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不勞而獲的可能性探討
簡介:本文算是在推廣哈柏格稅的文章。
資本主義體制下,部分問題的起源在於貧富差距導致的不平等現象,而導致貧富差距的原因之一,即是存在不勞而獲的現象。
其中一種不勞而獲的模式在於對生產資料的占有(私有化),例如土地與工廠,如果缺乏生產資料,就無法進行有效率的生產或是根本無法進行生產,因此勞動團體只能租賃生產資料來進行生產行為,並將勞動成果以租金的的型式分配給生產資料的佔有者,而占有生產資料者,則因此不必再投入勞動.時間與精力即可有收益,所以被稱之為不勞而獲。
同時由於因為不必勞動就有收益,導致生產資料出租後即有增值能力,藉此可以進行更多生產資料的占有並增加收益,最終收益導致呈等比級數成長,而占有者達到壟斷或聯合壟斷後,非占有者就失去了生產機會的分配權與薪資議價權。
當然這些生產資料的創造或開發,仍然是依靠勞動才得以進行,同時這些行為具有風險性,當制度上沒有UBI時,窮人可能需要冒著自己會餓死的風險才得以進行,而富裕者也可能需要消耗財產雇用他人才得以進行,因此即使生產資料的創造或開發,當時的勞動者就算並不必然是生產資料的佔有者,佔有者也至少承擔了勞動者的原本應背負的風險,就這觀點而言,說全部的生產資料的占有是不勞而獲,可能並不正確。
而部分觀點認為生產資料的價值,並不完全只依靠個人或團體的開發與創造,例如:土地的價值能依靠開發增長的只有自然生產力,社會價值則依靠社會連結才得以產生,而工廠的產品價值,也是依靠市場機制才得以決定,市場存在互補品時會導致增值,反之則下降,因此生產資料的價值如果完全依靠私有化來分配,等同部分公共財富被轉為私人財產,這在部分觀點下並不合理。
同時另一種模式的不勞而獲,則是財產繼承與贈與,這兩種型式收益,受益者本身並不承擔風險,也不提供勞動。因此完全視為不勞而獲,當中特別是生產資料的占有權利繼承,將導致階級複製,其收益的占有並不來自於自身的勞動或是風險承擔。
本文找出4種方案,期望能減少這些形式的不勞而獲。
假設方案1:設法制限制繼承門檻,其餘部分拍賣後歸於公有制。
我們可以建立一個繼承門檻,基於父母期望財產能做為子女的生存保障,那麼可以依照最低基本收入的算式,推算100年,假設當時最低基本收入的計算額度,為每月1萬元,那麼當年一次性繼承的上限則為1200萬。
由繼承人選擇是要一次性繼承當時的推算值,或是由政府逐年或逐月提撥最低基本收入,直到遺產總值上限,或是累計達到100年,前者的好處是繼承者的自認投資能力優秀,能夠依靠投資進行增值自行達成生存保障與在通膨之上的增值,後者則是由政府保證就算發生了通膨,也能延長至相應生存保障時間。
遺產可以則經由拍賣的型式賣出,盡可能交與心中有最大價值者,當然原繼承者也可運用自身資產參與拍賣,買下遺物,如真的在心中有其相印的價值,那與應該承擔相應的風險,如原繼承者有需要也可以依靠遺物進行貸款,由於遺物本身是由拍賣進行訂價,因此做為擔保品是有相印的價值保證的。
贈與也可以做相關限制,收取贈與稅與年度贈與的額度上限,例如設定一個累進額度,-6最高額度可達贈與價值50%的贈與稅。當然這可能做為規避遺產繼承的管道,不過如果能達50%也已經比現行制度好很多了,其次藉由贈與替代繼承繼承本身也有風險,過去常見的受贈者不願負擔扶養義務即是一點,不過如今民法已有贈與契約上的負擔義務,只要有契約協定的項目,就有義務負擔,否則可以回收贈與,而扶養義務可以納入其中,但贈與者思慮不周之處即是本身負擔的風險,有賴於受贈者的道德觀。
如此一來,在遺產繼承與贈與就有其極限,如果受贈者或受繼者的資本累積能力未達贈與者能力的一半,則中間的差值收歸國有。
不過這提案當中有以下的兩個問題
●贈與時的價值如何鑑定?
特別是有些依賴文化價值而非實用價值的產物,像是鑽石,賣價與回收價格之間存在相當的落差,而每個鑽石的依照其特殊性,也導致其價值是獨一無二的,而不是按比例放大縮小時,鑽石本身的價值就可以對等的放大或縮小。
●占有生產資料導致的自我增值能力是否高於贈與稅?
由於一旦占有生產資料,即不必經由勞動或時間投入,即可有收益,如過收益最終能在有限時間內產生超過贈與稅的收益時,那就只是減緩貧富差距的擴大速度,但是無法縮小貧富差距。
因此針對繼承與贈與著手有其合理性,然而實行上有些困難之處,且需要其他配合方案。
假設方案2:收地價稅與增值稅以回饋社會
基於其中的複雜性,實在難以有效計算在私有化下,應回饋於社會的部分,僅能收取有限地價稅作為回饋社會,如果單由公權力判斷,很容易演變成官商勾結的裙帶資本主義,極端狀況甚至會讓地主階級大量占據了代議民主制度中的代議士身分,進而形成地主統治階級,除非我們放棄部分私有化的權利,運用公開的市場機制來評估,而這就屬於哈柏格稅的概念。
假設方案3:讓生產資料具有強制交易性
哈柏格稅,是種旨在平衡私人所有權和公有所有權,以提高社會整體福利的經濟政策。
在亂世讀書:薦 Radical Markets(上)中有提及該書的一個倡議「社會資產如房地產徵收 COST,由業主自行評估資產價值並繳稅,年稅率鎖定在某比率如 7%。但特別之處在於,只要有人付出申報的價錢,業主就得賣出(!)。」
因此只要願意付出標價,任何物業不需談判即能購入,再無長久持有資產的必然,而其價格也受到市場的公開評量,藉此降低「投資效率」,並提高「分配效率」以達到某種程度平衡。
當然其中有些實行細節問題,在此就不深入探討。
假設方案4:特定生產資料公有化,僅留下有限使用權
這是屬於土地公有制的版本,所謂的特定即是土地,而不管其他生產資料。
部分觀點中,由於土地為現行的生產要素中必要的要素,當形成聯合壟斷時,占有土地等同占據剝削鏈的頂層,雇傭者因而被迫高度剝削受雇者才得以維持獲利。
因此該觀點認為土地應公有化,僅可以租金的型式獲得有年限的使用權,並定期以拍賣的形式競爭期使用權,盡可能爭取最大的公有價值。
總的來說,以上方案的理念,在於某些經濟體系觀點下,生產資料的價值應該是社會共有的,然後都是依賴公權力收取一定的稅收與租金回饋社會,然而之後的問題在於怎麼分配?
有兩種提議方向,一種是以UBI發還給人民,或是交由政府來決定用於公共建設或公共事業,像是在窮富翁大作戰中,有提及交通費扼殺了窮人的生存空間的現象,因此建設公共交通設施可能是一個可行的方向之一。
而兩派有各自的觀點支持,反對UBI的部分理由是反對不勞而獲,而反對交由政府的部分理由則是認為官僚制度缺乏效率且有可能導致貪腐,在此就不深入探討了。
當然我們也能否認該文的觀點,與依其原則推行的政策,那麼我們就只能依後果推論來說服人。
某種極端推論下,就是承認貧富差距擴大是正常,而最終會導致一個人將占有大部分的生產資料形成皇帝,或是少部分人取得一種競爭平衡各自占有生產資料形成貴族,再次演變成封建主義制度社會,我們只能隨著時間推移待其內部腐敗經由革命推翻或外部整合,重建封建主義體制或是資本主義體制,從此形成一個循環,就如同過去的歷史一樣。
或著,我們能在錯誤的不變中,做出一次正確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