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517前後中華民國國會法案爭議的短札】
五月十七日的國會法案爭議,從表面看起來,主要在三個問題上:一是黑箱作業,亦即國民黨與民眾黨的提案「在最後一刻才出現」,「沒有發在立法院公報上」,讓大家都「不知道究竟通過的是什麼法條」;另一個則是「疑似違憲」,對指控者而言是明顯違憲,但顯然有權力作此判決的人多半尚未表達意見,總之問題是在這些法案是否有違憲疑慮;再來則是「兩兆錢坑法案」,指控者認為由傅崐萁等人提出的「花東高鐵」、「國道六號東延」和「花東快速道路」等案需要編列新台幣兩兆的預算,又限制在十年內完成,過大的金額可能會造成嚴重問題。
但這三個問題從一開始就有點矛盾:包括立委在內的質疑者們,如果都不知道究竟要通過什麼法條,那麼關於法條違憲或錢坑法案的爭議是從哪裡來的呢?顯然他們反對的是某些已知的部分。譬如所謂「花東三案」建設總金額高達兩兆的問題,這放到每年政府總預算未達新台幣三兆元的台灣,明顯會產生包括排擠其他預算等的重大問題,當然我們可以說攤成十年每年不過兩千億,並不是花費空前絕後的大型建設,但仍佔了珍貴的國防預算三分之一強,「錢從哪裡來」肯定會是個問題。
不過在這裡,與其問「兩兆的錢從哪來」,更要問的是「兩兆這個數字從哪來」。就算我們先撇開據說「沒人知道法條」的時間,就517之後立法院網站上的資料來看,這三個法案裡也只有「花東快速公路」一案規定經費上限為2500億元,另外國道六號東延則經高公局委託顧問公司評估,初估為8000億元左右。這一方面把東部高鐵的經費推升到新台幣一兆元左右,相較於西部高鐵五千多億的總價,看起來不見得合理,而且也缺乏實際評估佐證;再來是將法案中沒有提到的經費當成是法案的預期結果,這忽略了在這三部法案裡還是有設定評估與規劃的任務,最後金額若是不符財政規劃,看不出來為什麼有被迫在時限內完成的需要。各縣市政府對性專區的規劃延宕,以及花東鐵路電氣化的曠日費時都是前例。另外,在公開的法案文件裡,同時也收錄了行政機關的評估意見。基本上這些都是相關機構已經考慮過,甚至也經過正式評估的方案。另外特別在花東高鐵的部分,行政部門意見甚至傾向於同意法案裡使用公辦民營方式籌資(與西部高鐵規劃相同)可解決資金來源的問題。這三案的意義,在制度政治上是行政與立法兩個機關的建設規劃權問題,在黨派政治上可能只是執政黨不希望由在野黨來主導建設方向的爭執,對提案的傅崐萁(與國民黨)而言,應該是借用長期以來中央對花東交通規劃總是放在偏遠地位所造成人民觀感不佳來取得政治資本,有點像是南部政客利用要求台北政府挹注更多資源來收攏民意的手法。
在這個狀況下,親執政黨的政治宣傳還是不停推出「兩兆法案」的口號,或者直接把兩兆元與單一年度的政府總預算額度相比,就不能算是特別誠實的態度。而在「兩兆法案」口號的另一面,是認為傅崐萁所謂「公辦民營」的方法,特別是提及「國家主權基金」投資的條文,必然是要引入中國資金來進行重大建設,從此造成某種國安隱憂。這完全不在此法案能規定的範圍裡,傅崐萁也不具任何影響行政首長的資格,僅僅是欺騙人民用以動員的政宣詞彙而已。值得注意的是,似乎較為潔身自愛的某些民進黨高階層政客們,在517前後的宣傳資訊裡,逐漸有意避開或淡化「兩兆法案」與「中資進入」等宣傳資料。這裡代表另一種現象,下面會再提到。
接下來是程序上所謂「黑箱作業」、「強行通過」的問題。
事實上,至今為止,執政黨方面的政客針對5月17日的會議批評時,並沒有提出太多國民黨與民眾黨實際違反會議程序的問題所在,唯一可說在程序上有重大錯誤的,可能是在舉手投票時人數算錯的問題。但當時各黨政客已經進入肢體衝突的主席台保衛戰,使得這類問題更容易被一筆帶過。與其責求當時都已經參與衝突的各黨派,不如指出這便是政府機關以肢體衝突替代一般程序的弊病之一。
本文這個宣稱,是由於完全接受司改會對程序方面的理解
(註:另有「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也發表了類似的理解)。簡單摘要(括號內為本文添加內容):
1. 「黑箱法案」:草案部分已經在網頁上公布;修正動議與再修正動議在程序上即是開會當天提出,517各方都提出修正動議與再修正動議,綠營以此延緩議事、藍白用以加速條文表決,過往即是各黨優勢方用以通過缺乏共識法案的手法。司改會註記表示,這種手法有違此手段的原則。
2. 「表決時沒有朗讀所有版本」:以往如《跟蹤騷擾防治法》二讀時就只宣讀各黨修正動議,而《勞動基準法》則是在經抗議後逐次以各黨團提案表決,517則是在宣讀全部條文時爆發肢體衝突,院長宣佈休息,繼續時藍白在中途提議「僅宣讀各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並表決通過,因此不再朗讀其他版本。
3. 民進黨草案未被排入院會議程:國民黨召委認為該草案復議期未結束無法併案審查,並不採取妥協方案讓草案併審,民進黨提議將草案逕付二讀表決不通過,其後安排審查則均由藍委提散會動議而未果。
4. 「完全沒有被實質討論」:民進黨修正法案如上述未被排入,藍白兩案則在綠委提出多次散會動議和譴責藍營召委案遭否決後,以召委意見保留送黨團協商,後續協商時未有共識。(此處另有與政治宣傳相關的重點是,草案確實經過黨團協商以及數次公聽會,但包括在委員會進行「討論」時,多半時間花在雙方會議規則攻防,而難說有逐條充分討論。)司改會註記表示,此處可能要各方有誠意溝通才能解決。
5. 「違反規則」的舉手表決:藍白兩黨在持續佔領主席台,避免民進黨予以佔領時,決定不回到座位使用表決器,而以舉手表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院長可決定並宣告以舉手方式表決,但慣例上此方法為例外,且有無法記名的問題。
6. 517是否要審花東兩案:517會議公告裡確實有此兩案,而516黨團協商時有口頭共識,等交通部長上任後再行處理,理論上517應不會處理這兩案,民眾黨也提案要求院會討論至第4案完畢即可並表決通過,使院會處理範圍應不致及於排在7、8位的花東兩案。但在缺乏互信前提下,協商決議與臨時表決不見得能作為實際約束條件。(另政宣中提到的花東三案,有一案自始便未排入議程。)
這些文字讓我們看到的問題,不只是各黨政宣與事實之間的嚴重差異,還有政治文宣與動員的不可回復性:在一般認識和實作上,文宣的內容無論在對某事件的事實、詮釋、脈絡連結等等論述事項上都是一時的定本,而非提供給人民的參考文本;簡單地說,就是已經決定的政治認識訊息。這類訊息牽涉到的基本事實,理當是要嚴格檢視,用以決定文宣是否有效的根本原因,但在實踐上卻剛好相反:文宣被用來廣傳特定政治立場的言論,而對事實描述的真確性則以政治立場的支持度為基礎理據,乃至於對已經在文宣裡扭曲過的事實再加以論述變形,或者攀附他人較少錯誤但立場近似的論述,刻意忽略自己已經犯過的錯誤,來回應質疑,另外也有相當多人會選擇讓自己對政治立場的堅定信仰,或對他人政治立場的嘲諷為基礎。這雖然是近年來世界政壇上越來越露骨的現象,但放在這個以「完整討論」為鬥爭基點的政治事件裡,不無反諷之意。
換句話說,既然政治攻防以顏色立場為認識基礎,在某個支持者的眼裡,我方論述總體裡的錯誤論述,特別是煽動性強、口號令人印象深刻的那些,都是我方立場用來動員的基礎,較為接近事實的論述則是可用來支持我方立場作為理性意識型態的證據;我們可以在各政宣共同體內部的半公開論述看到:錯誤論述只有在會影響動員能量時才會受到內部檢討,而較正確的論述(如上文裡提到,某些高階層政客逐漸遠離錯誤宣示來鞏固自身理性基礎的論述)則不被用來自我檢討,而是用作進一步的文宣材料。這種夾擊手法不是什麼新鮮事,我們也已能觀察到某些後果:對我方有效的反省思考幾乎完全存在「敵方」,代表「敵人意志」,或必須藉由「可能會減損我方政治資本」等藉口來掩蓋才得以在我方立足;對「敵方」的反省思考則無所不在,無論良莠,無論是否與自身以往立場相同。結果就是我方與敵方不斷犯下對方會犯的錯誤,所有的反省從應成為反省對象的我方手段上抽離,而對方的錯誤又因不需反省,隨時可以由我方採用,成為下一步的政治動員基礎。
這個問題在本次政治事件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相關法案「違憲」與否的爭議裡最為明顯。這裡再摘要司改會針對事件中違憲爭議的聲明(台北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的聲明錯誤過多無可引用):
1. 藍白提出的「藐視國會罪」問題:調查權行使時,依釋字585號「理由書」說明,強制手段應以罰緩為限(在這裡,2012年民進黨版,以及藍白2024年第一版的國會改革法案相關法案,都是直接在《行使法》中載明刑責,2016年民進黨版則規定設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檢察機關,2024年臨時修訂版則將此條文設置於刑法中);單一委員質詢(而非調查)時即可成此罪會造成爭議;應答時缺乏「具結」要件無法達成「偽證罪」條件;質詢時難以證言條件要求受詢者回應;「重要關係事項」定義不明。
2. 「質詢總統」權力:憲法無此規定,且總統不直接對國會負責,憲法條文中僅規定總統可「報告」,與「備詢」責任分開;相較美國與法國,總統發表國情咨文時無與國會議員即時對答規定,甚至沒有對總統的質詢權。
3. 行政權與立法權互動規定:「反質詢」與「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缺乏明確定義,機密事項依主席判斷可能造成爭執;公開秘密事項難以當場口頭決定;立法委員不一定具備決定何者為秘密的能力,不宜單方面議處官員。
4. 聽證會規定:「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定義不明;草案未規定記載調查目的與範圍,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之虞;缺乏拒絕證言判斷標準;缺乏避免濫用拒絕證言條文入罪的自律機制;證人可能當場遭認定違法,但委任律師需經主席同意,顯然侵犯人民相關權益。
依此認識,司改會自然能在聲明時分別指出執政黨與在野黨各自的問題。
站在司改會的意識形態立場上,對多年來相關修法議題的認識裡,沒有必要完全服膺各陣營政治資本的賺賠計算。相對地,在將此計算視為意識形態基礎的人(包括明確或隱晦的陣營支持者、明確或隱晦的陣營批評者、明確或隱晦的民粹型意見領袖及其支持和批評者等等)的發言,則多半須要根據這個資本賺賠的計算來形成自己記憶、遺忘的事項,並致力於將自己的論述形塑為有利於自身陣營的工具,或從感受性角度而言能激發自身愉悅感的刺激物。回到上面關於政治動員的討論,517與318皆然,都是把稍有複雜度的辯論主題極盡全力地口號化並進行敵我辨識,任何不利於這兩種要求的論述皆受摒棄,有利的則無論是非都一致擁戴。晚近的517在這方面比起318更為嚴重,將焦點集中在個別黨派,甚至個別政客的身上時,對旁觀者而言僅僅是指出了政黨擁護群眾記憶與遺忘的界線何在。當綠營支持者看見當下法案的疑慮指為違憲,感嘆318十年後又要上場時,藍白支持者看見的是318後民進黨提出極為相似的法案、使用極為相似的阻礙討論手段、甚至發出若覺得違憲就自己去釋憲,卻又不停指責對方各種行為盡皆違憲等等言論;綠營支持者看見推動「錢坑法案」時玩弄規則的藍白政客,對方看見的則是2017勞基法、前瞻條例、2019公投法、反滲透法、民國111年度總預算案等案時民進黨阻礙議事強行通過,完全不以黑箱指稱的經驗,甚至是318之後,相關個人團體紛紛拋棄以往高聲呼喊的論述。而藍白政客看到的,更是綠營在前瞻條例等建設發包法案上頭過身就過,事後政宣歌功頌德無往不利的事實,以及既然民進黨可以利用會議規則強推法案,自己當然也可以,甚至加上一點創意也無不可。如同歷史上所有政治體制一樣,政治手段堆疊彼此的惡意,倚靠各自的支持者度過形象風暴,藉以確保源源不絕的各種資本利益,而政治本身就在各自的敵對性合謀之中愈趨下流,過程裡個別人民感受到的挫折、振作、愉悅、悲傷、絕望、善意與溫暖、惡意與傷害等等,由於從未挑戰過自身背後的意識形態操作,也只是下流大勢裡的一筆註腳而已。
於是,場內打得再火熱,場外人群聚集再多,呼喊的聲音再令人動容,對我來說都是一場越來越難堪的沈默。
比起318時左右不接的論述尷尬,517的論述更歸於一尊,抗爭現場的訊息裡,重點更集中在讚頌組織動員的優良、對個別政客的攻擊與創意口號的分享。5月17日即時傳出的幾個口號既已受到相對廣泛的質疑,讓支持者與反對者都更急著尋找或創作出服膺自身意識形態的敘事、論說或感召。一時之間各種臆測、收編、賺人熱淚和直接詐欺的文字紛紛出爐,各自獲得廣大的支持;而絕大多數直接參與政治的民間團體,比起318前後更加荒腔走板,幾乎完全投效於執政黨或在野黨政客的口號旗幟之下,導致產出的聲明在事實方面毫不嚴謹,頂多能作為看過即丟的政宣傳單。論述過度發散、品質駁雜低落,造成的直接效果,很可能是517比318要更無法聚焦,甚至聲明的可能性完全蒸發,能累積的唯有以他者為敵的准共同體印象,以及遵循公關邏輯,以親近感受作為認識框架合法性基礎的廣告式政治。我們姑且不說是法西斯,且說是當代美國式的擬部落政治社會型態即可。
這座詭譎荒謬的劇場,正好遮掩了政治事件裡算得上重要的事情。2012年民進黨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甚至更早關於總統槍擊案真相調查委員會的憲政爭議背後,是人民透過立法機關表現出對國家的想像。或許有點諷刺的是,當年民進黨的意識形態要求改變憲法的五權架構,國民黨則要求保持憲法現狀,由此才出現為立法院設置調查權的理論基礎。這個論述的本質保證違憲,當年的提案人因此而不需完全遵循憲法五權分立原則,當然仍是理當合法的政治計畫。如今,作為一種動力的政治計畫,被所謂「抗中保台」的口號淹沒,導致在這方面毫無思想的蔡英文與賴清德鑽進這個矛盾的縫隙左右逢源,實質上創造了台灣保持現狀民意的高峰期,而矛盾並未消失,如今違憲亂政的口號在綠營裡風起,雖然成功造成馬英九以來國民黨等保守陣營的論述失力,讓該陣營受傅崐萁與韓國瑜等政治資本營業員竄起掌權,也宣告了台灣在國家意識上更為混沌的時期開端。表面上多數人都可接受台灣-中華民國的獨立主權共同體,實則僅是形成打壓一切非共同體政治,與非我共同體不斷分化的意識形態。
回到517事件本身,意識形態無端的混亂,使得就算是司改會提出的,所謂回歸「委員會中心主義」、「朝野對話」、「不應容忍議事陋習」等等極為溫和的呼籲也成為空谷足音。以膨脹自身、打壓敵人為基本條件的政治,甚至無法提出最基本的訴求:任何批評藍白手段拙劣、多數暴力,或者對民進黨過往強行通過法案指證歷歷的政客,為什麼沒有一個提出該如何修正會議進行程序,讓「任何一黨」都無法鑽這些漏洞?或者修訂組織法案,讓「委員會中心主義」成為「任何一黨」都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如果討論在通過法案的程序裡至關重要,我們要如何用制度設計保護「實質討論」?
到最後,我們不得不面對的,還是最基本的問題:你想要怎樣的國會?想要怎樣的國家?你是否意識到國家是由不同意見、不同認同、不同理解、不同知識、不同喜好、不同生活歷程,當然還有不同生活風格的人彼此溝通決策的共同體,還是堅持認為共同體所發生的一切,都需要縱容你的感受,解決讓你不解的現象,屏除讓你不快的人事物?在這個事件裡,你是否認為國會的議決制度裡,最重要的不是設定規則,而只需倚賴政客的道德良知,同時卻又擁戴自己陣營的黨派,認為本黨做的一切都有道德根據,把一切的不善都歸給敵人,讓政治徹底變成品牌形象的公關戰?你是否能認識到,國家的本質、體制的本質,不在於表面的顏色、掛上的名號、插上的旗幟,而是一切連動的細節,從龐大的組織動員,一直到個人在生活裡隨時構想的此時、此地、這個共同體或非共同體的樣貌?你是否能看見,自己與國家等級共同體之間的關係,從來就不是擬親屬連帶,而是彼此審視批判的權力零和戲局?
當然,這一切細節,都比不上一句「民主已死」來得有力能引起共鳴。但任何一句口號,卻也同時指稱著背後巨大蠕動的陰影,遮掩一切未決,改以堅定而盲目的信仰充實口號的空洞。民主原來是人民在共同事務層次上進行除魅的政治計畫,如今完全只是品牌識別口號,用來掩蓋一切資本骯髒事的隱身結界。
民主真的不簡單。最近法國有塊接近澳洲的海外屬地(前殖民地)新喀里多尼亞群島上,發生了嚴重的動亂/警民衝突,已經造成多人死傷。爭議的起源,是法國中央政府提出了計畫,要讓當地的選舉能納入所有居民(民主?),但卻引起了以原住民卡納克人為主的獨立運動強烈反對與抗爭(民主?),這個計畫違背1998年與殖民當局簽訂的協議,該協議規定只有部分原住居民才能投票,確保原住民代表比例,且造成今天約有五分之一的人口被排除在選民範圍之外(民主?)。法國中央政府宣稱這個規定不符合民主理念與共和國精神;原住民團體,特別是獨立運動團體則認為去殖民程序尚未完備,這法案只是為了削弱反殖民力量而已。實際上,媒體引用當地居民分析,認為這也有可能讓原住民無法掌握南方省份的政治權力,而「法國移民」也被視為削弱原住民政治力量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支持法案者則發起了據稱為該「國」史上最大的遊行,要求賦予少數被排除居民在省級選舉的投票權(民主?)。
在這個島國裡,如果我們說「民主已死」、「體制崩壞」的話,究竟有多少種意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