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司法認知
[水巷碑銘]事實上,聽似可靠的常識,其範圍最是游移不定。你以為眾所周知麼?偏偏我未聽過。訴諸不證自明,有時不過是為逃避舉證尋個便宜藉口而已。若要維護普通法一貫的嚴謹,法官行使司法認知時,不得不格外小心。
說來玄妙,決定何時應豁免呈堂證供,本身即需充份理據支持。且再舉近例兩則,示範法庭何時會拒納司法認知的提議。
前年九月廿九日,廖德輝參與「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時,從後腳踢警察,於銅鑼灣怡和街當場被捕。上年十月十五日,裁判官香淑嫻主理廖德輝案。被告認襲警罪,獲判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唯控方律政司要求覆核刑期,理由在警民關係日見緊張,被告拿眼前警察洩憤,易招效尤,冀法庭利用司法認知推論,加重判刑。香淑嫻駁回申請,指案發當時為下午兩點左右,而暴力衝突一般要等到夜晚,未有幾可集會開始之前發生,遂言法庭無此等司法認知。
上年七月一日,唐英傑駛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察,其時背後插住一面黑旗,顯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隻大字,成為香港控以國家安全法的首例,並排期今年六月廿三日開審。控方律政司早前邀請嶺南大學教授劉智鵬寫份專家報告,分析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辭義,備予呈堂。今年四月八日,高等法院開庭,讓控辯雙方齊齊檢討專家報告。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口號非日常用語,兼情況特殊,不能單靠司法認知來解讀,專家報告則有助法庭明白口號的來龍去脈,應納入本案考慮。法官杜麗冰卻指自己並非活於象牙塔之中,且「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一口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起經已慣聞熟見,質疑法庭為何不能利用司法認知來解釋,只可依賴專家證供。最終,三名法宫只容許專家報告中解釋辭義的部份呈堂。
因裁決開明著稱、卻也因裁決開明而不獲延任的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就曾撰論文講司法認知,登於《香港法律學刊》(Hong Kong Law Journal),題為〈司法認知及香港的其他生活事實〉(Judicial Notice and Other Facts of Life in Hong Kong)。我認為相當貼題,因為這篇論文正正探討法官於香港行使司法認知時,他必須注意的種種事項。搜查談論司法認知的學術文獻不難,難在研究緊扣香港的特殊情況。
這篇文登於一九七五年,當時香港自然仍歸英國管治。開宗明義,包致金說「法官必須通達世界上的常理,和司法所及的那片土地之殊情。」([J]udges must be knowledgeable about the world in general and the territory over which they exercise jurisdiction in particular.)香港素來品流複雜,集團形形色色,生活風格又一日三變,要求法官熟悉這片土地,考驗巨大。 再者,當時法官不少皆從外地空降而至,缺本地成長經歷之餘,更不諳本地語文,令代入倍添困難。可想而知,教法官聽到一頭霧水的官司比比皆是。
即便如此,包致金堅持法官必須掌握本地民情,了解香港風俗及史跡。否則,不同法官若因無知而裁判相左,將使法庭非常尷尬。(It would be highly embarrassing, to say the least, to have conflicting judicial opinions on local notions of family life such as this. [...] It would be equally embarrassing to have conflicting accounts of the Colony's history in judgments delivered in our courts.)但人總有極限,法官偶爾力有不逮,亦無可厚非。要解決原也簡單,萬一遇上無法設身處地代入當事人的情況,法官不妨聽取周圍意見,或傳召專家證人輔助。
文末,包致金提起十九至二十世紀的英國法庭作風保守,不敢輕易挪動司法認知,致生橋枉過正之嫌。例如曾有法庭拒納一「眾所周知」的事實,即人婦與其夫行房逾三百六十天後,才誕下一子,此子必非夫種。他鼓勵香港同業大膽起用司法認知,並期許屆時得到各方輔助。(There is an opportunity here for our judges to overcome their difficulties and apply the doctrine boldly. It is to be hoped they will receive every assistance in this endeavour.)
反觀時下法庭作風,不知包致金還會如何感想呢?只知同業確實如他期許,紛紛膽大包天了。謹摘錄法庭記者黃家慧今年三月登於《蘋果日報》的一番肺腑之言:「聽到接連有法官說犯法就是犯法,違法達義是歪理,我在想,所謂的依法又達到什麼?以前會跟新來的同事說,做法庭新聞可訓練邏輯思維;但現在判案是根據司法認知與新常態推論。要取得保釋,可能要變成植物人才有說服力,確保你不會再犯。然後又看到,法官可以根據個人喜好,下令不准戴某種顏色口罩的人進入他的法庭。現在訓練的,可能是新邏輯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