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转载赚取 Likecoin,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
先上结论:答案是,No。
我把「转载者」归纳为「数字策展人」,以下都会使用这个概念。
以及,版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下面说的转载一词,都局限于「规范转载」,即获得了许可、标明了作品出处、原作者、原文地址的转载(否则就是全文抄袭了,不能说是转载了),这种转载保证了不侵犯作者版权的精神权利,所以下面所有的讨论围绕经济权利展开。
策展人与作者都有权从劳动中获得收益
首先,必须明确一件事:策展人是付出策展劳动的,策展人与作者一样,都是劳动者,从自己的劳动者获得收益是他们应有的权益。
保护作者的权益,与保护策展人的权益,两者不可偏废。如果你想要提出一个方案,来保护作者的权益,你不能对保护策展人权益的问题避而不谈。
而一个真正理想的版权制度,一定在同时回应这两者的权益,一定能兼顾两者。任何内容,都不得不经由渠道策展而被看到,而如果不被看到,内容的经济价值就无从谈起。所以,如果一个解决方案只回应其中之一,这必然不是可靠的解决方案。
当读者为一篇规范转载的作品给出赞赏时,他对此是有充分的认识的。他权衡了自己的赞赏到底赞到怎样的程度,赞赏的对象到底是谁,这些他都考虑过。
也许实际上他没有考虑,但外人不能假设自己考虑得最周到而对方没考虑,就要求对方做这做那,这是对他人理性的不尊重,也暗含着一种强权的思维:由考虑周到的理性的「我」,来规制非理性的「他」的行为。
一篇作品的策展劳动是辛苦的。这里所说的策展劳动,并不仅仅是指复制粘贴、编辑、排版、插图这些「信息劳动」。信息劳动的价值非常高,这些劳动都是合法的,策展人作为信息劳动者,有资格、有权利主张收益。
策展人并没有从读者处非法获益
那么,策展人主张的收益从何而来呢?是从读者那里得到的吗?
不是。看起来是读者消费了文章后「赞赏」,然后策展人获利。实际的过程,是读者在消费文章之前,先消费了网页,消费了在这个网页读到这篇文章的机会,策展人贡献价值的点,在于贡献了这个宝贵的机会。
一个简化的说法是:在 Matters 发文章,被点赞了就能赚钱盈利。
但这是过于简化的说法,我们必须谈事实,而不是谈印象,谈感觉,必须回到实际发生的事情上来:在 Matters,当读者点击赞赏按钮后,第二天,作品的发布者会从 Likecoin 基金会分得一笔 token 转账。
而不是作品发布者把文章明码标价,读者要购买消费。
这两个过程有本质的区别。作品发布者,可能是作者,也可能只是策展人,无论是什么身份,他们与 Matters 和 Likecoin 基金会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在合同中,基金会的承诺是,按照双方约定好的算法计算后,把 token 付给文章的发布者——这个行为算不算策展人在非法盈利?
如果还是想不清楚这个问题,那么不妨假设有一个小孩,路过不知谁家的苹果园,摘了一个苹果,带回自己家,家长表扬了他,给他的本子上按了一个小红花,而此前家长和孩子之间有个约定,集齐 5 朵小红花,可以换 10 块零用钱——孩子的行为算不算非法盈利?如果「家长」这个概念仍然在私域里,那么,换成拿回到自己的村子里,盖小红花的是全体村民呢?
在瑞典,有一条神奇的法律:一棵苹果树,即便是私人所有,只要没有种在封闭的果园里,或者就算种在不能闯入的果园,但枝头探出了外墙,那么,路过的人都有权合法地采摘这些苹果,只要别拿去卖。
跟摘苹果的孩子一样,策展人的行为根本没有构成「卖」,并不是把文章卖给了读者。策展人的 likecoin,并不直接来自文章,而来自基金会的给付。
也就是说:策展人是从基金会处得到 token 的,而不是从读者处,交易关系发生在策展人与基金会之间,与读者没有关系。读者在这一合同关系和交易关系中不具备主体地位。读者给出的赞赏记录,就好比你签的租房合同里也会有房产证号码的记录,但发放房产证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租房合同关系里不具备主体地位。
房东并没有赚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钱;同理,策展人也并没有赚读者的钱,与传统的盗版非法盈利行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策展人如何保证未从作者处非法获益?
所有的策展人都可以看成一家制片商或者图书公司,他有他自己的供应链,作品价值是他向上游采购的生产资料,网页的策展价值是他生产出的产品。
基金会「收购」点赞数,是以点赞数为标记物,为网页的策展价值提供支付,而非直接为作品价值提供支付。所以,基金会并没有帮助策展人从作者处获益,基金会与策展人的关系是独立于策展人与作者的关系的,这就好比口罩批发商与口罩生产商之间的帐,跟口罩批发商与终端消费者之间的帐,是相互独立的。
市场经济里,口罩批发商自然会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如果有免费无责的口罩货源可以拿到,这是他自己的本事。
所以,问题其实在于:保证无责。
口罩批发商需要保证自己是以合法手段拿到免费口罩货源的。
也就是说,策展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是以合法手段转载到免费文章的。
也就是本文开头指出的:规范转载。
除了署名、出处等,Creative Commons 协议中的 NC(Non-Commercial)规范了作品的非商业使用行为。如果原作品没有主张 NC 条款,那么策展人转载赚币,没有任何问题,这就相当于是口罩批发商靠自己的本事合法地拿到了免费的货源。
而如果主张了 NC 条款,策展人就无权把点赞卖给基金会,如果他这样做了,就好比是把别人捐赠的免费公益口罩拿到市场上卖,既不合法,也不道德。
但是,请注意,我说的是「无权卖点赞」——这里就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拿点赞换 Likecoin,算买卖关系吗?
策展人赚 Likecoin 是赚「钱」吗?
当作者主张了 NC,策展人再「进货」,生产出的「网页的策展价值」,就不能拿来商业变现。
前面说到过,策展人并没有把别人的文章卖给读者。那么,策展人是否把网页的策展价值「卖」给了 Likecoin 基金会?
基金会给付的根据,是有多少人盖了小红花。给付的 Likecoin 是一种 token,一种加密货币。加密货币在中国内地没有货币地位,而是一种虚拟商品,互联网法院曾有案例认可加密货币是虚拟财产;而在香港,虽然合法,也并没有货币地位。
所以,用网页换取虚拟商品,并不是买卖关系,而是物物交换,用财产换取财产。
CC 对 NC 有定义:in any manner that is 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 commercial advantage or private monetary compensation(以任何主要是为了或直接为了商业利益或私人货币补偿的方式)。这是 CC 框架下的商业使用。
于是,问题就很微妙了。
假设点赞不能换 Likecoin,那么点赞本身是不是一种虚拟积分?
以微信生态为例,「好看」能为作者带来流量,而流量是财产,所以「好看」其实是虚拟积分,用以兑换可消费的流量。
转载者凭借点赞,得到了基金会发放的 token;再依靠这些 token,在交易所得到了新台币兑换凭证;再把通过交易所的提现功能,从交易所那里得到了新台币转账。
我个人的观点是,likecoin 是货币,但这只是我个人的理解,无论有没有道理,都不是社会契约的组成部分。社会契约的观点是:likecoin 不是货币。本质上,它与点赞数没有区别,都是虚拟积分。
所以得到可以兑换新台币兑换凭证的 Likecoin,与得到可以兑换流量的点赞,都是得到了可兑换虚拟财产的虚拟积分。
请注意:到了最后一环,才出现了合法的货币,在那之前,两者得到的是虚拟物品,而这些虚拟物品都是有价值的,都可以通过物物交换的形式,逐级交换。
区别仅仅在于,在点赞换流量的例子那里,流量的终端货币化,由微信平台方进行。策展人只要是合规转载,不在转载文章里插广告,就并没有用流量换钱。而流量总是有商业价值的,这个价值变现到了平台口袋里。而在 likecoin 换新台币兑换凭证那里,这个过程由策展人操作。
综上,结论就是:
- 在任何中心化内容平台里,策展人都没有从主张 NC 的作品转载中获得商业利益;但平台却无视 NC 声明而获利。中心化平台才是真正侵犯原作版权的一方。
- 在去中心化内容平台里,策展人只要不把交易所中通过 likecoin 兑换得来的新台币兑换凭证实际换为银行账户上的新台币,他的行为就不构成对主张 NC 作品的商业使用。如果他完成了提现,那么就构成了侵犯原作版权。
- 上面两条说的,都基于原作声明了禁止商业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策展人的策展劳动基于对公益物品的「采购」行为,如果他与原作者之间没有订立附加合同,划分清楚他的策展劳动与原作的作品价值之间的边界,那么他就无权为自己的策展劳动获取「私人货币补偿」。否则,策展人都可以把通过转载得到的 likecoin 提现为法币,进行盈利,这并不侵犯原作版权。
大审查时代下的孤儿作品怎么办?
除了上述结论,还有最后一种情况:策展人尝试与原作者订立附加合同,但找不到原作者,联系不上。
这种情况在大审查、大删帖、大封号时代,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许多用户在 Matters 发布被删作品的「备份」,或为了传播被审查的内容而进行转载。
原作者声明了禁止商业使用。策展人希望与原作者取得联系,但由于原作者被封号、封口、限制言论自由乃至人身自由,而无法与策展人进行约定。
这样的策展人,希望保护自己策展劳动的利益,但却无从找到原作者,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策展劳动的利益,是否也要在合法合规的名义下被牺牲掉?
这种作品在版权实践中被称作「孤儿作品」。
譬如前段时间,本站用户@黄雪琴因言获罪,一度失去人身自由。那么,是否在她失联的那段时间里,Matters 用户就不能转载她的作品,并将由此赚得的 likecoin 提现?
答案是否定的,存在相关的处理机制,既保护原作者作品的版权,也保护特殊情况下策展人的利益。
在中国内地,前几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送审稿中已经对孤儿作品的处理提出过指导性意见:「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并提存费用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香港的相关法规我并不了解,欢迎读者指教。)
由于种种原因,《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迟迟未能通过。但这并不妨碍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共同体内部以合乎法律精神的方式,协调这类问题。
欧盟的版权法规在孤儿作品问题的探索上处在领先的地位,已经探索出多种处理方法。虽然适用范围限制在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等机构的范围,但由于中国有特殊的审查封号之国情,孤儿作品概念的所指与欧盟必然有所不同,这并不妨碍我们参考欧盟的立法精神,思考中国特色孤儿作品的解决之道。
其核心的精神包括:
- 策展人需要尽最大努力「勤奋」地寻找原作者并与之联系,确认找不到,方可行使相关权利;
- 这种「勤奋」,是自证的,即不会有人盯着你,你自己保证尽到这一义务即可;
- 确认为孤儿作品,则以许可证的形式,由相关机构予以登记备案,策展人凭借许可证行使权利;
- 发放许可证的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诸如行业协会这样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这一精神,事实上也体现在了中国的《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中。
法律缺位时,我们仍然可以依照法律精神来办事,而不是因噎废食。
所以,对 Matters,我认为比较可行的操作方式,是社区用户与站方一道,基于香港社会的自由结社精神,成立共同体内的孤儿作品版权集体管理自治组织。
转载孤儿作品的策展人,可以向该自治组织缴纳一部分的 likecoin 作为预留给原作者的保留费用,扣除这一部分之后,剩余的 Likecoin 可以由策展人私人保留并提现。中间的比例和操作细则,由共同体民主协商订立。
自治组织需要继续联系原作者,如果有一天联系到了原作者,对方要求自己的权益,则可以采取两项措施:
- 根据版权的避风港原则,平台方在原作者和自治组织的要求下,强制隐藏该孤儿作品,终止作品的继续传播(IPFS 分布式节点不受影响,因为分布式节点上的副本没有 likecoin 按钮,不从中获利,属于非商业使用的公益转载);
- 将保留费用提现支付给原作者。
这笔钱够不够作「稿费」?如果作者认为 OK,那么就没有问题。如果作者认为不够,认为这是侵权转载,那么平台方对文章下架,根据避风港原则也没有任何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这样的一套机制,证明社区尽到了对版权的保护责任,并未「放任」侵权行为。
有人也许会说:搞这么麻烦,Matters 做一个放弃 likecoin 的功能,不就解决了吗?
问题就在于,到底什么才是麻烦的?
Matters 凭什么要做这个功能?完全没有必要性,做一个毫无必要的功能,要比共同体自治更麻烦。
前面说的很清楚,Likecoin 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策展人转载文章,Matters 给你发 Likecoin,并不是让你盈利,而是用 Likecoin 这种 token,标记你策展劳动的价值。
盈利行为产生且仅仅产生在提现环节,是策展人自己的私人行为。如果你好好拿着 Likecoin 不提现,就什么事也没有,作为转载孤儿作品的策展人,不提现就可以了,就是非商业的规范转载,有什么权利要求 Matters 提供额外的功能,并为这样一个细小的场景支付高昂的开发成本呢?这是很荒唐的律人却不律己的逻辑。
再强调一遍:Likecoin 是对策展劳动价值的标记 token,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钱。你可以常识性地理解成赚币就是赚钱,但这是你自己的事情。Likecoin 并不让你赚钱,提现才让你赚钱,先律己,保证自己做一个尊重版权的人,再谈平台可以做什么。
结论
综上,策展人有责任与原作者进行约定,共同明确商业使用细则。
- 如果原作者无所谓或者未声明禁止商业使用,那么,转载赚币再换钱,毫无问题;
- 如果原作者声明禁止商业使用,策展人最多可以做到把 likecoin 转到交易所换成法币但不提现的程度,否则就构成对原作版权的侵犯;
- 如果策展人与原作者约定好,告知原作者自己的策展劳动可能从中获利,原作者也允许,那么,就不侵权;
- 如果策展人尽了最大努力,不能联系到原作者,不能与之进行约定,这个作品属于「孤儿作品」,可以通过社区集体版权管理自治组织的形式来规范转载,解决潜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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