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当前,拍还是不拍?
在南非攝影師Kevin Carter拍攝的相片“The vulture and the little girl”裡,一隻禿鷲盯著飢餓的南蘇丹小孩,幾欲上前掠視。
照片引發了國際社會的劇烈討論──Kevin Carter究竟該不該拍這張照片?儘管他解釋小孩最終無恙,但公眾對於他「何不立刻上前營救」的質疑,卻成為了揮之不去的詛咒。
他在一年後自殺。
Kevin Carter故事也許是老生常談。每每被提起,也往往是在新聞倫理課或者大眾輿論的案例裡。但對於影視記錄者(譬如紀錄片製片人)而言,它背後揭示的衝突再尋常不過:
拍不拍?怎麼拍?
雖然絕大多數影像素材不會像那張照片那樣造成極其深刻的影響,但製片人在拍攝現場,則必須要在剎那間做出snap decision.每一個個案都自有其獨特的判斷條件,但作為拍攝者,我不妨分享一下我在這半秒鐘必須要問自己的問題──我必須保護被拍攝的對象,也必須保護我自己。
1.我有沒有拍攝當前影像/人物的許可?
在法律比較完備的地區如美國,受訪者和被拍攝者(主要人物)一般需要簽署video release form.這是紀錄片拍攝者給自己的法律保護──我就有朋友,紀錄片已剪輯完了,但受訪者在看了demo後突然反悔,最後不得不大改。我自己也曾試過,忘記相關表格以至於成片拖了足兩個月才出街。
地點上,私家領域需要拿許可,公共場所拍攝新聞片段則可豁免。但美國挺無奈的是,機場被算作私人領域,因為是for profit營利設施。我當時替華盛頓郵報拍攝難民回美國,頂著任務,必須和機場保安鬥智鬥勇。只要你做得不過分,他們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所以可見,標準是有浮動的。媒體機構的法律團隊所要求的,只是盡可能降低你拍攝帶來的法律風險。
2.我有沒有干涉/影響到被拍攝者的行動?
不是所有人都能對著鏡頭神態自若的。有人一面對鏡頭,走起路來就同手同腳。有人很有鏡頭感,被拍攝時動輒回頭擺個pose(太討厭了!). 而有些涉及公眾利益的關鍵時刻,被拍攝者和拍攝者的互動,本身也就是故事的一部分(比如Anthony Weiner的紀錄片《Weiner》)。
在拍攝非受訪的生活畫面時,拍攝者必須blend in,卻又必須把握好千百個相關環節。而什麼時候干涉受訪對象,怎麼干涉,就變得尤為重要。譬如我為BuzzFeed製作的跳繩紀錄片裡,孩子們的互動一定要自然發生,但我自己也確有央求教練多讓孩子們訓練十分鐘,讓我能有多個機位的訓練片段(不這樣的話,進度趕不上,下週又要專程花一整天感到拍攝場地為20秒鐘的素材。而該要求本身沒有改變故事以及孩子們的互動)。
3.我的拍攝有沒有對受訪者造成傷害?
在為同志平權組織Outright Action International 拍攝聯合國宣傳片時,我出席他們的大會,取得了很多影像。但在初剪完畢後,有三分之一的影像被Outright否定。因為許多受訪者在祖國還不能曝光,出現在影響裡會對他們造成直接的人身威脅。
當然就不能用了(仍有大把替代資源)。但反過來,在拍攝第一部紀錄片時,我用了一個同志酒吧的內部影像。酒吧老闆(也是我朋友)曾告訴我不要用──我當時年輕氣盛,又鑒於實在沒有可替代的資料,也就用了。他看了成片,苦笑一下,告訴我把酒吧客人的臉都打馬賽克就好。現在想來,自己真是運氣好,朋友也寬容,沒把我告得傾家蕩產。
但話說回來,如果讓我再做一次,我還會不會用這些素材?
我可能會換一家不認識的同志酒吧來拍吧──因為拍與gay bar相關的同志議題,沒有gay bar內部,根本不成故事啊。
以上只是三個拍攝中的問題──在考慮光線、鏡頭、故事、現場環境的千千萬萬個factor時,拍什麼,拍不拍,怎麼拍,只能用極短的時間迅速解決。Matters裡高人輩出,我拋磚引玉,也想聽聽大家是怎麼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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