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閭丘露薇:如果誤殺的不是黑人而是華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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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司法不公,然後呢?這次美國華人上街,這是社會運動的一種,有一群華人要表達自己的聲音,不管這種聲音你是否認同。

(當地時間2016年2月20日,美國華人對於華裔警員梁彼得被定罪群情激憤,40多座城市集會遊行,堪稱史上最大規模在美華人遊行。)

街頭運動的目標,是要引起社會關注,因此媒體顯得非常重要。從這一點來說,這次集會遊行很是成功,Google一下,英文媒體的報道總共有285篇,美國媒體當中包括紐約時報,CNN, CBS和紐約郵報,另外還有英國的衛報。報道總體很平衡,回顧了整個案件,描述了示威者的訴求,認為司法不公,對於梁彼得的起訴和判決存在種族針對性,當然,還有死者家屬的聲音,她們也在要求司法公道。

這很重要,因為雖然對於案件媒體一直有持續報道,但算不上熱點,至少在Twitter上,遊行前相關的推文寥寥無幾,遊行之後,推文多了很多。一類是轉推新聞,分享資訊,告訴別人有這樣一場示威,華人不滿意,還有一些是分享自己的看法,不多,掃了一遍,基本有這些觀點:

1. 如果開槍的警察不負責,那誰來為死者討回公道?

2. 認為遊行者缺乏對死者的同情心,雖然遊行隊伍中有死者的照片,但當死者的家人站到他們對面抗議的時候,卻是一片噓聲。

3. 如果覺得白人警察開槍無需負責,而華人警察則要背鍋不公平,那不是應該抗議司法為何沒有判白人警察嗎?

在費城華人遊行現場,組織者發言,強調這次抗議的是司法不公,因此,作為美國公民,需要使用美國憲法賦予的權利,表達出自己的不滿。這個大前提沒有任何的問題,但是對於大前提之下的具體訴求,可以看到在美國的華人社群當中,也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走上街頭的華人們認為,為何只起訴華人少數族裔,白人卻可以逃之夭夭,這是不公,這是歧視。

而不認同的華人則認為,是要抗議司法不公,但卻是抗議沒有對所有的警察濫權一視同仁,也就是說,任何警察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一位年輕的華人,也是一個美國反對警察濫權的民間機構的成員,寫了一篇長文,講述她為何反對這場遊行。她引用了兩個事例:1975年,一個也叫彼得的年輕華人,因為在曼哈頓唐人街嘗試阻止警察毆打一個違反交通規則的15歲青少年,而遭到警察毆打。事件引發紐約歷史上的一場大規模示威,兩萬人走上街頭,大部分是亞裔,唐人街全部停業一天,門口貼上標語:「停業抗議警察濫權。」

她還舉了最近的一個例子,一個華人移民老人家,因為亂過馬路而遭到警察暴力對待,不少人在網上請願,批評警察。

她認為,作為一個華人社群,一方面為有亞裔遭受警察濫權而抗議,另一方面,卻為一個導致無辜民眾死亡的警察維權,僅僅因為他是自己族裔。如果要避免少數族裔,包括亞裔和華人,免受警察濫權的侵害,那就需要把視野放得更加寬一些,把這次事件看成是一個民眾和一個警察之間的事情,而不是把族裔身份放在裡面。也因為這樣,她和其他一些亞裔年輕人,在社交網站上推出這樣的口號:Asian 4 black lives matter,亞裔支持黑人維權。他們開網絡研討會,發表文章,呼籲亞裔加入進來,在他們看來,限制警察權力,才是最首要的,也因為這樣,任何因為警察濫權或者過失而失去的生命,不管怎樣的種族,都值得同情。

這樣的觀點,在微信群裡,引發一些討論。反對者認為,如果沒有警察執法,那治安怎麼辦?那誰來保障一個安全的環境,也因為這樣,需要為警察說話。這也就是為何有示威者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會說:「都不敢讓孩子長大去當警察了。」

我理解這種想法,因為當我在發生黑人騷亂的弗格森採訪的時候,一個中國快餐店的老闆告訴我,他覺得自己把店開在警察局旁邊是對的,儘管這樣,他還是要自備手槍,因為要防備打劫的黑人。因此,當人們在和他一街之隔的地方抗議警察殺害黑人少年的時候,他並不關心,在他看來,自己奉公守法,正是需要執法嚴厲的警察。

拿這次抗議來說,十多萬人白宮請願簽名,但是正如白宮的回復,政府不能幹預司法。其實並不是沒有其他的渠道,比如向法官請願和求情,不過遊行結束二十四小時,頁面上還是只有一萬八的簽名數量。倒是紐約布魯克林的華人政客們,開始物色人選去選檢察官,如果能夠有足夠多的選票,就好像參選州議員的那些華裔參選人。但是問題又來了,如果這些參選者表現出自己只是自己的族裔的代言人的話,那又會引發同樣的矛盾,因為現在的這位檢察官,儘管他從來沒有說過自己是為哪個族群代言,但是不是已經因為他的膚色,被不少華人視為站在非洲裔美國人一邊了嗎?那如果以後,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一個華裔身上呢?

能不能把這次遊行定義為一場社會運動,那就需要看後續會為華人社群帶來怎樣的改變。如果還是局限在一個特定的個案的維權上,而沒有帶來華人參政增加,投票率的變化,那並沒有帶來實質性的政治參與,畢竟在美國,政治參與,意味著要參與到現有的政治規則當中,然後去推動改變,這是各種力量博弈大過程。

表達訴求,走上街頭,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不管這樣的行動,到底是誰組織,如何組織,都不重要,因為這是合法行為。社會運動本身就是考驗各方的動員能力以及組織能力,不能因為不認同對方的訴求,就質疑對方的做法,而是需要思考,那自己又有怎樣的方式,去吸引更多人認同呢?在一個開放的社會,競爭相對是公平的,如果應者寥寥,很遺憾,這是一個不受人歡迎的現實,那就是自己屬於小眾,需要花更多的力氣去說服別人,去表達。因為在一個開放的社會,有些聲音確實很大,你可以抱怨別人人多勢眾,財雄勢大,但是弱小的聲音並不會因此而被扼殺,被消音,有持續努力的空間,這是一個本質性的不同。

原標題:司法不公,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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