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
作者:Joe
難度:★★☆☆☆
近日看到網上的人討論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有些人似乎認為我們應該在日常生活實踐無罪推定原則。我不是很熟悉此原則,但覺得有些概念細節值得留意。
無罪推定是個規範,其要求大概是:若無足夠證據顯示 X 曾犯罪,便須假設 X 沒有犯罪。[1] 留意,這規範並非以求真為唯一目的。試想像一個未有足夠證據顯示 X 曾犯罪與否的情況。若是以求真為唯一目的,這情況下最恰當的做法是不判斷 X 有否犯罪,亦即是所謂的「擱置判斷」(suspend judgment)。然而,根據無罪推定,我們在此情況應當假定 X 沒有犯罪,而非擱置判斷。由此可見,無罪推定並非純粹以探求真相 ── X 到底有沒有犯罪 ── 為目標。
現時談到無罪推定,大多將之視為法律上的規範。我們大可想像三套不同的法律規範,分別要求我們在未有足夠證據顯示 X 有沒有犯罪的情況下
假定 X 有犯罪
假定 X 沒有犯罪
不作判斷
第一種是有罪推定,第二種是無罪推定,第三種是擱置判斷。有罪推定的弊病最明顯:採用有罪推定會令許多無辜的人受罰。問題是第二種和第三種何者較好。我不清楚現時的法律體制為何普遍選擇第二種 ── 可能是由於第二種更能保障人權,也可能是由於第三種會對司法體系造成過大負擔(訴訟時間、行政支出等因素)── 但可以肯定的是,偏好無罪推定的人應當認為這些因素比起純粹求真更重要。
日常生活應否實踐無罪推定?這要視情況而定。如果不是要作任何法律判決或採取任何制裁行動,而是要客觀地判斷 X 有沒有犯罪,最好的做法當然是衡量正反兩面證據的強度再判斷,這樣一來便須在雙方證據相若時擱置判斷,而不是直接假定 X 沒有犯罪。此外,若有證據顯示 X 曾犯罪,但未至於十分穩固,我們便已有理由相信 X 曾犯罪,不應該擱置判斷或堅持假定 X 無罪 ── 只是,我也須留意這只是初步證據,而非鐵證。
注腳:
[1] 或者更恰當的陳構是:先假設 X 沒有犯罪,直至有足夠證據顯示 X 曾犯罪,才可拋棄這個假設。
本文原載於紫煙亭。
Joe
坐擁崑崙,舉目皆紫霞,故為《紫煙亭》亭主。閒時下山教育下一代,或嬉笑怒罵,或正襟危坐。攀高山鑽地洞讀哲學,愈讀愈深,便寫寫文章談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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