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邊緣的博論題目的出發點:障礙研究
我的博論題目是聽障口音(deaf accents),用社會語言學的方式來談,而不是語言病理學的角度。
雖然在語言學的系所,但我的領域社會語言學,在更多時候卻不被語言學的同儕覺得「足夠語言學」。社會語言學是語言學與人類學/社會學的交叉學科,不過後面兩者也對我們很陌生。因為語言對他們而言只是人類社會中眾多面向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實在無法理解為什麼社會語言學家要如此強調語言。
今天先不談社會語言學,我想談談我啟發我博論的基礎:障礙研究(disability studies)。
障礙研究,顧名思義就是研究「障礙」。看起來這是一個,只要我不是身心障礙人士,就與我無關的學科。不過對我來說實非如此。
障礙(disability)是一個基於生理/心理的不同,與社會結構互動下,產生的結果。他與損傷(impairment)不同,損傷更強調的是生理/心理事實。而障礙則是大至一種壓迫,小至一種感覺。
一個使用輪椅的人,他在一個完全可以暢通無阻的都市環境裡,他不會遭遇到「障礙」,即便他可能有某種「損傷」的事實。用障礙作家 Liz Crow 的話來說,當一個社會不對某種身心樣態的人造成任何生活上的阻礙,不只沒有了「障礙」,我們也不必去察覺「損傷」。
想想看,其實近視是一種損傷,但是為什麼近視的人不覺得遇到障礙,因為近視的人太多了,多到這個社會也不會真的對近視的人造成什麼阻礙,所以我們甚至不需要去將近視當成一種損傷。
同性戀,在過去是一種心理損傷,需要被治療;在社會上也遇到各式各樣的阻礙,在同志運動的努力下,不同的性慾特質得到正常化,他才不再是損傷。
對於 Liz Crow 而言,障礙權利運動的目標就是,最終,我們只需要定義一種損傷,那就是損傷主體因為該損傷而感到痛苦、長期疼痛,喪失機會等,這是我們唯一需要定義的損傷。因為生理上的疼痛,並不會因為社會不再設限而消失。
而障礙研究要處理的,就是人類變異(human variation),原本應該可以被視為人類多樣性(human diversity),卻為何最終當中的部分樣貌被定義為「異常」。殘障理論(crip theory)參考了酷兒理論(queer theory),重新定義了殘破(crip),殘破的不是損傷主體,該被「殘破」的是制度與結構。
對我而言,障礙研究處理的其實是人文社會學科裡很多命題的根本,我們究竟有沒有辦法不再階層化的看待「差異」,有沒有辦法讓差異就只是差異,而非異常。而就如同我們會去看見不同族裔的生命歷史、不同性傾向的抵抗經驗,我們也該如此看待身心障礙者。
有些人可能會想到聾人研究。看起來最激進,對我而言卻其實最保守的,莫過於聾人(Deaf people)研究主張的,聾人是得到「聾」,而非失去「聽」。套一句 Donna Haraway 講的話,面對一個自成一體的暴力體系時,我們真的需要去將自己建構成另外一個完整的體系,才能與之對抗嗎?
許多西方的聾人並不認為自己是障礙者,這進一步造成西方聾人運動與障礙運動開始產生斷裂,然而晚近的障礙或聾人研究學者們,卻開始認為,排斥障礙身份的聾人社群,其實跟健全者(abled people)擁有同樣的健全主義意識形態(ableism),就如同除病化後的同志社群,有些人會以同性戀不是病,來切割任何將同志權利與障礙權利相提並論的討論。
以我自己的領域,比較弔詭的就是同志口語的研究。一些早期的語言病理學家會指出,同志會有什麼樣的講話方式,並將之視為異常,比如所謂的同志大舌頭(gay lisp),把 s 唸成 th,近代的社會語言學者要平反這種說法,有些人採用的論述卻是,同性戀早就被除病化了,怎麼可以將同志口音視為一種語言病理。
但對我而言,裡面最弔詭的便是他們再次的掉入健全主義的邏輯。有一些差異是適合被除病化的,比如同志口語,然後有一些差異卻好像被默認是適合被病理學家繼續討論的,比如我博論的題目:聽障口音。
我認為障礙研究在人文社會領域裡的基本精神被嚴重低估,障礙研究被錯誤理解為只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福利研究,這個是不對的,障礙研究的基本精神是我們如何看待差異,如何擊垮將差異異常化的社會結構。
我曾經被問,障礙研究要在哪些學科系所來做?我心裡面想的是一個反問,女性主義研究要在哪些學科系所來做?如果你覺得任何學科都可以做女性主義研究;為甚麼你會問哪些學科可以做障礙研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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