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轉載」台灣禁訪台港澳居民遊行及接受採訪?學者質疑法律依據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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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用完即棄?香港人在香港已經沒有言論自由遊行示威的權利了,沒想到這麼快在台灣也沒有了。

之前黃之鋒羅冠聰等社運人士去台灣經常接受媒體採訪,也有不少港人在台灣舉行時代革命遊行等活動。若最後此規定成真,那麼這些人都應該被通通驅逐出境。不知道那些還未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的但卻無底線跪舔民進黨政府的港人,現在是否還舔得下去?畢竟你們和杜汶澤不一樣,杜先生早就拿到身分證了,而你們衹是持有居留證,獲得身分證的時間還要看政府的心情呢。

公告沒有寫明法律依據、罰則和「港澳居民」定義,未知是僅限於在台「停留」的入境人士,還是包含在台灣持有居留身份的港澳人士。

現在愈來愈多的港人開始醒悟過來民進黨政府對香港用完即棄的態度開始慢慢批評民進黨惹的台灣政府不滿意了,不知道是不是民進黨政府擔心萬一這些人之後勤上媒體甚至搞個遊行去攻擊民進黨影響多惡劣,所以防範於未然?

最後要為黃毓民先生慶幸,好彩他是中華民國公民,不然估計被第一個拿來開刀驅逐出境。


以下為BBC新聞原文


台灣移民署在2023年首個工作日發佈「港澳居民不得從事活動一覽表」,禁止行為包括「遊行」和「接受媒體邀請」。有法律學者質疑有關規定「恐嚇意味大於法律依據」。記者當天晚間發現該文件目前已下架。

有關文件在1月3日早上刊載於移民署網站「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停留線上申請入出境許可證送件須知」的公告欄,列出九項港澳居民不得從事的活動:

  • 不得參加選舉造勢活動或助選活動,如上台發言、隨車遊行。
  • 不得參加政治性質公眾活動,如:遊行、抗爭、演說、發放傳單。
  • 不得進入軍事國防地區。
  • 不得進入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 他重要單位。
  • 不得至各軍事基地、要塞堡壘窺視、拍照或攝影。
  • 不得從事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危害社會秩序之行為,如賣淫、買春、賭博、買賣毒品。
  • 不得未經許可從事工作,如:短期契約工、模特兒走秀。
  • 不得接受媒體邀請,上電視(廣播)節目發表意見,如:CALL IN節目。
  • 不得違反其他法令有明確規範之行為,如: 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反滲透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政治獻金法等。

公告沒有寫明法律依據、罰則和「港澳居民」定義,未知是僅限於在台「停留」的入境人士,還是包含在台灣持有居留身份的港澳人士。

BBC中文在中午時分向移民署及陸委會查詢詳情,記者傍晚發現該文件已在網站內消失。陸委會晚間回應時稱,港澳居民來台須遵守台灣法律規範,「據了解,內政部移民署已移除該公告頁面,至未來有無臚列不得從事非法活動,以供港澳居民參考,尚在討論中」。

有不願具名的移民公司負責人透露,以前見過類似的清單,不過是針對大陸觀光客,「這次好像意味著把港澳人當成大陸人,可預期未來這一年(在台灣的)香港人不會有好日子過。」

他表示,如有關限制也適用於「居留」的港澳人士,很多人將失去集會自由和接受媒體訪問的權利,促請當局盡快澄清。

「恐嚇意味」更大?

圖像加註文字, 銅鑼灣書店老闆林榮基在台北店鋪與讀者對話。台灣移民署公告沒有說明禁令是否包含在台灣持有居留身份的港澳人士。


專門研究移民法的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對BBC中文表示,文件中與軍事相關的內容,即使是台灣人「如果沒有許可也不能做」,而第六條關於違反風俗的內容更是「本來就違法,有沒有寫都一樣」。

但他指出,第1、2、8條都是一般人合法可為,涉及集會和言論自由,且演說、受訪的解釋範圍很大,「一般觀光客來玩也有可能在街頭被記者採訪」。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條例》)第14條則規定,當事人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可被強制出境甚至即時處分。

另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若違反規定,移民署可按規定強制驅逐出境。

廖元豪指出,原則上港澳人士歸《港澳條例》管理,外國人歸《入出國及移民法》管理,後者條文寫得更嚴格和具體,可作補充。「但《入出國及移民法》也保證了合法集會遊行這個權利,何況《港澳條例》從頭到尾根本沒有這個規定,那你怎麼能說人家不能參加集會遊行,這個說不通。」

他質疑該公告的法律依據,形容是「沒有法律效力但有恐嚇效果」。「你把遊行、接受媒體邀請,跟賣淫、軍事的東西放在一起,好像發表意見就跟危害國家安全一樣可怕」,這可能會引發在台居留港澳人士的寒蟬效應,因害怕移民署拒絕續期簽證或居留證而噤聲。

港澳人士有權在台灣參與政治活動嗎?

淡江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張五岳持相反意見,他對BBC中文表示,港澳人士入境來台本來就不能從事跟許可目的不相符的活動,各國都是如此規定,這跟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完全是兩回事」。

「憲法保障國民擁有的人權和自由,是給中華民國國民,但港澳人士無論是停留還是居留,都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長期協助在台港人的公民團體工作者江旻諺也說,針對入境「停留」人士的限制不是新規定,不感到意外,但如果連「居留」的港澳人士也不能集會和受訪,就「確實有點問題」,「有些(在台)港人本身是倡議人士,接受記者訪問、去遊行就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

他強調,台灣作為民主開放社會,政府不應該過度限制自由言論。「主要看政府的動機,今天如果有港人停留台灣時接受記者採訪,講了批評政府的聲音,遭到政府刻意刁難的話,那實際上就有問題。因為即便有這個入境規定,政府還是要衡量這個行政手段會不會影響到民主社會。」

以往爭議

港人入境後在台灣參與政治活動曾引發爭議。2019年香港反修例示威遊行期間,香港歌手何韻詩以加拿大護照、觀光理由入境台灣,在當地參加挺港活動時遭人潑漆引起風波,曾有聲音質疑她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

移民署當時回應指,依照「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人民和平集會遊行之權利,除有必要者外不得恣意限制之。

兩公約是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在1966年決議通過的,馬英九執政時把兩公約國內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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