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滿「惡意」的國度
最近,內地有三件事在網絡上流布,一是開了32年的佳能珠海工廠關門,1317名員工的遣散費遠超國家標準,少者30萬元,多者150萬元。
有人視之為「惡意補償」,因為它將一些國企與民企之遣散行為比得無地自容;(我們昨天也有文章介紹,有些人甚至懷疑事件的真偽)(附上相關文件)
二是河南周口市鄲城縣董縣長有關防疫的言論,他說,「凡從中高風險地區試圖返回,不管你有沒有疫苗接種證明,不管你有沒有48小時核酸檢測,你只要不聽勸阻,惡意返鄉,先隔離再拘留」;(也見附圖)
三是某地一包工頭為討薪爬上塔吊,被以「惡意討薪」拘留。
惡意補償、惡意返鄉、惡意討薪,三件事互不相干,卻都被冠以「惡意」之名。
於是有中國網友戲稱「惡意」為年度之詞。
更有網友曬出了日本作家東野圭吾的《惡意》一書,還有人慕名去買了來讀。一時間,「惡意」成為網絡熱詞。
對於這些「惡意」,值得看看到底有多惡意
補償、返鄉、討薪均屬客觀存在之事實;而惡意是「不良的居心,壞的用意」(《現代漢語詞典》),屬主觀動機。
邏輯學講究訴諸事實,而非訴諸主觀動機。
比如,在佳能珠海工廠給員工發放遣散費這件事上,我們只要看它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如不符合,則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這是唯一之標準。
至於主觀動機的「惡意」,則非追究之准則。
當年因為政策,曾經被迫將公司關閉,這些法律好運可以順手拈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那麼,佳能珠海工廠又是怎麼做的呢?
其補償清單共五項:
分別是經濟補償N+1+1;
特別慰問獎;
就業支援金;
感懷銘記獎;
春節慰問金(探親路費、春節紅包)。(見粉紅附圓)
也就是說,佳能珠海工廠對於被遣散的這1317名中國員工,只第一項已完全滿足了《勞動合同法》之要求,至於後面的四項,則超過了法律之規定。
這些超出法律規定之補償,對於被遣散的員工來說,是件大好事,求之不得,又何來惡意呢?
假如你非要追究佳能珠海工廠之「惡意補償」的話,因其惡意完全屬於該工廠負責人之不良的居心,壞的用意,你又從何而得知呢?
再來看「惡意返鄉」。
返鄉過年是我國古老的傳統,那些外出打工之人,利用難得之春節假期,返回家鄉,與親人團聚,享受天倫之樂,基本上係期盼左一年嘅大事。
在大陸開公司,在刻薄的老闆都會在行政上、出糧安排上、方便員工回家。
阻同學返鄉下過年,同殺人父母同罪。
莫非董縣長春節就不與家人團聚了嗎?
這又有什麼難以理解的呢?而非得冠以「惡意」之污名?至於他在記者會說,聽說6個在高風險地區人士稱槍斃也要回來。
首先僅僅是「聽說」,其次「槍斃也要回來」不過是句氣話。你作為一名地方官,首先要依法治縣,而不能僅僅因為一句鄉民的氣話就威脅實行「拘留」,請問你要拘留的法律依據何在?
當然沖口而出最真實,多多少少反應內地地方冠的思維模式。
至於「惡意討薪」,假如企業沒有欠薪,都像佳能珠海工廠那樣,對員工懷抱感恩之情,及時將薪水結清的話,也就不存在討薪了,更遑論「惡意」了。
總之,惡意補償、惡意返鄉、惡意討薪均屬罔顧事實,而訴諸主觀動機,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
當然,這個亦可以反映到,一種思維模式,只要看你不爽,無需任何真憑實據,也不考慮事實證據,隨便加個「惡意」,便可以將公權無限擴張。
任何官員可對任何看不順眼的人和事,均以惡意、形容別有用心,比如惡意不婚、惡意不育、惡意作詩、惡意思考、惡意努力加班、惡意請假、惡意表揚、惡意求愛、惡意炫耀、惡意分享、惡意降價、惡意提問、惡意討綸、惡意團聚、惡意拯救動物生命、惡意團結………..
因為,在一個充滿惡意的國度,一切都可能被加上「惡意」。
這種情景,大家都開始有感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