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愛上站立得穩:讀田立克(Paul Tillich)的《愛情力量及正義》

傅元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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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受到了對錯誤的「強制力」的印象的挾制,害怕自己也可能失控,於是放棄了「力量」,不敢或是沒有足夠的力量去選擇、去生活、去愛。但是,「力量」並不只有這樣的;只要運用得當,「力量」將可以是生命與愛情之穩固的支撐。

《愛情力量及正義》,本書的書名聽起來很像某種廣告台詞。但是這麼直白的表述,往往沒辦法說服消費者乖乖的掏出口袋中的錢來購買;總會疑心這是不是詐騙。不過,出乎意外的是,這竟然是一本談哲學的書;而且它所講的內容,是在古希臘與歐陸傳統中,被視為一切哲學之王座的學科:存在論(ontology)。

在我們有生以來,我們常常必須付出努力或報酬,才能夠獲得想要的東西,以及避開自己不想要遭遇到的事。但是有一件事情,不可能是我支付了什麼代價才會擁有;一定是白白得來的。那就是我的「存在」。我的存在不可能是由我支付任何代價而來,因為在那個時候(我存在之前),還沒有這個能夠支付代價的「我」。如果說是有誰支付了「讓我存在」的代價:那是我的父母、陽光、空氣、水分等等,在那個時候便「已經存在」的東西。

透過前述簡單的關於「存在」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關於「我」的存在,不論這裡說的「我」是一個杯子、一棵樹、或是一個作為人類的「我」,存在都不可能憑空而來;存在也不可能由自己而來,否則這個「自己」在還未存在時就已經存在,而這是自相矛盾的。也就是說,「我」(任何一個個體事物)的存在,一定是關聯著其他事物而來。在這個世界裡,我們找不到任何一個東西,就它的存在來說,是與其它東西無關的。「存在」指出了世界中的每個人、事、物的互相聯繫。

而這本《愛情力量及正義》的目標,就是把「愛」、「力量」、「正義」三個詞彙,和「存在」關聯在一起。考察「存在」怎麼會具有這三種意義(「愛」、「力量」、「正義」);這三種意義更明確的說,是指什麼意思;如何把它們說的更顯明準確,以至於能夠指導我們的人生。等等的問題。

什麼樣的「強迫」才是合理的?:田立克所說的「存在之力」

在讀這本書的時候,最讓我感興趣的:是田立克(Paul Tillich)提到關於「力量」與「迫力」(強迫)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會看到:「強迫」是必須要有的。譬如說:警察逮捕犯人,雖然罪犯並不想要被帶走;或是當我們遭受攻擊時,我們不得不反抗,要迫使加害者屈服,至少必須保護好我們自己。所以,太簡單的說「一切暴力(強迫)都是錯的」,肯定是錯的。因為在很多情況,我們必須要訴諸暴力,才能夠停止眼前的惡行。

但是,要怎麼分辨:什麼樣的「迫力」(強迫、暴力)是好的、在允許範圍內的;什麼樣的「迫力」是錯的、從被害人變成加害者了呢?田立克說:

何處「迫力」與「愛」互相衝突呢?(答覆是):迫力一有碍於愛的目的,也就是一有碍於分離者的結合,迫力便跟愛發生衝突了。愛應透過迫力而摧毀那反抗愛的「因素」。但愛不能摧毀那行動有背於愛的「人」。愛並不摧毀這個人,連它摧毀這個人的行動時,仍是如此。愛所要作的,是透過摧毀這人身內反抗愛的因素,而成全他,充實他,

田立克口中所說的「力量」(power),是指「存在之力」(power of being)。當一種迫力的目標,在於摧毀阻礙「愛」的因素時,至少在原則上,它是「存在的力量」的展現。因為「愛」是試圖讓「有可能結合者」(上文所說的「分離者」)結合,讓原先的個人進入一種新的關係中,以進一步發掘自己的存在。於是,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知道:一種要摧毀「存在」的強迫,那也摧毀了「愛」的任何可能性,那這種迫力當然不可能是,而且違背了「存在之力」。

我們如果從負面上來說,可以延續前面犯人被逮捕的例子。我們限制犯人的行動,以免有人再度遭到傷害;這無庸置疑是應當的。但是,我們也可以從「愛」的角度來看這個行動;當我們限制犯人的行動時,也避免他再傷害更多人,以至於墮入愈來愈無法挽回的地步。雖然在實際上,的確有人可以始終硬著心,對自己的罪惡與錯誤毫無悔悟。但是在存在上,所有的事物都在不斷變化;那麼對於人,或許我們也可以希冀他的變化。

結語

這本書顧名思義,同時討論了「愛」、「力量」、「正義」三個主題。但本篇文章主要聚焦在「力量」。是因為我看到在我的生活圈中:有一些朋友在思想上,不自覺把「力量」與「『破壞性』的力量」混為一談;這就造成了兩種不同的樣貌。一方面,有些人以為追求「破壞性」、「不負責任」、和所謂的「灑脫」(對他人和客觀價值的漠不關心)是「力量」的表現,是生命應當有的樣子。另一方面,有些人受到了對錯誤的「迫力」的印象的挾制,害怕自己也可能變成那個樣子,於是放棄了「力量」,不敢或是沒有足夠的力量去選擇、去生活、去愛。

但是,人的生命只有這一次;而且,只要我們還活著,一定都只能在「存在」與「不存在」的危險與夾縫中生存。這正是為什麼,我們須要好好的想一想關於「力量」的問題。基於田立克詳盡與坦誠的探討,他的意見對今天的我們來說,仍然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他說:

一個存在不怕非存在而仍能自我肯定,這就是它「存在之力」的表現。這裡,我們抓到了「力」概念的根本。「力」就是「不怕內在外在的否定而仍自我肯定的可能性」。它是克服非存在的可能性。

圖片來自Unsplash,由Eric Ward提供,特此致謝

小註

在本篇文章所引用的譯文中,譯者王秀谷把「存有」(Be/Being)翻譯成「存有」(Be/Being),這樣的翻法是相當正確的。不過,為了文章的通順程度,我最後還是把本文中所有的「存有」(包括所引用的譯文中)一詞,都改寫成「存在」(Be/Being)。

參考文獻

田立克著.王秀谷譯:《愛情力量及正義》,臺北市:三民書局,1973年

田立克著.王秀谷譯:《愛情力量及正義》。怕書太少散亡,以此為誌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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