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記者,我不想談“倫理” 我只想講四個故事
無名氏質疑江雪的“倫理事件”,我知道已經一週了,概因關於白紙的兩篇報導恰好我被編輯約了一篇海外,江雪則寫了國內。我個人並不認識江雪,只不過因為byline挨在了一起,便被不少朋友問起。這算是我的一個利益申報。那麽既然江雪回應了,正反雙方都有了敘述,我也可以就此跟進討論。
利益申報是程序公義的一部分,很重要。這關係到我是否有資格相對公允的談這一件事情;同樣關係到我們當下談論的這個事情應當用怎樣的視角來看待。
我想從幾個故事來談:
第一個故事是關於metoo。各位有沒有想過,當媒體記者收到metoo的投訴的時候,想到的是什麼?一般來說我們會思考,投訴人是誰?能否聯繫到?事件發生的事實如何、有沒有邏輯問題、如果不符合邏輯是否有合理解釋(比如投訴人的心理創傷等)、相關事實有沒有機會被其他證人佐證等等;被投訴人方面,是否曾經有過類似的傳言或證言、能否找被投訴人要到回應、會否出現對被投訴人的誹謗疑慮等等;另外就是,如果性騷擾發生在某個機構內,該機構有過怎樣的承諾、對策和反應;事件在公共層面上,尤其是是否進入法律程序,法律層面上是否存在跟進和質疑的可能性等等。之後記者才會決定是否進一步追問和跟進事件。
在其中,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身分的公開是極其重要的元素,這大大增加了投訴人的信用度,而隨之帶來的二次傷害也極其嚴重,從日本的伊藤詩織到中國的弦子,她們在各個層面所收到的攻訐是遠遠超乎很多人想像的。這種傷害另我們悲傷,但卻幾乎無可避免。但正是這種承受公開質疑的勇氣,才令metoo運動有了堅實的發展。
第二個元素是事實層面。人們期待記者能夠為無權勢者發聲,但條件是,那些內容要經得起驗證和質疑,好些的記者可以把求證的流程做的少一些傷害,但並不能免除傷害,這在性侵犯類的事件中尤其如此。沒有性別意識的記者可能會問出“當時你為什麼不立刻離開/不立刻說不”的問題,法官會讓當事人模擬當時的動作;有經驗的記者可能會用更令受訪者安全的方式來回憶和敘述,甚至回答質疑,但這並不是說在回憶的過程中不存在傷害。無論如何,釐清事實是一切的根本,投訴人當然可以自行定義事件,但是這種單方面的定義絕對難以服眾。單就metoo而言,性侵犯、性騷擾、性行為這些概念本身就具有非常大的出入,如何定義顯然要花一番功夫。而很多相關案例,記者難以報導的原因,是期望守住一條重要的底線,也就是真相。
所以,我不知道怎樣去理解一個投訴人匿名、事實欠奉的針對一位非匿名記者的指控。我不會天然的認為,“著名記者”就一定處在權力上位、“年輕人”就缺乏自我賦權的能力。所以我想說,你不可能在匿名加上不公開事件的情況下告訴大眾:這個人有倫理問題。這樣的判斷是輕率、不可信,甚至危險的。
我為什麼很不客氣使用“針對”這個詞,因為我對事件的了解是來自長毛象的這個討論串。https://alive.bar/@Noisemaker/111470056547606760
先對江雪做出指控,緊接著就有一個“報導建議”。我不否認整個建議的真誠性和必要性——雖然我對裡面的一些條款仍有疑慮。而報導建議的第十條則是最特殊針對“著名記者”的條款。恕我難以評價。
也許很多人並不清楚,實名寫作,對於中國的記者來說,並非什麼名利雙收的事情,哪怕記者身在海外。有的,只有如影隨形的監視和無窮無盡騷擾,包括對他們的“軟肋”。各自的痛苦,其實難以比較的。
真名只是一種覺悟,也是責任。對官方來說,記者只有兩種,負責宣傳的和負責煽動的,並沒有一種是負責真相的。所以抓記者的時候,並不會把記者的工作視為揭示真相的、有建設性的,而是添亂的其中一部分。尤其以實名的記者更好抓。一個普利策獎沒有吃一輩子的,更多是赤裸裸的轉行;好記者沒有幾個期望離開故土在海外用電話訪問的,那是流亡。
再來談第二個故事,最近的事情,南華早報資深記者Minnie Chan在內地訪問完香山論壇失蹤的消息甚囂塵上。當香港的同業都在急著找人的情況下,南華早報自己倒是穩坐釣魚台:《南華早報》回覆明報查詢時表示,陳敏莉的家人稱陳身在北京「需時處理一件私事」,又說「她的家人告知我們,她是安全的,但請求我們尊重其私隱」。
更令記者圈震驚是,《半島電視台》引述多名消息人士報道,指去年有另一名《南華早報》記者前往中國後,一度失去聯絡數個月。之後重回《南華早報》工作,但轉至報道政治敏感性較低新聞。
熟悉當下狀況的讀者,想必可以猜到一二。Minnie Chan當下安全嗎,我想是安全的。自由嗎,我想是不自由的。外面的記者應該尊重她的家人嗎?應該。低調會讓她更快獲得自由嗎,很有可能。但是如此嚴重的記者消失的公共事件,且是兩個事件,不應該被報導嗎?我認為應該。如果因為記者的報導而導致當事人消失的時間被延長,甚至處境更加艱難。做出這些報導的記者應該被責難嗎?大家可以一起思考。
第三個故事,是李旺陽。這是一位對港人六四記憶影響至深的人物,他的死亡則與一個採訪有關。
2012年,因六四被囚二十餘年的湖南工運領袖李旺陽接受了香港有線電視中國組記者林建誠的訪問。雙眼失明、兩耳失聰、百病纏身的李旺陽只能通過記者在他手心寫字來溝通,記者問他“後悔嗎”,他決絕的說出“就是砍頭也不後悔”。訪問播出數日後,李旺陽被發現吊死在窗台邊,疑點重重,外界大量聲音認為李旺陽是“被自殺”。
為此,林建誠經歷了非常嚴重的創傷後遺症。
有線中國組集體請辭後,端傳媒也訪問到了林建誠:“半夜驚醒,他錯覺以為電話響起,又以為網上有新消息。他煩躁、寡言、失眠,不斷重看李旺陽的訪問片段,在屏幕前不斷流淚,直至累極入睡。⋯⋯(李旺陽的妹妹)李旺玲面對面跟他說,開初確有責怪林,但後來想通,錯在當局,也會原諒他。因為跟李旺陽同月同日生,林建誠此後再沒有慶祝生日。”
這個故事,我不想再多寫,請大家自行解讀。
第四個故事,來自香港法庭。
從2019年至今,成百上千名香港示威者因為非法集結罪、暴動罪和國安法罪名被送上法庭。在庭上他們要一次又一次目睹自己在現場行動、被捕的畫面,這些畫面來自香港各個媒體的直播,TVB、有線新聞、蘋果、立場新聞、香港01等等,控辯雙方依據這些畫面爭論、法官依據這些畫面定罪,並沒有什麼立場之別,畫面就是證據。當蘋果被迫關門,被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法庭上,仍要目睹已經結業的蘋果日報live拍下自己在壹傳媒大樓被捕的“獨家畫面”。
如今立場新聞被控煽動案即將宣判,在辯方大律師的詢問中,前總編輯鍾沛權在庭上談了很多新聞實踐的內容,包括當示威者對傳媒“有些期待”的時候,作為新聞工作者的角度是不會配合的,也不會利用社運去迎合志同道合的人。
《法庭線》寫道:《立場》曾經拍攝到示威者的相片,有不少人「洶湧」地要求刪相,或在網上討論區指《立場》「出賣手足」。但他堅持只要是在公開場合拍攝,關乎公眾利益,事件有公共性,傳媒都應記錄。他認為傳媒的角色並非保護任何人,因此當時持續抵禦被要求刪相的壓力。
四個故事講完,我卻越來越沒有興趣對一開始的爭議進行評論——已經太多判斷太多理論了,當下真正稀缺的是事實。
如果你問我,白紙一代特別嗎,我認為是特別的,這些年輕人有智慧、有創意、尊重多元。他們會把發言的機會交給更少機會發聲的人:少數族群、性少數;他們拋棄了老一代民運人士的僵化思維,尋求更廣闊的發展和連結;社會運動的概念在他們的身上出現了範式轉移。
可是,如果有一個受訪者拿著那份倫理建議要求我在訪問前遵守的話,我會禮貌的拒絕:“請給我的記者專業留一點尊嚴。”
我知道,這個世界不存在“等那些老傢伙都死絕了,世界就會好了”的幻想,我知道自己早晚會變成老傢伙,原來,我是這樣被時代的馬車拋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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