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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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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應該支持十八歲公民權

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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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說這個18歲公民權的下修,事實上是一種責任的下放,絕不是把權利單純的釋放到小朋友手上,這麼單純而已。有了責任,才會知道為何應該參與。

大家大多會用權利的角度來討論十八歲成年以及十八歲公民權這些議題,但我想要嘗試換一個角度思考,那就是用責任跟義務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講有權利就必有義務,因為權利跟義務是相對的,而有了義務,承擔義務的人就有責任去履行義務,義務跟責任是一體兩面的事情。

從刑法的角度是看的更清楚,十八歲以前,兒少觸犯刑法可以減免刑責,並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但是十八歲之後,我們就把他當成成熟的大人,這個小朋友在一夜之間要開始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裡就暗示了一件事情,不管是民法的行為能力,還是刑法的責任能力,他們從來都不是預設「十八歲」或「二十歲」的一定「夠成熟」。

法律的思考模式是:一個人要想辦法讓自己在「十八歲」或「二十歲」之前做好準備,讓自己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全部的責任。

十八歲公民權,從一樣的角度觀察,也是更多責任跟義務。

我們想想當公民權下放到十八歲後,我們選舉事實上是每四年一次,換句話說,一個十四、十五歲的小朋友,根本國中還沒有畢業。過去大家要到上大學,他就已經成為下一場選舉的首投族。

意思就是,雖然還沒實際取得選舉權,但在政治利益的考量上,他已經取得參與公民社會的門票,他的聲音是民意代表及各級政府首長所必須要爭取跟聆聽的,那反過來說如果他們不積極參與,那不就是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也不能夠再繼續說啊,這個社會被自己大人弄得很糟,我都不需要負責。

所以我會說這個18歲公民權的下修,事實上他是一種責任的下放,絕不是把權利單純的釋放到小朋友手上,這麼單純而已。有了責任,才會知道為何應該參與。

我們發現為什麼在台灣討論十八歲公民權的議題如此困難,多數情況是民眾對這個議題十分無感,好像跟我沒有關係,有些長輩覺得有耳無喙ê囡仔人沒有資格投票,我想這其實反映出台灣社會民主文化還不成熟,很多人把投票當成民主的全部,所以覺得小朋友不成熟就不能投票,或覺得投票權有很重要嗎(因為自己從來不覺得自己手中的票份量有多重)

但事實上公民權還包含集會結社,例如參與政黨,也包含言論自由,例如公共討論,而這一切的行動,最後會匯聚在投票這個政治行動上,這是我們目前民主政治的機制。然而多數的台灣人還看不到民主更深化的這個層面。所以十八歲公民權議題,也暴露出許多成年人公民權意識不足的問題。

我們的未成年人基本上萬事具備,但就不能投票,這其實很奇怪,也很不公平,而在未來的時代,有更多的危機是涉及世代正義的問題,讓年輕人的聲音進入政治場域,一起決策,一起負責,我想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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