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國民]明明是居住在台灣的本國人,卻無法成為「市民」的無戶籍國民
目前,除了台北市及高雄市似乎沒有以設籍來認定市民外,其餘縣市都是以設籍作為市民(縣民)的要件,並核發市民卡(或縣民卡)。
另外,設籍於桃園市、台中市以及連江縣的本國人,若其配偶為外籍或大陸港澳籍,這些非本國籍配偶也可以申辦市民卡。
然而,這些申辦對象中,沒有一個縣市提及無戶籍國民。雖然部份縣市開放外籍、大陸港澳籍配偶申辦市民卡,但無戶籍國民不是外籍,也不是大陸港澳籍。因此,設籍於各縣市的本國人的無戶籍國民身份配偶,無法申辦市(縣)民卡。
耐人尋味的是,外籍配偶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即成為無戶籍國民身份。這些歸化國籍而成為無戶籍國民的「原」外籍配偶,仍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滿 1 年且居住 335 天以上,或連續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居住270 天以上,或連續居留滿 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才能設籍並取得身分證。雖然外籍配偶歸化國籍之前,可以申辦市民卡,但由於這些縣市唯獨排除了無戶籍國民配偶,一旦歸化國籍而成為無戶籍國民,就無法申辦市民卡。導致了本國國民的權益,卻劣於非本國籍人士的荒謬現象。
我想,這些縣市根本「忘了」規範無戶籍國民身份的配偶吧。
我認為,以設籍來認定「市民」或「縣民」本來就有問題。每次選舉的大批返鄉潮,也可以看出,目前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頗為嚴重。以設籍來設定「市民」或「縣民」,根本沒有在戶籍地生活的人,仍被視為「市民」或「縣民」,而實際居住該縣市的人,卻無法成為「市民」或「縣民」,當然無戶籍國民也在內。
明明在外縣市生活,卻故意不遷戶籍的人,無法成為「市民」或「縣民」,或許可以說活該。但我們要思考的是,為何這些人不願意遷戶籍。而且,內政部其實也沒有積極去處理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問題。
撇開故意不遷戶籍,或因故無法遷戶籍的人,實際上跨縣市通勤的人也不在少數。且現今生活型態已大為改變,政府對於每個人的「戶籍」,不應該保持著不合實際的期待。我認為,一個人只能屬於一個「戶」的戶籍制度,恐怕已經不合時宜了。因此,我認為在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問題尚未解決的情況下,政府應該要提供更彈性的方式,來認定「市民」或「縣民」。
其實,台灣各縣市當中,台南市的作法算是最有彈性了。即使設籍於外縣市,登記在台南市的公司(行號)所屬的員工,也可以申辦「臺南認同卡」。照理來說,只要是在台南市上班的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應該也可以申請「臺南認同卡」。不過,沒有在工作的外籍配偶,恐怕無法申辦任何類別的台南市民卡。
另外,政府不應該只照顧外籍配偶,已經取得永久居留的外國人,也該視為台灣的一份子。如果僅以設籍來認定「市民」或「縣民」,非外籍配偶身份但有永居權的外國人永遠無法成為「市民」或「縣民」。這些外國人也要依法繳稅給政府,卻無法享受「市民」或「縣民」的福利,是一件極為不公平的事情。
總結
我認為,「市民」或「縣民」不應僅以設籍來認定,也可以依實際居住的情形來認定。
再著,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法規限制而未能在國內設籍的無戶籍國民,不應因此而受到不公平對待。經許可在國內居留的無戶籍國民,本應視為「市民」或「縣民」。
至於如何認定無戶籍國民為「市民」或「縣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7 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另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5 條規定,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不像戶籍地,居留地址沒有理由冒著被罰錢的風險故意不遷,因為這麼做沒有任何好處。因此,登記於移民署的居留地址即為實際居住地址,理應可以將居留地址視為「市民」或「縣民」的依據吧。
另外,無論是否為有戶籍國民的配偶,持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士,應該納入市民卡或縣民卡的申辦對象。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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