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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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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城市權利連結繼續前行

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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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初到日本別府開國際學術會議,會議的主題是「本地在全球世界的再生」。我跟一些日本、台灣與日本的朋友組成了論文討論小組,談「東亞的行動主義」。小組成員大多有行動者的背景,談的也大多是跟參與社會行動與運動有關的切身感受與反思,這跟會議中其他大談全球年代的經濟發展、如何促進地方旅遊業等「主流」建制議題形成了強烈的對比。

屢戰屢敗的行動主義

然而,在全球的脈絡中,過去二、三十年卻堪稱「行動主義」(Activism)的黃金時代。隨着全球化的猛虎烈焰,世界各地各式的「行動主義」可謂此起彼落,遍地開花,由佔領華爾街、阿拉伯之春、法國黃背心運動到各式佔屋運動,不一而足。但正如學者尼克·斯尼瑟克(Nick Srnicek)和阿列克斯·威廉姆斯(Alex Williams)在其合著《創發未來﹕後資本主義與沒有工作的世界》(Inventing the Future: Postcapitalism and a World Without Work)中所尖銳地指出,不少行動主義者深受拉丁美洲國家反全球化運動的「橫向主義」(Horizontalism)影響,反對由上而下的層級權力關係,強調平等參與和決策的直接民主,代價卻是無法建立長久的政治組織結構,以維持新類型的社會關係。其次,跟傳統革命以遙遠的烏托邦為目標不同,行動主義者認為新世界當下便可實現,他們在運動現場便可以活出理想世界,無需等待,因此他們多採取野貓式的「直接行動」(Direct Action)的形式,而非大型集體行動,代價卻是行動碎片化,很少能帶夠來真正的長久改變。

但看似互不相干的不同運動真的是一盤散砂,無法形成任何政治連線,推動足以改變社會現狀的大型集體行動嗎?回到香港的脈絡,我發現香港過去二、三十年以來的多場社會運動,由利東街、天星皇后、反高鐵、馬寶寶到新界東北,運動焦點看似不同,相關的持份者也千差萬別,卻隱然指向一個共同的關懷﹕城市權利(The Right to the City)。

集體創造城市的權利

「城市權利」這個概念由法國哲學家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於1968年所首度提出,近年經美國批判地理學家哈維(David Harvey)發揚光大,已經漸漸由一個哲學概念演變成一場社會運動。簡言之,城市權利是一種集體權利。哈維解釋,城市權利遠遠超出獲得社會資源的個人或群體權利不同,它是城市住民按自己期望與意願改變與改造城市的權利。他指出,由於改變城市無可避免地依賴城市化過程中集體力的耕耘,城市權利是一種集體權利,而非個人權利。跟時下以個人與財產的權利觀念不同,哈維強調城市生活乃城市住民所集體創造的共享資源(Commons),而城市權利則是城市權利創造城市環境與生活的集體權利。

來一場城市權利運動

事實上,正如社會學學者谷淑美所指出,早在上一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香港的社工、規劃、文化與藝術界已出現了「社區文化論述」轉向。事緣八十年代,政府推出了「都會計劃」,作為都市發展的長遠方向,目的是在市區的核心地帶發展中心商業區,打造國際城市的形像。1988年,土地發展公司成立,負責執行整個都會計劃。隨着土發公司成立,社工漸漸介入市區私樓重建的議題。他們愈來愈強調社區網絡對於弱勢社群的重要性,提出原區安置的訴求。相應地,踏入九十年代,規劃界的論述亦開始提出都市設計、文化保存、社區設計、參與式設計等新議題,將社區文化和社區參與等概念注入有關都市計劃的討論中。這也解釋了2000年後出現的利東街運動、保護菜園村運動等「新社區運動」為甚麼改以社區為焦頭,跟六、七十年代的民居運動不一樣,把焦點由安置與賠償的問題轉化為對原來生活空間的重視,強調保育庶民生活網絡與地方感。

現在回頭看,踏入2000年,隨着市局重建局的成立(以替代原有的土地發展公司),都市重建加速,由九七前的富庶生活走過來的城市住民開始切身感受到,他們習以為常的生活肌理逐漸被都市化的過程所無情蠶食。城市住民不單住所被拆遷,他們所經年累月地創造的生活空間與社區網絡更被資本機器夷为平地,平地再起利潤更高的新式住宅、商業大廈,甚至地標建築。反過來說,2000年以來的多場城市運動可算是城市住民捍衛城市權利的絶地反擊,他們爭取的不單是安置與賠償,而是生活空間與社區網絡的保留。換言之,他們所茲茲而求的,是一種按自己期望與意願改變與改造城市的集體權利,即城市權利。

有說2014年雨傘運動之後,社會撕裂,公民社會低迷,已經很難組織任何大型集體行動。但香港的公民社會真的早已失去了足以讓大家重新聯合起來的共同綱領嗎?除了「我要真普選」,「城市權利」會否成為另一個近在眼前的可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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