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張「共享經濟」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未經嚴謹的考察,但「共享經濟」(share economy)這個概念,應該是隨著Uber不斷在全世界擴張版圖、不斷得到新一輪融資、以及不斷突破公司估值,而逐漸在全世界流行起來的吧?
但我認為共享經濟一詞,只是一個打模糊仗,是企業用來迴避他們「真正想做的事情」的假概念。這些主打「共享經濟」的企業,內心真正期待的事情是「取消政府對於市場的管制與認證規範」。(歐盟法院正好在上週裁定,將Uber認定為「運輸業者」,而非科技業者。)
一、
共享經濟模式,基本上分成三個角色:供給者—平台—消費者
在規範上最核心的議題大致上是這些(特別針對原本屬於「特許性」的產業):
(還是以Uber模式為例,但暫時不討論「跨國」的問題)
1、供給者對於政府的義務:Uber 駕駛應該考取職業駕照、繳稅的主體與方式
2、平台對於政府的義務:行業別、繳稅的主體與方式、計費方式
3、平台對於供給者的義務:是「合作」還是「僱傭」,涉及工時、最低工資等勞動規範
4、平台對於消費者的義務:發生消費糾紛後的申訴管道(例如保險)
保險跟稅收的議題也很重要,但在這種「新興商業模式」上,那比較偏向技術性的問題,最核心的價值觀差異,或說阻礙(從Uber的角度),還是在於這些「共享經濟公司」能否合法的「調用閒置的資源」。
這類平台在宣傳上:
美其名是消費者得到的服務比傳統服務更好(因為評分機制,或是因為樹不夠大所以沒有枯枝、人不夠多所以沒有白痴)
美其名是能夠提高閒置資源的使用效率
美其名是透過價格浮動機制讓最需要的人得到使用服務的機會
美其名是能夠為需要錢的人們提供額外的收入機會
但說到底,其實就是回歸「完全去管制化的市場機制」:
政府不能限制誰可以提供服務
政府不能限制這個平台(市場)上的價格浮動
我並不反對這種精神,畢竟,作為一個消費者,就以在台灣搭計程車為例,這些經過政府認證的車行和司機,也不一定能夠完全保障乘客權利(例如人身安全,或是刻意繞路等等);反之,像是GPS的路線追蹤並且可以即時分享給親友、每次搭乘的乘客司機媒合紀錄、消費者評分等功能,可能比起現行計程車考照的機制,更能夠達到同樣的目的。
總之,不管是在實務、技術上,我對於舊的制度沒有這麼大的信心,但對於這些打著「創新」大旗出現的「科技公司」,行為上的確是在「衝破舊規範」,但嘴巴上卻不敢明著說要挑戰,而是用「共享經濟」這種模糊不清的概念呼攏大眾,我是非常不認同的。
二、
關於共享經濟的討論,另一個我自己挺厭倦的是,把「實體商品」和「數位商品」混為一談。
共享經濟在實務上的確更接近「線上即時租賃」。
但在租賃的對象上,實體商品和數位商品仍有著根本的差異是:實體商品在物理上具有同一時間的排他性,但數位商品沒有。
這跟什麼「所有權v.s.使用權」無關,而是即使都是「使用」,數位商品是能被多位使用者同時使用的,但實體商品不是。數位商品(數位資料01010101)在技術上本來就是沒有排他性的。
在網路上有看到一篇說法,主張將共享經濟區分成「分享物質資源」和「分享時間」兩類,後者的舉例是「在行」與「分答」 。但我認為這種舉例,也不是新事物,因為就只是顧問業、專業工作者的「線上派遣模式」,不是嗎?市場上不是賣商品,就是賣服務,賣服務,不就是在出賣自己的知識、技術跟時間嗎?
但是如果要沿著「實體v.s數位」這軸延伸討論,「數位商品的共享經濟」其實很容易就變成「線上租賃」,也就是「訂閱」了。(很多)使用者付費,然後(很多)使用者同時在線上使用一些資源,例如 Netflix。因此,前一段提到的「在行」與「分答」就不能歸類在「數位商品」了,因為還是「真人服務」,就跟剪頭髮或法律諮詢一樣。
以上是作為一個很討厭在討論事情上「打混仗」的人的想法,用自己的方式釐清「共享經濟」這個概念的根本爭議。
關於「共享經濟」還有非常非常多的面向可以延伸,例如:派遣模式常態化(必須伴隨著社會安全網的建立)、或許還能衍伸到斜槓青年的議題、買賣雙方如何被保障、平台在交易上必須擔負的責任、共享經濟是否真的提升了閒置資源的使用效率、平台並非真正實現去中心化而是成為了新一代的壟斷龍頭......就有待各路強者延伸解答了。
另外,也在知乎上看到一條回答是從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Coase)的觀點出發,寇斯認為企業的本質,是在減少市場的交易成本,所以企業才會存在。 如果隨著數位平台的發展,企業能夠減少的交易成本,低於買賣雙方直接在市場上根據價格機制進行交易的成本,這時企業就沒有存在的價值,所以生產方就傾向成為個體戶。乍看之下頗為認同這種解釋方式,不過一時之間還不知道該如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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