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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同意|沒反抗不代表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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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我們就被教育著對於性騷擾、性暴力要「勇敢說不」,但只要不拒絕對方的請求或阻止對方的動作,就可以被視為同意嗎?
積極同意|沒反抗不代表默認

從小我們就被教育著對於性騷擾、性暴力要「勇敢說不」,但只要不拒絕對方的請求或阻止對方的動作,就可以被視為同意嗎?同意兩人單獨相處或親密的肢體接觸,就相當於同意進行性交嗎?

在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中,提到「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也就是說,當其中一方沒有積極同意進行性行為或回應性邀約前,無論衣著、身處環境或是否進行擁抱、接吻等行為,都不應被認為是性暗示或被視為同意性交的理由;即使已經同意,也可以在性行為前或性行為時反悔拒絕。

在刑法中,有關性侵害犯罪的條文中可見「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為性侵害犯罪人,然而,「違反意願」與瑞典及加拿大採取的「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的差異為何?

依據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積極同意模式」是指行為人在進行性行為之前,必須先問過他/她想要一起進行性行為之那個人的意願;得到明確的同意之後,才能與對方進行性行為[1]。「明確的同意」並非一定要以口頭或書面表示,也可以用積極的身體動作表達;若對於彼此的性行為邀約模式已經相當熟悉(如夫妻、情侶等),也可以藉由建立的默契來確定彼此意願。

它們之間的差異在於:在「違反意願模式」中,討論的是「被害人」的意願,當被害人在過程中保持沉默,無法舉證在不情願的狀態下進行性行為,則可能被判無罪;但在「積極同意模式」中,是以加害人是否取得同意為判斷依據[2]。

在遭遇性侵害或被以直接碰觸身體試探意願的當下,許多人的第一反應可能是「僵住」無法做出反應,或礙於雙方權力地位及彼此關係難以直接拒絕,然而,此時的「不反抗」並不意味著同意對方的行為,只是受限於當下處境無法明確表達自己的想法及感受。

隨著許多倡議團體推廣「積極同意」的觀念,也就是主動方有責任確認對方意願,而非被動方沒有說不就等同願意,儘管在網路上有聲音表示破壞氣氛,但這樣的情趣仍應建立在雙方的共識下,即便情侶間,也不應在不情願下進行性行為。而在性侵害事件中,「積極同意」也可以讓受害者脫離被指責「怎麼不逃、怎麼不拒絕」的處境,讓責任回歸加害者身上。


參考資料

  1. 李佳玟,2019。Only Yes Means Yes ~ 關於積極同意模式的16個Q/A。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2. 女性主義有事嗎,2018。性行為積極同意制如何實施?加拿大與瑞典做給你看。女人迷。
  3. 江鎬佑,2020。從積極抵抗、違反意願到積極同意。法律白話文運動。
  4. 廖雅君,2018。Only yes means yes:瑞典「積極同意權」立法過程。想想論壇。
  5.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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