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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界支援計劃」vs 「自由身藝術人員」。誰有資格被認可為藝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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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道一點說,香港藝術發展局(ADC) 「藝文界支援計劃」(加強版)原意是支援受到疫情影響的藝術單位,雖不算有很多資源,但可以說略盡綿力,單從計劃來看,我認為在香港政府事事失敗的當下來說,ADC已經很有心有力。比較其他完全沒有任何支援的工種,包括醫護、清潔工、電影業、攝影業、印刷業、炒散服務員、無數的自僱貨車司機等,即使受惠一千幾百的援助已很奢侈。如果還有受得益者(能在是次範疇內獲益的人士)走出來說什麼錢太少,小恩小惠的說話,我只能怪香港的藝術業仍然未算得上是產業,甚至很多時根本連被外界認可或自己認同的職業也不是,至少這些受惠的藝術人員從來沒將自己與其他工種苦況比較(大家拍幾多照片錄影,有沒有關心過攝影師有什麼支援?),只活在幻想的所謂藝術世界內,而永遠覺得別人餵養尊貴的自己是天經地義的事。這不叫專業,這叫自私。

然而,說回計劃的現實操作上,指引一出,關於誰有資格的問題上,我見到最多人爭議還是「D」項「#個人藝術工作者」,原因有三︰

一︰整個計劃基本傾斜向支援藝術機構,說白一點是支援藝術行政,多於前線的藝術創作及後台人員,從「A」到「C」也是針對團體或計劃。我們不必討論團體會否分配資源予創作人及後台人員,除非之後有列明資助分配比例,不然在政策討論及制度層面上,我們不需要討論團體有沒有良心,或公平一點說,不應該把道德責任卸向團體身上。故此,就整個支援計劃而言,「個人藝術工作者」只有「D」路可循。那麼為什麼只有「D」項才具爭議呢? 因為以團體及計劃而言,「A」至「C」基本上都無死角地包羅了不同藝術工種的大部分可能性,故沒什麼好爭議。

二︰然而「D」項,誰有資格成為「個人藝術工作者」,牽涉到意識形態上的身份認同,及實際受資助的兩大資格問題。在如此嚴峻時期我就先不討論前者了,單說實際情況。簡單來說,就指引而言最令人不解的,應該是如果計劃是受政府資助,及ADC資助的團體主理,包括年度資助及計劃資助,參與該計劃的個人藝術工作者就不能申請是次資助,那麼這批人士究竟是不被當成藝術工作者?還是需要向上述「A」至「C」的受惠單位求助?這些問題應該是激起很多人怒火的引爆點。我再說一次,在是次支援計劃上,上述「A」到「C」的團體,除非已和個別人員簽定合約,否則沒有責任,也沒有辦法受到監督,而去支援其他合作藝術工作者,他們會不會做是一件事,但我們不應討論這個問題,也不認強加道德判斷予團體。問題是,香港的藝術工作大多是以團體或計劃形式開始,尤其是ADC撥款的計劃,之後再由團體或主辦人聘請大量單次合約藝術員工工作,而不是長期合約的職員。以表演為例,一個約三十萬元的計劃可以有十到二十多位自由身工作者參與,這些人才,在是次計劃以支援團體為傾斜重點的情況下,又怎樣得到保障?似乎沒有解決。

問題來了,除卻「計劃資助」的個別單位,既然「A」到「C」(主要是「A」)的團體大多都現時受到或曾受政府及ADC不同程度的資助,那團體以及團體的員工,假設在疫情下沒有工作,也至少有已批出的資助收入,維持一下。反觀上述的自由身工作者,從來就是這些團體的「寄生」員工,在香港的藝術業不成熟的體制下,更時常發生如之前鬧很大的,某表演藝團被踢爆經常走數或壓價的不人道慘況,而工作人員沒有任何業界及法律保障。現在不少計劃因疫情被取消後,他們即時沒有收入,反而得不到成為「D」項的資格,而資源卻傾向給予團體及計劃?那麼,香港一眾「自由身藝術人員」,一路以來支持大量「計劃資助」及其他創作的努力,是否就不被認同?

三︰究竟誰有資格成為「個人藝術工作者」?以減去法來看,就是一些團體自資租用場地作藝術活動,而當中再外聘的工作人員就有資格了。而實際上在香港,這些人究竟是什麼人呢?大概包括演唱會的工作人員,私人公司籌辦的視藝及表演活動中的人員,歌曲或舞蹈同好組成的租場演出中的樂師及後台人員(也可以是那些歌曲或舞蹈同好)等。我說了我不討論意識形態上他們是否藝術人員的問題,但一個更實際更簡單的問題,當中很大量人士應該從來都不是ADC直接及間接支援過的人士。然而ADC現在棄長期間接合作的創作人員及後台人員不顧,而選擇去支援這些沒接觸過的圈子,為什麼?

一直以來「自由身藝術人員」在香港藝術圈貢獻良多,我可以說他們一直支撐住整個香港藝術發展,包括獨立畫家、劇場導演、音樂人、舞者、作家、設計師、後台人士等,不少人在本地及海外都有成就,然而很多都是最沒有保障,及很多時得不到政府理會。以前這批人被團體欺壓、走數、拖糧,在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力及資格下,還可以只能說什麼自由經濟下,要好好嚴選合作對象,及以對藝術充滿熱誠的心態捱過去。但今次是一個主導計劃,卻在層層結構下拋棄這批香港人才,縱然我最初說這是一個很有心的計劃,雖然錢不是很多,但對「自由身藝術人員」而言,如同雪上加霜。

作為劇場一員,我當然了解計劃在考量如何不致資源重疊,才會有此定位。例如,已申請計劃資助的團體,即使沒有完成活動,也應把收到的部分資助金額,向涉事藝術人員支付部分酬金,但如何保障事情公平公正地發生?(我說了要求對方有道德及良心不應該是一個政策的部分)其他可能性又如何呢?我同意原本有工作而因疫情而被迫取消的人,才可以獲得資助,但既然一些藝團又可以無條件獲得補助,那為什麼個別藝術人員又要過五關斬六將才能得到支援?香港不同部門、計劃均以藝術發展之名行事,卻可能因為此等行政及技術問題,而逐步放棄最根基的藝術前線人員,特別是創作者、表演者、後台等。當未入行的人看到如此,他們會否仍想在香港從事自由的藝術創作?這究竟發展了什麼?

藝文界支援計劃(加強版) 「常見問題」︰

http://www.hkadc.org.hk/wp-content/uploads/NewsEvents_PressRelease/2020/20200305_SupportScheme/「藝文界支援計劃」(加強版) FAQs_combined_FINAL0306.pdf

指引已有更新,填補了我文中的一些疑慮了,敬請留意︰

//D10. 本人參與的藝文工作屬於藝發局 2019/20 年度資助藝團所舉辦的活動,我是 否可以就相關活動提交申請 ?

藝發局 2019/20 年度「年度資助」、「文學平台計劃」、「優秀藝團計劃」 的藝團,在本計劃下直接獲發$80,000 資助,藝發局已呼籲各藝團除運用其支 援金補助藝團額外的營運支出,應同時盡量運用這項資助支付其前線員工、 後勤支援員工、短期工作人員、協助承辦公司人員及個人藝術工作者的全部 或部分薪金;如果$80,000 資助尚未足夠補助所有支出,藝團應向藝發局申請 最多$50,000,即共$130,000 應急。本局明白藝團也有一定負擔,因此若前線 藝術工作者未能從藝團方取得全部或部分薪金,亦可就其個人工作酬金損失 申請「藝文界支援計劃」資助,成功申請者最多可獲得上限共$7,500 資助。 申請者可參考以下例子 :

李小明先生為舞台技術人員,並以短期形式受聘於劇團 A,於 2020 年 3 月 26 日至 27 日在香港藝術中心演出的《劇目 A》活動中,負責舞台裝拆工序。而 劇團 A 是藝發局 2019/20 年度「年度資助」藝團,並獲得「藝文界支援計 劃」直接資助的$80,000。

情況A

李小明先生的受聘薪金為$10,000,劇團 A 從資助中分配$10,000 予李先生作 爲薪酬,李先生無須就相關活動向藝發局申請資助。

情況B

李小明先生的受聘薪金為$10,000,劇團 A 從資助中分配$5,000 予李先生作爲 薪酬,李先生可填妥申請表及獲劇團 A 負責人簽署證明尚欠$5,000 薪金,然 後提交表格到藝發局,藝發局經處理後發放資助$5,000 予李先生。

情況C

李小明先生的受聘薪金為$10,000,劇團 A 未能分配任何資助予李先生作爲薪 酬,李先生可填妥申請表及獲劇團 A 負責人簽署證明,然後提交表格到藝發 局,藝發局經處理後發放資助最高上限$7,500 予李先生。//

//D11. 本人參與的藝文工作屬於藝發局資助計劃,我是否可以就相關活動提交申 請?

不可以。由於獲藝發局資助計劃的「計劃資助」、「文化交流計劃」、「配 對資助計劃」和一些委約活動計劃,本局會根據其受影響情況而繼續讓獲資助者得到已批許的資助,因此該計劃已涵蓋其工作人員薪金開支。另外,每 個非出版計劃和出版計劃將分別直接獲發$15,000 和 $3,000 資助,而部分亦可 經原有支援計劃申請獲得每計劃最多$15,000/$3,000 資助,即總共可獲得額外 資助最多$30,000/$6,000。因此相關資助計劃的獲資助者應使用已批許的資助 及本支援計劃提供的支援金支付已確定聘用的個人藝術工作者費用,即根據 與本局簽訂合約的財政預算中之工作人員酬金,令個人藝術工作者無須再向 藝發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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