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苏格拉底驳斥玻勒马霍斯正义观的反思

山姆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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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正义?对于这样一个常被提起的概念,今天的人们仍难以肯定的给其下定义。这一问题早在公元前四世纪的古希腊就为人们所探讨,那时不同的人所给出的不同的定义是深刻的,甚至生活于两千多年后的今天的我们,也会有感于某一派观点,深觉英雄所见略同。

起因

“何为正义”是贯穿《理想国》的一大主题。理想国的故事开始于苏格拉底与老人克法洛斯的对话。当时正值女神祭典,苏格拉底与朋友格劳孔在比雷埃夫港观赏节庆表演。待兴致消退,他们决定返回雅典城时,被克法洛斯的儿子玻勒马霍斯挽留,并邀请去家里做客。苏格拉底和克法洛斯早已相识,两人见面,相互寒暄。苏表示自己喜欢与年长之人聊天,故意诱使克多说些话。

一开始,克谈论年长的好处,认为年龄的增长使他愈发心平气和,苏委婉地反驳说克能忍受年老恐怕更多是依靠他的财富,话题随即被引到钱财上。讨论了一番后,苏忽然提问:你认为拥有财富最大的好处是什么?克表示钱财最大的好处在于能使人问心无愧。有了钱财便有了待人处事的底气,因此通情达理的好人可以不必欺骗、说谎,也不会亏欠神的祭品或人的债务,在面临死亡时便不会不安或恐惧了。克还特地引用了一句诗人品达的诗句,认为钱财让人活得正义而虔诚。

苏格拉底说克的回答十分精彩,但也发出了质疑:拿了别人的东西原样归还,就是所谓正义吗?

于是,关于正义的讨论开始了。

玻勒马霍斯的正义观:利友害敌

苏格拉底先说明自己质疑的理由:如果从朋友那借来武器,后来朋友发疯了,在这时把武器还给他似乎是不正义的。克表示同意,但随即提出自己要出发处理献祭的事情,便把话题交给了一旁插话的他的儿子,玻勒马霍斯。

玻勒马霍斯紧接其父之观点,坚持正义就是欠债还债,并表示这是诗人西蒙尼德的说法,不应随意质疑这样的睿智之人,但他又无法否认苏格拉底的说法有道理。玻于是如此解读西蒙尼德的观点:欠债还钱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对朋友友好而不伤害他们。朋友发疯时归还武器是在伤害朋友,因此不能算是正义。玻由此得出结论:正义是把善给予朋友,把恶给予敌人。


正义与偷窃

针对这一观点,苏格拉底首先提问,正义的人什么时候最可能利友害敌地行动?玻回答在征战和结盟时。苏格拉底随即举例说明并提问:不生病时医生是没有用处的;不航海时船长是没有用处的;那不打仗、不结盟时,正义就没用了吗?当然不是,玻说正义在平时也有用,用于制定契约,用在一种合伙关系上。具体来说,就是金钱关系中的“如何保存金钱”,正义的人能帮助很好的保管金钱。苏回应道,当我们在保管钱的时候,钱本身是不发挥作用的,钱只有在被花出去的时候才是有用的,而此时正义却不发挥其作用了。玻表示同意。那么保管其他任何东西的时候呢?当修枝刀、盾和竖琴被保管时,正义才发挥作用;当它们被真正使用时,花匠、战士和琴师的技艺就比正义更有用。由此,苏格拉底说:“如果正义只对无用的东西是有用的,那正义也没什么大不了了。”玻只好同意。

既然在这一点上正义是“没什么大不了”的,苏便要从另一角度去讨论。刚才玻说正义的人能很好的保管金钱,苏格拉底从这一点出发,表示,善于防守的人一定善于进攻;善于预防疾病的人也一定善于造成防疫破口;那么善于保管钱的人,自然善于偷钱,由此得出“正义竟和偷窃成了同类,只要这种偷窃是为了以善报友,以恶报敌”。

玻听到这里表示自己已经晕了,虽然对苏格拉底的诘问中提出的观点,他都表示赞同,但得出的结论却是自己不曾想的,也是从直觉上来说不符合正义的概念的。苏格拉底究竟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到此为止,我们分析一下苏格拉底的论证过程。如果以三段论的形式进行总结,可以很容易地找到最后关于正义和偷窃的关系论证中的小前提和结论,但对大前提的说明似乎是模糊的。我们可以先列举出小前提和结论:

小前提:善于保管钱的人,自然善于偷钱。

结论:正义和偷窃成了同类,正义的人是小偷。

这里提到的“善于保管钱的人”就是“正义的人”,玻勒马霍斯之前已澄清了这一点。仅看小前提和结论,难免会发问:善于偷钱不一定意味着有偷钱的意图,即使认定了正义的人就是善于偷钱的人,那凭什么说他一定希望,并且一定会成为小偷呢?这是一条很重要的线索,其中的答案便指向了三段论的大前提:正义的人必然想用正义谋利,因为正义就是为了谋利。其实当苏格拉底提出“若只对无用的东西有用,正义便没什么大不了”之时,就已暗含了“正义应该是有用的、有利可图的”的意思,甚至在最开始,苏有意诱导提问道“不打仗时正义就没用了吗”,就已经把整个讨论中的正义的概念定义成了一种“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一种技艺”,而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某种美德或公平本身。玻勒马霍斯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抑或他也默认了这一前提,所以自然会思考:正义的人有什么用呢?结果得出答案:正义的人对保管钱财有用。

得出了大前提,我们便可以对这个三段论有完整的理解了:既然正义的最终目的是谋利,而正义又是一种精通管理钱财的技艺,那么正义的人便一定是善于钻契约的空子的小偷。

但有了这一前提撑腰,苏格拉底的论证就无懈可击了吗?并不是,相反,以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玻勒马霍斯因为苏的论证而晕头转向恰恰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苏格拉底对一些概念的定义是模糊的,甚至有偷换概念的嫌疑。

首先,即使在当时讨论的语境下,正义就是一种谋利的手段,也应说清楚谋利的对象,即替谁谋利。当玻一开始提到“制订契约”、“合伙关系”时,明显是说明正义包含“诚信”的属性(这也符合玻所继承的克法洛斯对于正义的观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正义的人不会违反契约,不会因觊觎财富而放弃诚信,这才因此能说是“善于保管钱财的人”。那么这里提到的正义的人,是在维护他人,他的朋友、雇主或契约关系者的利益。苏格拉底却说,由于正义的人精通这些规则,知道如何遵守契约,便也知道如何钻法律的空子,那么是为了让自己“正义的本领”“有用”起来,他就必然会这么做。这里提到的正义的人,则更像是在为自己谋私利。

当然,毕竟苏在最后说明了他得出的结论是“为了利友害敌,正义和偷窃成了同类”,那么这便好像又可以解读为:如果正义的人是替朋友保管钱财,那么应该促进他朋友的利益;如果是替敌人,则应用“正义的技艺”伤害之。但在此种解释的语境下,苏并没有对玻的观点做出什么推进,只是在重复玻最初的观点罢了。玻若坚定地认为正义就是“利友害敌”,就应该清楚,为了贯彻自己对正义的信念,偷窃理所当然可以被用以伤害敌人。从这个角度理解,苏格拉底到目前为止的论证也许只是为了让玻看清这一点,以便接下来的深入论述。

另外,苏格拉底之前得出的“正义若只对无用的东西有用,便没什么大不了了”的观点,是否过于草率呢?正如苏格拉底所说,事物处于不被使用状态时,可以被看作是无用的,但能否就此得出“保存事物,使其处于不被使用状态”这一行为是无用的呢?毕竟把钱财完好地保存下来,也是在未雨绸缪,也是为了今后能更好地发挥这些尚未被使用的钱财的作用呀。如此看来,正义,作为保存钱财的技艺,似乎还是很有用的。因此,苏格拉底接下来的论证便不是那么必要的了,毕竟正义的用处已经在“保存事物”方面得以实现了。

现在,对苏格拉底到此为止的论证的分析便大致完成了。让我们来看看接下来的发展。


好人与坏人

此时的玻勒马霍斯并没有完全被苏格拉底说服,他表示自己即使已经听糊涂了,但仍坚持西蒙尼德的观点,认为正义就是利友害敌。苏格拉底又换了角度,要求玻对“朋友”和“敌人”加以定义。朋友并不一定都是好人,而敌人也不一定都是坏人,那么正义便很可能会利于坏人而伤害好人,这是不符合直觉的。玻在苏格拉底的引导下对朋友和敌人做出如下定义:只有被认为的且真正的良善的人才是朋友,看起来良善但并不真正良善的人,只是看起来是朋友,并不算朋友,敌人亦是如此。

玻的回答实际上是把好人与朋友、坏人与敌人等同了起来。苏格拉底通过对玻的诘问,自然地引出下一个更深刻的问题。


正义与伤害他人

让一个正义的人伤害别人,这样做正确吗?玻认为这当然可以是正确的,只要那个人是敌人,也就是真正的坏人。

苏接下来先后用了两组类比来进行反驳:马受到伤害,就会变坏,这是对马的优点来说的。同理,狗受到伤害,从狗的优点上来说,就会变坏,人亦如此。而正义属于人的优点或美德,所以人若受伤,就会变得不正义。骑士不能用骑术来让人不会骑马,音乐家无法用音乐使人不懂音乐,同理,正义的人不能用正义把人变得不正义,也就是说,好人不能用他的美德让人变坏。

玻对此表示同意,苏于是进行进一步说明:好人的功能不是伤害,伤害是与好人相反的人的功能,而好人就是正义的人,因此,任何伤害人的行为都不能说是正义的。玻勒马霍斯终于被引到了自己观点的反面。

至此,苏格拉底已基本完成了对玻勒马霍斯利友害敌的正义观的驳斥。但同样的,他的论证,特别是其中的类比,以现在的眼光来说是难以理解的,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从第一组类比中,能发现明显的逻辑不通顺之处,似乎有错误类比的嫌疑。不禁发问,在“马的优点”和“人的优点”中分别被提到的“优点”的含义是一致的吗(翻译参考叶海烟译本)?如何理解?我们首先来考察马的具体的优点,“能载人”姑且可算作马的一项优点。马如果受了伤,它的载人的优点便因此变坏,即马受伤时不如不受伤时能载人。这符合苏格拉底所说的“马受到伤害,对马的优点来说是变坏了”。那么通过对这一具体优点的考察,我们便可以知道这里所提到的“优点”更类似于一种用处、谋利的手段。因此,若要类比成立,“人的优点”应被理解为“人的用处”。而苏又说正义属于人的优点,那此正义便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美德了。这样的定义是不是很熟悉?它实际上就是对上文大前提的定义的沿用。那么根据上文,苏格拉底所认为的“人受伤时不如不受伤时能以正义谋利”,即“人若受伤,就会变得不正义”便解释得通了。

然而接下来的类比则更显诡异。我们已对“变得不正义”这一说法进行了分析,并了解到“变得不正义”的一个条件是“受伤”。而玻勒马霍斯认为正义包含“伤害”的概念,所以按照他的意思,正义当然能够让人变得不正义。但苏格拉底却试图用骑士和音乐家做类比以对其反驳,这合逻辑吗?这其中让人觉得别扭的地方在哪呢?

我们以骑士的类比为例。毫无疑问,在苏格拉底的定义中,“骑术”和“正义”是可以类比的,它们都是一项技艺,并且都可以施加在某个对象上,这种“施加”是一种“使人变得擅长这项技艺”的过程,类似“传授”。骑术能让人变得会骑马,相对应的,正义能让人变得通晓如何以正义谋利。到此为止的论证似乎是没问题的,但实际上,仍存在着容易被忽视的反例。也就是说,是否有一种技艺能让其施加的对象反而变得不擅长这项技艺呢?再结合前一组类比的结论,“伤害”能让人变得不擅长某一项技艺,所以问题可以转化为:是否有一种技艺能伤害其施加的对象。这样的技艺存在吗?当然存在,比如杀手杀人的技艺。

苏与玻的矛盾便在于此,玻认为“技艺”和“伤害”这两个概念是可以并存的,如果伤害人的技艺确实存在,那正义便可以以这种形式作为技艺而存在,也就是说,要求正义伤害他人是可能的。苏格拉底驳斥的正是此观点。但他的类比论证却缺少说服力,仅用了骑士和音乐家的例子就否定了伤害人的技艺的存在。那为什么玻勒马霍斯没有发现这其中的漏洞呢?因为苏格拉底混淆了技艺“施加的对象”的概念。对象可以是“技艺传授的对象”,通常是人;也可以是“技艺作用的对象”,这就不一定是人了,例如骑士施展骑术的对象是马。而杀人技艺,作为反例,它的传授对象和作用对象都是人。杀手老师可以向学生传授技艺,让学生变得善于杀人;杀手同样也能通过伤害别人而让别人变得不善于杀人。这样苏格拉底的论证便崩塌了,正义从而是可以用来伤害别人的。


后续与感想

真是如此吗?我们在分析“优点”的概念时,认为它类似于“技艺”。杀人当然可以算作一种技艺,但难道要把杀人技艺称作是“人的优点”吗?回顾之前的分析,起先正义被定义为一种手段,但利友害敌从直觉上来说多少还包含着善的成分。可经过苏格拉底的追问,正义先是和偷窃联系了起来,后来为了揭露苏格拉底逻辑上的漏洞,正义竟又与杀人相提并论,一再偏离其作为美德的定义。这样的辩论是否还有意义呢?我们难道真的相信我们所辩护的?

玻勒马霍斯被苏格拉底说服后,另一位重要人物,色拉叙马霍斯便怒气冲冲地登场了。他对苏格拉底论述中的“小伎俩”极为不满,要求与其辩论。色拉叙既坚决捍卫和贯彻玻一派的正义观,又表示要用绝对严密的逻辑让苏败得心服口服。

正是在读到了此处,我才猛然醒悟过来。《理想国》讲述的并不只是关于对话和思辨的故事,一如它的译名,是讲述一群人努力超脱现实、追求完满,用理想中的真和善来指导生活的故事。色拉叙大批苏格拉底,因为他只看到眼前的现实世界是如何被力量支配的:强者规定正义、善雄辩者赢得辩论、谨慎精明者收获利誉。所以他眼中的苏格拉底和其他诡辩家也没什么差别,既然自己的利益在于支持正义是一种手段,那为什么要替作为美德的正义辩护?既然为不正义辩护是如此容易,又为什么费那么大劲宣扬坚持正义?

所以色拉叙也一定无法理解之后格劳孔和阿德曼托斯的说辞。凭借他们的聪慧,完全可以说明不要坚持正义才是正确的,但他们却不为这点口才而沾沾自喜,反而期望苏格拉底给自己以最深刻的反驳。再如一以贯其道的孔子、喊出舍生取义的孟子,对于当今社会的色拉叙马霍斯们来说,是否也隐去了那属于彼岸的光辉了呢?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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