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侵害配偶權要賠錢,卻不要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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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篇文章中,我們瞭解到被發現外遇後的情況。文章解釋了被發現外遇的心理,對於賠償金額的討論和提出建議。

  被發現外遇了,心裡很緊張,深怕被告會非常麻煩,從此變成「法院認證的小三」。但是對方要求的賠償金又高到離譜,雖然外遇確實有錯在先,但真的需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嗎?我真的知道錯了,能不能不要賠這麼多錢?對方就是要這麼多錢該怎麼辦?

  雖然大部分有外遇的人都不太想被發現,但既然都敢外遇了,就必須要有隨時被抓到的心理準備。有些人甚至是堅持不和解想告到底的,碰上獅子大開口這種,其實也只要當成無心和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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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要賠錢,但沒必要賠這麼多?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在法律上並沒有絕對標準。有的人確實要賠好幾百萬,但也有人只需要賠幾千元。差異會這麼大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雙方社會地位不同(高學歷大老闆與不識字老人)、經濟能力不同(富翁與三級貧戶)。或許這樣聽起來有點不公平,好像只專門處罰有錢人一樣。但說難聽點,有錢人之所以會外遇,不就是因為有本錢嗎?只罰有錢人那麼一丁點錢,根本不痛不癢;罰窮人一大筆錢讓其生活陷入困頓,然後去偷拐搶騙,只會引發更大的社會問題。

  所以通常對方開出的金額高到讓您覺得很離譜(賠了就要賣腎的程度),其實會建議乾脆就等著被告,法官判出來的金額絕對不會那麼瞎。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訴訟,還可能將賠償金額壓得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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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不想賠錢,明明我們是真愛,憑什麼要把錢給棄婦?

  在感情的世界裡,也許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但婚姻是有法律關係的,就算已經沒感情了,只要在還沒離婚的時候就與其他人發展關係,就是侵害配偶權。最安全的方法就是等到離婚後再交往,哪怕剛離婚一天就找新對象,也比還沒離婚就有其他男女朋友來得好。

  這其實有點涉及道德層面問題,與已婚人士在一起終究是社會大眾無法容忍的。無論背後有多少不得已的原因,都是不正確的。但如果對方要求的錢過高,或是雙方根本沒在交往還被認為是小三,會建議就乾脆讓對方提告,等司法還給自己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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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就代表承認有外遇嗎?我沒外遇但怕被告麻煩可以合解嗎?

  除了認錯以外,和解同時也代表「雙方放棄提起訴訟的權利」。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和解就是車禍案件,只是微不足道的小擦撞,當事人最通常都會說好就這麼算了,而這互不追究,便是和解的一種。也有人是因為趕時間、嫌報警麻煩,甚至是覺得對方很囉唆不想周旋,就會自掏腰包認賠,把對方給打發走。因為打官司實在太麻煩了,就算最後是自己勝訴,但光是花一堆時間請假、跑法院,也很不值得。所以就乾脆自認倒楣、認賠。

  侵害配偶權也是一樣的,就算很明白自己不是第三者,但因為這種事情被告,傳出去總歸還是對名聲不好的,所以選擇花錢和解的人還是不少。法官自然也明白這個道理,所以就算是和解失敗了,原告也不能主張說對方曾經答應過和解,所以一定有外遇,還是必須另外蒐集證據並提出。所以如果您被告侵害配偶權,而且對方願意談和解,試著了解看看對方開出的賠償金,有時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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