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移民台灣掃雷文:從訴願書看失敗原因
最近有新一波港人移民台灣困難的爭議。讀了朋友的感想,又看了陸委會不指名道姓的回應文和底下的網民留言。我有幾個問題想不明白,就去翻閱了2021到2022年有關港人定居(即移民)台灣失敗的行政院訴願決定書(即上訴判決書)。
在行政院訴願服務網站,用「在臺定居」關鍵字搜尋,發現2021年到現在,相關的訴願決定書有39份,共涉及46人的定居申請。我想知道:
- 上訴的成功率有多大?
- 當事人透過什麼途徑申請移民?
- 什麼原因可能導致申請失敗?
- 這兩年過來台灣讀書的港生不少,他們會受同樣的原因影響移民嗎?
這39份訴願決定書,全數遭行政院駁回。其中「投資營商」及「其隨同配偶」和「其隨同子女」加起來為最大宗的移民途徑,共有44人;「專業移民」的只有兩人,而以「升學移民」的為0人。
計算訴願書中提及的移民失敗原因,可見涉及「原為大陸居民」的人數為21人,佔(提及的原因)總數30%;涉及「曾任職公營機構」的有9人,而「曾任職中資」的有4人,共佔10%;涉及「營運規劃與實際不一致」的有15人,佔22%;與「營運績效可疑」相關的有7人,佔10%。
詳情見試算表。
關於這些失敗的原因,值得注意幾點:
- 只要「原為大陸居民」,處分機關就可以否決申請;雖然原因只涉及這點的僅有7人,但即使此為唯一提及的原因,行政院解釋它不影響原處分適當性(訴字號1100183902)。訴願書多次引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按:意思是『可以』)不予許可: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
- 只要曾任職過的公司主要股東是中國大陸公司,即符合「曾任職中資」。例子有國泰航空、香港商報。
- 即使曾以非公務員合約任職政府工作,也符合「曾任職港府」。
- 在受資助的大學、公立醫院工作過也算「曾任職公營機構」。
- 投資規劃與實際營運必須高度吻合,處分機關對業務性質和規劃書的一致性要求非常高。以兩個例子為例:訴字號1110174233顯示李○霞投資來台,規劃外銷鏡框等裝飾品和日常用品,實際為飾品批發與毛巾拷克;訴字號1110168772顯示陸○昌投資規劃經營藝術品批發零售及日常用品經藝術繪製後進出口等業務,實際從事漫畫繪製、出版及食品代購出口。這樣的不一致,足為處分機關否決移民申請的原因。
- 投資移民的港人,必須保留營運證明;若在公部門核查時無法提供適當證明,也會影響移民申請。
- 居留申請和定居申請的審查要求不一樣。即使申請居留成功,申請移民時也可能有問題。
我認為願意上訴的當事人,理論上自認有較強的訴求原因。不過,陸委會最近的新聞稿,卻沒有著墨其中多數的情況,如「曾任職公營機構」、「曾任職中資」和要求嚴格的「營運規劃與實際不一致」等。
陸委會針對「原為大陸居民」「得不予許可」一點回應,「只要審核無國安疑慮且無不予許可之情事,仍會予以許可」。不過,從訴願書可以發現,若申請人在中國大陸出生,仍有可能在沒有解釋疑慮原因的情況下被否決移民申請。
從訴願書來看,「原為大陸居民」是造成投資移民失敗的主因。可是,因為沒有升學移民相關的訴願書,我們無從得知「原為大陸居民」的港生會否遇上同樣問題。而僅有兩份專業移民失敗的訴願書,也不涉及「原為大陸居民」,所以也不知道港籍工作者會不會因為這原因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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