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兩個字本身就是最好的理由!
IPFS
別人批評自己身上穿的衣服不好看,於是要找一個足以說服對方的理由來替自己辯解。
別人質疑自己做某一件事情的動機可議,於是要找一個看似遠大的目標並賦予意義來加強做這件事的合理性。
似乎每一個動作每一件事都需要向他人證明才有執行的價值,彷彿單純「喜歡」做這件事成為了難以啟齒又膚淺的理由。
每個人的審美觀本來就不同,對一件事情是否具有「意義」的標準也不同,我們何必落入他人的邏輯思維去一較高下,也不需要因為別人不喜歡或不認同而減損自己原有的喜愛與熱忱,就好比聽到有人批評自己的衣服不好看,有許多人會從此把衣服束之高閣,這就是認同了他人的價值觀,也是對自己的選擇不夠自信。
通常我對於自己「喜歡」的事物,我是不會去參考別人的評價的,購物的時候更不需要參考別人的意見去決定是否購買,即便他人展現出不認同的態度,我也是客觀地認為那是他的想法與我無關,一旦把「自己」與「他人」區分清楚,就可以不受他人的言語影響而獲得真正的選擇自由。
我總認為很多的紛爭都是出自於不夠坦率,於是彼此陷入了爭論「理由」是否充分的矛盾中,其實都忽略了「喜歡」本身就是最好的理由,也是最私密又不容質疑的真誠告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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