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法律的工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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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先从国家说起,很多人都会下意识以为国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概念或者一个有形的实体,其实不然,反例有二,第一是:如果说国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概念,那么便不会因为条约而改变自己的性质,然则近现代以来,很多国家的领土范围都因为条约或者地方独立而改变。第二是:如果国家是一个有形的实体,那么它便不会在毁灭之后再次回归,波兰就是最好的例子,波兰第一次亡国:1795年,波兰被俄国、普鲁士、奥地利三家瓜分,波兰第一次灭亡。第二次亡国:1815年,拿破仑在波兰建立华沙公国,后被普鲁士和奥地利瓜分,波兰再次灭亡。第三次亡国:1939年,德国闪电占领波兰西部,苏联出兵占领东部,波兰被苏德瓜分。综上所述,国家不过是一个刻意制造的概念,而人发明的东西就是工具。
法律是社会的造物,自然也是一种工具。人去犯罪的原因不是因为违反法律,如果是,那导致人去犯罪的对象就只有法律,按照上述的逻辑推理,没有法律也就没有犯罪了。显然,这样的说法是荒谬的,法律的目的是夺取犯罪的定义权,并且去制造犯罪,再消灭制造的犯罪,如此才能证明它的合理性。何以见得?因为罪犯的数量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罪名的数量也是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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