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看直播也可犯的「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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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暴動」和「非法集結」要罪成,必須證明「當事人在現場和其他暴動者實質集結在一起」。「赴湯杜火」案後律政司秒速上訴,法院彷彿變成立法機關,最新指即使當事人不再現場,只需擁有「共同犯罪目的」,同屬犯罪。在家也可「暴動」⋯⋯
反送中初期,我們還有集會、遊行的權利,但在一些衝突還是有機會被定為「暴動」,由 612 的 五人暴動,71 的彈弓手追究為暴動罪。後來,即使已申請獲批的遊行,都可隨時被中止,才剛起步就被大聲公告之「遊行已取消,你們正參與非法集結⋯⋯」成千上萬人,解散也要時間吧?但當變成人治,常理都說不通,留下來的都要有被控「非法集結」的心理準備,最高刑期是 5 年,一般判數星期至 10 個月不等。
從前不容易介定為「暴動」,到後來「私了」案、「裝修」都變成暴動,1118 在理大周邊出現的都差不多變成「暴動罪」,只剩下日間在百周年公園收集物資的暫時提告「非法集結」,下一步會不會因「共同犯罪目的」都變成「暴動」?明明都不過作出人道支援,但現實告訴你,惻隱之心不是人皆有之。因為當晚的醫護都被控暴動,就是網上瘋傳被反扣雙手的相片。原來不用走到前線,當支援的物資兵、哨兵、家長等,全部在最新的「暴動」和「非法集結」的定義都成立了。不要以為當冷氣軍師就安全,你們在網上散播言論,都有機會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清算名單看來都有百萬了。
下一步會不會參與初選投票都等同於支持分裂國家?同樣犯了「國安法」?
或許我們今天已犯了明年新定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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