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泓:回歸憲政—— 台灣憲政不尋常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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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6

從1960年雷震《自由中國》組黨受挫算起,至1986年民進黨強行出世,已整整二十六年過去。台灣民主運動走過六十年代的沉寂之後,從七十年代開始,「黨外運動」悄然興起,透過選舉和辦刊,不斷爭取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向威權政治體制發起了一次又一次勇敢地挑戰,儘管導致「美麗島事件」發生,卻又找到「黨外串聯」與「雛形政黨」的運動模式,終於義無反顧地走到了歷史的一個拐點。

八十年代後期,國民黨政府推行「開明專制」,因應時代潮流,打破原有格局,不管動機如何,最終的結果,在事實上是緩解了台灣社會政治上的緊張局面,儘管當局另立「國家安全法」以補解嚴後的疑慮,但所有輿論對於解除戒嚴,普遍給予高度肯定。從這一點看,蔣經國的歷史作用不可否認(儘管是人治下的改革),《紐約時報》評論說「台灣終於告別封閉式的政治制度,向濕潤的森林開啓了一扇窗門」。

有學者認為,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國民黨當局透過「戒嚴法」和「戒嚴令」建立起一套嚴密的威權體制,死中求生,在法制上限制了憲政體制的運作空間,「但法治仍得到有限度的實踐,財產權受到保障,人民在經濟領域和私人生活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雖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和集會遊行等自由受到嚴厲控制,政府又不允許任何新政黨成立,但一些不屬於國民黨、甚至是反對國民黨的人士(即所謂‘黨外’人士)仍能參加選舉並在選舉中勝出」(註1)。

1987年7月7日,「立法院」通過台灣地區解嚴案,蔣經國宣佈從7月15日起台灣解嚴,民進黨因而合法化。當局又決定「開放報禁」,並於次年開始實施。台灣社會處在一個轉型的遽變時刻,言論自由大幅度提高,各種社會活動方興未艾,政治領域變得較為開放。1990年3月,台北爆發牽動人心的學運(註2),提出廢止「臨時條款」、速開「國是會議」等訴求。李登輝接見教授及學生代表,應允召開國是會議,盡速解決學生所提的問題。1991年4月,李啓元等二百四十五位「國代」提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提案,4月22日三讀通過,李登輝明令公佈廢止,結束戡亂之治,回歸憲政體制。

1988年1月蔣經國去世,依憲法規定由「副總統」李登輝接任。與前兩任相比,李登輝是一位對憲政議題比較關切的領導人,在其任內十二年中(註3),一共推動六次修憲,主要圍繞動員戡亂體制的廢存、「總統」的選取方式、「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與立法院同意權、台灣省的凍結,以及國民大會憲政地位變更等議題,「這六次憲法秩序變動的能動性,基本上均源於廢除戒嚴體制與民主化的需要」(註4),其中最重要的修憲成果,就是「總統直選」,如果沒有這一點,就不可能有2000年的政黨輪替。

台灣憲政改革與民主政治化是一個同時進行的過程,其中有一個特點:國民黨的精英結構並不像許多新興民主國家的威權統治者,在民主化過程中迅速式微或分崩離析,而是能保持相對的穩定。六次修憲前三次,仍以國民黨為主導,到第七次修憲,已是民進黨執政時期。

1991年第一次修憲之前,李登輝召集「國是會議」,邀請朝野一百三十多位代表展開政治對話與辯論,這是國民黨與以民進黨為主的在野勢力進行體制外協商的第一次嘗試,為稍後啓動的「修憲工程」尋求朝野共識。

當時焦點在於如何推動改革的方式:是修改「臨時條款」,還是廢除「臨時條款」並修改憲法正文,抑或制定一部新憲法以取代現行憲法,民進黨的主張當然是應為台灣草擬一部全新的憲法。國民黨為此成立「憲政改革策劃小組」,由於《中華民國憲法》是當局長期以來維繫「正當性」的基礎,對這一「法統」有破壞之虞的制憲模式自然不能為國民黨所接受。因此,國民黨方面提出修憲五原則(註5),並確立「一機關兩階段修憲」的方式。所謂「一機關」是以「國民大會」為修憲的唯一機關,排除「立法院」參與修憲的可能性;「兩階段」是指第一屆國大代表僅制訂第二屆國大代表產生的法源,再由依法新選出的第二屆國大代表進行第二階段的「實質修憲」。

民進黨也成立了憲政研究小組,同樣提出「兩階段修憲論」,與國民黨提出的「一機關兩階段修憲」有本質不同:即在現階段條件下制定「民主大憲章」,在未來制定一部新憲法。嚴格地講,「民主大憲章」不是新憲法,有點類似於基本法。經過三個月內部討論,民進黨對外正式公佈了「民主大憲章」,並作為「國是會議」民進黨代表所遵循的制憲張本。在具體的操作上,民進黨原擬主攻四十年未改選的「萬年國會」,但大法官會議已作出釋字二百六十一號解釋(註6),這一問題實際上已得到解決,於是民進黨轉攻「總統直選」。第一屆「國大代表」九成以上是1947年大陸時期選出來的,由於國民黨政府在事實上無法在大陸進行選舉,為維繫其「法統」,這些「國大代表」得以無限期留任。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進行第一次修憲,就是以長期未改選的資深「國大代表」為主。這次會議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修條文十條(註7),並賦予第二屆全體「國民代表」在台灣選出的法源基礎(註8)及修憲的合法正當性,此即「程序修憲」。

這一年底舉行第二屆國大選舉,成為四十多年來「國大代表」首次改選,「可說是決定接下來憲政改革過程中政黨勢力分配格局的關鍵性選舉」,國民黨獲得71.17%的高票率,「顯示原為威權統治者國民黨,在其民主化初期,仍然維持相當的優勢。1992年4月召開的第二屆國大修憲會議,國民黨的席次率為79.4%,超過修憲所需的四分之三門檻,國民黨在第二次修憲中仍然掌握主控權,修憲內容甚本上是按照「國民黨黨版」修憲決議而行。

這次修憲為監察院、考試院在五權憲法中重新定位,「總統」任期改為四年(註9),即現任「總統」任期至1996年屆滿後,下一任必須「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出」,但究竟是採用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委任直選)一直懸而未決,分歧主要來自國民黨內部,支持「公民直選」以李登輝為首的黨內主流派,贊同「委任直選」是郝柏村、李煥等黨內非主流派。非主流派之所以反對「公民直選」,不僅是出於政治利益上的考慮,還與「台灣定位」等意識形態問題有關,他們認為「公民直選」隱含台獨意識,顯然不能接受。此時雙方勢均力敵,意見無法統一,最後僅以模糊措詞「‘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之」暫停爭議,交下一屆國民大會集會訂定。民進黨急於要實現「公民直選」,而第二屆「國代」席次又不足以否決國民黨提出的修憲案,於是發動「四一九總統直選」大遊行,並退出了此次修憲。

1994年第二屆國民大會召開第四次臨時會議,進行第三次修憲,主要是為解決第二次修憲時遺留下來的「總統」選舉方式問題。這時國民黨內部主流派與非主流派勢力已出現消長,郝柏村於1992年底第二屆立委改選之後被迫辭去行政院長,確定在黨內被邊緣化;加上1993年國民黨第十四次代表大會召開前夕新黨(新國民黨連線)出走,此時主張「公民直選」的主流派完全控制了黨內的話語權,第三次修憲「總統」直選方案得以大多數通過(註10)。民進黨對「公民直選」一直秉持求成的態度,認為既符合本黨利益,也可促進全體台灣人的集體身份意識,在第三次修憲中予以配合。

國民黨所主導的這三次修憲,將「總統」改為公民直選,縮減「行政院」院長對「總統」發佈命令副署的範圍,是進一步強化了憲法中「總統」的角色與權力。國民黨之所以這樣做,不僅是出於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時也符合社會大眾對於憲政運作的一般認知。在昔日國民黨威權統治下,蔣介石、蔣經國兩位政治強人都擔任「總統」職位,「雖然就憲法本文觀之,‘總統’並不見得是平常憲政運作中最關鍵的核心角色,但臨時條款將‘總統’權力大幅擴張,經過四十多年的實際運作,‘總統’的實權領袖角色,在長期的政治社會化經驗中,被大眾視為理所當然,已然形成以‘總統’為權力中心的政治文化」。此時「臨時條款」已被廢除,需要在憲法中明確加大「總統」的權力範圍,因為「總統」直選不能與權力擴張划等號,在遇有憲法字意模糊,或權力歸屬有疑義的地方,「‘總統’經常能憑藉自身所擁有的最高的‘民主正當性’,理所當然地將這些模糊地帶歸為自己的權力領域,這是世界上民主國家的普遍現象」(註11)。

不過,單單變更「總統」選舉方式,並沒有真正改變政體之基本設計,此階段台灣政體仍被認為是憲法中傾向的「內閣制」。「國民大會」被剝奪了「總統」的選舉權,卻也相應增加了一些權力。1996年3月,李登輝在首次民選「總統」中以百分之五十四的得票率當選,他在就職演說中宣佈將進行「第二階段」的憲改,再次策劃體制外協商會議,國民黨中央通過了召開「國家發展會議」(註12)的決定。在國民黨一些高層人士看來,從「國是會議」到「國發會議」,「兩者相距約六年有半,都是邀集各黨各派及社會人士研商國家重大問題,尤其是憲政問題。但後者在李先生一手操盤之下,大家認為反映了他個人權謀的運用及其領導方向的偏離正軸」(註13)。

1997年7月第四次修憲時,台灣的政治生態已發生較大轉變。民進黨在歷次立委選舉中得票率不斷微幅攀升,1995年第三屆立委選舉,國民黨得票率首次降至五成以下,僅有46.06%,席次勉強超過半數(51.83%),面臨「形式過半,實質未必過半」的窘境。在過去的威權時代,立法院經常被人譏為「行政院的立法局」,是執政當局的「橡皮圖章」。1996年第三屆國民代表選舉,國民黨只獲得49.68%選票,席次率為54.79%,喪失了原本在第二屆國大中所擁有的超過四分之三席次的一黨修憲優勢;民進黨獲29.85%的得票率,佔有29.64%的席次;新黨獲13.7%的得票率,佔有13.77%的席次。從第三屆國大政黨勢力分布看來,新黨是從國民黨內部分裂出去的,暫無合作的可能,國民黨唯有尋求與民進黨的合作,才能超過四分之三修憲門坎而正式修憲,如果民進黨進行抵制,此次修憲很難成功。

此時民進黨成立已有十一年,第二次接任民進黨主席的許信良正帶領民進黨轉型而展開前所未有的政黨合作路線,其中有一個最切實的考慮,「民進黨不應停留在異議者的角色,而應該尋求與國民黨合組執政聯盟。……聯合執政將有利於彰顯民進黨的施政理念,有助於取得人民對民進黨執政能力的信賴,也有助於化解人民對民進黨台獨訴求的疑慮」(註14)。政黨之間不同的利益訴求,並不影響在特定時空下進行合作的可能,對於「總統」李登輝來說,第四次修憲主要是想擺脫立法部門對行政權的羈絆,就是想要取消「立法院」行政院長的同意權,由「總統」直接任命。許信良認為與國民黨合組執政聯盟,其主要障礙來自「立法院」的雜音,若「總統」可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長」,不受其牽制,民進黨才有機會與國民黨進行合作。只是在事實上,這種努力最終是一個「政治設想」而已,直至李登輝離任,民進黨也未能獲得這樣的機會,反而是在國民黨內部出現嚴重分裂才一舉贏得2000年「總統」大選,這就可以看出「總統」直選對於在野黨的重要意義了。

第四次修憲草案是建基在第二次體制外協商所達成的一個共識之上,民進黨鑒於1996年第一次民選「總統」遭遇慘敗的經驗教訓,認為「立法院」將成為今後最主要的根據地,所以贊同適度擴張「總統」的權力,但條件是必須強化「立法院」權力與功能。此次通過的修憲條文是「國民黨版」與「民進黨版」折衷的產物,改變了原有的政治體制,從「內閣制」轉向「半總統制」,比較接近於法國戴高樂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此一改變,大大降低了行政雙元的窘境,對台灣憲政關係影響至為深遠,堪稱「九七修憲體制」(註15)。

1999年第五次修憲主要內容,是增修條文十一條、通過「國大代表」延任案等(註:16)。在協商過程中,國、民兩黨雙方各執己見,以致在初期陷入了僵局,不得不休會一月。休會期間,國民黨、民進黨、新黨三黨「國代」推派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召開「憲政改革擴大諮詢會議」,以期在復會前獲得修憲共識。然復會之後,在修正確定「國大代表」以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同時,「國大代表」卻也獲得「延任」的好處。9月4日,「國民大會」迫不及待漏夜三讀通過了「延任案」,引發「國代自肥」的輿論批評,連戰在國民黨中常會率先發言反對此次修憲內容,直指「國代」自行延任,等於「憲法之破毀」,要求責成國民黨立院黨團作出「立院決議」,並將本次修憲案送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大法官會議於2000年3月作出具有重大憲政意義的「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此次修憲無效。第三屆國民大會對此作出的回應,是在2000年4月匆匆通過第六次修憲(註17),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任期屆滿之後,「國民大會」不再是一個常設機關,只在修憲需要時才選出。

2005年第七次修憲,主軸為「國會改革」與「公投入憲」等議題(註18),因「國會改革」關係到政黨自身利益,整個修憲焦點集中在此議題上,其餘議題反遭到了忽視。「國會改革」原本是1997年第四次修憲時的議題之一,在政黨協商中被擱置了,第五次、第六次修憲同樣也未涉及。這次修憲以執政的民進黨為主導,他們強烈主張「公投入憲」,國民黨則認為須有過半公民支持,始能通過修正案,以高門檻來防止「台獨」。同時,國、民兩黨為了共同遏制小黨的發展,一致贊成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註19),在兩黨利益交換妥協之下,總算通過了「國會改革」及高門檻「公民復決」(註20)為主軸的第七次憲法增修條文,所謂「國會改革」就是「國民大會」不復存在,「國會大會」的權力轉交「立法院」。

台灣走向憲政改革之路,十四年來七次修憲,頻率之高,有一定的必然性。一般認為,在從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政治的過程中,需要經過自由化、民主化、制度化三個階段,修憲則是對「制度化」的具體落實。台灣實現民主轉型後,憲政體制仍不明,尤其《中華民國憲法》原本針對整個中國量身打造,其後為因應時局之變,又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法某些條款,並實施長達四十三年之久(1948—1991),形成憲法之下的「戒嚴體制」,「使得執政黨、政府與國家的概念混為一體,妨礙憲政體制的落實」(註21),若非回復正常的憲政體制,落實民主政治,實難奠定台灣社會進一步發展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迫使憲政體制及其運動,不得不作相對能的調置」(註22)。

第一至三次修憲主要針對廢除「臨時條款」及第二屆「國大」選舉;第四次修憲,國民黨伴隨「半總統制」又提出「凍省」議題,民進黨採取合作策略,完成了「半總統制」的政體選擇。從1996年至2008年,人民直接選出第九任(李登輝)、第十任、第十一任(陳水扁)與第十二任(馬英九)「總統」,選舉方式採「相對多數決」。在確立「總統」直選後,大多數人民認為民選「總統」不應虛位,公民直選為「總統」擴權提供了正當性基礎。對考試院、監察院職權的削弱以及「國民大會」最終被廢除,顯示出台灣憲政體制已由「修正式內閣制」到「五權分立」的「雙首長制」架構,仍有朝向「三權分立」的「總統制」架構之趨勢(註23)。從整體上來看,台灣七次修憲大都集中在對「政府體制」的調整上,有關民主、社會福利、人權等內容卻很少涉及。2006年,馬英九在「國家政策基金會」主辦的「憲政民主的成長與挑戰研討會」發表專題演講時認為:「修憲不是改革的萬靈丹,不要讓憲法成為代罪羔羊,現在最重要是有權力的人遵憲、行憲,而非修憲、制憲。」(註24)

2000年至2008年,台灣完成二次政黨輪替,改變多年以來「一黨獨大」支撐河山的局面,促進了台灣社會政治民主化。「政黨輪替」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透過這一競爭機制,可以建立起一個具有公信力、執行力的廉能政府,恢復社會的生命力和活力,許多重大政策的決定流程逐漸被更多的人所認識,不再是諱莫如深,或隱而不彰,人民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參與政治,在選舉中以選票來反映普遍的民意。

2000年3月28日,民進黨參選人陳水扁在第二次公民直選中,以微弱多數當選第十屆中華民國「總統」,這是五十一年來國民黨首次失去執政權,李登輝指示成立有關移交小組,進行得十分平穩,未發生一兵一卒之意外。2004年陳水扁獲得連任,儘管發生「三一九槍擊案」,疑點重重,被國民黨指責為「自導自演」,民眾聚集在凱達格蘭大道抗議示威,人數最多時達五十萬,但並未發現陳水扁有違憲之處,「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連任合法。2008年3月28日,國民黨參選人馬英九當選中華民國第十二任「總統」,國民黨重新執政,民進黨同樣平靜地交出了政權,馬英九在5月20日就職演說中說,「我們在這裡不是慶祝政黨或個人的勝利,而是一起見證,台灣的民主已跨越了一個歷史性的里程碑。我們的民主走過了一段顛簸的道路,現在終於有機會邁向成熟的坦途」(註25)。

台灣選舉制度改革始於1990年代,在這之前,由於政治權力被國民黨獨佔,政黨、言論、參政自由皆受到限制,對於異議人士來說,早期的選舉訴求目標僅在於憲政結構層次的選舉全面化(中央民代全面改選)(註26)、常態化(開放黨禁)、以及正當化(去除買票做票等弊病),對於選舉制度本身並無特殊的意見。台灣實現民主化後,國民黨選票支持度有所滑落,一方面來自民進黨的挑戰,另一方面,國民黨內部因其政治路線歧異而出現分裂,分裂出來的新黨主要瓜分了原本國民黨中外省籍、立場更「偏統」的支持者,「國民黨中央察覺到統治性危機進而將增加選舉制度的穩定性效應作為維持統治的選項之一」,利用民間輿論對「單記非讓渡投票制」選出的代表有所質疑,因而將選舉制度改革納入國會改革的一環。

1991年第一次修憲時,增設「全國不分區」是選舉制度的顯著改變,儘管這一設計仍是基於「主權及於中國大陸」之意識形態,然在未統一的事實下,「能夠兼顧省籍代表性,有其政治價值」,同時,「改善民主政治往往形成富人政治的弊端,透過不分區代表可以拔擢各政黨有才無財的優秀精英參政」;1996—1997年由「國發會共識」到第四次修憲,將席次總額從原來的164席提高到225席,然而,這種改變並非選舉規則的修訂,只是員額的增加,其中原因之一,是為解決「精省」後原省議員的出路問題。此次「立法院」增額成為日後各界批評的重點,「許多改革論述皆稱立院席次增加的結果使得立委素質更為低落,‘立委席次減半’遂成下一波選制改革的起點」。

2005年第七次修憲,修正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減為一百一十三席,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從戒嚴到實現民主化,歷經半個世紀:1949年實施戒嚴至1987年宣佈解嚴,整整三十八年,至1991年廢除「臨時條款」,終結戒嚴體制,回歸憲政,有四年,再至2000年政黨輪替,又有九年,前後共五十一年。回顧這一漫長的歷程,可謂「備極艱辛」,彼此都付出了極大的代價,但必須看到的是:不僅僅是由於「反對運動」堅忍不拔的努力,執政當局能夠面對現實,順應時代潮流,釋放出最大的善意,也是推動民主轉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國民黨一黨獨大的威權統治時代里,台灣人民胼手胝足地奮鬥,不僅使台灣得以在1970年代以後經濟起飛,並且還創造出舉世公認的經濟奇跡,而台灣經濟發展的成就,正奠定了國民黨在1980年代後期,力行由上而下式的民主化轉型的基礎」(註:27),尤其是蔣經國和李登輝主政時期,並不一味選擇強力鎮壓反對勢力和街頭運動,相反地,以透過加速黨內改革與實施憲政民主,不斷消弭、降低不同政治勢力採取激烈手段的可能性,並適時擴大政治參與和全面開放公職選舉,將社會民主轉型動力,納入既有體制規範,避免引發過度的體制外抗爭,形成所謂「寧靜革命」。

當然,從憲政體制和選舉制度的配套來看,目前台灣社會的民主化,既有成功和成就,也會有缺失和隱憂,如「半總統制」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使得「行政院長」無民意為後盾,淪為「總統」的執行長,責大而權小、立委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提高配席門檻,將小黨擠出了門外,民意只剩下兩種選擇,與民主政治多元化原則不符、司法改革力度不足等,導致「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不但不能融為一體,而且是背道而馳」(註:28),皆有待於在憲政體制下進一步完善,此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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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陳弘毅《台灣與香港的憲政發展——兩個案例的比較與反思》,作者係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該文提交2006年3月26—27日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主辦的「第六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刊於2007年《中研院法學期刊》創刊號,頁146—147。

【註2】1990年是台灣第八屆「總統」改選年份,國民黨提名李登輝、李元簇為「正、副總統」候選人。由於國民黨內部對李登輝採取的「副總統」人選及決策方式有所歧見,引發國民黨領導階層大規模權力爭鬥公開化,形成支持李登輝的「主流派」和反對李登輝的「非主流派」,「非主流派」擬推出林洋港、蔣緯國參選,史稱「二月政爭」。同年3月,四十年來未改選的「國民大會」在陽明山中山樓集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正案」,並自行將1986年所選出的增額「國大代表」任期延長為九年,被輿情諷為「山中傳奇」。台大學生會針對「萬年國會」擴權牟利行為,希望發起停止「總統」、「副總統」選舉運動,反對由沒有民意基礎的「國大代表」選舉「正、副總統」,要求召開制憲會議訂定新憲法,再進行選舉。台大學生會與社會運動團體共商此事,計劃3月18日在中正紀念堂舉辦「三一八全民民主大會」。未料形勢出現逆轉,原為競選「總統」的參選人林洋港、蔣緯國先後宣佈退選,政治危機解除,因而取消「三一八」群眾大會,由於學生與社會運動團體未能達成共識,3月16日,台大學生周克任等人前往中正堂靜坐示威,得到台大自由派教授支持,他們發起「軟性罷課」,決定從3月19日起為期一周將上課地點改在中正紀念堂廣場,並定名為「民主教育周」。3月19日東海大學學生方孝鼎率先絕食靜坐,陸續有九人參加,發表絕食聲明。3月20日晚,廣場上人數最多時達五千多人。學生提出四點訴求:一,解散國民大會,重建一元化的國民大會制度;二,廢除臨時條款,重建新的憲政秩序;三,召開國是會議,全民共謀體制危機的解決;四,提出民主改革時間表,響應民意的潮流。3月22日,學生自發成立的指揮中心宣佈撤退聲明《追求民主永不懈怠》,結束了為期六天的「三月學運」。學生以台灣原生植物「野百合」作為運動的精神象徵,故又稱「野百合學運」。

【註3】1988年1月,蔣經國去世,李登輝繼任。1990年,李登輝完成蔣經國余下的任期,被國民大會選舉為新一任「總統」,時間為1990——1996年;1996年台灣實行直選,李登輝再次當選,不過,任期經過修憲之後從原來的六年改為四年,此屆至2000年止。

【註4】蕭高彥《台灣的憲法政治:過去、現在與未來》,原載2005年香港中文大學《二十一世紀》雙月刊第十二號(總第九十二號),頁28。

【註5】五項原則為:一,必須堅持中華民國法統而不是變成台灣地區;二,修憲亦著眼於中國統一;三,堅持五權憲法體制不變;四,修憲而不制憲;五,憲法本文不動,以增加條文方式實質取代憲法本文。

【註6】國民政府在1989年通過法例,鼓勵資深代表自願退休,部分代表仍堅拒,終於在1990年提交大法官會議以憲法解釋的方式處理。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中作出有史以來最重要的決定,指出「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各中央民意機構中所有資深代表應於1991年12月31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以便進行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這個期限與政府先前建議的期限不謀而合。參見陳弘毅《台灣與香港的憲政發展——兩個案例的比較與反思》,頁162—163。

【註7】第一次修憲主要內容包括:一,立法委員、國大代表、監察委員等中央民意代表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出,除規定額外,並增設由政黨比例產生的不分區代表;二,對「總統」緊急命令權的行使程序進行調整;三,將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三機關入憲,但規定其組織須以法律定之。

【註8】即指全體第二屆國大代表能在台灣地區正式選出。

【註9】第二次修憲主要內容包括:一,「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之,第九任(1996年)開始實施,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選舉方式在1995年5月20日前由國民大會訂定;二,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重要人事由「總統」提名,國大同意;三,國大每年集會一次,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四,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五,考試院職權的調整;六,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七,省(市)長民選,省縣地區制度以法律定之。以上參見蘇子喬《台灣憲政體制的變遷軌跡(1991—2010):歷史制度論的分析》,原載2010年《東吳政治學報》第二十八卷第四期,頁167—168。

【註10】第三次修憲主要內容包括:一,確立正、副「總統」直選,且兩者聯名登記的選舉方式,採相對多數決;二,正、副「總統」的罷免,國民大會提議同意後,提交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三,調整行政院長副署權範圍,擴大總統職權;四,國民大會常設化,有給職。

【註11】蘇子喬《台灣憲政體制的變遷軌跡(1991—2010):歷史制度論的分析》,頁174—175。

【註12】「國發會」於1996年12月23日至28日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召開,所達成的共識在「中央體制」方面:一,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需經立法院同意;二,總統必要時可解散立法院,而行政院長亦得咨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但須有必要之規範和限制;三,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四,審計部改隸立法院;五,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權符合憲法嚴格程序,並改由立法院行使;六,立法院各委員建立聽證制度及調閱權之法治化。

【註13】呂芳上、黃克武《覽盡滄桑八十年——楚崧秋先生訪問記錄》,頁211。

【註14】蘇子喬《台灣憲政體制的變遷軌跡(1991—2010):歷史制度論的分析》,頁188。

【註15】第四次修憲主要內容包括:一,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之,不須再經立法院同意;二,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進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三,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改由立法院提出;四,立委人數從第四屆起,改為二百二十五人;五,精省,凍結省級選舉,省政府置省主席,省議會改為省咨議會,置省咨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註16】第五次修憲主要內容包括:一,延長第三屆「國代」任期,至2002年6月30日止,立委任期改為四年;二,「國代」自第四屆起,改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方式產生;三,第四屆「國代」減為三百人,自第五屆起再減一百五十人。

【註17】第六次修憲主要內容為:一,將國大轉型成「任務型」機關,只有當立法院提出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才選出國代,召集國民大會;二,將國大之重要職權,如人事同意權、罷免「總統」、「副總統」提議權等,轉移給「立法院」行使;三,降低國代名額為三百人,依比例代表制方式選出。

【註18】第七次修憲主要內容包括:一,立委席次減半,由二百二十五席減為一百一十三席;二,延長立委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三,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其中不分區及僑選部分選人需有一半為女性;四,廢除國民大會,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改由公民復決,「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註19】單一選區兩票制就是:一票選人,一票選黨。一票選人的是指投給立委候選人,一票選黨的是指投給該黨的不分區立委名單,採用相對多數決。這種選舉制度被歸類為混合制,許多國家採用這種方式,如意大利、新西蘭、日本、韓國、德國等。好處在於能讓大多數選民認同的中庸訴求的候選人容易當選,可以減少偏激對立的言論,讓候選人必須關心選民的需求,正確反映民意,而第二票對政黨的支持,可確立政黨政治的精神。

【註20】依據修憲後「立法院」總額一百一十三席,只要二十九名立委提議,即可提出憲法修正案;若有八十五位立委出席,其中六十三席同意,憲法修正才能成立;至於第二階段「公民復決」程序,若依據2005年之選舉人數,約為一千六百七十五萬人(總人口為二千二百八十九萬),則至少要有八百三十七萬選舉人投票贊成,修憲案才能通過,故謂「高門檻」。

【註21】薛月順、曾品滄、許瑞浩編註《從戒嚴到解嚴——戰後台灣民主運動史料匯編(一)》,緒論,頁12。

【註22】馬起華著《憲政研究》,台北「中華民國公共秩序研究會」1990年6月出版,頁2。

【註23】參見楊日青《憲改之困境與出路》,原載2006年12月《台灣民主季刊》(台北)第三卷第四期,頁107。

【註24】馬英九《台灣憲政民主的新境界》,轉引自楊日青《憲改之困境與出路》,頁109。

【註25】馬英九就職演說,參見2008年5月20日《總統府公報》(總統府第二局編印),第6801號,頁3—4。

【註26】台灣1950年恢復舉辦地方選舉、1972年局部開放三年一任的「立法委員」增額選舉,1972年增選五十一名,1975年增選五十二名,1980年增選九十七名(其間一度停選),1983年增選九十八名,1986年增選一百名,1989年增選一百三十名。

【註27】趙嘉裕《從政黨輪替的現象談未來的政治發展》,原載2003年12月《通識研究集刊》(台北)第四期,頁113。

【註28】申慶璧《我國憲法發展之前瞻》,原載2010年《國大簡訊》月刊第332期,台北國民大會秘書處編,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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