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滥用
申明
本报告仅供一般参考之用,报告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提供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瑞慈的工作得益于政府和私人基金会等众多捐助者提供的赠款。本报告内容由瑞慈全权负责,不以任何方式反映我们捐助者的观点。对于与任何由第三方获得或使用报告或其内容有关的任何事项,权利实践概不负责。
摘要
引言
第一节 背景
第二节 新疆的行政拘留
第三节 新疆的刑事诉讼
第四节 判刑情况与监狱条件
第五节 国际法与新疆的刑事诉讼
第六节 总结和建议
附录 联合国特别程序:与中国政府就新疆相关问题的通讯。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的维吾尔和其他突厥裔穆斯林正在被广泛而系统地剥夺自由。拘留被利用为进行“再教育”、实施惩罚、在整个社会制造恐惧、迫使遵守镇压政策的手段。
本报告通过解释两种在新疆使用的拘留方式(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分析了刑事诉讼可判处长期监禁的关键不同之处。从2017年到2020年间,估计有358,000人在新疆被指控并定罪[i],其中大多数是维吾尔人以及其他突厥裔穆斯林。虽然很多报道称在教培中心拘留的人现已被释放或转到安保严格的工厂内,被判刑的有些维吾尔人面临着高达二十年的监狱监禁。这表明中国反恐怖主义立法下引入的“安置教育”让无限期拘留成为可能。
近年来,中国在世界舞台上愈发强势。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的使用和滥用的深入了解,可以增进我们对习近平领导下的中国如何部署法律和司法机构的认识。这一影响远远超出新疆本身。在捍卫其在新疆的合法性时,中国政府承认了法律的象征性价值。然而,如果单从中国对新疆(以及最近的香港)合法性的主张来,有可能在国际层面上颠覆法治和人权。
对与中国在法律领域有合作的政府、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大学、司法机构和国际非政府组织而言,这些合作存在公道方面的影响。本报告旨在帮助这些机构考量这类合作中存在的道德和其他风险。虽然与中国同行合作是挑战国内法律和实践、获得新信息、表达担忧和关切的宝贵契机,但合作也可能会被利用,成为大外宣的工具。
[i]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增加35.8万起定罪的估计是通过从2017年至2020年官方报告的起诉总数中减去2016年的起诉数量计算出来的。这个总数是361,777。鉴于定罪率约为99%,我们可以估计额外的定罪约为35.8万。
引言
剥夺自由是国家的决定性权力,一国如何使用这种权力,能够体现这个国家是否尊重其公民和在其管辖区的其他人的权利。过去二十年间,中国谨慎地逐步合法化了所有形式的拘留。用行政程序将超过一百万维吾尔人关押在在法外拘禁营地中接受再教育的决定[i],则是反其道而行之。大量维吾尔人被送往再教育营的同年,即2017年,新疆的逮捕和起诉数据显示增加了700%以上。中国政府在新疆大规模部署行政和刑事两种形式的拘留。
对维吾尔人和其他突厥穆斯林的人权侵犯是在中国反恐政策的背景下发生的,该政策将民族身份和宗教活动与对国家安全的潜在风险联系起来,而由于刑事司法系统不独立,公民不免遭受任意拘留。中国的刑事诉讼是在以中国共产党的利益为首要考虑的政治环境下进行的。无休止的“严打”行动侵蚀了嫌疑人应有的一些法律保护。
本报告解释了中国政府如何利用其权力剥夺新疆人的自由,以及根据国内法律和国际法解析这些权力的不合法性。将维吾尔人关押在拘留营或所谓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是一种绕过司法决策的行政措施。这使得维吾尔人被迅速和大规模的拘留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刑事诉讼通常需要牵涉警察、检察院和法院,决策更繁琐,但能使监狱服刑时间延长。虽然法院的牵涉使得表面看来有了合法性,有法律依据的诉讼程序仍然可能存在任意性。
对于外部关注新疆问题的人和几十万被拘留的维吾尔人来说,拘留的类型可能看起来无关紧要。但是,行政和刑事拘留在新疆的使用方式关系到维吾尔人所受的待遇及被释放的可能性。从中国政府的角度而言,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两种不同的功能:再教育和惩罚。了解这两种不同拘留类型的意图、决策过程和机构作用将有助于制定重要应对措施,为维吾尔地区发生的大规模监禁定责。
国际上的批评主要集中在 "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 "的大规模拘留上。这些拘留营让约一百万维吾尔人遭受了任意拘留、强迫劳动和酷刑风险。有报告表明,在营地拘留的人中,那些被认为最顺从的已从营地转移到安保严格的工厂。[ii] 尽管中国政府辩解说“职业培训”是为了在维吾尔地区消除贫困和改善就业[iii],但证据显示,培训和劳动都是强制性的,且存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2019年12月,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宣布维吾尔和其他据信被拘留的少数民族已“结业”,[iv] 但未提供有关数据。
虽然有证据表明妇女和老年人在内的几十万维吾尔人面临着极长的刑期,国际社会对维吾尔人的起诉和判刑情况却关注得较少。这也许反映了人们不愿谴责中国法律,或者不了解这些诉讼程序与将人送进拘留中心的决定一样具有任意性。研究人员发现拘留中心和监狱之间的关系很难理清。一些证据表明,有些被羁押在拘留中心的人是因为被认为更具所谓的“危害社会稳定”可能性而进入了刑事司法系统,而其他人则从一开始就被纳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因此,为了充分理解新疆发生的情况,就必须明白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在维稳中起到的作用。
深入了解法律在新疆的使用和滥用情况,可以增进对习近平领导下的中国如何部署法律和司法机构的了解。随着中国扩大其国际影响,其影响远远超出新疆本身。本报告意在帮助各机构确保详细考虑与中国在法律领域进行接触时的道德和其他风险。
中国的法律术语不一定有其他法律传统的读者可以理解的对等概念。本报告试图澄清这些术语,并向非专业人士解释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我们交替使用拘留营和再教育营来表示中国政府称为“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的拘留设施。
该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节介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拘留问题的法律和政策背景。第二节解释了新疆的行政拘留,第三节解释了新疆的刑事诉讼。第四节概述了新疆的判刑情况和监狱条件,第五节对照国际法准则评估了刑事诉讼的使用情况。报告最后向国际社会提出了建议。本报告借鉴了瑞慈于2021年8月发布的《刑法与剥夺自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研究了中国法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2013至2020年的数据。
[i] Jessica Batke, "新疆拘留所的100万数字是怎么来的?" An Explainer, ChinaFile, 8 January 2019。(英文)https://www.chinafile.com/reporting-opinion/features/where-did-one-million-figure-detentions-xinjiangs-camps-come
[ii] Jeremy Goldkorn,"2021年即将结束,新疆发生了什么?" 与Darren Byler的问答,SupChina,2021年12月16日。(英文)https://supchina.com/2021/12/16/what-is-happening-in-xinjiang-as-2021-draws-to-a-close/
[iii] BBC 中文,《美国称中国“强迫劳动”侵犯人权 宣布对新疆部分商品发布禁令》,2020年9月15日。 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54158245.
[iv] BBC 中文。《新疆官员称再教育营学员全部结业今后来去自由》, 2019年12月9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50709538.
第一节 背景
2014年发生的几起暴力事件[i]成为了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启动全面反恐战略的借口。2014年3月昆明车站的袭击造成31人身亡后不久,习近平在4月访问新疆,呼吁“该抓的就抓,该判的就判”[ii]。对此接下来的政策反应是5月23日发起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在严打行动上一直反应迅速、处罚严厉。[iii] 数据显示,2014年新疆逮捕人数比上一年增加了95%。[iv] 从此以后,“严厉行动”成为了新疆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项。
2014年的严打行动只是一系列区域性打压中最近的一次,这类行动包括公安部在2009年11月的致命骚乱后发起的“严打”行动。[v] 政府多年来对新疆的态度始终强硬。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该地区对中共统治的暴力抗议一直被视为是“反动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的问题。[vi] 2001年美国9.11袭击之后,中国将维吾尔地区的事件重新定义为恐怖主义威胁。同年,上海合作组织同年成立,旨在打击跨境犯罪,特别是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这“三股势力”。 [vii]
2016年,在西藏获得维稳强硬派之誉的陈全国调任新疆党委书记。监视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一体化联合作战平台对海量个人数据的分析,使得预测性警务得以大规模运用,令人担忧。[viii] 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的研究表明,一体化联合作战平台是由新疆政法委和一个名为反恐维稳指挥部的新机构管理。[ix] 政法委发挥的关键作用包括将中国共产党的利益与负责公共秩序和刑事司法的机构联系起来。[x]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执掌自治区政法委的新疆前党委副书记朱海仑出现在泄露的政府文件“中国电文”中,被认为是‘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这一惩罚性再教育制度的设计人。[xi]
2017年,随着“再教育”制度的大规模使用,在维吾尔自治区的管控方式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不仅是个别人,而是整个地区的民众成了在拘留营中接受意识形态和政治教育的目标,这被称为是预防性镇压。[xii] 同时,检察院报告显示被批捕人数相比上一年增加了730%。
剥夺自由
剥夺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史上颇有争议。长期以来,拘留一直发挥着有用的政治功能,同时也是控制犯罪的工具。尽管《宪法》第37条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的规定不具备可诉性。[xiii] 直到2000年,《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才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授权,法律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10条重申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原则。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2013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
长期以来,拘留不仅是控制犯罪的工具,也是发挥着有用的政治工具。
中国刑罚区分犯罪和“轻罪”,轻罪不被视为刑事犯罪,法院不参与判决,警方具有调查和处置的权力。非刑事犯罪一般将劳动教养(劳教)作为惩罚,这种行政措施必然与剥夺自由、使用劳力和政治灌输挂钩。[xiv] 从1955年开始,劳教就被用来对付政敌,但也一直起着多重作用,“几十年来,它已成为政府应对任何危机得心应手的工具”。[xv] 从1990年代起,来自国内外要求废除劳教的压力越来越大。批评者谴责了这一措施的残酷和任意性。
随着《立法法》的通过,中国政府逐步为剥夺自由的措施给予了法律基础,出台了关于强制戒毒、治安处罚、非自愿治疗和精神病入院的新法律。中国法律界许多人为警察拘留权滥用问题的担忧给改革带来了动力。行政拘留中恶名远扬的“劳动教养”在2013年底被废除,但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设立的“教培中心”是“劳动教养”制度的转世。
[i] 任琛《新疆乌鲁木齐发生严重炸弹袭击案》, 2014年5月22日。https://p.dw.com/p/1C4Jw
[ii] 维吾尔法庭, 新疆红头文件 (2021年9月维吾尔法庭收到11份泄露的中国政府文件)。2号文件包括习近平在第二届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5月28日至29日, “对违法犯罪的,该抓的抓,该判的判,决不能有法外之人”第九页。(英文)https://uyghurtribunal.com/wp-content/uploads/2021/11/Transcript-Document-02.pdf
[iii] Murray Scot Tanner,“国家强制与敬畏的平衡: 1983-1986年的‘严打’反犯罪运动,” (英文)《中国期刊》杂志, no. 44 (2000): 93–125。https://doi.org/10.2307/2667478.
[iv] 瑞兹,《刑法与剥夺的自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1年8月31。(英文)https://www.rights-practice.org/Handlers/Download.ashx?IDMF=2cc37e4d-31f6-4870-b7fa-3607fa63d102
[v] BBC News 中文,《新疆展开“严打整治集中行动”》, 2009年11月3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a/2009/11/091103_xinjiang_crackdown.
[vi] Michael Clarke,"中国。在国内的镇压,在国外的延伸",载于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2019年反恐年鉴》(英文)https://s3-ap-southeast-2.amazonaws.com/ad-aspi/2019-03/ASPI Counterterrorism YB2019_acc_1.pdf
[vii] 中国新闻网,《六国元首在上海签署打击“三股势力”公约》, 2001年6月15日。 https:/ /www.chinanews.com.cn/2001-06-15/26/98322.html
[viii] 人权观察,《中国:大数据助长对少数民族地区镇压》,2018年2月26日。https://www.hrw.org/zh-hans/news/2018/02/27/china-big-data-fuels-crackdown-minority-region.
[ix] 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解构新疆镇压:中共党国如何治疆?》。翻译:中国数字时代。 中国数字时代,2021年11月6日。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672976.html
[x] 裴敏欣, 中国共产党的国内安全掌门人:中央政治和法律事务委员会。China Leadership Monitor, 2021年9月1日。(英文)https://www.prcleader.org/blank-3
[xi] 国际调查记者同盟, 中国电文,曝光:中国利用计算程序实施大规模拘留和逮捕的运作方式,2019 年 11 月 24 日,https://cdn.xjdp.aspi.org.au/wp-content/uploads/2020/09/11064304/ZHO_ICIJ-China-Cables-Report.pdf 朱海仑于2021年2月辞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他与王明山等人受到了包括美国、欧盟和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制裁。英国外交部的制裁名单指出,朱和王因侵犯免受酷刑的权利而受到制裁。(英文)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he-uk-sanctions-list
[xii] Greitens, Sheena Chestnut, Myunghee Lee和Emir Yazici,《反恐和预防性镇压:中国在新疆的战略变化》。国际安全44, 期 3 (2020年): 9–47。 https://doi.org/10.1162/isec_a_00368
[xiii]《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解读—东吴法学(2012年秋季卷)(总第25卷)》,周永坤主编,2012年。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220
[xiv] 刘仁文,我国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构想,《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21年9月11日。https://law.ucass.edu.cn/info/1025/2817.htm。
[xv] 王强,《劳教制度的“法外之法”》纽约时报中文网,2012年8月15日。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20813/cc13wangqiang/
第二节 新疆的行政拘留
2017年,国际媒体报道了大批维吾尔人遭到拘留后,中国官方媒体承认了在新疆存在政治教育中心。[i] 在2018年8月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时,中国代表团否认了专家提出的指控。中国代表团官员称“新疆不存在‘再教育中心’、‘反恐培训中心’之类的机构”。 [ii] 但是,一名代表团成员补充解释道:“对于那些被判定犯有轻罪的人,我们根据相关法律,在‘教育和培训中心’帮助和教授他们职业技能。[iii]中国向联合国提供的证据以及之前被拘留者的大量证词证实了这些培训中心的确是拘留设施。学员并非自愿参加这类“培训”,他们不能自由回家,被拘时间超过了行政拘留法中所规定的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不得超过20日的期限。
中国政府目前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通过国家立法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合法化。2017年3月,新疆有关部门通过了《去极端化条例》,禁止了一系列与维吾尔宗教和文化习俗相关的“极端”行为。该条例于2018年10月进行了修订,其中纳入了关于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条款。尽管中国官员声称,修订后的条例为国家的“反极端主义” 工作提供了 “法律框架” [iv], 但这一省级法规的既往修订并不具备《立法法》所要求的关于剥夺自由事项的立法权限。[v]
中国政府目前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通过国家立法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合法化。
201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新疆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vi] 进一步阐述了新疆推出的政策的详情和理由。白皮书承认“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采用’寄宿制管理”。“学员可定期回家,有事请假”的说法掩盖了‘教育培训’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之前被拘留者的证词也不支持这种说法。
白皮书将“教培中心”描述为一种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从事“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活动”的人,这些活动“有现实危险性,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白皮书认定三类人员需要接受“培训”。虽然乍一看,这三类人员似乎是按社会危险程度分类的,但从司法机构(公安、检察院、法院)作出“培训”决定的角度可能更容易理解这三个类别。第一类是由县级公安机关认定需要送往“教培中心进行帮教”的人员。第二类涵盖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由“教培中心进行帮教”。第三类是因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被定罪处刑,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在刑满释放后进行“安置教育”的人员。
2019年的白皮书针对的是国外读者,它为大规模、系统性地行政拘留维吾尔人提供了事后归因的解释。虽然白皮书援引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反恐怖主义法》,但这些法律并没有给予警察拘留超过20天的行政权力。而《去极端化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是自治区级规定并非国家级法律。根据《立法法》它们不具备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权限。
《反恐怖主义法》第30条引入的“安置教育”是一种刑满释放后的惩处。可用于白皮书里提到的第三类人员。教培中心的“教育”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虽然“安置教育”由法院下令执行,但结束安置的意见只能由安置机构提出。法院和被安置人员都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安置。[vii] 从理论上讲,教育安置可以是无限期的。
《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订版)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出诉讼(第12条),但瑞慈未获悉有任何对要求参加“培训”的决定提起诉讼案例。据称,在2014年3月四名维权律师被拘留后,他们因要求官方提供他们被代理人被任意拘留的信息而遭受酷刑。[viii] 这一事件以及随后的“709”镇压[ix]让中国律师不敢再受理政治敏感案件。过去曾被拘留的人也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如果他们根据《国家赔偿法》就法外拘留寻求赔偿,会遭到官方报复。
[i] BBC 中文。《新疆官员称再教育营学员全部结业今后来去自由》, 2019年12月9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50709538.
[ii] 联合国人权高专员办事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第十四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RD/C/CHN/CO/14-17(英文)https://www.ohchr.org/zh/documents/concluding-observations/concluding-observations-combined-fourteenth-seventeenth-periodic。 人权中国对此结论性意见的中文总结翻译见https://www.hrichina.org/chs/xin-wen-gong-zuo/sheng-ming/lian-he-guo-xiao-chu-chong-zu-qi-shi-wei-yuan-hui-fa-bu-guan-yu-zhong。
[iii] BBC 中文, “联合国:中国秘密囚禁百万维族人对其政策‘洗脑’” August 11, 2018。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45153897
[iv] 观察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公布施行》, 2018年10月9日。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8_10_10_474949.shtml
[v] Donald Clarke,《不,新疆的去极端化条例并没有教培中心合法化》, Lawfare。2018年10月11日。(英文)https://www.lawfareblog.com/no-new-xinjiang-legislation-does-not-legalize-detention-centers
[vi] 新华网,《新疆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双语全文)》,2019年8月16日,https://language.chinadaily.com.cn/a/201908/16/WS5d564f68a310cf3e35566313.html
[vii] 陈泽宪,《试论安置教育》第665期,中国法学网(反恐研究)微信公众号,2018年6月5日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78986542&ver=4410&signature=gzo44qdQOTBngdlKb3e29AbTiTCD4junpnX4P7zfZz2yJY6e1TSX60Dij5KBTPZdQeeyzQHuV4N575*zHei6ZSvUhvwxd1X6Ls6al8r2Gl1m6EjHq33--kb4eAN7fi*z&new=1
[viii] 人权观察《中国:调查律师酷刑声明、关闭黑监狱》, 2014年4月7日。https://www.hrw.org/zh-hans/news/2014/04/07/253329
[ix] 人权观察《中国:“709”两周年,持续打压律师》, 2017年7月7日。https://www.hrw.org/zh-hans/news/2017/07/07/306223
第三节 新疆的刑事诉讼
新疆的逮捕和起诉数据显示,刑事诉讼是中国政府控制新疆目标人口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为拘留的使用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外衣,也让长期监禁成为可能。新疆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庞大,特别是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案件数量让刑事司法系统不堪重负。被拘留者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缺乏对定罪提出上诉的现实机会。在没有公平审判权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可能被认为是任意的。鉴于大量起诉涉及宗教或文化表达,这些拘留本质上就显得是任意的。 [i]
《中国法律年鉴(2018年)》称,2017年新疆共逮捕了22.8万人,较2016年的2.7万人猛增731.6%。2017年,新疆的逮捕人数占全国逮捕总人数的21.32%,而新疆的人口仅占中国14亿人口的1.66%。这逮捕率远远超过了其他省份的可比数据。[ii]
我们估计,在2017年至2020年的四年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逮捕人数比2016年多出约32.2万人[iii]。考虑到这些逮捕发生的地区,被捕的绝大多数可能是维吾尔人。起诉数量的统计数据也表现类似的增幅。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逮捕和起诉人数的县级统计数据并不完整。但来自四个以维吾尔人为主体的地/州的数据显示,2018年和2019年出现了峰值。而省级数据是在2017-2018年显现出激增的,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可能是新疆各地/市/州从2017年才开始发布各自的数据,而且数据在报告方面存在时滞。地/市/州逮捕率的明显差异表现出“严打”行动以及地方性目标打击的影响。[iv]
刑法
新疆逮捕和起诉的大幅增加是因为刑事法律没有给被告人的权利给予充分保障,为司法机构的政治影响提供了便利,基本自由的行驶被定为犯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两大法律来源。中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刑法》第2条)。
国家安全
中国法律对许多罪行的定义比较模糊,司法机关在起诉犯罪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度。1997年修订的《刑法》涵盖了多种危害国家或国家安全的罪行,取代了1979年通过的《刑法》中所列的“反革命”罪。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习近平推出的一整套国家安全法律中的一部,该法规定了中国国家安全的总体方针。除常规安全问题以外,文化整体性、维护民族团结、宗教活动和社会和谐也都被列为安全问题。虽然《国家安全法》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犯罪类型,但它为宗教和文化习俗在关于国家安全、恐怖主义和公共秩序犯罪的模糊规定下被定罪铺平了道路。
在中国应对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风险的政策中,新疆被列为重点地区。新疆是中国唯一一个制定了《反恐怖主义法》具体实施办法和《去极端化条例》的省份或行政区。《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2018年)第7条规定:“ 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防范和惩治极端主义活动是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治本之策。”。
恐怖主义
中国《刑法》没有将恐怖活动犯罪列为国家安全罪,而是将其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节。自1979年通过《刑法》以来,恐怖主义在中国一直是一种犯罪,但直到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才对这种罪行进行了定义。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i]”
这一定义是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12条)。
极端主义
尽管《刑法》(第120条之3至之6)和《反恐怖主义法》都提到极端主义是一种罪行,但这两部法律都没有给出极端主义的定义。《反恐怖主义法》将极端主义与“歪曲宗教教义”联系在一起,并将其描述为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的一部分(《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指出,暴力恐怖案件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虽然《意见》“将宗教极端主义”等同于“暴力恐怖”活动,但即便没有证据表明其煽动了暴力,宗教极端犯罪活动可以被单独定罪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极端化条例》(2017年3月)明确将极端化与宗教言论和行为联系在一起。
刑事诉讼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既定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司法系统的三个组成部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进一步削弱了独立作出起诉、定罪、判刑决定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及政治利益的情况下。在中国,诉诸《刑法》体现了刑事处罚的意图,也让长期监禁成为可能。
新疆法院受理的案件存在信息黑洞,让家属和研究人员无法在网上查询到裁判文书。
在2017年至2019年的逮捕和起诉高峰期,新疆的刑事司法系统不堪重负,辩护代理率骤降。其他省份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被派往维吾尔族聚居地区协助办案,而且法院报告里提到人手欠缺。[ii] 与此同时速裁程序的适用有所增加。然而,新疆法院受理的案件存在信息黑洞,让家属和研究人员无法在网上查询到裁判文书。
审前“强制措施”
中国的刑事诉讼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审判。速裁程序(见下文)的引入加快了这一往往比较漫长的过程。
目前中国司法体系未对审前剥夺自由尚未建立司法监督机制。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有权使用多种“强制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询问和审讯。《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允许公安机关在向检察院提交逮捕某人的申请前,可将其进行拘留最多三十天。[iii] 检察院有七天时间来批准逮捕。实际上,被拘留者通常在被关押37天后才被批准逮捕,这一规定受到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批评。[iv] 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从派出所转移到看守所羁押。
根据中国《刑法》,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往往意味着长期审前拘留。逮捕后的结果往往是起诉和定罪。不过,由检察院和法院参与调查刑事案件为监督公安机关的决定提供了机会。批准逮捕后,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调查。虽然有时间限制,但如果案件复杂或据称有新的信息出现,羁押时间可被延长。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一些替代“逮捕”和看守所拘留的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作出不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是采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使用近年来有所增加,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许多省份报告的“起诉”多于“逮捕”的明显反常现象。令人惊讶的是,在我们查阅的年鉴里,新疆的情况却并非如此。为了进行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争取延长羁押时间,如果嫌疑人没有被取保候审,其审前拘留时间可能会长达两年。
律师的作用
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律师不再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但近年来,共产党想要重新确立其对法律界的影响力。[v] 虽然一些律师试图捍卫职业独立性,但更多的律师还是受制于政府。在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不能由自己选定的律师代理,只能用政府指定的律师。即使被告人能够指定一名独立且有经验的律师,律师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公安机关审讯时,律师不能出席,查询案卷也受限。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这一阶段,律师可以复制主案卷,但不能查看补充案卷。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35条规定案件嫌疑人只有在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身患某种残疾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义务的法律援助)。2021年通过的《法律援助法》第25条将法律援助延伸到了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
即使被告人能够指定一名独立且有经验的律师,律师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关于律师在新疆刑事案件中的作用的资料非常有限。《中国法律年鉴》称在2016年,由律师代理的案件比例为29.27%,2017年仅为7.88%。代理率大幅下降可能是2017年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的原因之一。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尝试解析了涉及维吾尔人案件的法院裁判文书。新疆大多数案件的裁判文书无法在网上查询,但在新疆外发生的两起案件中,辩护律师有提出酷刑指控和减刑论据,但这对案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酷刑的使用
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口供有助于定罪,并被认为是最终实现改过自新的必经之路。口供(有时会公开进行)也用来使诉讼和处罚合法化。警察决心获得有助于定罪的供述和信息时,就会进行频繁且往往持久的审讯,这是审前拘留的一大特点。刑讯逼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vi] 虽然有律师称,与十年前相比,警察暴力行为有所减少,但疲劳审讯仍被常用。
为了回应公众对司法不公报道的关注,2010年,中国出台了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的规定,但检察院对于律师提出的指控的调查往往是粗略的。2012年,中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纳入了排除规则、确保仅凭供述不足以定罪。然而,律师们告诉瑞慈,其他定罪证据本身往往也是通过胁迫嫌疑人或证人而获得的。在戒备森严的警务环境中,对维吾尔人的偏见很可能导致警察在审讯时施加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通常构成刑讯逼供。法院在网上公布的涉及维吾尔人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警方只需声明口供是合法取得的,没有人会质疑此说法。[vii]
法院审理
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审判公开审理的原则。涉及国家机密(广义上的)的案件可以豁免。由若干资深法官、法院院长及副院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重大、复杂案件,这也为共产党施加影响提供了一个渠道。然而,中国的刑事诉讼并不以审判为中心,法院的裁决受制于警察和检察院的早期决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检察院可以决定对案件终止起诉。这些案件的涉案人员不应再给予刑事处罚。根据白皮书,在新疆,这类案件为第二类可被送往营地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还增设了一项新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案件(通常理解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事务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国的法律学者并不清楚这项措施的目的,也没有资料说明如果检察院采用这一程序,嫌疑人会有什么后果。
另外,有关新疆刑事审判的信息十分匮乏。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高调发布了公共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然而,在该网上可查询到得新疆法院的刑事案件判决书非常有限。虽然裁判文书的篇幅和质量有所不同,但都有列出所指控的罪行、法院接受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通常还会简要提及辩护律师的论点,并简短总结法庭的裁决和判决。[viii]
新疆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
新疆的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加大了法官的工作负担。为了帮助缓解本地法院的压力,新疆从其他省份调来了法官,并引入了巡回审判。右上图来自《新疆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7年)》,展示了自2016年以来法院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从图中还可以看出,案件数量的增加至少是从2013年就开始的。
速裁程序
2018年,作为提高效率的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进一步削弱了法院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222至226条)。根据这种程序,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就有望获得从宽处理。这种措施要求有一名律师在场,这可能会是有关部门指派的 “值班律师”。许多中国律师和法律学者担心,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主义。据新疆人民检察院报告,在2020年,约85%的刑事案件适用了速裁程序。现在,案件通常只有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审判。
有曾被关押在教培中心的人员称,他们在此场所内受到了审判。[ix] 在一份证词中,一名曾被拘留者描述在她/他所在教培中心的审判有地方官员(包括政法委官员)在场。[x] 鉴于这类情形和信息的匮乏,尚不清楚这些审判是将作为正式刑事程序(可能是速裁程序)的一部分,随后再作出监禁的判决,还是审理只是为了取得供述,以保护当地官员之后免遭批评,并证明释放被拘留者的合理性(这些报告的被拘留者中,很多拥有哈萨克居住权)。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http://www.gov.cn/zhengce/2015-12/28/content_5029899.htm
[ii] 瑞慈,《刑法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iii] 根据第91条规定, 30天旨在作为不经检察院批准的刑事拘留上限。在瑞慈观察到的最近的所有案件中,警方都拘留的时间都是上限。
[iv] 联合国人权高专员办事处,《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16年2月2日。https://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EXqjnsVnWP%2bkQ6f9cmzWcEPJYdFWEXvIFmDTE3WtKbIKZXAKr5OVTwnh86Q4GNZXSmrqMf55xyaMPMcFusW3o2
[v] 瑞慈,关于保护律师报告的提交。2021 年 12 月(英文)https://www.rights-practice.org/Handlers/Download.ashx?IDMF=617dc7fc-ac28-49e2-93c2-7790e4d16bf1
[vi] 刘伟、吕新华《刑事侦查“欺骗性”讯问手段相关问题探析--中国法学网》, 2019年。
http://iolaw.cssn.cn/fxyjdt/201906/t20190624_4923038.shtml
[vii] 瑞慈,《刑法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第36页。
[viii] 同上,附件。
[ix] 德国之声,新疆独家报导:假罪名与假审判(视频)2020年6月8日。https://p.dw.com/p/3dRr5
[x] 新疆受害者数据库,条目:Erbaqyt Otarbai,2021 年 2 月 26 日。https://shahit.biz/cmn/#453
第四节 判刑情况与监狱条件
曾在“教培中心”拘留的受害者揭示的大量细节令人震惊。由于官方提供给被拘留者或其家人的正式文件很少,许多人讲述了不知道自己是在劳教营、警察局、看守所还是监狱。他们大多数很可能在警察局短暂关押之后转到“教培中心”的。
已有证据引起了对特别是妇女、老人等被拘留者的脆弱性的严重关切。
有关于法院定罪后被关押在监狱的报道却很少。现有的信息主要来自哈萨克斯坦公民--他们可能是在哈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压后被释放的。这支持了刑事指控和起诉被用来关押大量维吾尔人,使他们在监狱中长期服刑的观点。已有的证据还引起了特别是对妇女、老人等被拘留者的脆弱性的严重关切。国内法律允许在没有充分监督和违反国际规范的情况下使用镣铐、强制药物和单独监禁。与政治罪合并判决的情况下,嫌疑人最长可判处20年的监禁。
“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
由于“教培中心”的运作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欠缺公开的法规来详细规定警察可以判处“教培”的时间。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的一个“教育培训家属告知书”(新疆受害者数据库有发布)通知努尔兰·库合都伯的家人他“被教育培训”的开始日期(2017年9月6日)和地点,但没有指明释放日期。[i] 这个通知引用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2018年)第38条,其中规定了“帮教”和“法治教育”,包括县级“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反恐怖主义法》中没有规定需要剥夺自由的“帮教”。一直到2018年4月3日(包括一些医院住院)努尔兰·库合都伯被关押在一个教培中心,随后被软禁在他的家乡。由于努尔兰自2011年以来一直居住在哈萨克斯坦,他最终于2019年1月24日获准回哈国。
中国官方并没有对“教培中心”里被拘留者待遇出台法规,也没有对教培机构的羁押条件设立独立监督机制。由于缺乏权利保障措施,被拘留者容易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许多曾被关押者描述他们遭受“教培中心”的压迫和残暴经历,这包括酷刑。[ii] 在中国,生产劳动是“再教育”和所有其它形式的监禁的一个特点。一些受害者还讲述有目击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iii]
警察局和看守所
受害者证词表明,进行审讯和决定后续处置的前后,警察局被广泛用作维吾尔人的牢房。法国居民固尔巴赫·海蒂瓦吉(Gulbahar Haitiwaji)讲述她在克拉玛依警察牢房度过的五个月“不是审讯,就是随意的残忍对待”,然后她被送去了教培中心。[iv] 前淘宝模特麦尔丹·阿巴(Merdan Ghappar)讲述了在2020年1月在看守所度过的数周时间。他提到与他一同关押的有五六十人,男女都有,戴着头套、手铐和脚镣。空间小到只能轮流躺下睡觉,食物质量很差,餐具得共用。因为新冠疫情爆发,被关押者还必须在头套下戴口罩。[v]
“不是审讯,就是随意的残忍行为” - 固尔巴赫·海蒂瓦吉
2017至2019年,新疆被捕和起诉的人数激增,也导致了看守所严重拥挤过度。曾被关押者的第一手证词以及在此期间代理汉族客户的中国律师的陈述都证实了这一点。哈萨克公民奥马尔·贝克里(Omer Bekri)讲述了他受铐脚镣的痛苦。他的脚踝被铐在一起,一个脚踝用铁链拴在床上,还有一根铁链拴着他的手臂和脚踝。在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获释之前,他以这种蹲姿被关了数月。[vi]
1994 年的《监狱法》和 1990 年的《看守所条例》都允许使用束缚手段(已知脚镣、臂铐、手铐和链子有被使用),很少有或无需上级授权。《看守所条例》草案中,对这一规定未作修改。[vii]
麦尔丹·阿巴提到与他一同关押的有五六十人,男女都有,戴着头套、手铐和脚镣。
根据新疆《实施办法》第41条,监狱或看守所应当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抗拒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进行单独关押。这一条例没有规定单独关押的期限,也没有规定需要进行哪些监督来确保单独关押不会加剧精神或身体损伤(联合国修订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亦称《曼德拉规则》,第 43-45 条)。
监狱
中国法律不作个体化量刑,且能减刑的理由也非常有限。国家安全相关罪行的量刑方法继续受毛派思想的影响:监狱是“压制”和“惩罚”阶级敌人的工具。[viii]在案件被认为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虽然标准常不明确,大多仍会从重判。Nebi Ghoja'ehmet被新疆若羌县(Chaqiliq County)人民法院以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罪,[ix]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法》第249条规定该罪有期徒刑不超过3年,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根据法院判决书,具有小学教育程度的一名被告曾在一家砂岩厂向同事宣传关于什么是清真和什么是邪教的宗教极端主义。
用多个定义模糊的罪行来并罚,使得许多维吾尔人被判重刑。
《刑法》第69条规定,如果犯罪不止一项,可数罪并罚。并罚刑期应超过单个罪行的最高刑期,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定义模糊罪行的合并使用,使得许多维吾尔人被判重刑。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也可以单独适用。在研究的多个法院判决中,维吾尔被告人被处以1万至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其中许多人来自贫困家庭。尽管有条款规定支付困难时可减免(《刑法》第53条),但实际并没有审查经济情况。
审前羁押时间通常会从服刑时间中扣除(《刑法》第47条)。新疆受害者数据库中,一则罕见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法通知里,Qonai Qasymhan被判处14年徒刑,罪名显示是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煽动恐怖活动。[x]该通知指出审前羁押补偿为0天。囚犯必须在刑期开始前接受一段时间的“教育”。在此强制期间,囚犯会受到密集的法律洗脑,并不允许家人探视。
在曝光的法庭记录中,有报道称维吾尔囚犯因服刑期间新犯罪行被加刑,包括不服监狱监管。2017年6月,一名维吾尔农民依司马伊力·斯迪克(Ismayil Sidiq)因“宣扬极端主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款1万元人民币。2018年5月,又以破坏监狱监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10年。根据新疆兵团奎屯垦区法院的判决书,斯迪克在监狱宿舍内做“乃玛孜”(伊斯兰教的礼拜),并用他的思想汇报纸擦了鼻子。这些刑罚被添入了他剩下的九年零二十天,修改后的刑期是二十年,另加原判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款。[xi]
中国监狱以前没有按安全警戒级别的分类,但从采购通知上可以看出,新疆有计划建设高度安全的监狱。[xii] 修订后的监狱法估计会使这一变化正式化。
多个案例中,受访者告诉我们他们的家人是因出国留学、斋月期间斋戒或在土耳其探望家人而被判刑。
在2020年底,为了解被关押者的情况,瑞慈与居住在海外的维吾尔人就他们拘留在中国的家人进行了沟通。受访者很少有关于他们亲属情况的官方信息。在我们研究的18起案件中,没有一件有完整的刑事指控、判决和监狱位置的文件信息。其中一个案件,被告人的亲属得到的官方通知里指出的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最后判处16年11个月的监禁。多个案件中,受访者告诉我们他们的家人是因出国留学、斋月期间斋戒或在土耳其探望家人而被判刑。这些行为在中国法律中都没有被定义为犯罪,但来自其他法院的判决表明,这些行为被警方和法院解读为“煽动民族仇恨”或“宣扬恐怖主义”。
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
2014年8月,在发生致命的袭击事件后,多名据称是恐怖分子的维吾尔人被执行死刑。[xiii]此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没有公布任何处决数据,瑞慈尚未找到该地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并不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批准死刑执行,而只是反映出中国执行死刑的保密性。
高等法院认为可能不安全的死刑案件会采取缓期执行(死缓)。死缓有时牵连有政治动机的判刑,包括对外国人的判决。[xiv]最近对维吾尔文化名人和新疆官员的死缓判决被高调宣传,揭示了这种判决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如何达到宣传的目的,表明当局正在采取强硬措施,在目标群体中煽动恐惧。
据报道,被判处死缓的包括新疆高级别官员沙塔尔·沙吾提(Sattar Sawut)、希尔扎提·巴吾东(Shirzat Bawudan)和哈木拉提 · 吾甫尔(Halmurat Ghopur)。[xv]塔西甫拉提·特依拜(Tashpolat Teyip)被判死缓的报道之后,在国际社会的强烈抗议下,中国发表声明予以否认,但确认他正因腐败而在监狱服刑。他的下落至今不明。
强迫劳动
中国所有剥夺自由的形式,从审前羁押到再教育系统和监狱,都要求囚犯劳动。虽然关押所和看守所的规章都规定不得强迫在押人员劳动,第一手证词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新疆的情况也不例外,囚犯都被要求从事生产劳动。生产劳动可能包括农业劳动和采矿(特别是兵团管理的监狱),以及工厂劳动。
缺乏保护和救济措施
拘留设施和监狱中的投诉机制基本上用不了且执行不力。检察院一般承担监督执法的任务,但防范机制十分薄弱。来自各地的前囚犯的报告表明保护或救济制度不完善。中国没有独立的机制来对监禁期间死亡事件进行调查。
在《反恐怖主义法》中引入“安置教育”,以预防性为理由,使那些被认为未改造的囚犯无限期监禁成为了可能。
性别
中国不发布在押妇女的人数,不管是拘禁营、看守所还是监狱。数据也不按族裔分类,因此无法全面了解刑事起诉数量激增对维吾尔妇女可能受到的影响。对维吾尔人的骚扰和关押本身就有性别因素,比如戴面纱和罩袍,子女数量过多等。[xvi]虔诚被视作可疑的行为,会被视为是恐怖主义的预兆,可能会构成煽动恐怖主义(《刑法》第120条)、种族仇恨或歧视(《刑法》第249条)而被定罪。亚洲自由电台报道78岁的海里且姆·帕孜力(Helchem Pazil)被判17年徒刑,这表明因宗教信仰而被起诉,可能对老年妇女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使她们容易被判处重刑。[xvii]
在由瑞慈过目的一个2016年的案件中,三名维吾尔男子在吉林被判煽动分裂。其中一名男子的妹妹被关进看守所,一个月后改为监视居住,后来取保候审,最终被释放,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判决书,她为检察院提供了证人陈述。[xviii]证据表明,她被剥夺自由,是因为检察院要从她这里获得证据,来成功起诉她的哥哥和其他人。
监狱和看守所规定男女应分开关押,但多位目击证人都讲到了混合牢房。这可能是因为极度拥挤和设施欠缺的结果。新疆有一所位于乌鲁木齐的女子监狱。曾被拘禁的妇女的一手证词证明,女性在拘禁营中遭受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风险非常高。[xix]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很难收集有关女性情况的信息。关押在极度拥挤的看守所的妇女很容易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被男性搜身。有报道称,拘留所[xx]和“教培中心”中的妇女被强迫服药。中国否认了这些指控。[xxi]然而,未经知情同意的用药是中国刑事制度中众所周知的问题。
[i] 新疆受害者数据库,条目:Nurlan Kokteubai,2020 年 1 月 20 日。https://shahit.biz/cmn/#1358
[ii] 参见,例如,人权观察“去除思想上的病毒“:中国对新疆穆斯林的镇压行动,2018年9月9日.https://www.hrw.org/zh-hans/report/2018/09/09/322139.
[iii] 瑞慈,《隐形的伤痛:新疆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2020年11月。(英文)https://www.rights-practice.org/Handlers/Download.ashx?IDMF=475641a4-18f3-481f-9286-96f830c0a5ce.
[iv] Gulbahar Haitiwaji与Rozenn Morgat,“我们的灵魂已死:我如何在中国争对维吾尔人的‘再教育’营中幸存下来”,《卫报》。2021年1月12日(英文)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21/jan/12/uighur-xinjiang-re-education-camp-china-gulbahar-haitiwaji
[v] BBC 中文《新疆维吾尔模特传给家人视频, 罕见揭露拘留所内幕》, 2020年8月6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53675341
[vi] 新疆受害者数据库,条目:Omer Bekri,2019年11月7日。https://shahit.biz/cmn/#3623
[vii] 瑞慈,《中国的拘留问题:拘留所法草案背景简介》,2017年6月(英文)https://www.rights-practice.org/Handlers/Download.ashx?IDMF=b46bb69f-9c4d-4ea8-a4bb-96ff882ead45
[viii] Wu, Wei, 和Tom Vander Beken,“理解中国的刑事处罚和监狱”,监狱杂志,98卷第6期 (2018): 700-721。http://www.dl.edi-info.ir/Understanding%20Criminal%20Punishment%20and%20Prisons%20in%20China.pdf
[ix] 新疆受害者数据库,条目:Nebi Ghojaehmet,2019 年 12 月 16 日。https://shahit.biz/cmn/#6784
[x] 新疆受害者数据库,条目:Qonai Qasymhan,2021 年 2 月 9 日。https://shahit.biz/cmn/#2444
[xi] 新疆受害者数据库,条目:Ismayil Sidiq,2018 年 5 月 29 日。https://shahit.biz/cmn/#13566
[xii] 瑞慈,《刑法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xiii] BBC 中文,《新疆:处决8名“已定罪恐怖分子”》,2014年8月23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a/2014/08/140823_china_xinjiang_deathsentenses
[xiv] 瑞慈简报,“中国使用死刑:量刑”,2021 年 10 月(英文)https://www.rights-practice.org/Handlers/Download.ashx?IDMF=0c279a0e-c9cc-46c1-8636-c90101fc3119
[xv] 同上。
[xvi] 瑞慈,《隐形的伤痛:新疆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2020年11月(英文)https://www.rights-practice.org/Handlers/Download.ashx?IDMF=475641a4-18f3-481f-9286-96f830c0a5ce
[xvii] Shohret Hoshur,自由亚洲电台,《维吾尔族老年寡妇在新疆女子监狱服刑 17 年》,2022 年 1 月 25 日(英文)https://www.rfa.org/english/news/uyghur/halchem-pazil-01252022165336.html
[xviii] 瑞慈,《刑法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第44页。
[xix] 瑞慈,《隐形的伤痛》。
[xx] 同上。
[xxi] 中国政府,对几个联合国特别程序的 AL/CHN 21/2020 号通讯的回应,2021 年 5 月 23 日(英文)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File?gId=36333
第五节 国际法与新疆的刑事诉讼
中国是多个与新疆局势特别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防止灭绝种族罪公约》。未能保护妇女免受虐待则属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范畴。中国还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在此报告的英文版发布之后,中国在2022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和《废除强迫劳动公约》。[i]
法律专家和人权组织审查从新疆获取的证据,从人权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评估,并以此为基础撰写了多份报告。[ii]人权高专办之后发表了关于新疆人权状况的报告,并认定中国当局的行为是危害人类罪。[iii]大量证据表明,新疆的再教育营中存在关押、酷刑和虐待问题,新疆还存在采取强制节育措施、强迫劳动和破坏文化遗产等问题。这些报告从不同角度讨论了国际法中规定的与这些问题相关的责任。然而,却很少有人关注《刑法》是如何在维吾尔自治区成为长期压制工具的。本节重点探讨在新疆使用刑事诉讼不仅无法保护那些有可能失去自由的人,而且还会导致系统性、大规模地使用任意关押成为可能。这置被关押者于遭受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高风险中,也让他们非常容易遭到长期监禁。
缺乏透明度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由于涉事人员及其家属所能获取的信息太少,而且那些分享其遭遇细节的人可能会遭到报复,这导致有关该地区刑事诉讼使用情况的研究往往会遇阻。尽管中国最新的人权白皮书[iv]声称司法透明度已大幅提高,数以百万计的法院判决文书在2021年间被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删除。[v]当该数据库最初在2013年上线时,人们曾预计大多数刑事案件将被上传。然而,长期以来国家机密方面的法律一直禁止公布多类司法信息,特别是与死刑使用和国家安全有关的司法信息。在这一公共数据库中,新疆自治区涉及维吾尔族人的刑事案件寥寥无几。
透明度是公众对机构信任的基础。然而,中国不认同将政府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的理念。中国的不透明对联合国专家的监督构成了障碍。2015年,禁止酷刑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指出,对于中国“利用国家保密条款避开提供有关酷刑、刑事司法和相关问题的资料仍然感到关切”。 [vi]中国往前拒绝了联合国及其他成员国关于向新疆派出独立实况调查团的请求。[vii] 于2022年5月,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访问了该地区。
任意拘留
中国刑法为关押和起诉维吾尔族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根据国际法,这种依据不足以得出剥夺自由在法律上是正当的结论。有可靠证据表明,2017年和2018年在新疆因刑事诉讼被剥夺自由的341887人中,大多数是在违反国际准则的情况下被任意关押的。
经联合国授权,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任务是调查任意或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国际标准或有关国家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剥夺自由案件。正如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所指出的,“‘任意性’的概念并不等同于‘违法’,必须作更广义的解释,使之包括不适当、不公正、缺乏可预见性和缺乏适当的法律程序等要素。”[viii]如果一项强制措施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自我批评进行政治和文化改造”,那么其“本质就是任意的”。 [ix]
在一场“严打”运动中关押大批维吾尔族人可能属于任意关押问题工作组划分的五类任意剥夺自由情况中的三类:行使《世界人权宣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所致;不遵守公平审判准则、歧视。
行使《世界人权宣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
在中国,行使《世界人权宣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往往会被剥夺。普通公民和活动人士因行使其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第18条)、意见和表达自由(第19条)、集会和结社自由(第20条)、要求参与治理国家的权利(第21条)而被关押。中国法律对行使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了定义模糊的罪名,其中许多罪行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中国,对持不同政见者适用的最常见罪行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以及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x]。在与中国政府的沟通中,联合国专家多次对“以国家安全为由将合法行使人权的行为定为犯罪”及其与国际人权法的不一致表示关切。[xi]
作为一个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许多维吾尔人被指控的默认罪行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在一项法院判决中,一名维吾尔农民因与同事谈论清真与伊斯兰教禁忌行为而被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xii]
在什么情况下剥夺自由是任意的?
第一类:显然无法援引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剥夺自由有理。 第二类:剥夺自由是由于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7、13、14、18、19、20和第21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所致,就缔约国而言,则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18、19、21、22、25、26和第27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类: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家所接受的相应国际文书所确立的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国际准则,其严重程度使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 第四类:寻求庇护者、移民或难民长期遭受行政拘留,且无法利用行政或司法审查或补救措施。 第五类:因基于出身、国籍、族裔或社会出身、语言、宗教、经济情况、政治或其他意见、性别、性取向、残疾或其他状况的原因遭受歧视,目的是造成或可能造成忽视人权平等,剥夺自由违反国际法。
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概况介绍第26号》(2019年修订)
全球反恐战争的大背景为中国增加反恐立法提供了一些政治掩护。这使得很多维吾尔族人被判恐怖主义罪。在美国遭受“911”袭击后,中国于2001年12月对《刑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进行了修订,2015年8月的第九次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该修正案纳入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条款,包括以制作、散发资料或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还纳入了非法持有“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等条款,引发了争议。联合国专家对中国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宽泛而冗长”的表述表示了关切,认为这有可能将“国内抗议、持不同政见、和平人权活动或宗教活动与国际恐怖主义混为一谈”。 [xiii]他们还批评中国政府在使用“极端主义”一词时没有使用“暴力”作为限定条件,并对2014年新疆有关部门发布的“宗教极端主义75项行为指标”表示关切。[xiv]
不遵守公平审判准则
与其他许多在中国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样,维吾尔族人可能会遇到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和第14条所规定的有关公平审判权的国际准则的情况。尽管世界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但公平审判权一般包括以下几点:出庭的权利、在独立公正的法庭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以及由自己选择或免费提供的律师辩护的权利。同样重要的还有无罪推定和不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词的权利。《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对此作了更详细的阐述。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通常与享有其他权利(包括禁止酷刑和虐待的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
如第二节所述,中国的刑事诉讼在几个关键方面破坏了对公平审判准则的遵守,包括长期审前关押不受司法监督;获得法律援助受限;检察院披露有限,以及不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但最重要的是,法院受制于中共执政当局而缺乏独立性,这剥夺了嫌疑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联合国专家也对此表达了关切,认为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没有提供“有效救济的充分保障,特别是获得对‘恐怖主义定罪’的独立司法审查”。 [xv]但最主要的是法院缺乏独立,受党国支配,剥夺了嫌疑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反恐怖主义法》和《新疆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2018年)引入了在再教育营中进行“安置教育”的条款,将剥夺自由的范围扩大到了刑期之外。这使预防性关押的做法制度化。而且,安置教育不受独立机构的定期审查。[xvi]联合国专家在评论中国《反恐怖主义法》时对这一条款表示了关切。[xvii]
歧视
对维吾尔族和其他突厥裔穆斯林基于宗教和民族身份的歧视性待遇构成了中国的新疆政策的基础。这体现在:近年来,新疆的逮捕和起诉人数大幅增加,且比例显著高于其他地区;只有在新疆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具体实施措施。在中国进一步将剥夺自由合法化的背景下,不通过立法授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权限的决定,以及这一决定所引发的后果,进一步证实了对维吾尔族和其他突厥裔穆斯林的歧视性待遇。
由于缺乏全面的反歧视法或平等法,加上执法不力,维吾尔人遭遇歧视性决策时无法获得补救。1982年《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中一些条款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宗教自由和性别平等,但对侵犯宪法权利的行为没有提供任何法律补救措施。
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8年8月对中国进行审查后的结论性意见中,重申了其对中国仍然没有对种族歧视给出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定义的关切,并呼吁中国制定一部全面的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呼吁停止对种族、族裔和民族宗教定性的做法。[xviii]国际劳工组织最近呼吁中国审查其 “完全破坏”或“损害”就业和职业机会和待遇平等的国家和地区政策,特别是与新疆有关的政策。[xix]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位于伦敦的独立民间法庭维吾尔法庭在其判决中指出,根据听取的证据,法庭确信新疆的关押设施中确实有酷刑的存在。法庭还得出结论认为,实施酷刑是一整套管控系统中的一项,这一系统包括具体的政策、对个人进行讯问或实施酷刑的决定、可用的设施和设备以及置于摄像机和警卫的视线范围内。[xx]法庭听取的多份证人证词提到了被拘禁在刑事关押中心(警方的或审前的)和再教育中心。法庭没有试图区分不同的关押设施。
国际特赦组织为撰写报告《就像我们是战争中的敌人》,采访了55名曾被关押在拘留中心并后来获释的人。[xxi] 所有人的讲述中都提到了被拘期间遭受或目睹过酷刑或虐待,包括长时间的毒打、电击、压力姿势、非法使用约束手段、剥夺睡眠和单独监禁。[xxii]
2015年12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中国进行了审查,并发布了结论性意见,其中包括一项具体建议,即中国应由一个独立机制对所有发生在新疆以及西藏的羁押中死亡、失踪、酷刑和虐待指控以及对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调查。[xxiii]中国仍未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要求对监狱条件进行独立监测。
强迫劳动
中国对审前关押期间或再教育营中参加生产劳动的要求,并没有得到国际法关于禁止强迫劳动规定的豁免。行政拘留期间的强制劳动具有强制性质,使得利用被关押者的工作能力成为可能。有大量证据表明,那些接受再教育的人被要求在工厂工作。[xxiv]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呼吁中国废除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基于行政拘留的政治再教育”的规定。[xxv]曾在新疆的审前拘留中心被关押过的人员很少报告强迫劳动的问题。这很可能是因为被拘者人数过多和停留期短让这些设施难以组织生产劳动。随着新被拘者人数的减少,等待审判前强制劳动的情况可能会更加普遍。
劳动是监狱制度的特征之一。虽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和《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豁免了因被法院定罪而从事的工作不受对强迫劳动一般性禁止的影响,但人们仍然期待监狱劳动是自愿的。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自由监狱劳动指标包括签署书面同意书的权利、与监狱外类似的工资条件和工作时间,以及标准的健康和安全措施。[xxvi] 1993年,在一次重要的关于劳动改造的非国别审议中,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了什么情况下剥夺自由被视为是任意的依据。如果强制劳动是刑事处罚的结果,关键问题是剥夺自由本身是否是任意的。[xxvii] 在维吾尔族人的公平审判权可能被剥夺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大规模、比例过高的监禁,应被理解为是任意的。这种情况下的强制劳动不符合国际准则。
危害人类罪
关于新疆发生种族灭绝行为的指控一直存在争议,但几个主要的人权组织已经明确得出结论:维吾尔族地区正在发生危害人类罪。对危害人类罪的理解是根据国际习惯法发展起来的。它们没有被编入专门的条约,但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项强制性准则,不允许克减,并适用于所有国家。[xxviii]《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7条对这些罪行作出了最明确的规定,该条列出了11项罪行,这些罪行“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国家或组织政策中涵盖的“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时,则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
国际特赦组织和人权观察[xxix]都得出结论称,中国政府对突厥裔穆斯林犯下了危害人类罪。在国际特赦组织看来,这些罪行“至少”包括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的监禁或其他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罪行、酷刑以及迫害。[xxx]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第七条 危害人类罪 1.在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a. 谋杀; b. 灭绝; c. 奴役; d.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e.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f. 酷刑; g.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h.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 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i. 强迫人员失踪; j. 种族隔离罪; k.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身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i] 国际劳工组织,主页,国家概况:中国。(英文)https://www.ilo.org/dyn/normlex/en/f?p=1000:11110:0::NO:11110:P11110_COUNTRY_ID:103404
[ii] 英国律师协会人权委员会简报,“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中国新疆维吾尔人和其他突厥穆斯林的责任”,2020 年 7 月(英文)https://www.barhumanrights.org.uk/wp-content/uploads/2020/07
/2020-Responsibility-of-States-to-Uyghurs_Final.pdf; 亚太保护责任中心,“新疆的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 应用法律衡量”,2020 年 11 月(英文)https://r2pasiapacific.org/files/5818/applying_legal_tests_xinjiang_nov2020.pdf; Newlines Institute,“维吾尔族种族灭绝:对中国违反 1948 年种族灭绝公约的审查”,2021 年 3 月 8 日(英文)https://newlinesinstitute.org/genocide/the-uyghur-genocide-an-examination-of-chinas-breaches-
1948 年种族灭绝公约;维吾尔法庭判决,2021 年 12 月 9 日(英文)https://r2pasiapacific.org/files/5818/applying_legal_tests_xinjiang_nov2020.pdf
[iii]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人权高专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关切问题的评估》, 2022年8月31日(英文)https://www.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countries/2022-08-31/22-08-31-final-assesment.pdf;Cumming-Bruce Nick, 和王霜舟, 《联合国人权报告:中国在新疆可能犯下危害人类罪》。 纽约时报中文网,2022年9月1日。https://cn.nytimes.com/world/20220901/un-china-xinjiang-uyghurs/.
[iv] 中国政府网, 《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 2021年6月。http://www.gov.cn/zhengce/2021-06/24/content_5620505.htm.
[v] 自由亚洲电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下架“敏感”裁判文书》2021年7月16日。https://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nquanfazhi/ql-07162021074351.html;匿名作者, 《消失的判决书——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现状简介》, 知乎专栏,2022年3月18日。https://zhuanlan.zhihu.com/p/483400830.
[vi] 联合国人权高专员办事处,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6年2月3日。https://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EXqjnsVnWP%2bkQ6f9cmzWcEPJYdFWEXvIFmDTE3WtKbIKZXAKr5OVTwnh86Q4GNZXSmrqMf55xyaMPMcFusW3o2.
[vii] 德国之声《中国欢迎联合国访问新疆是真的吗?》, 2021年3月30日。https://p.dw.com/p/3rLUs
[viii]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关于任意拘留》,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见于 2023年3月13日。https://www.ohchr.org/zh/about-arbitrary-detention
[ix]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权问题》, 1993年12月1日。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93/101/55/IMG/G9310155.pdf?OpenElement
[x] Wu Adam,《中国为什么设立“寻衅滋事罪”》,纽约时报中文网,2015年7月28日。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50728/c28sino-chenzhonglin/
[xi]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特别程序通讯,AL CHN 20/2020,2020 年 12 月 4 日(英文)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5742
[xii] 新疆受害者数据库,条目:Nebi Ghojaehmet,2019 年 12 月 16 日。https://shahit.biz/cmn/#6784
[xiii]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特别程序通讯OL CHN 18/2019, 2019 年 11 月 1 日。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4845
[xiv] 同上。
[xv] 同上。
[xvi]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第九条(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 35 号一般性意见,CCPR/C/GC/35, 第21段,2014 年 12 月 16 日。https://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15/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CPR%2fC%2fGC%2f35&Lang=en
[xvii]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特别程序通讯OL CHN 18/2019, 2019 年 11 月 1 日,第8页(英文)https://www.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ssues/Terrorism/SR/OL_CHN_18_2019.pdf
[xviii]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中国第十四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18年9月19日。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18/279/45/PDF/G1827945.pdf?OpenElement.
[xix] 国际劳工组织,“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报告”2022年, 第520页(英文) https://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ed_norm/---relconf/documents/meetingdocument/wcms_836653.pdf
[xx] 维吾尔法庭,判决书,2021 年 12 月 9 日,第26页(英文)https://uyghurtribunal.com/wp-content/uploads/2021/12/Uyghur-Tribunal-Summary-Judgment-9th-Dec-21.pdf
[xxi] 国际特赦组织,“‘就像我们是战争中的敌人’- 中国对新疆穆斯林的大规模拘禁、酷刑和迫害”,索引号:ASA 17/4137/2021, 2021年6月(中文摘要)https://xinjiang.amnesty.org/wp-content/uploads/2021/06/ASA_17_4137_2021_Summary_ZN_Chinese.pdf;英文全文见:https://zh.amnesty.org/wp-content/uploads/2021/06/Amnesty-International_China-Report_FINALlow-res_EMBARGOED-UNTIL-JUNE-10TH-AT-3pm-GMT.pdf
[xxii] 同上,第145页。
[xxiii]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CHN/CO/5, 2016年2月2日,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16/017/43/PDF/G1601743.pdf?OpenElement
[xxiv] 参见例如,Laura T. Murphy 等, 《洗棉:新疆棉花如何在国际供应链中被掩盖》,谢菲尔德哈勒姆大学海伦娜肯尼迪国际司法中心,2021年(英文)https://www.shu.ac.uk/helena-kennedy-centre-international-justice/research-and-projects/all-projects/laundered-cotton
[xxv] 国际劳工组织,“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报告”2022年, 第520页(英文)https://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ed_norm/---relconf/documents/meetingdocument/wcms_836653.pdf
[xxvi]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标准:《企业与强迫劳动问答》,2019年4月1日。http://www.ilo.org/beijing/areas-of-work/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WCMS_681534/lang--zh/index.htm
[xxvii]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权问题》, 1993年12月1日。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93/101/55/IMG/G9310155.pdf?OpenElement
[xxviii] 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CONF-183
[xxix] 王松莲,《“断代断根” - 中国对维吾尔人及其他突裔厥穆斯林的危害人类罪行》,人权观察,2021年4月19日。https://www.hrw.org/zh-hans/report/2021/04/19/378448
[xxx] 国际特赦组织,“‘就像我们是战争中的敌人’- 中国对新疆穆斯林的大规模拘禁、酷刑和迫害”,索引号:ASA 17/4137/2021, 2021年6月(中文摘要)https://xinjiang.amnesty.org/wp-content/uploads/2021/06/ASA_17_4137_2021_Summary_ZN_Chinese.pdf;英文全文见:https://zh.amnesty.org/wp-content/uploads/2021/06/Amnesty-International_China-Report_FINALlow-res_EMBARGOED-UNTIL-JUNE-10TH-AT-3pm-GMT.pdf
第六节 总结和建议
几十万维吾尔人被大规模、系统性地关押在“教培中心”,这实质上是劳教的回归。拘禁营使用的逻辑和劳教是一样的,也是政治上打击、行政上处罚、方式上强迫劳动。和劳教一样,由于缺乏法律框架和问责,这个系统已经不受控制地扩张开来。早就应废除的劳教制度终于在2013年废除,但在短短五年内,这一体系又以新名称和新目的重新出现。自1955年设立以来,劳教起了多重作用,拘禁营在新疆各地的迅速部署意味着国内改革家限制警察权力的努力以失败告终,为如此大规模关押提供方便的政法委等机构最终仍是有罪不罚。
新疆采取严打政策,不可避免地导致刑事定罪和监禁数量的急剧上升,其规模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本就存在缺陷的刑事司法系统现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待处理的案件数量庞大,工作量大到需要其他地区的检察官和法官借调到新疆。来自政府最高层的政治压力给大量使用定义不清的罪行开了绿灯,这些罪行很容易将行使言论、结社和信仰自由与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种族仇恨混为一谈。雪上加霜的是,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通常缺乏程序保护,导致审判不公。数罪并罚导致刑期漫长。在高峰时,新疆只有不到8%的被告人有法律代表。拿到不起诉决定也仍有可能被从监狱转移到拘禁营来关押。在反恐法中引入“安置教育”,可能会导致刑满后被无限期关押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针对维吾尔人的刑事诉讼可能会比“职业教育和培训”更长期地关押,让他们远离社会。
2017年出现的对维吾尔人关押范围和规模的巨大变化,至少部分归因于中国改变了对国内外安全环境的看法。[i]尽管来自维吾尔人的恐怖威胁的严重性受到了新疆专家的质疑,[ii]但将地区骚乱定性为恐怖主义有助于中国向全球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并获得支持。全球有28个国家据称在跨境镇压维吾尔人过程中提供了协助。[iii] 中国试图呈现尊重国际反恐框架的态度,并在联合国投票支持以促进法治和保护人权为基础的反恐决议。[iv]中国政府从其他国家的反恐实践中吸取了教训。新疆文件包括了一份英国反恐经验研究。[v]中国分析人士认为,2017年英国发生的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是因为人权重于安全、对网络上和社会中的极端主义限制不足、对恐怖分子嫌疑人控制不力的结果。
漫长且普遍的行政拘留在新疆卷土重来,令中国法律界的许多人感到不安,但目前对律师和大学的压制使得大家无法发声反对。新疆是一个政治敏感话题[vi],该地区被关押的人中也包括记者[vii]。文化大革命之后的法律改革促成了市场经济,也标志着摆脱了毛派专横的统治。许多律师和法律学者,还有警察[viii]、检察官和法官,都渴望做到专业和公正。新的正义概念正在出现。这些进展却又被中国法治的退步而蚕食。新疆无法无天的专制可能会蔓延到其他省份。
新疆无法无天的专制可能会蔓延到其他省份。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世界舞台上变得更加强势。然而,中国作为全球大国的合法性必须根植于对法治的尊重。为给它在新疆的行为辩解,中国承认了法治的内涵意义。合法性承载着软实力。然而,中国声称在新疆(以及最近在香港)的合法性,是假话越说越远,可能会破坏国际层面的法治和人权。
[i] Greitens, Sheena Chestnut, Myunghee Lee和Emir Yazici,《反恐和预防性镇压:中国在新疆的战略变化》。国际安全44, 期 3 (2020年): 9–47。 https://doi.org/10.1162/isec_a_00368
[ii] Sean R. Roberts,《对维吾尔人的战争:中国针对穆斯林少数民族的内部运动》,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20年9月。
[iii] 《无处可逃:中国对维吾尔人的跨国迫害》,维吾尔人权项目与阿姆中亚事务协会,2021年9月24日。https://chinese.uhrp.org/report/无处可逃:中国对维吾尔人的跨国迫害/
[iv] Saber、Daniel L. Byman 和 Israa,《中国准备好应对全球恐怖主义了吗?》布鲁金斯学会(博客),2019 年 9 月 30 日(英文)https://www.brookings.edu/research/is-china-prepared-for-global-恐怖主义
[v] 新疆自治区机关电文,《关于应对英国系列恐怖袭击事件刺激影响进一步强化全区反恐维稳工作的通知》新疆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指挥部,2017年。https://uyghurtribunal.com/wp-content/uploads/2021/11/Transcript-Document-03.pdf
[vi] 中国数字时代,《2021十大敏感词》2022 年 1 月 13 日。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674919.html
[vii] 无国界记者组织,《中国新闻业的大跃退》,2021年12月7日(英文);https://rsf.org/en/reports/unprecedented-rsf-investigation-great-leap-backwards-journalism-china;报告的中文报道《无国界记者最新报告:中国新闻业大跃退》,法国国际广播电台,2021年12月7日。https://rfi.my/7ypI
[viii] 维吾尔族法庭,"证人陈述:Wang leizhan",2021年6月7日(英文)https://uyghurtribunal.com/wp-content/uploads/2021/06/07-1000-JUN-21-UTFW-022-Wang-Leizhan-English.pdf
附录
联合国特别程序:与中国政府就新疆相关问题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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