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同性配偶居屋案 申請人去年逝世 丈夫延續平權遺志
料整理及撰文:Cindy(女同學社/G點電視義工)
文字編輯:Mo(女同學社/G點電視義工)
男同志吳翰林(Edgar)與男友海外結婚後,在香港購入一個居屋單位作為新婚居所,房委會卻稱同性配偶不屬「家庭成員」,其丈夫不能免補地價入住,吳前年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的歧視政策。案件在2021年4月19日於高等法院開審,吳卻不幸在去年等候審訊期間,因抑鬱症自殺身故。其丈夫李亦豪(Henry)為實現亡夫的平權願望,昨出庭接任申請人,但對於房委會對案件一拖再拖,他不禁慨歎:「再拖,唔知仲有幾多對好似我哋咁嘅伴侶。」
申請人需補地價至少200萬轉讓業權予丈夫
本案是繼早前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案(Nick Infinger案)勝訴後,再有司法覆核爭取同性配偶在房屋政策上的平等權利。申請人吳翰林於2018年以「綠表」購入一個居屋單位,打算與丈夫共組家庭,但房委會卻表示只有異性配偶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以免補地價加入成為住客,而同性配偶則不符合此政策規定,吳甚至不可以免補地價轉讓業權給丈夫。據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在庭上披露,如果要讓李合法入住,不考慮單位升值只計算購入價,吳也要至少多付200萬港元「地價」,對吳來說是難以承受的龐大支出,也為他帶來情緒困擾。
房委會重用舊案論點 申請人律師:欠實質數據
房委會的代表大律師指,現有的房屋政策不是歧視同性配偶,而是基於70年代有關政策出台時,鼓勵異性伴侶組織家庭、生兒育女的政策原意,而現時居屋資源非常緊拙,如果容許同性配偶以「家庭成員」身分入住,將影響已婚夫婦的輪候時間。法官在庭上亦追問:房委會是否容許業主的家庭成員,包括兄弟姊妹入住,卻不容許同性配偶入住?房委會大律師認同法官的說法,但解釋是因為男女結合的婚姻才可以生兒育女,符合港府的人口政策。
其實早在Nick Infinger案,房委會已提出「公屋資源有限」、「要保障傳統家庭生兒育女」等論點,但當時就被法官在判詞中反駁,房委會一直沒有提出實質數據,說明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會如何影響輪候時間。今次的案件也一樣,申請人一方同樣以房委會沒有證明同性配偶如何影響居屋輪候時間來反駁,並引用中大的研究,指同性伴侶和同性婚姻在香港佔比不高,難以造成房委會所言的影響。另外,申請人的大律師亦質疑如果正如房委會所言,優先已婚夫婦是為了讓他們生育下一代,那為何不生小孩的夫婦也可同住居屋,又為何年紀太大而不適合生育的夫婦也合符資格?
房委會曾申請暫緩案件 申請人不滿一拖再拖
翻查記錄,房委會去年10月曾向法庭申請暫緩本案的法律程序,以等待Nick Infinger案今年7月29日上訴後的結果,但法官當時已裁定兩案沒太大關聯,加上吳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不宜拖延,最終拒絕了房委會的申請。然房委會代表再度在庭上表明,希望等待Nick Infinger的上訴案有裁決,才繼續處理本案。對於房委會一拖再拖,李在休庭時不禁向G點電視義工表達不滿,感慨地說:「再拖,唔知仲有幾多對好似我哋咁嘅伴侶。」
法官聽取雙方全部陳詞後,將擇日頒布裁決。
原申請人另案遭政府上訴
吳生前致力爭取同性配偶平權,除了這宗案件,他亦曾司法覆核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指兩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屬於歧視和違憲,並獲判勝訴。法官在判詞中指,條例原意是要保障婚姻中的其中一方在配偶死後繼續獲得供養,但不僅異性戀夫婦有義務供養配偶,同性配偶亦有此需要,因此條例排除同性配偶並不合理。再者,剝奪同性配偶享有的遺產繼承權,不會變相保護傳統婚姻,或令更多人締結異性戀婚姻,因此政府一方的說法不合邏輯,裁定政府的差別對待屬違憲,並下令政府須修訂條例中「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的定義,讓同性配偶享有與異性戀夫婦同等的遺產繼承權。政府已就敗訴提出上訴,案件暫時仍在排期。
無法參與原申請人後事 丈夫提另一宗覆核
吳去年12月因受長年的抑鬱症困擾,在案中的居屋單位自殺身故,這宗悲劇卻促使其丈夫發起另一宗司法覆核,以爭取同性配偶處理另一半後事的權利。吳去世後,李無法以配偶身分處理吳的後事,包括李到富山公眾殮房辨認遺體時,法醫以兩人婚姻不被香港法例承認為由,要求吳母授權,他才能成為辦理人;而李到死因庭申請豁免驗屍時,書記亦指他不能成為唯一申請人,必須吳的直系親屬加入才能申請。其後李與吳母關係變差,吳母便取消李的授權,拒絕讓他繼續參與吳的後事,令他可能無法為亡夫撒灰。李於是在今年初申請司法覆核,要求修改《死因裁判官條例》等有關「伴侶」的定義,並要求法庭裁定政府法醫不容許同性配偶辨認遺體的做法,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案件同樣在排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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