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中觀根本論釋.佛護論|第十八品

子非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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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第十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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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根本論釋.佛護論|第十八品 观我、法品


📖文獻筆記

第十八品 观我、法品

(他方)道:若事物及非事物之见应成常、断之过,非真实义的话,(那么,)你的真实义又是什么?请解释如何证悟真实义?

(自方)道:从撰述第一品起,就已至极显示真实义。于内外法中,一切无我及无我的见解都是殊胜真实义。总之观修真实义之见便能证悟真实义。

(他方)道:如何于内外法中观无我及无我所?

(自方)道:于此,欲见真实义、具此周遍寻察者,应当如是一一正观察。所说的我是指蕴等本身,还是(迥异于)蕴体的某相异法?除了我是蕴等本身,或(迥异于)蕴体的某相异法,其他一切行相都涵盖于相异与非相异中,即便是(这)两种也都不应理。

为何?(《中论》云:)

18.1 如果蕴是我,即是生灭者;若从蕴而异,蕴相不应有。

首先,若蕴等就是我本身,如是,(我)将成为生与灭的有法,因为蕴等是生与灭的有法。于此,我应成多相,说我也应成无义,因为我只是蕴的异名。首先,说蕴等即为我,实不应理。

若蕴等迥异于(我),(我)将不具蕴的性相。蕴等都是生灭之性相,若我迥异于蕴,(我)将不是生灭之性相,故(我)应成常法。若我是常,一切努力将成无义,因为于常法中有何(生灭的)作用?执我也将成无义,因为没有丝毫一法能相应或不相应于我。

因此,我迥异于诸蕴也不应理。

即便以智如是决定也应一一思惟,(诚如《中论》云:)

18.2.ab 设若无有我,何得有我所?

从一切行相观我,皆不能合理地成立(我),(又)怎么会有我所?既然一切我的都是我所,因为无「我的」,则无其(我所)的缘故,主张「我的是这个」又如何应理?因此,我所也不应理。

如是,于内外法中,不见我及我所才见真实义,应做是观,且令(其观)坚定。

如是观已,当(其观)坚定时,即能平息我执及我所执。

此故,(《中论》云:)

18.2.cd 灭我我所故,不执我我所。

如是,平息执着我及我所,将无我执及我所执。

(他方)道:虽说见真实义将灭我执及我所执,(然而)彼性是我,彼(性)存在的缘故,我及我所也绝对存在!

(自方道,《中论》)云:

18.3 不执我我所,不执者亦无;不执我我所,见故而不见。

如是,一切不执我及我所者亦不应有。(教典)所言依近取(蕴)而施设其(人)。薄伽梵亦说:「此具寿者的名字及种族即为此。」意指:除了近取外,无补特伽罗的名字及种族。如是,仅由近取之力而说(其人);谁无我执及我所执,(该人)亦应无丝毫其他(执着)。若仍有(执着),我执及我所执如何成无?

若有彼(执)仍可(不执我及我所,则不应理。)如是,彼等绝对见颠倒义,不见真实义。阿阇黎圣天亦云:「我若实有性,不应思无我,定知真实者,趣解脱应虚。」

因此,颠倒见而执无我及我所者,即衰慧眼,绝对不能见真实义。

(《中论》云:)

18.4 诸内外法中,若灭我我所,则应灭近取,灭彼故灭生。

若能灭除「内法」、「外法」的我或我所之颠倒执,将无近取者亦无近取处,故灭四近取。近取灭故,爱灭;有灭故,生灭,其(灭)称「解脱」。如是,由如实所见而证真实义,由证真实义而获解脱!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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