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談|精神疾病納入職災歷程:從污名、風險個人化到向企業究責(上)
近日,香港職安局發佈「過勞死研究」,稱過勞死成因眾多,工作非單一原因。報告稱,政府將會繼續推動「好心情@健康工作間」,推廣對心腦血管病的風險認知,「讓僱主與僱員一同攜手創造健康及愉快的工作環境」,卻隻字不提將過勞納入職業病。這不但是為資方卸責,更將勞動體制問題簡化為個人意識提升,讓勞工獨自承擔精神健康風險與責任。
在香港,職場精神疾病與過勞一脈相承,政府也曾以情緒障礙可由工作以外的原因所引致,拒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單以多重成因爲由,拒將某一疾病納入職業病是否合理?其他地區法例又是如何處理精神疾病類型的職災?
台灣爲少數幾個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災害範疇的地區之一,中國勞動透視亦曾撰文介紹台灣的職場精神疾病認定指引。本次,我們邀請到了台灣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工傷協會」)詳細介紹台灣推動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的歷程,看看台灣能提供怎樣的經驗?
如同大多數東亞國家,台灣本世紀初,經濟發展,由製造業向服務業轉型,勞工不再只是承受身體健康受損的代價,心理和精神上亦受創。在這一背景下,2007年,罹患職場憂鬱症的陳巧蓮第一個站出來爭取職災認定,讓資方為工作給勞工製造的精神傷害負責。當時,陳巧蓮因不同意燿華電子廠主管制定的產品品質標準,在厰内持續遭受嚴重侮辱與壓力、減薪降職。
經過陳巧蓮及勞工團體的抗爭,台灣勞動部於2009年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並發佈《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讓罹患職場精神疾病的勞工擁有申請職業病勞保給付的資格。
台灣的這一歷程,講述的不僅是勞工爭取讓資方、政府正視經濟發展對勞動階層造成的精神傷害,承擔賠償與預防責任;更是在影響社會從勞工視角重新理解精神疾病,反思汙名,以及「只見個人、不見體制」的精神疾病認知。
M:利梅菊 台灣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秘書長
N:劉念雲 台灣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
O:中國勞動透視
一、陳巧蓮案:以職災認定的方式洗刷污名
O:我想先從歷史的脈絡去理解,在台灣,職場精神健康議題是怎麽發展到現在的。首先我想瞭解陳巧蓮案發生的議題背景,在2007年這個案子發生之前,勞工機構有沒有在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這一議題上做過一些推動工作,當時的議題基礎是怎麽樣的?
M:其實在陳巧蓮案之前,我們也曾經接觸罹患精神疾病的個案,主要是因工傷而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或伴隨職業災害而經濟困難、復工困難、勞資爭議所衍生的失眠、憂鬱,也有因公司打壓,精神受創的工人。但正式處理將因工作導致憂鬱症的個案,並且向社會公開爭取政策的改革,陳巧蓮是第一例。
我們2007年接觸到陳巧蓮的時候,瞭解到她的主管調她職務,懲處她,還當著其他人的面一直罵她,給她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事實上她是全家從澳門遷來台灣的,那麽大的公司對她來講是很驕傲的。她就從一個小小的品管員,升爲是一個小組長,當最後主管就是因爲在品管上有一些些不一樣的意見,要降她職位的時候,就引起她的憂鬱症。
最開始她是去看醫生,醫生口頭上說是因爲工作的關係。但是要請醫生開診斷證明,來確定是工作造成的,醫生也不敢開。對一般精神科醫師而言,有可能歸因於個人抗壓能力不好,認為社會保險要負起責任不公平啊。可是我們沒有放棄,我們還是有去申請勞工保險的傷病給付。勞保局起初駁回,因爲憂鬱症不在《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裏面。然後我們又去了制定這個法令(《勞工保險條例》)的勞委會(現為勞動部),倡議讓它列入到職業病種類表裏面去。經過好多次的抗議,勞委會説,他們會研議,半年多也沒有消息,就只是把受傷後有憂鬱症的人才納入,那時候叫(職業相關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後一次我們去勞委會,是官員召開勞資雙方的協調會議,陳巧蓮憤而拿著水果刀傷了她的主管,隨即喝下不明藥物混入的開水中而昏倒送醫。隔天,勞委會就發新聞稿說,邀請日本和台灣學者來開一些研討會[1]。
當時官方就講了,因爲憂鬱症跟一般的職業病相比,和工作的相關性沒有那麽強,所以才制定一個認定指引。醫生按照這個指引,如果發現和工作的相關性大於百分之五十,就會認定為是職場導致的憂鬱症,會有補償[2]。
O:聽起來,那一次陳巧蓮在勞委會嘗試自殺的行爲,好像是一個轉變的節點。因爲,在此前,工傷協會已經做過很多次抗議,但在此之前,勞委會的態度都聽起來是比較消極的。想知道後來這個轉變是怎麽發生的呢?
M:因爲已經倡議過很多次了,跟勞委會開過非常多次會議,甚至它都找過精神疾病的醫生一起討論了。但是,很多精神疾病的醫生認爲,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很困難,一般的精神疾病都會認爲,個人因素比較強[3]。
其實公司已經找陳巧蓮談過很多次,也已經口頭說會給她工傷補償,但並沒有具體結果。本來公司也不願意去勞委會談,我們就公司總部抗議。最後不得已,公司才在勞委會參加協調,當天主管又和陳巧蓮說,我今天只是想來瞭解你的訴求,我們會把你的訴求帶回去公司。陳巧蓮情緒一下子上來,用水果刀刮傷了主管,然後她自己上洗手間的時候,喝了安眠藥,就昏倒了。那一天,工傷協會就寫了一封投書(《燿華電子女工陳巧蓮於勞委會自殺》),我覺得這在社會上造成很大的一個震撼。
N:我來補充一下時間軸好了,2007,我們接到這個案子的原因是,陳巧蓮的先生是工傷協會會員,也是一個職災勞工。她先生來工傷協會聚會的時候,告訴我們太太有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麽處理。當她的先生說,她在職場上被羞辱的時候,罹患憂鬱症的時候,我們很自然就會把這個看成是一個和工作具有一定因果關係的事情。我想一般的勞工團體或者政府,在處理這樣的事情的時候,都會想調職、降低勞工條件是不是應該以勞資爭議來去處理。工傷協會把這個案子當成工傷案件來處理,是因爲我們的特殊性,而她的先生作爲一個職災者,也開放這樣的可能性和我們討論。
2007年到2008年中,我們所做的就是把它當成一般職業病案,會想工作的哪些部分是和這個疾病是相關的,收集整理她的工作史,去看她精神科上的診斷,幫她找到職業病醫生去開診斷證明。2007到2009年間,官方態度都是駁回。
2007年工傷協會就去抗議,我們最開始是希望(憂鬱症)納入(職業病)種類表,當官方告訴我們說,其實在台灣,(疾病)不一定要在《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中,才可以認定爲是職業病[4]。我們就説,大多數醫生,對於不在職業病種類表中的疾病,又沒有官方頒布的認定指引,都不敢認定,所以是勞委會搞不清楚實務狀況。
所以(陳巧蓮)在勞委會裏自殺,加上抗爭期間,引發了許多因工作而罹患精神疾病的勞工,也開始發聲,我相信會是比較重要的轉折,但不僅僅只是這樣。在這個階段的時候,勞動部已經找到足夠的材料去下臺階。就是説,其實日本1999年就已經很清楚地把精神疾病納入到職業病範疇裏。對勞動部來説,它只要有鄰近國家的法令給他提供參考依據,它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是早晚的事情,只是它要説服的人其實是精神醫師。我覺得很大的阻礙就是一部分精神醫師。
如果在往前倒帶,官方說只認定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我們不同意,認爲應該對所有(精神疾病)都開放,只要能證明因果關係。
爲什麽台灣有可能在陳巧蓮案上有那麽大的進步。這跟2002的時候,台灣有過勞的認定基準,有《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有關。2002年之後,工傷協會有陸陸續續收到超時工作過勞案,我們也關注過勞議題,做研討會,就聼到日本的醫生分享,1999年之後,除了心血管疾病之外,精神疾病和自殺都有被納入職業病範疇。就在工傷協會埋下了一個種子。
對我們來説,倡導議題是服務于組織,要組織工傷受害者和家屬自己站出來講話,如果當事人不出來,我們不會輕易做代言人。(2007年)等到陳巧蓮這個人,她出現了,而且她覺得,我要來洗刷污名,方法就是我要求我的雇主爲我的疾病負工傷責任。她很清楚地知道,即使大家都覺得是她(自己)有問題,是她有憂鬱症嘛。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面,她站出來就很不容易啊。大多數的人都會覺得,一定是她家裏有欠錢呀,或者她家裏有小孩不聽話啊,或者她從澳門來在台灣適應不良啊。
燿華(電子廠裏)也有其他罹患憂鬱症受害者,也許在燿華裏面,真的不止有一個陳巧蓮,(但)要像她這樣站出來,網上會有很多人去挖她的隱私,或者腦補很多她個人的問題。我覺得陳巧蓮的不容易是在這裏。
二、勞工團體與精神醫師的角力:精神病有多重成因?「有心人」謊稱罹病詐保?
O:念雲剛剛提到,(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最大的阻礙其實是來自精神醫師,他們反對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的原因有哪些?你們又是怎麽回應這些質疑的?
M:當時勞委會有找了幾位精神科醫生開了小型會議。少部分的醫生會説,從前都沒有聽過,也不認為職場上的因素會造成人們罹患精神疾病。醫生聽了我們講的陳巧蓮在職場上遭遇的問題後,他們的思想是有一點點改變的,因爲他們從來都不會去工作場所去瞭解這些人的遭遇。透過我們説的,有一些醫生就表示理解。當然會有人發表不同的意見想法。
N:(部分)精神病醫師主張,憂鬱症有非常複雜的因素,怎麽可以單獨説是工作造成的?這個非常好回答呀,大多數的職業疾病都是有很多複雜的成因,仍然不能否認其中的工作因子,爲什麽憂鬱症要被特別對待?我覺得其中牽涉到究責的問題。我們爭取工傷認定的路上,職業病認定作爲一個手段,背後涉及的是究責。我們認爲,這個疾病有一定工作成分造成的,那認定工傷是洗刷當事人的污名,給工人應有的補償和照顧。
不止是精神醫師,大部分醫生都會比較多認爲個人有責任去做健康管理,只看到個人,看不到結構。更抽象一點,精神科醫生(爲什麽會有)那麽大的反彈,也跟這個領域是在講心的問題(有關),而不僅僅只是(研究)可以看得見的、肉體的、細胞組織的狀態。背後可能有更抽象的哲學討論,我們就不討論了。
我們只是問一個問題,這個人確實在職業病認定上存在業務起因性,或有一個先後順序。那如果它跟其他病一樣,都可以符合業務起因性、業務遂行性[5]、或者有先後順序的證明,那它已經符合一般職業病認定的範圍了。最後去看勞動部的認定方法,如果精神疾病要被認定,要有三個醫生組成認定團隊,三個裏面是要有兩個精神科醫生,一個職業病醫生。(這樣的認定辦法)讓精神科醫生覺得,我特殊的專業還是有被尊重的。我猜這是他們被説服的一個原因。
還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來自精神科醫生的)聲音。2008年,有一個讀者投書(《如果憂鬱症納入職業災害》蘇熙文,2008)。(作者)他是一個精神科醫生,反對這個事情,因爲2008年左右,台灣官方推動學校篩檢學生有沒有憂鬱症。
精神醫療容易被圖利的最主要原因,在於精神疾病無法用醫療儀器去檢測,診斷完全依賴精神科醫師的主觀判斷,而這樣的診斷也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憂鬱症不能納入職業災害的主因就是如此,「有心人士」可以很輕易的騙過醫師,讓他做出有精神疾病的診斷。(蘇熙文,2008)
這個醫生可能站在一個比較反省的立場。他在說,其實精神科醫生,對於憂鬱症的認定,對是否要把這個當成是疾病來處理,也有可能是出於商業利益,也有可能存在詐保的嫌疑,其實這篇文是在講,在資本主義下,憂鬱症怎麽去處理的問題。但是這些醫生把精神病、憂鬱症放在一般的人頭上,把它納入到可以來醫院賺錢的對象,這不是勞工的問題吧?這是你們醫生不行吧?我覺得這不應該對準勞工,勞工自己會說,我自己有憂鬱症,這真的在工作上發生。
我覺得,這個和他們説的詐保應該要分開來處理。除非他要告訴我們,這個問題不要交給我們,我們精神科醫生能力都很差啦,要麽想賺錢,要麽就分辨不出詐保。而且如果真的騙過精神科醫生很簡單,大家都來領勞保的話,你應該看到台灣每一年的職業病認定人數很少嘛[6]。
三、當我們質疑受害者「抗壓力差」,我們可能回避了結構性問題
O:聼剛才梅菊的分享,陳巧蓮當時在勞委會試圖自殺,工傷協會當天發了聲明,這在社會上引發了很大的討論和震動。我也想瞭解當時台灣社會的討論是怎麽樣的?
M:有兩派嘛,支持的就説他們挺陳巧蓮,反對的就説是家庭不好,大概就這兩種不同的聲音。社會上有些人就會認爲,這是她個人抗壓能力不好,要來拿我們社會的保險,認爲這是不公平的。[7]
O:這種說勞工抗壓能力不好,是他的心理素質有問題,也是中國勞動透視經常聽到的説辭,想聽聽工傷協會和陳巧蓮當時是怎么回應這種質疑的?我面對如此質疑時,可能的回應是,這個公司制度本身是存在著剝削的,甚至是存在違反勞動法規、侵害勞工權益的問題,而說個人抗壓能力不好,是把問題放在個人身上,把責任推給個人,沒有看到制度性的問題。
M:那時醫生會說,同樣的制度,別人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爲什麽你會?這就是個人的問題。我們當然主張,不能僅用平均的(方法來去分析)。比如説,同樣的工作場所,有的人會罹病,有的人不會,不能說這個人體質不好才會罹病,因此就不認定他的工傷。我們覺得不能這樣子來對待一個人。
N:我覺得梅菊在説明的是,當你提到抗壓力這個問題的時候,(提到的其實是)爲什麽你跟別人不一樣?陳巧蓮這個案子其實證明了,燿華電子廠很多人都一樣,只是不會真的有人會出來。梅菊理解的是,有一種人主張,我們都沒有狀況,爲什麽你有狀況?勞工在職場上就是會因爲這樣被分化的嘛。
第二個是陳巧蓮確實受到特殊的打壓,職場上被放到人力池[8]去。人力池是一個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就像打入冷宮一樣的道理,并不是每個人都會被放入,所以我覺得這個理論也不存在。
第三個是,最後進入說,社會怎麽去對待不一樣的人的?就算她是一個特別的人,社會怎麽去看待說,我們這樣的管理方式,其實就是會有人不適,甚至生病,那我們是不是優先來想去改善(這種管理方式)?我覺得還是究責的問題。我覺得在台灣,如果你沒有被認定為是職業病,通常很難向雇主的管理去究責。
抗壓性這件事情在其他的案子裏討論的也很激烈。比方説,2010年富士康(事件),台灣勞工團體是有很清楚地對鴻海總部[9]做抗議,也有在媒體寫文章公開地罵郭台銘嘛。那時候很多人就會說,是這些工人抗壓力不强。
O:對,我讀資料的時候也看到很多人會説,這些人是爲了騙賠償。
N:也有人會説,這是一胎化政策下的家裏(成長)的寶貝,這些寶貝送到工廠就會受不了。我覺得這種聲音我們都會不斷地聽到。我覺得反映的是,官方、企業,大家都會想去特殊化的對待(這群勞工),(但工傷者所面對的)這些可能狀況跟我們并沒有不同,(只是)他先一步的用工傷的方式,對這個結構的問題提出質疑,那我覺得大部分人都是在回避這個結構性的問題。
注釋:
[1] 關於由台灣勞動部在當時所做的研究,可見《各國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疾病之認定基準探討》(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009)。
[2] 在香港,職業病判定的標準更加嚴格。政府將某種疾病列為職業病的準則為:「本港從事某種職業的工人有否罹患該疾病的顯著和確認的風險;以及可否合理地推定或確定在個別個案中該疾病與該種職業的因果關係」,即疾病「與職業之間存在着明確或強烈的關係,通常只涉及一種致病原因」。
現任勞福局局長羅致光於立法會表示,國際未有公認的準則或醫學證據,證明工作壓力會直接引致某一種精神病或情緒病,暫未有考慮把精神創傷納入職業病。而人力事務委員會則在立法會表示,由於情緒障礙可以由與工作以外的原因所引致,因此未能符合被列為職業病的準則。中國勞動透視曾撰文批評此職業病納入準則,並指出此框架不但過時,更是置勞工真實需求於不顧。
[3] 關於台灣精神醫學圈反對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範疇的聲音,可參見臺灣大學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職災補償的科學與政治:以台灣的精神疾病職業病認定爭議為例》(鄭峰齊,2010)。該研究在2009年至2010年訪談了11位精神科醫師,研究結果指出當時的精神醫學與流行病學研究過度強調個人危險因子,傾向於譴責受害者。
[4]在香港的實踐中,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簡介》,如僱員所罹患的疾病是附表2《職業病類別》不適用者,但經證明僱員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則僱員仍可按《僱員補償條例》就該疾病追討補償。
疾病是否有被納入附表2内,對索賠的影響主要在程序以及舉證責任分配上。患上附表2中列明疾病的工人如果從事指定職業,便可申索補償;而患上不在附表2中的疾病,工友則需要負擔舉證責任,索償程序更複雜漫長。
中國勞動透視曾邀請工業傷亡權益會,分享其協助的職場抑鬱症工傷索賠案,記錄清潔工芳姐以工傷途徑索償的曲折與困境。歡迎讀者閲讀此文。
[5] 業務起因性與業務遂行性是台灣職業病鑒定與判決常用的兩個標準,即「為執行職務所致、并在雇主支配下的勞動過程中發生」(陳信行,2016)。
[6] 根據台灣勞工保險局統計,2019年勞保職業病給付人次為744人次,2020年共1,144人次。若按成因別分,2019年獲勞保職業病給付的精神疾病案件僅8人次,2020僅11人次。
[7] 陳巧蓮於勞委會自殺事件所引發的社會回響,可見工傷協會聲明《燿華電子女工陳巧蓮於勞委會自殺》底下的公衆留言。部分反對聲音有:「哪個人工作沒有壓力呢?也許陳小姐的抗壓性比較差」、「若燿華管理這麼沒人性,勞工早就跑光光了,會這麼賺錢嗎?」。
[8] 「人力池」是燿華電子廠當時設置的一個部門。根據工傷協會聲明底下的留言,該部門設置的目的是懲處員工,「被丟到人力池的員工,有時叫你擦玻璃,有時叫你掃地,或有單位缺人就叫你去,被丟來丟去,若表現良好,再調出來,薪資當然也比之前低」。
[9] 即鴻海科技集團,富士康科技集團於台灣的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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