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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未來憲法》

LungZe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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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假若特區香港滅亡了,有幸香港作為政治體的概念還是存在,有幸有日香港國建立出來,還是有很多問題要解決。其中一些問題是制度。有一些人提出了制度問題,也有一些解答,我以個人之力從網上搜集回來,加以整理,加入自己的一些解答。有關問題或解答未必理想,但見他人所製的各個香港憲法未有關心核心的體制問題,故初步嘗試,建立成《香港未來憲法》。

前言、這是《香港未來憲法》。人類的任何政權都是會滅亡的,就像人會生老病死一樣,特區香港也不會例外,差別在何時以何種形式滅亡。假若特區香港滅亡了,有幸香港作為政治體的概念還是存在,有幸有日香港國建立出來,還是有很多問題要解決。其中一些問題是制度。有一些人提出了制度問題,也有一些解答,我以個人之力從網上搜集回來,加以整理,加入自己的一些解答。有關問題或解答未必理想,但見他人所製的各個香港憲法未有關心核心的體制問題,故初步嘗試,建立成《香港未來憲法》。(當然有一些現在就可以進行改革。)


第一條、總覽釋義

第1款、民主指機構或團體實現人民自理和主權在民,也指意識形態民主主義。

第2款、法治在憲法首先是指,政府對控制不了的憲法也不得不守憲。法治不是執政的依據,而是執政的威脅,是架在執政者太陽穴上的槍。

(97前,行政局有當然議員這類不是港督委命的議員。港督的決定如果背離行政局表決的結果是會記錄在案上報給英國。而英國有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並且國會和首相是民主選舉出來,輿論是有影響力的。當年肅清警隊也是透過英國輿論來推動。當年是英國有法治,而英國監督港督。香港國總統沒有上司,須要有新方法。)

其次,法治採法治四層次和功能性定義。法治四層次是法治的四個認知發展階段,就像運思發展階段論和道德發展階段論,前二個階級仍不懂運思(不合邏輯)和不懂道德,法治四層次的前二個認知階段不懂法治。功能性定義是公眾對法治的理解。基於功能性定義,特事特辦是損害法治的。

第3款、三權分立指行政、立法、司法三種權力分別屬於三個機構。依據日本的看法,像日本的議會制也是三權分立的。

第4款、司法獨立指司法獨立於另外兩權,並且法官上任後獨立於上意和另外兩權,司法並不獨立於全體人民意志,正如英美都有陪審團,並且美國陪審團有陪審團否決權,英國陪審團有陪審團衡平法。

第5款、敵國是指,與香港國在戰爭狀態的敵對國家、向香港國宣戰的國家、對香港國有吞併野心而有實際行動的專制國家。


第二條、公共權力總綱

第1款、法治制度

法治是指,主權機構對控制不了的憲法也不得不遵守。制度上要做到這樣,則要,權力分散和循環監督。權力分散包括武裝部隊分散。任何人如果控制了憲法,則他守憲是沒有意義的,他已經是憲法。因此,制度上還要做到,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控制不了憲法,而多數人不能隨意控制憲法。

第2款、武力的分立保障權力的分立

很多第三世界的制度不能持續,以行政分支軍事政變結束,源於擁有武力,就可以令大部份人屈服。武力面前,政客、議員、法官、官員,全部跪低。三權全跪給武力。要制度持續,除了軍隊國家化和全民國防外,不是依靠自律,而是在制度上防止軍事政變。權力分立除了官僚權力的分立,也是各武裝部隊分屬不同主權機構。武力的分立保障權力的分立,藉以保障制度的存續。

第3款、監督者,誰監督

一直以來,監督機構或部門的最高職位不是由港督(或特首)直接任命,就是由港督(或特首)任命獨立委員會間接任命,當港督(或特首)出問題,這些監督機構或部門根本無用。拉丁諺語有云「監督者,誰監督?」。應對權力腐化,需要的是監督權力,就像老師看著學生,學生會規矩些一樣。過去很多人對權力架構的看法是權力金字塔,金字塔的某一層一方面監督著下一層,另一方面被上一層監督,這樣層層遞進,金字塔的頂端一層就沒有被上層監督,或只是自己監督自己,依靠自律。

權力金字塔對那拉丁諺語所云問題是無解的,而權力結構改變成包剪揼或鬥獸棋關係則解決了這問題。包剪揼(剪刀石頭布)關係就是,司法權克制行政權,行政權克制立法權,立法權克制司法權,而鬥獸棋關係就是,大象可吃獅子和狗,獅子可吃狗和老鼠,狗可吃老鼠,但老鼠可吃大象,套在權力上就是,議員和總統對各級公務員或法官等人有監督權力,各級公務員或法官等人對普羅國民有公權力,而普羅國民對議員和總統有公權力。

第4款、非直接互相對抗

假如只有兩方互相監督,容易由監督變對立、對立變激鬥。如果加入一層,例如2019年的情況,公眾對特首的憤恨憎惡就是比對警隊少,對中國政府憤恨憎惡就是比對特首少,每隔一層,憤恨憎惡就是減少。人就是吃這一套,至少香港人至今就是吃這一套。

只有兩方的話,也有誰的權力應該較大的問題而不穩定。三方或以上的單方向循環克制就能避免鬥大的不穩定問題。

第5款、法律的循環不息

三權分立的系統入面,法案必須受三權的考驗才能變成一條可用的法律。當中,議會是集體的判斷,行政是個人的判斷,法務是解釋的判斷。議會就就是公眾,就是所有受法律影響的人。他們會討論、檢視那條法律,問他們自己是否有不同的理由去支持或反對它。行政指行政部門的主事者。他會以個人的品德和知識,去判斷是否該做這個改動。法院(法務)以邏輯、實務以及常識去解釋法律。最後得出的解釋,很可能和立法者本來的用意不同、相反,甚至質疑法律本身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憲章的(例如陪審團衡平法)。如果不滿意法院對這法律的解釋方式,那可以重新提出新的、更明確的、改進了的法案,重新通過它。

三權分立,本身就是一種集合眾人智慧與道德,去讓法律變得公平的系統。它是一種循環的過程,很像科學實驗一樣,由立法進行「假設與解說」, 由行政「預測與確認」,由法務「實驗與評估」,最後又回到起點。

第6款、各院不同選舉制度

每一議院不同選舉制度,才可以產生不同意志,一來才可以有制衡,二來國民才有選擇,三來能更充份反映國家存在的各種意見。

第7款、不可政見審查

對於公共權力機構的選舉,候選人和當選人都不得因為政見而被取消資格。

第8款、不釐訂自己的薪酬

由人釐訂自己薪酬,包括由議員釐訂自己薪酬或由總統釐訂自己薪酬,變成了自己監督自己,傾向手鬆,容易自肥。主權機構有三個分支,可以互為釐訂薪津。

第9款、地區議會沒有實權的問題

香港的地區議會的議員一直不滿地區議會沒有實權,就算後來也只有咨詢權和兩項撥款權。透過由所有地區議會組成的聯合組織成為國會兩院制其中一院,地區議員能否決國會和政府議案,而有實權。透過重設兩個市政議會,並且在各市政議會設有各自轄區內的地區議會代表議席,地區議員能參與市政決策、立法和撥款。

第10款、顧及單個市民

選舉和公投需要多數人才能反制公共權力,社運至少要一定數量才能反制公共權力,唯獨只有投訴機制和訴訟機制能以個人反制公共權力。

第11款、去除司法腐敗

有常去法庭旁聽的人指出,傳媒沒有報導的低層法官見高拜見低踩,頗腐敗。應對權力腐化,需要的是監督權力。普選是監督權力的一個方法。

第12款、強化司法獨立

香港社會崇尚司法獨立。本來法官之所以是終身職位,就是使在任法官不用害怕有上意干預。特區香港有一半法官是暫委法官,暫時委任制成為了用來控制升遷的工具,從而能控制審判。

解決方法一,盡量增加終身職位法官,盡量減少暫委法官。

解決方法二,司法分支,包括人員任免,除了被彈劾外,盡量脫離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

第13款、保障窮人的司法權利

強化窮人打官司的能力,尤其以官司反制政府的能力。政府的法律援助,政府能簡單干預,而且法援署判定官司勝算低的話,是不會批的。除了法援外,要開放其他收費形式和官司類型。

第14款、分開市政和國政

重設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兩市政局既是下級議會,也是獨立部門,分割了政府多項權力出來。

「城市是為好生活而設的」,兩市政局的職務就反映了這句說話,而政府和國會就專注在求生、變強和滅敵,例如在經濟上,求生意指讓更多人能生存,變強(或壯大)意指讓人賺更多錢甚至發達,或者經濟自立自主、未來有保障等等。

市政與國政分離,就算支持總統某種國家或國際政策,也無需綑綁支持那總統對文娛康體等市政的取態。例如新年可光顧街邊熟食小販吃魚蛋和在國際上合縱連橫無需綑綁。

第15款、強化獨立機構和部門獨立性

各式監督行政分支的獨立機構和獨立部門的專員由司法分支民選最高行政機構任命,使其可以有效監督政府、總統和行政院。

基於市政機構職務,過去由特首任免的相關職位改為由市政機構任免,過去在人事上直接或間接隸屬特首的相關部門改為在人事上隸屬市政機構,過去由特首或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簽發的牌照改由市政機構簽發,從而獨立於總統和政府,防止香港電視牌照事件這類事件再次發生。

大學校董這類非監督政府的非公務員職位也由特首委任,改為由市政機構委任。使得校政獨立於總統和政府成為可能。

第16款、獨立機構之間可簽行政協定

當年殺局表面原因是兩市局洗街車不互通,但這可透過兩市局傾談和簽署行政協定解決。甚至各公權力獨立機構之間可以以白紙黑字簽定協議或合同,這樣的話,法庭可以介入。

第17款、減低監獄的政治迫害

防止行政分支在立法分支(或司法分支)人員成為政治犯後仍能透過監獄行政繼續政治迫害,設有立法分支(或司法分支)最高機構直屬監獄是一個方法。

第18款、防止軍事鎮壓群眾

除了軍隊國家化和擁槍權外,全民徵兵也能降低軍事鎮壓公民抗命的可行性,例如中國的八九民運,北京解放軍就是站在北京群眾一方。全民國防包括徵兵和槍權。武力是一種權利。擁槍權是一項武力權,但不是唯一一項。為了國防也好,為了對抗軍事鎮壓也好,武力權利應納入公民權利。


第三條、立法分支

第1款、立法權屬於國會

本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權,包括法案提案權,全屬香港國的國會。

香港國國會是香港最高立法機構,由一個全港院和一個地區院組成。

國會能以條例授權除了行政分支最高當局外的個人或團體有附屬立法權。

全港院是下議院,源自立法局和立法會。地區院是上議院,是區議會聯合會議。

第2款、全港院

全港院議席數正比於全港人口,可以是,其比例等於750萬人除40席,並且,至少25席,至多50席。

每屆任期四年。

全部議席依據大選區名單比例代表制直選產生。選區劃分參考2016年立法會選舉。一個選區至少5席,至多10席。

當選而沒有香港國公民性質資格者不得任全港院議員。全港院主要由具香港國國籍者組成,沒有者所佔比例不得超過該院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全港院應選舉該院主席及該院其他人員。

第3款、地區院

地區院由多個區議會組成。所有區議會組成區議會聯合會議即為地區院。區議會議員即為地區院議員。

區議會數量、選區劃分和每個區議會的席位數量參考2019年區議會選舉。區議會保留鄉委會當然議席,數量與分佈參考2019年區議會選舉。

除了當然議席外,全部議席依據小選區單議席單票簡單多數制直選產生。

當選而沒有香港國公民性質資格者不得任區議員。地區院主要由具香港國國籍者組成,沒有者所佔比例不得超過該院全體直選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除了第一屆任期為三年外,每屆任期四年。選舉、任期開始和任期結束不與全港院同年。

地區院應選舉該院主席及該院其他人員。各區議會主席和人員產生方式參考2019年區議會選舉後該屆各區議會。

第4款、彈劾司法分支

國會有彈劾司法分支人員的權力。

只有全港院具有提出和審理彈劾案的權力。

在開庭審理彈劾案時,全港院議員們均應宣誓或誓願。

在未得全港院三分之二出席議員和地區院三分之二出席議員的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香港國司法分支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的資格;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的起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第5款、程序

每院是本院議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資格的裁判者。

每院議員不少於半數即構成可以議事的法定人數。

每院應有本院會議記錄,並不時予以公佈,但其認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議員對於任何問題的贊成票和反對票,在出席議員五分之一的請求下,應載入會議記錄。

第6款、不需總統簽署的薪津水平調整權

國會負責調整法庭院議員的薪津水平,不需總統簽署,由全港院多數派領袖簽署。

國會負責調整除了國會議員外的國會一切人員的薪津水平,不需總統簽署,由全港院多數派領袖簽署。

第7款、特權及任職限制

國會議員在出席國會各會議及往返國會各會議途中,不受逮捕;他們在國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國會議員不得在當選任期內擔任香港國政府任何新添設的職位,或在其任期內領取因新職位而增添的薪酬;在香港國政府供職的人,不得在其任職期間擔任國會議員。

第8款、議案

所有徵稅議案應首先在全港院提出,但地區院可以像其他議案一樣,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除了徵稅議案外,全港院議員可單獨向國會提出議案,而區議員要向國會提出議案首先要得到該區議員所屬區議會過半數投票贊成,或過半數區議會各自過半數票贊成,或全部區議會合共過半數票贊成。

國會兩院議員向國會提出的議案,在全港院通過三讀後,在地區院至少也要投一次票,通過了,才是國會通過議案。

國會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送交香港國總統;總統如批准該議案,即應簽署和公布;如不批准,則應將該議案連同其反對意見退回最初提出該議案的議院。該院應將此項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並進行複議。如經複議後,該院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通過該議案,該議案連同反對意見應一起送交另一議院,並同樣由該院進行複議,如經該院三分之二議員贊同,再經分布,該議案即成為法律。但在所有這類情況下,兩院表決都由贊成票和反對票決定;對該議案投贊成票和反對票的議員姓名應分別載入每一議院會議記錄。如任何議案在送交總統十天內(星期日除外)未經總統退回,該議案如同總統已簽署一樣,經國會公布,即成為法律,除非國會休會而使該議案不能退回,在此種情況下,該議案不能成為法律。

每項命令、決議或表決(有關休會問題者除外),凡須由地區院及全港院予以同意者,均應呈送香港國總統;經其批准和公布之後,方始生效,如總統不予批准,則地區院及全港院可依照對於通過議案所規定的各種規則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行通過。

第9款、國會警察和義勇軍

設立和維持義勇軍,聽令於國會。義勇軍即自願性質的後備軍。

設立和維持國會警察,只聽令於國會,不隸屬於行政機構。國會建築物、上院議會建築物和議員辧事處是國會警察服務範圍。

義勇軍和國會警察的薪水和人事由國會控制,不經總統。

除了緊急救災,否則未經國會批准,其他紀律部隊無權在國會建築物執行職務。

第10款、國會權力

國會有權:
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以香港國的信用借款;
管理與外國的貿易;
制定歸化規則和有關破產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節其價值,並釐定外幣價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標準;
制定對偽造香港國證券和貨幣的罰則;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法的罪行;
宣戰,對民用船隻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制定在陸地和海面虜獲戰利品的規則;
募集和支援陸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配備和維持海軍和空軍;
制定有關治理和規管陸、海、空軍隊的各種規則;
設立和維持國會直屬監獄。

為了行使本憲法賦予香港國國會、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權力,根據本憲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廢除不需要或錯誤的法律;
根據政府的財政報告,提出、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根據政府的建議,提出和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總統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定期聽取除了總統外的軍隊最高將領的報告,並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彈劾司法分支人員;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另外,地區院的各區議會,參考2019年區議會選舉後該屆各區議會,有各自在其議會行使的咨詢權和兩項撥款權。

第11款、全港院多數派領袖職責

全港院多數派領袖有職責: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第12款、對國會的限制

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的特權,除了發生叛亂或入侵時公共安全要求中止這項特權。

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除了轉型正義外追溯既往的法律。

第13款、功能組別咨詢集團

參考過去的功能組別(功能界別),組成功能組別咨詢集團。

功能組別咨詢集團沒有投票權,但有全港院出席權、發言權、建議案提出權。

各組別各有個人票議席和團體票議席各一。


第四條、行政分支

第1款、總統

行政權力屬於香港國總統。

總統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總統選舉結果必要由公眾直接決定,可以是:由全港單一選區單議席單票簡單多數制直選產生。

在選舉前和選舉途中,候選人要公布自己擁有的所有國籍和居留權。

總統缺位或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總統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總統選舉方法產生新的總統。

總統在任期間不得接受香港國的任何其他報酬。

第2款、總統職權

總統為香港國陸、海、空軍的總司令;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官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項的書面意見;除了彈劾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香港國法律者赦免或減輕刑罰。

總統有權結條約,但須取得全港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全港院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讚成;他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全港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的香港國官員;國會認為適當時,可以制定法律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一人,授予總統會同行政院,授予法院,授予法庭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

香港國總統還行使下列職權:
帶領香港國政府;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法庭院備案;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任命行政分支主要官員:各司、副司,各司下級部門首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免除前述官員職務;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代表香港國政府處理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批准國會提出的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國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第3款、總統職責

總統應不時向國會報告香港國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建議國會考慮。

總統應接見大使和公使。

他應注意使法律切實執行,並應任命香港國的所有官員。

總統應定期親身接觸軍隊。

第4款、彈劾

總統、香港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

第5款、行政院

參考過去行政局和行政會議,組成行政院。

香港國行政院是協助總統決策的機構。

香港國行政院,除了當然議員外,由總統從行政分支的主要官員、國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總統決定。政府的政務部門、財政部門和律政部門中各自最高職位而不是政治任命而來的官員,是行政院的當然議員。行政院議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總統的任期。

香港國行政院由總統主持。

總統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

第6款、行政院職權

總統在作出重要決策、向國會提交法律建議案之前,須徵詢行政院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總統如不採納行政院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法庭院定期檢視有關記錄,並決定是否公開。

總統負責調整國會議員的薪津水平,但須經行政院整體議員三分之二的人贊成。

第7款、行政分支人員沒有司法權力

選舉主任和立法機構秘書長等職位為行政分支人員。

行政分支人員不可以檢控、審理和裁決三者或其中任何兩者權力集於一體。

行政分支人員沒有司法權力,即沒有審理權,沒有裁決權,不得審或判某人或某群人違憲或違法,例如:選舉候選人不會因選舉主任等人宣判違憲或違法而失去參選資格。

行政分支人員不得把已合資格人士判為不合資格,例如:行政分支人員所宣判的宣誓失敗,只等同未宣誓,未宣誓者可再宣誓,直至成功為止。

行政分支人員不得以不真誠為理由去作出宣判。


第五條、司法分支

第1款、法院

香港國的司法權屬於各級法院。

各級法院的常任法官,除了退休、請辭、被彈劾成功而免職外,終身任職。

各級法院法庭的暫委法官人數不多過常任法官人數的一半。

法官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第2款、司法權適用和管轄範圍,陪審制

司法權適用的範圍,應包括在本憲法、香港國法律、和香港國已訂的及將訂的條約之下發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關大使、公使及領事的案件;一切有關海事法和海事司法管轄範圍的案件;香港國為當事一方的訴訟;持香港國國籍者或持香港國公民性質資格者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國民之間的訴訟。

對一切嚴重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劾案以外,均應由陪審團裁定。

第3款、叛國罪

對香港國的叛國罪只限於向香港國發動戰爭,或投向敵國而給予敵國協助及方便。無論何人,除了根據兩個證人對同一公顯行為的作證或本人在公開法庭上認罪,不得被判為叛國罪。

國會有權宣告對叛國罪的懲罰,但因叛國罪而剝奪公民權利者,其後人的繼承權不受影響,叛國者的財產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間被沒收。

第4款、法庭院

設立和維持法庭院,採兩院制,一個院是自治院,即法律界自治院,由法律界普選,另一個院是公眾院,由公眾普選。

與其他公共權力機構的選舉制度不同,可以是:兩院議員數目各五人,採單一大選區比例代表制。

除了第一屆任期為四年外,每屆任期五年。選舉、任期開始和任期結束不與總統同年。

第5款、法庭院權力

法庭院的職權:
取代過去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及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遴選並根據其結果任命司法人員;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任免的司法人員職位,法庭院也有權任免,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委免有衝突時,採用法庭院的任免;
任命過去由政府首長委任的各式監督政府的獨立機構和獨立部門的人士,例如廉政專員、警監會成員、核數署署長(審計署署長)、申訴專員;
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一起負責法庭行政;
調整除了法庭院議員外的一切司法人員的薪津水平,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簽署;
調整總統、政治任命官員和行政局議員的薪津水平,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簽署;
處理公民彈劾行政分支人員;
設立和維持法庭院直屬監獄。

第6款、司法行政機構

司法行政機構,例如司法機構政務處,獨立於公務員體系。

第7款、法院警察

設立和維持法院警察,只聽令於法院和法庭院,涵蓋庭警工作,薪水和人事由法庭院控制,不經行政分支機構、總統和國會。

除了緊急救災,否則未經法庭院批准,其他紀律部隊無權在法院和法庭院建築物執行職務。

如果法院警察不足以勝任職務,法庭院可徵用廉政公署武裝力量,如果都不足以勝任,則可以向港人發出擴充版的公民拘捕令,賦予有關權力給港人。

第8款、公民彈劾行政分支

具香港國公民性質資格者可向法庭院申請彈劾行政分支人員。

經法庭院審理申請後,超過法庭院全體三分之二議員表決通過,即可啟動調查。如果申請者是法庭院議員,則其不擔當審理者並且不在全體表決議員之列。

法庭院指派調查人員組成獨立調查隊伍。由獨立調查隊伍進行調查。獨立調查隊伍調查結果表示罪行屬實,則可啟動檢控。

法庭院指派檢控人員組成獨立檢控隊伍。由獨立檢控隊伍進行檢控。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彈劾法庭。最後由獨立彈劾法庭決定彈劾是否通過。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香港國行政分支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的資格;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之起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第9款、開放收費形式和官司類型

開放收費形式,例如司法人員可以免費、不成功不收費、抽取回傭或接受第三方資助。

開放官司類型,例如可以集體訴訟。


第六條、市政

第1款、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

香港國市政由香港國市政局和香港國區域市政局負責。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議員席位保留區議會代表。區域市政局的議員席位保留鄉議局當然議席。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議員席位除了區議會代表和鄉議局當然議席外,全部普選直接產生。

選舉採用中選區單議席單票簡單多數制。選區劃分參考1997年7月1日前最後一屆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選舉。

除了第一屆任期為五年外,每屆任期四年。選舉、任期開始和任期結束不與國會兩院同年。

第2款、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權責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有附屬立法權,在條例授權下制定附例,例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授權。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有行政管理權。對執行管理的人員有人事調動的權力。在財政上自主決定如何管理有關的設施和服務。有權制訂決策,訂定新政策或改善現行政策,以令可有效落實管理措施。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有財政自主權,可自行制訂本身的財政收支預算及開支的緩急次序。經費來自轄區的部分差餉、牌費、租金、設施收費等等。

市政總署是市政局的執行機構。區域市政總署是區域市政局的執行機構。

具體權力有:
可行使任何權力以執行市政條例;
可強制行政機構執行其決議(行政命令);
可懲罰拒絕執行其決議的部門;
決議執行者有法律免責權;
擁有土地使用權。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職務範圍有食物衞生、清潔街道、文娛康體、管理食肆。文娛康體即文化、娛樂、康樂、體育。還管理街市、小販、墳場、火葬場等等。

在未有更新相關權力的條例前,參考1997年7月1日前最後一次修訂版本。

第3款、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組成一個議會,稱為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議員就是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的議員。

第4款、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的權責

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的職務範圍除了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職務範圍外,還包括廣播、電視、電影、藝術和電訊。

基於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的職務範圍,過去由港督或特首任免的全港性質的相關職位改為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任免,例如香港電台廣播處長、藝術發展局大會成員、體育委員會成員、香港體育學院董事、通訊事務管理局成員。

基於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的職務範圍,過去在人事上直接或間接隸屬港督或特首的全港性質的相關部門改為在人事上隸屬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例如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電檢處(電報辦))、香港電台。

基於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的職務範圍,過去由港督、港督會同行政局、特首或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簽發的全港性質的牌照改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簽發,例如電視牌照。

大學校董這類非監督政府的非公務員的學校職位也由港督或特首任免,改為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任免。

第5款、行政協定

有關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之間的合作和互通,可透過傾談和簽署行政協定解決。

第6款、憲兵和國會警察

憲兵,即軍事警察、軍法警察,聽令於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聯合會議,在國會授權下,使用國會警察。


第七條、公投

第1款、罷免公投

直選席位,除了彈劾外,只能以該直選選區的公投罷免來免職。

投票的結果,爭議性要足夠低,並且確保並非純粹是少數派的當選議席被多數派打掉。

單議席單票制當選席位的罷免公投可以是,支持淨值超過投票數一半即通過罷免。支持淨值為支持票數減反對票數。

名單比例代表制當選席位的罷免公投可以是,如果該次選舉該選區只有1至4席則通過門檻為:支持淨值超過投票數一半;如果5席或以上則通過門檻為:1、支持票數超過投票數一半,及2、反對票數少過該次選舉計算出的數額。


第八條、憲法修正案

舉凡國會兩院議員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認為必要時,國會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正案;或者,當公投有半數投票率並且有三分之二的支持票提出請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大會,以上兩種修正案,如經公投有半數投票率並且有四分之三的支持票或國會兩院議員各以四分之三的支持票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全部效力。


第九條、憲法的法律地位

根據本憲法以及香港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任何香港國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或公權力機構構成有所抵觸者,均無效,或被變形成不抵觸。


第十條、權利法案

國會應通過視為權利法案的憲法修正案。


第十一條、居留權和國籍

第1款、血裔和來源地平等

香港國的居留權法律和國籍法律應平等對待不同外國血裔和外國來源地,除了敵國更困難外。如還存在中國,中國是外國之一。

第2款、歸化條件

如果不是自動取得,則申請香港國公民性質資格或香港國國籍,要求通過歸化測試。

第3款、順利過渡

如果在本憲法生效前未曾有香港國國籍,基於順利過渡,可以:
國籍和居留權分離,而居留權分為非永久居民、永久居民和公民性質居民。

公民性質資格者有完整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語文

香港國如果有語文條例,可以:
官方語言是粵文、粵音中文和英文;
立法或加入發牌條件,如果一部電影有提供粵文字幕,電視播放時提供字幕的話應也有提供粵文字幕;
公共機構除了官方語言外,也可提供普通話或葡語翻譯。


第十三條、資訊多元

傳統免費傳播媒介要有建制內反對派和建制外的聲音。

香港電台回到傳統,回到公共廣播和建制內反對派的角色,再次設立觀眾意見直播節目,譬如《城市論壇》。

搜羅非親建制的香港網媒,組成群眾電台,以不同於香港電台的方式營運。

立法或對以大氣電波傳播的免費傳媒加入發牌條件,電視台可以透過自己方式做到資訊多元,或透過播放香港電台和群眾電台有關電視節目做到。


第十四條、匿名電訊權利

第一款、匿名上網

不得阻止匿名上網。不得阻止匿名使用網上服務。

第二款、匿名電話卡

不得阻止電話卡匿名。不得阻止匿名使用電話卡。


第十五條、武力權利

武力權是公民權利,不是統治者的特權。持香港公民性質資格者或香港國國籍者有權學會軍事技能和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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