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從眾又理盲的捷運現象
首先我要敘明,對於博愛座的廢除與否,在看過不同論辯的文章之後,我個人認為問題不是出在博愛座的設立,而是使用上的積非成是且疏於宣導,並且也不是改個名字就能解決,講幹話時可以說廢除就好,但這件事情不是捷運局、地方政府可以決定,於法也沒有辦法輕易廢除,因其設立確實有其必要,所以我認為改革或調整作法比廢除更符合實際需求。
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內可看到原先的規範,為了讓大眾運輸工具可以方便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先匡定對象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辦法是設定優先乘坐之博愛座、比例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要靠近出入口等規定,看起來用意是合理的,只是欠缺考慮到即便不是身心障礙或老弱婦孺,也有座位的需求性。
第53條原條文:...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由這個會期所提的相關修正案來看,何欣純委員已經於三月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53條增加了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的條件,目前已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審查,可以看到博愛座的字樣依舊存在,但增加了有實際需求者之條件,就一般民眾如我看來,誰是需求者?這還比老弱婦孺、孕婦難以認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總說明
將優先乘坐博愛座對象之老弱婦孺修正為其他實際需要者。另參酌建築法相關規定,增列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使用人亦有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義務,並配合修正罰責規定。(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
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正為...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我們可以看見,北捷早已將宣導電扶梯「右側站立、左側通行」改為「緊握扶手、站穩踏階」,但民眾顯然改不過來,社會風俗習慣一旦養成,即便沒有法則、罰則也有其約定成俗的道德規範,這樣的氛圍會讓「不一樣」的人有心理壓力,進而從眾保全自己;我們可以看見帶著孩子、大件行李、體型較大的使用者必須緊靠一側,只要稍佔用了左側的位置,就會被後來居上的人強勢借過,我都很懷疑為什麼這些人想要走樓梯的話為什麼不走不會動的樓梯?而是要擠入移動中的電扶梯增加危險性,從自由時報2019年報導的數據來看,在電扶梯上行走是導致受傷的前五名,應加強勸導的應該是不要在電扶梯上行走,而不是模糊的緊握扶手站穩踏階。
另外我還想講一個現象,由於大家默守電扶梯靠右站立的潛規則,導致尖峰時間要上電扶梯時出現「排隊現象」,離電扶梯遠一點的車廂出來的話,你要走到盡頭搭電扶梯就像是玩貪食蛇一樣拼命追尾巴,明明兩側都可以站立的話疏散會更快,想爬樓梯的可以爬樓梯,左側通行根本是「不符合實際需求」的做法。
北捷統計,2016至2019年4年來,每年約有200人在捷運電扶梯受傷,導致受傷的前五大原因分別是「在電扶梯上行走」、「未站穩踏階」、「受到他人影響受傷」、「靠扶梯內側板」、「自身未留意」。每年因在電扶梯上行走而受傷者約有50人,2016年有45人、2017年50人,2018年52人,今年1至9月底也有39人受傷。因未站穩踏階受傷者,2016年有61人、2017年有41人,2018年有47人,今年1至9月底也有34人。
同樣的情況也可以在博愛座事件上看出端倪,這樣的從眾壓力,讓即使身體不舒服、下班很累、外觀看不出有需求的乘客「不敢坐下」,客滿的車廂裡面常常空著兩張深藍色的椅子,當我一屁股坐下時,周遭的眼神有羨慕、有嫌惡、有不解,對我來說,有位置就坐,有需求就讓座,這相當合理。
我見過有年長者叫人起來讓座,但對方是孕婦,而有次我想讓座給孕婦,對方卻只是小腹突出了點,當下真的尷尬死,我朋友貼著好孕貼,常常等不到人讓座,也有硬朗的年長者堅持不坐,還有小朋友哭求要傍著父母站著也不坐,一堆人在讓與不讓之間傷神,把自己的需求講出來有那麼困難嗎?我想是有的,而且壓力很大,那些投射的目光,還不如站到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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