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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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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收容港澳政治難民的法規機制

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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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民記者鐘聖雄在臉書上披露經手的五名港人抵台的後續情況。在其臉書文中提及政府「建立一套更明確的援救機制,來幫助這些政治難民。」

鐘提到的個案,行政體系目前可以做的只有以港澳條例18條給予「暫予收容」的措施,最長也只能到150天。從7/18日算起這段時間,依法規來論,應該已有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這就是有監督的部分。

若150日期滿,再讓人有效留在台灣境內的方法只有〈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的暫緩強制出境,而這部分

「應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或經移民署同意之人士,共立切結書」。

或依以上辦法第14條,以切結書方式來令移民署以「收容替代處 分」,這種方式當事人必須要遵守移民署規定:

「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未擅離限制居住所逾二十四小時。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移民署訪視。 四、無移民署人員於二十四小時內連續三次聯繫未回覆紀錄。 五、違反前四款規定,經移民署審認有正當理由。」

這也是目前在缺少難民法源時,行政體系和陸委會對非法入境的港澳人民所能做的最大限度。

另外,因政治的安全因素而持合法證件來台的港人,無論人是否在境內,可以用〈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的申請身分別來提出居留申請:

「二十四、(身分代碼HF177)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十五、(身分代碼HF178)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這份8/31發佈的須知,也同時容許申請定居的可能性(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也就是主管機關審查後認為香港政治情勢仍對來台庇護者有危險的)。

但〈須知〉本身還有幾個限制:

第一,和港澳條例之間的授權目前看來仍很模糊,如果仍走以港澳條例處理的模式,那麼未來必須要對港澳條例做出修訂,或是主管機關應對立法院答詢,在目前的處理模式下如何解決這類法規授權的問題。

第二,申請者要有在職保證人和最近五年內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無犯罪記錄),這限制應會擋掉很多因街頭陳抗或表達政治意見而受迫害者來台。我並不知道目前執行上,對HF177和HF178是不是仍要求這些文件。

第三,這份須知無法涵蓋偷渡來台人士,因為要先處理「入境」這一關卡。

坦言之,目前政府確實有相關措施,來對應港澳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疑慮之來台人士,主要的對口是內政部移民署和陸委會。然而這些措施散見在港澳條例和移民署與陸委會自行訂定的辦法和須知中,並不易讓大眾認知道這是一套已經在進行操作甚到行得通的做法,並且有可能在條件上設下一些對相關入士來說有些難達成的限制。

在情況下,若未來有一部難民法律可以把難民、受迫害者與人道援助事務統合起來,並把各部門專責之間所相互扮演的角色做定位,趁機發展人道援助事務的能量,在行政上並不是一件壞事。

這也會把對港澳相關人士的處理,從港澳關係向上擴大到國際法上對難民處理或人道救助的層次。除了法律,有可能還需要成立專責的部門,考量每年行政處理的能量,並且確保該法能在高度操作下緩解區域性難民問題。

區域性的難民議題會是另一個和港澳有關聯但未必有因果關係的事,也會是一個議題層次的躍進。因為一部難民法不會只為了港澳,可能也會為了脫北者,菲律賓人、維吾爾族人、羅興亞人或圖博人。

我個人認同如果有足夠的公共討論和法案研擬工作,以及行政上的配合,或許可以把議題拉到這層次。在這層次上,還是要不可避的由很多人共同討論幾個問題:

1.台灣社會,到少在代議政治層次或公共討論層次上,有沒有一個強力的興論能支持這類立法。

2.台灣的制度和社會,有沒有估算好每年能夠承受接納的難民數量。心理上,有沒有做好承接相關人士的心理情感連結?

3.能不能有難民的社會融入,甚至使其成為國民的機制?

4.這套難民法能把台灣在國際上帶往什麼樣的角色?有沒有國際合作空間?如果有,是和哪些國家?哪些國際法人或組織?


總結:

若是保持在對港澳政治受迫人士的處理,目前政府確實有在港澳條例下的空間中,運作一套援助機制,但這套機制可能並無法很好的涵蓋港澳政治受迫人士的處境。若仍要在港澳條例下運作,也就是蔡英文和陸委會所說的「依據人道原則及相關法規妥適處理相關個案」,以個案方式各別處理,在短期內或許行得通,但未必符合國際和社會對人權的期待。

若是要走難民法,則無可避免的要開始討論區域性難民議題,把議題從港澳上升到國際法和區域合作層次。這會是一條操作性很高且也困難重重的道路。我衷心期待這條道路能早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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