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 | 美國墮胎權之戰:8 大 QA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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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些禁止墮胎的州,想要墮胎的女性怎麼辦?」「 美國民眾對墮胎權的看法?」「推翻墮胎權後,下一步瞄準避孕、LGBT權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Wade)」判決,反墮胎陣營贏得重大勝利。(AP)
文/走走
(原文發佈於2022年6月29日)

2022年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兩項支持墮胎權的歷史判決:「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與「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這意味著墮胎不再是美國憲法保障的權利,且各州政府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女性因任何原因進行人工流產。

這項影響重大的判決是怎麼做成的?美國女性未來的命運又會如何?

以下是世界走走整理的QA問答集,關於美國墮胎權,妳/你還想了解哪些問題,也歡迎留言或寄信至hello@sehseh.world告訴我們:

  • 聽說美國的墮胎權被推翻,發生了什麼事?
  • 墮胎在美國非法了嗎?
  • 什麼是羅訴韋德案?
  • 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的理由是什麼?
  • 誰會受到墮胎禁令影響?
  • 想要墮胎的女性該怎麼辦?
  • 美國民眾對墮胎權的看法?
  • 推翻墮胎權後,下一步瞄準避孕、LGBT權利?

Q. 聽說美國的墮胎權被推翻,發生了什麼事?

去年5月,最高法院開始審理「多布斯訴傑克遜女性健康組織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該案起於2018年,美國密西西比州通過了《胎齡法案》(Gestational Age Act),禁止懷孕滿15週後墮胎,該州僅存的墮胎診所「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因而起訴州政府,質疑該法案違憲。

此案一路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今年5月初,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針對該案所起草的主要意見書外流,引發軒然大波。

一個多月後,保守派大法官以6比3的多數優勢,壓倒自由派大法官的意見:最高法院肯認密西西比州的州法合憲,並宣布過去以憲法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1973年)和「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1992年)判例無效。

Q. 墮胎在美國非法了嗎?

看地區。羅訴韋德案被推翻,意味著「觸發法」(trigger laws)會立即生效或即將生效。

《紐約時報》引用專家說法指出,某些強烈反墮胎的州,已經先將限制墮胎的法律寫入成文法,一旦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就能立即生效。

目前,包括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肯塔基州、密蘇里州在內的6個州,已經完全禁止墮胎。

《紐約時報》估計,近期全美有將近一半的州完全禁止或嚴格限制墮胎:16個州禁止女性在孕期任何階段進行人工流產,另有5個州將合法墮胎嚴格限制在孕期15週內;這些州之中,又有至少8個州,連性侵或亂倫成孕都不允許墮胎。

在美國20個「墮胎合法州」裡,有些立法保障墮胎權,有些州則沒有明文保障、但墮胎原則上合法。這些州包括如阿拉斯加州、加州、科羅拉多州、華盛頓特區、新罕布夏州、新墨西哥州等等。

剩餘州份情勢尚未明朗,但許多保守派的州長和立法者已經蠢蠢欲動。

Q. 什麼是羅訴韋德案?該案如何保障墮胎權?

在美國,女性的墮胎權並沒有受到憲法、聯邦法律等全國性的法律保護,而是將權力下放至各州,由州法來決定。

在羅案之前,美國只有4州原則上允許墮胎、16州有條件允許墮胎;羅案判決出爐後,有多達30州的墮胎法令,因違反最高法院判決而自動失效。之後的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再度肯認了羅案保障墮胎權的決定。

1973年羅訴韋德案的判決中,墮胎權之所以得到憲法保障,是基於保護「隱私權」。

當時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憲法第14修正案既保障了「個人隱私權」,那麼隱私權的範圍也應該「足以涵蓋女性是否要生下一個小孩的決定」

1989年,「羅訴韋德案」原告麥科維(Norma McCorvey)與律師手拉手步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資料照,美聯社)

此外,當時的大法官也曾提出「三孕期標準」(trimester standard),來劃分墮胎法律的時間界線:

  • 懷孕初期(第1至12週):胚胎尚小、母體外存活率(viability)低,孕婦本人與醫生可以全權決定是否墮胎。
  • 懷孕中期(第13至28週):各州得以保護孕婦健康為目的,立法限制墮胎的醫療程序。
  • 懷孕晚期(第29週後):胎兒離開母體之外也能存活,且此階段孕婦墮胎的風險極高,因此各州得採取必要措施來保障胎兒生命權。

換言之,羅案保障了「孕期前三個月的墮胎選擇權」。

那麼,懷孕滿三個月之後呢?

羅訴韋德案及凱西案雖在實務上成功保障了墮胎權,卻沒辦法解決長期以來撕裂美國社會的最大爭論:胎兒在法律上能否被視為一個「人」?

女性的「生育自主權」和胎兒的「生命權」孰輕孰重,一直是美國墮胎權的主要戰場:反對墮胎權的擁命派(pro-life),想方設法將「胎兒生命權」往前推到懷孕初期乃至受孕那一刻,而支持墮胎權的選擇派(pro-choice),則希望法律盡可能賦予女性選擇生育與否的自由。

Q. 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的理由是什麼?

「是時候聽從憲法、將墮胎議題交還給民選代表了,」多布斯案的主要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寫道。

由大法官阿利托主筆、其他保守派大法官參與撰寫的主要意見書主張,墮胎摧毀了法律上「尚未出生的人」(unborn human-being),具有高度道德爭議,因此墮胎權不是憲法第14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而羅案對墮胎權的詮釋是「濫用司法權力」。

阿利托還進一步質疑了墮胎的必要性:美國的各級法律都已經禁止懷孕歧視、許多情況下法律會保障產假、醫療保險和政府援助也有支付懷孕相關費用,也有越來越多州份實行「庇護法」(safe haven laws),婦女幾乎沒有理由擔心送養嬰兒的問題。

主要意見書指出,羅案強加一套適用全國的限制、廢除所有州的墮胎禁令,才導致了美國社會長達半世紀的痛苦爭論。

(由左至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五位保守派大法官湯瑪斯、卡瓦諾、阿利托、巴雷特和葛薩奇。(美聯社)

Q. 誰會受到墮胎禁令影響?

目前已經或準備實施嚴格墮胎禁令的州,約有1660萬名育齡女性將受到影響。其中,有色人種和經濟弱勢的女性受害尤甚。

長期以來,美國的有色人種孕婦就醫時常常經歷種族歧視,在醫療體系中也一直被邊緣化和忽視,孕產婦的死亡率本就存在種族差距。

美國黑人因懷孕和分娩而死亡的可能性是白人的3.5倍;美國原住民在生活中經常倚賴專為原住民所設置的醫療設施,但這些設施卻不提供墮胎服務;貧窮女性則可能無法負擔旅行至墮胎合法州的成本。

數據顯示,美國的孕產婦死亡率是所有先進國家中最高的,而且還在急劇上升。學者估計,現有的州禁令,可能使美國每年額外增加7萬5000名無法墮胎的人,並導致全國與懷孕相關的死亡率提高21%

來自:@ The Lily

《衛報》引用專家說法指出,孕婦之所以尋求墮胎,很可能是因為繼續懷孕對他們而言並不安全——包括健康狀況、家庭環境和以及其身分所伴隨而來的騷擾和生活壓力等種種原因,都可能增加懷孕的死亡風險。

另外,就女性的經濟和職涯而言,雖然大法官阿利托認為「醫療保險和政府援助都有支付懷孕相關費用」、「婦女幾乎沒有理由擔心送養嬰兒的問題」,但《紐約時報》也質疑,雖然90%的受雇者可以請產假,其中卻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帶薪假」。再者,即使雇主有提供醫療保險,女性依然需要額外支付平均3000美元的費用在懷孕和生產上——這些都還只限於有收入的職業女性。

對於年輕的懷孕女性而言,無法墮胎可能導致他們的學業中斷、就業領域受限,只能從事兼職或較低薪的行業,最終這些影響都會減少女性收入並限制她們的職業抱負,強化性別不平等的現況。

總結來說,限制墮胎對於女性的身體健康、經濟生活或職業生涯,都會產生極大衝擊。

Q. 在那些禁止墮胎的州,想要墮胎的女性怎麼辦?

懷孕女性還是可以前往墮胎合法的州進行人工流產,或透過網購、遠距醫療的方式取得墮胎藥。不過,這些替代方法都有其風險和困難。

雖然還沒有任何一州立法明文禁止孕婦跨州墮胎,但美國的領土廣大,加上許多墮胎禁令嚴格的州彼此相鄰,當地女性必須長途跋涉到遙遠的墮胎合法州,對經濟弱勢者極為不利。

目前,美國有19個州禁止醫療人員使用遠距醫療來開立墮胎藥的處方簽,要求開藥者和孕婦必須同時在場。儘管如此,許多女性仍然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設法透過郵寄取得墮胎藥。

此外,早在去年9月,德州就通過《德州心跳法案》(​​Texas Heartbeat Act),不直接禁止孕婦墮胎,卻懲罰所有執行和參與墮胎的人和機構,並鼓勵所有公民舉報。這些措施,都大大增加了墮胎的成本和風險。

反對取消墮胎權的女性在抗議時高舉「我們不能倒退」的標語,上頭還有過去自行墮胎常見的「工具」—衣架、以及斑斑血跡。(美聯社)

Q. 美國民眾對墮胎權的看法?

整體而言,美國反對推翻羅訴韋德案的民眾,多過於贊成推翻者。

根據民調,有59%的民眾反對推翻羅案,女性則高達三分之二。有超過一半的民眾認為這項決定於美國是「倒退」,另有31%的民眾認為是「進步」,還有17%的民眾認為「不是進步也不是退步」。

事實上,羅案被推翻前夕,民意支持墮胎權(pro-choice)的比例才爬升至1995年以來的新高(55%),反對墮胎權(pro-life)的比例則降到1996年以來最低(39%)。

此外,認同「墮胎是道德錯誤」(38%)和認同「墮胎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非法」(13%)的比例,都來到歷史新低。

兩派意見也與黨派高度相關:高達78%的共和黨人贊成推翻羅案,獨立選民和民主黨人則分別只有38%和17%贊成。羅案被推翻後,立即準備實施墮胎禁令的也都是共和黨支持者居多的「紅州」,其立法機構由共和黨籍的民意代表所把持

Q. 推翻墮胎權後,下一步瞄準避孕、LGBT權利?

雖然此次判決只限縮在墮胎權,但大法官還點名了保障避孕、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的判例

保守派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在同意意見中寫道:「我們應該重新考慮所有最高法院依據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所做成的判例,包括格里斯沃案、勞倫斯案和奧貝格費爾案。」

1965年,格里斯沃訴康乃狄克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判決認定當時的州法禁止避孕藥是「違反婚姻隱私權」,並確立親密關係中使用避孕措施應不受政府干預。

2003年,勞倫斯訴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宣布各州政府不得禁止成年人間自願的同性性行為,同性性行為至此才正式在全美所有州份除罪化。

2015年,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主張同性結婚受到憲法保障,各州不得立法禁止。

這幾個判例和羅訴韋德案一樣,都是依據憲法第14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所做出的判決。保守派大法官認為,這些判例都是過度解釋、濫用了該法意義。

【原文:《世界走走》:美國墮胎權之戰:8大QA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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