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始終忽略「非外籍配偶」身份的新住民──以歸化國籍者就學權益為例

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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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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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政府將新住民定義為外籍配偶,同樣是歸化國籍的移民,當初申請歸化的原因不同,而日後相關權益卻有明顯的差異。合理嗎?

依現行大學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也就是說,這些特殊身份的學生,不須以國內一般學生的方式入學。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量到在國外接受教育的學生,其上課內容或所使用的語言,與國內一般學生有一定的差異。因此,給予這些學生額外的管道來申請入學,其實算是相當合理的。

而所謂的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主要是指,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或已離婚的外國人申請歸化國籍者。

  1.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2.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3. 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因此,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亦可透過類似於外國學生的入學管道,來申請入學。

這裡特別提及歸化經許可者,是因為只有單一國籍的外國籍學生,或兼具外國國籍,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的無戶籍國民,才能以外國學生身份申請入學。外國人一旦歸化取得國籍後,將無法以外國學生身份申請入學。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一、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二、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2 條)

不過事實上,非外籍配偶身份的外國人,也可以申請歸化國籍(我們通常稱為自願歸化)。大學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規定,卻莫名其妙的排除了自願歸化者。而相關規定由「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訂定。 從這點也可以看出,政府所謂的「新住民」,並不包含自願歸化者。

這種歧視性的規定,使得非外籍配偶身份的外國人,自願歸化取得國籍後,如果想要進修(如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除非想辦法取得僑生身份,只能以國內一般學生的管道入學。

雖然「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並沒有排除歸化國籍者,只要是具備華僑身份者,即可以僑生身份申請入學。而僑委會對於華僑的定義,並非以國籍,戶籍、或血統來認定。只要是僑居國外的本國人,無論是否具有華裔血統,皆可認定為「華僑」,沒有排除非華裔血統的歸化國籍者。

不過實際上,外國人歸化國籍者要取得華僑身份恐怕較為困難。畢竟依照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者,才能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

  1.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2.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3.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由於外國人申請歸化時,通常必須放棄原屬國籍,無法符合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的要件。另外,由於申請歸化國籍必須居留每年 183 日以上,且繼續五年以上,故難以符合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的要件。

因此,外國人自願歸化國籍者,除非有能力以國內一般學生的管道入學,恐怕再也沒有機會進修了。也就是說,自願歸化者,雖然也是在國外出生長大,但在台就學權益卻明顯劣於外籍生、僑生,或以外籍配偶身份歸化國籍的移民。

當然,只要尚未歸化國籍,都能夠以外國學生身份申請入學,但如果在就學期間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

而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也就是以外籍配偶身份歸化國籍者,卻不受這樣的限制。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但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者,及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

而且,如果要申請歸化國籍的話,以外籍生身份在台居留的期間,不列入連續居留五年的計算。一旦居留原因改為「就學」,將被視為連續居留期間中斷。為了進修而延後歸化國籍,顯然並不實際。

我一直都無法理解,為何政府總是將「新住民」定義為外籍配偶,而外籍配偶的權益,明顯優於其他身份的移民呢?

如果論公平性,我認為只要是本國國民,無論是否為歸化身份,應該要一視同仁。其實政府沒有義務特地針對歸化國籍者給予特別待遇。不過,政府要給予特殊管道,來讓歸化國籍者方便進修,亦無不可。畢竟考量歸化國籍者的身份,本與一般本國國民有所不同,為協助適應在台生活,以及吸引更多外國移民來台,給予特別待遇,也可以說是很合理。

然而,這個所謂「新住民」友善措施,卻由外籍配偶獨享。自願歸化的移民,無從享受「新住民」友善措施。這種歧視性的規定,讓這項新住民友善措施失去正當性,讓原先的美意,打了大折扣。

其實,如果政府真的要將本措施的受惠對象定為外籍配偶,這個法規名稱就不應該叫做「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而應該要叫做「外籍配偶就讀大學辦法」才對。

政府近年來「表面上」對外國移民友善,卻只記得照顧外籍配偶,而忘了還有其他身份的移民。我認為這種亂象的發生,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 在台灣,無論政府單位或民間,始終脫離不了移民等於外籍配偶,這樣的強烈刻板印象。

  2. 政府刻意將外籍配偶以「新住民」一詞來包裝,新住民的定義被曲解,更助長了對於移民的錯誤認知。

  3. 政府論攬才政策時,仍以永久居留為前提思考,而對於外籍配偶,卻以歸化國籍為前提思考,忽略了歸化國籍的外國專才的權益。

我們的政府,什麼時候才會公平對待不同身份的移民?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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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慶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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