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濫訴如何反制?遭到濫訴可要求精神賠償?
這幾年亂告人的濫訴問題屢見不鮮,有些人沒證據就隨意提告檢舉、有些明知道與事實不符還強硬提告,除了對當事人造成生活上的影響、名譽上的受損、有個萬一還可能枉受冤屈。雖然每個人都有提告的權利,但不要以為隨便亂告都不會有後果,就讓我們來看,遭到濫訴的當事人可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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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誣告怎麼辦?誣告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誣告罪必須是「故意捏造不實」,意圖讓對方受到「刑事」上的處罰,因此向法官、檢察官或警察…等報案提告。如果只是因「誤會或懷疑」而提告就不算。因此想提出誣告罪,要如何證明對方是故意憑空捏造事實,沒有誤會或合理懷疑的可能,將會是重要的關鍵。所以滿足「證明是故意捏造、刑事案件、檢警受理」這三個條件非常重要。
在刑事案件中遇到亂告人的問題,如果檢方認為嫌疑不足就會以不起訴處分,通常不會對被告造成太大的困擾,更不會有出庭的必要。
誣告罪:依據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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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誣告還能告什麼?可基於妨害名譽提告誹謗罪!
而除了誣告罪之外,對方亂告人的行為也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不限於民事或刑事的濫訴行為,且認定標準跟誣告罪不太一樣,因此就算誣告罪告不成,誹謗罪還是有機會成立,最高可處到一年徒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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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亂告如何請求賠償?可請求民事賠償!
被亂告不只讓人生氣,如果被告的事情被傳出去,甚至分享到網路上,有許多人可能會信以為真,對風評信譽造成損害。遇到這種狀況可根據民法第184條、195條針對人格權的名譽受到侵害,向對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並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比如登報或上網公告道歉。
民法第184條: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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