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扮TB強姦女同志案 G點台長和你痛一個上一課|Mo
撰文:Mo
文字編輯:Cindy
男子涉扮TB強姦女同志一案的裁決造成社會極大反響,「被告正人渣」、「為甚麼陪審團竟然是六男一女?」、「為甚麼陪審團會相信被告?」等批評和質疑的聲音充斥整個社群。奮力吶喊背後,其實我們都害怕性/別不公義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我們更害怕下次不公義來臨時,自己依然是手無寸鐵,只能被無力感呑噬。
趁着這次機會,G點電視邀請大家善用這份擔憂去好好學習,甚至進一步思考和評估自己是否有意願和能力為性/別小眾社群貢獻(更多)。過去幾天,我也深深感受到自己對法律和性暴力知識的不足,於是痛定思痛給自己硬塞了一堆資源。以下是我在消化的過程中,對案件的粗疏分析以及後續行動的想像,旨在引發關注性/別小眾的朋友有更多思考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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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性小眾的「無知」是自辯策略嗎?
被告在審訊時辯解,自己不知道Butterfly是女同志專屬交友平台、不知道TB和Lesbian的意思、以為事主是雙性戀所以會同意與男性性交……這一連串對性小眾和性知識的「無知」,是發自真心的嗎?(案情和法庭攻防戰詳見另稿)當然我們不是被告肚子裡的蟲,真相只有被告和律師知道。不過,這有可能是辯方打甩官司所需要塑造的形象、所選擇的一種自辯策略嗎?
這裡我們先看一下強姦罪(《刑事罪行條例》第 118 條)的定義:
「任何男子 —— (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重點在條件的b部份,因為控方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干犯罪行,如果被告以對性/別小眾的無知和各種「他以為」的想法作為自己的護盾,而陪審團又基於社會長久以來對性/別小眾的偏見和誤解「照單全收」的話,控方要成功將被告定罪將變得非常困難。
審訊中透露了哪些對性小眾的偏見和誤解?
實在太多了,Pride Lab的馬天娜也有撰文分析過,想研究的讀者可以去兜個圈(詳見另文)。而作為一個有雙性戀傾向的女同志,我個人最大感受的是被告因為事主X沒說過自己不喜歡或討厭男性,而以為事主X是雙性戀,又以此推斷X不抗拒與他性交。其實正如異性戀不會想和每個人上床,雙性戀也不會願意跟每個男性性交,更不一定願意被陽具插入。以事主X「可能」是雙性戀為由,推斷她願意被被告的陽具插入,無疑是對雙性戀的嚴重偏見。
此外,以為性觀念較開放就願意被陽具插入、以為表現舒服就代表同意性交、以為對方可以憑「有腳毛」這些表徵就推斷自己性別等等,都是對性與性別的嚴重誤解。若然陪審團(甚至主流社會)也認同或相信這些偏見和誤解,不但狠狠踐踏了性/別小眾的價值觀和文化,亦會令遭受性侵害的所有人更難在法庭上爭取應有的公義,甚至在審訊中承受「二次傷害」。
陪審團組成方式可「篩選」出「偏見群組」?
六男一女陪審團的性別比例是本案另一個爭議點。風流雜誌 早前撰文引述和分析陪審團的性別比例對性暴力案件定罪的影響,很值得看,這裡就不贅述了。我比較想帶出曹喬茵律師(大寶)在 Sally’s Toy 直播中(另有後續整理)提到的陪審團組成上可能出現的操作。
我們一向理解高等法院案件的七人陪審團是在(無法律和執法背景的)一般市民中抽籤選出來,用意是代表社會普遍的看法。然而,控方或辯方都有權反對被抽籤選出的候選人出任陪審員,原因可謂五花八門,通常與候選人的背景、與案件(或案件涉及的人)有直接間接聯繫有關,大前提都是為了確保陪審員的個人狀況不會影響公平審訊。而辯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最多提出五次反對,將候選人否決掉;如有充分理由,更可次數不限地持續否決。
理論上,辯方有能力透過反對權去排除/篩選出比較優勢的陪審團。儘管我們不想以年齡和性別去粗疏判定一個人的性別意識,但我們心底也明白,在現實社會中,不同年齡層和性別群組確實對性/別小眾和性有不同的傾向,亦會較易出現相對的偏見和誤解。很遺憾,這是inconvenient truth。
律政司除了告強姦罪別無他法?
雖然我們無從得知陪審團的內部討論是怎樣,他們採納/拒絕考慮了哪些證供,但了解過強姦案的定義及案件整理(詳見另稿)後,相信大家都明白,在現行香港法律下,強姦罪的定罪門檻相當高,特別是在一男一女獨處「口同鼻拗」的情況下。相較而言,律政司如果用「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非法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 120 條)」提告,入罪機會會較大嗎?
律政司在之前一些「性交轉運」或騙財騙色案件中,都曾以這項罪行提告。不過,「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非法性交」最高判處只是監禁 5 年,與強姦罪的最高刑罰「終身監禁」刑期不能相比,作為同樣是「不合意性交」的罪行而言,最高刑罰明顯過輕。
交友APP以「性別認證系統」堵塞漏洞,可行嗎?
這件案在女同志交友平台Butterfly上引起很大迴響,有會員表示過去雖有不少防騙資訊及慎防「男人冒充女同志」措施,但仍然發生今次事件,於是進一步提出各種改善方案,包括建議平台設立「性別認證系統」。面對社群的集體焦慮,Butterfly團隊亦隨即加入「只歡迎18歲以上女性參加,如有以男性作頭像的profile,將被停權」的聲明。
我明白社群非常擔憂再有受害人出現,我也是。但設立「性別認證系統」絕對不是好方法。除了在操作上有一定複雜程度,更重要的是,在以「女性特徵」去區分「女性」的過程中,無疑會排擠「非女性化」的用家,鞏固二元性別形象,為在二元性別光譜中游走的性/別小眾用家(如:氣質較陽剛的女同志、跨性別、性別流動者、跨性別人士等)帶來傷害。這與我們一直想擁抱的性/別多元背道而馳。
而且,我們都知道整個交友過程不一定在APP內發生,我們也會在APP外開各種群組。難道加入群組時,我們又能確認每個人的身份和性別嗎?如果要傷害在非二元性別光譜中游走的用家,去換取一個「治標不治本」的性別認證,是我們願意看到的嗎?請不要忘記,這次案件令人震怒的結果,正正就是各種偏見和性別定型促成。你想成為性/別不公義的推手嗎?
如果法庭無法彰顯公義…性/別小眾只能繼續捱打?
這次事件亦突顯了性罪行條例的限制,被告的供詞及陪審團的裁決亦反映性/別意識不足普遍存在於社會上,甚至令法庭難以在性罪行案件上彰顯公義。事實上,由於法律和司法程序自身的局限性,法庭未必能有效保障社會上每一個人,特別是體制中的小眾;不過另一方面,法律亦非不可撼動、至高無上的存在。
也許,現今的社會環境令推動法例修訂變得相當困難,但請記住,在這個艱難的時局中我們仍有幾宗進行中的司法覆核案,仍然有夥伴們在堅持。請相信性/別小眾的處境是會改善的。回到性罪行法例上,其實這不是性/別小眾獨自面對的困境,關注性暴力和女性議題的新婦女協進會、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等民間組織,都是相關法例的重要推手。我們是有盟友的!
法庭外,我們需要透過大量、持之以恆的公眾教育去提升社會整體的性/別意識,而這些工作一直進行中。這次案件的裁決出爐後,除了風眼中的Butterfly團隊迅速發表回應,關注性/別平權的盟友們也有就陪審團性別比例、無罪推定、強姦罪定義、法律觀點等進行分析和反思。再次強調,這些工作一直進行中,而且需要更多人參與。就算你不是寫手或行動者,至少可以幫忙分享多些性/別資訊吧?
公眾教育的下一步:讓性/別小眾議題變得親民
至於公眾教育可以有甚麼內容呢?過去我們談及制訂反歧視法,主要是針對具體行為上的歧視。隨著過去10年平權運動普及、名人出櫃、大型同志運動明星化、主流媒體更願意觸及性/別小眾,言行上明目張膽的歧視確實愈來愈少。然而,我們不難發現網絡上仍然有很多「不堪入目」的偏見與誤解,這些言論除了基於性禁忌和二元性別的刻板印象,也有一部份是對性/別理論甚至對性/別小眾受害者角色的反感。我大膽猜想,會不會是學術詞彙和理論的權威性、受害者與加害者的二元對立觀念,容易讓人對性/別議題感到害怕或有距離感?
我無意否定學術理論的價值,也認同性/別小眾的確是受傷群體。但既然社會向着越來越性/別友善的方向走,我們又何不嘗試新的角度?例如在網絡上和日常討論中,減少運用「教科書式」的定義和艱深的詞彙,擺脫受害者角色;又例如更多以性/別小眾的身份或視角參與社會,運用自己的專業或興趣「做啲嘢」,連結不同社會議題和流行文化,讓性/別議題滲透到社會不同範疇。當然,我們還需要想辦法走出同溫層,將性/別資訊散播到更多不同的年齡層和群組。(抱歉,文長未能逐一闡述)
延伸閱讀:面對極權,香港性/別小眾運動仲可以做啲乜?|Louis Lee
結語:面對不公,我很無力……然後呢?
「點解無人幫社群發聲?同志組織又唔做嘢,淨係識得歌舞昇平。」面對憤怒和無力,我們很自然會想出一分力,但又礙於個人能力不足以對抗高牆,我們都渴望有人為我們發聲。莫講話無組織經驗的社群了,就連我作為組織者,在接到自己不熟悉議題的訪問時,也會立刻想找別人代我受訪。就連這篇文章也要跟夥伴們幾番討論後,才寫得出來。
但我也希望大家明白,每個性/別小眾組織都有各自的工作計劃和擅長領域,加上人手吃緊,要應付日常工作已很吃力,所以很多時未必能即時回應最新的事態。性暴力案件是需要充份法律知識去回應的議題,過於粗疏的回應只是單純的立場宣示,不能為性/別社群帶來更多反思和能量,甚至可能帶來反效果。再者,其實香港大多數的草根同志組織都是由義工組成的,一直以工餘時間參與工作,更遑論社會運動上的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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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換另一個「樂觀」的角度看,即是性/別小眾平權的參與門檻並不高(如果你能看到這裡,我想你已跨過了大部份門檻)。所以啊,如果大家覺得這個裁決荒謬,那就嘗試自己多行一步,去推動社會改變吧!
順帶一提,G點電視正準備招編採、設計和網編義工,如果有興趣請DM我們,並預留11月20日參與工作坊。我們稍後會直接發申請方法給DM我們的朋友。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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