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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糾紛被人惡意逼車?一招告到對方求你放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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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車如果是發生在車流量大、車速較快的情況下如:尖峰時段、高速公路…等,可能會嚴重影響其他駕駛人行使的安全,就有可能成立*******,並非一定要發生意外才能成立,而且是屬於俗稱的公訴罪。但反過來說,如果是在道路人煙稀少、超速緩慢的地方,或是逼車時間較短暫,就很難成立此罪,可能會視逼車強度以****或檢舉來處理。
遇到惡意逼車的行為時,如果沒發生任何事故,一般人通常都是直接檢舉,依照交通事故處罰條例,可以開罰最高2,4000元及吊扣駕照(有肇事則吊銷駕照)。然而有些人特別讓人氣憤,犯了錯卻仗著沒發生意外,不斷用台語不斷叫囂:「阿是撞到嗎」。那我們就來說說,惡意逼車就算沒發生意外,也可能造成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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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車或攔車都可能構成強制罪

惡意逼車或攔車都可能妨害當事人自由行駛於道路的權力,基本上只要對方有達到「強迫」的手段,逼當事人行使「沒有義務」的事情,不管有沒有達到目的都有可能成立強制罪。這些事情其實簡單理解就好,你沒有義務停車的時候,有人用粗暴的手段脅迫你配合,都有可能涉及強制罪,而且並不限於逼車,意圖把車攔下來脅迫你下車理論也是一樣。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精選文章:如何處理車禍糾紛?釐清肇事、小心和解!)


逼車有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逼車如果是發生在車流量大、車速較快的情況下如:尖峰時段、高速公路…等,可能會嚴重影響其他駕駛人行使的安全,就有可能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並非一定要發生意外才能成立,而且是屬於俗稱的公訴罪。但反過來說,如果是在道路人煙稀少、超速緩慢的地方,或是逼車時間較短暫,就很難成立此罪,可能會視逼車強度以強制罪或檢舉來處理。

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罰之

(精選文章:車禍怎麼辦?3分鐘看搞懂初判表與鑑定報告)


你知道逼車有可能涉及殺人罪嗎?

這是屬於比較極端的案例,比如對方行駛大貨車,明知道你無處閃躲卻故意加速向你逼進,如果對方清楚認知到這行為會導致死亡,在客觀情境與主觀意圖都明確的情況下還這麼做,就不能排除他是帶有殺人意圖。但要證實為殺人罪並不容易,而且被告在怎麼樣都會有辯護律師協助,在沒有律師的助攻下,我們認為除了據實以報之外,也要稍微注意言詞辯論是否有玄外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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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精選文章:對方刑事不和解,我還能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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