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民主的「名不正而言不順」
例一,1940年,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中說:「憲政是什麼呢?就是民主的政治。」然而,在政治學上,憲政是憲政,民主是民主。它們有著不同的制度分工,兩者不但難以用一個「是」等同;甚至可以這樣說,民主的未必是憲政的(如民選總統穆爾西時期的埃及),憲政的也未必是民主的(如1688年光榮革命後的英倫)。
例二,一位學者朋友這兩天在微博上發帖,其中有這樣一句:「法治是主權在民」。主權在民是民主,法治則與憲政同義(即都是「憲法政治」的縮略),這等於說法治就是民主。但,1997年以前的香港是英屬殖民地,它有英倫式的法治,但卻沒有一人一票的民主。可見,法治有時和權力主體並沒有什麼關係,這種說法有點像是拉郎配。
以上兩個例子是引子,我要說的是一本書。這幾天在翻今年六月新星出版社推出的一位美國作者的《民主的奇跡》,它的副標是「美國憲法制定的127天」。這是一本介紹美國1787年費城立憲的書,但根據我對美國立憲的瞭解,假如美國建國的確是這個地球上的一個奇跡;可以肯定,它不是也不會是民主的奇跡。或者,哪怕我們說這是憲政的奇跡,也比民主的奇跡更切題。所以,這本書上手即看;我想知道,作者是如何敘述民主的奇跡的。
自中世紀而下,政治現代化如果有兩個目標,即我們常說的民主與憲政,除法國外,英美兩國,它們的路徑無不是先憲政後民主。1688年光榮革命為英倫憲政鋪平了道路,但其時,民眾的私人權利可以受法律保障,卻沒有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的權利。美國也是如此。雖然它天生沒有君主,也沒有貴族,因而注定是一個全民性的共和性質的國家。在這個意義上,說美國建國有民主因素,因為大家都是民,這沒錯。但要說這是民主的奇跡,那就太過以致過猶不及了。
事實上,出席費城會議的55位代表,都不是普通民眾,而是其中的精英。他們有的是銀行家,有的是律師,有的莊園主,有的是商人。普通民眾是沒有資格出席這樣的會議的,而且會議內容向所有的人都保密,就是擔心民眾知道而一事無成。
比如,會議在討論國家行政首長如何產生時,來自馬薩諸塞州(傳統譯麻省)的格里就反對全民投票,他「對‘群眾’一向缺乏敬意,——他認為,群眾就代表著不穩定。」
不僅格里,在繆塞爾·亞當斯他們看來:「民主意味著無政府、無秩序;‘民主’的‘民’不是人民,乃是暴民。」他們是不是想到了前此不久在麻省起義的謝斯?
來自新澤西的佩特森在提到「民主潮流高漲的時候,他並非是在贊頌,實在是含貶損之意。」……「倫道夫也認為應該‘遏制民主的狂熱’」。
以上的表述,書中不少,但關於民主的表述,會議中也不是沒有。只是我們最後可以看到,民主在費城會議中始終不佔上風。費城立憲是精英立憲,不是民主立憲。換言之,美國建國是精英建國,不是民主建國。不但憲法中沒有民主一詞,而且最後敲定的總統選舉,也是排斥民主的。
延續至今的選舉人團制度,當初立意,就是避免大眾手中的選票。因為當初各州的選舉人不是民眾票選出來的,而是由州議會確定。民眾事實上沒有選舉國家首腦的政治權利,儘管他們的私人權利毫無例外地受憲法保障。
在《民主的奇跡》里,我沒有看到民主的奇跡(民主是後來的事),倒看到不少相反的東西。這是作者出問題了嗎,如此名實不符。非也,原來該書本名是《費城奇跡》。不知是譯者還是出版者,將它變成了現在的書名。我不解,既然費城發生的一切,是憲政而非民主,為什麼不直譯,或意譯為憲政的奇跡。莫非譯者或出版者索性認為,憲政的奇跡就是民主的奇跡。
憲政未必是民主,正如民主也未必是法治。如果把這些概念亂燉一氣、不加釐清,我們自己就會被繞進去,事實上,我們已被繞進去很久了。當年《新青年》推出一個「德先生」,推出者便「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雖然吸引了那麼多人,但又有多少人弄懂?結果,我們見到「德先生」了嗎,正因此,我們也沒見到應該優先於「德先生」的那位「克先生」(即憲政Constitutionalism)。
假孔子之名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憲政不興,憲政不興則民主不中,民主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附,《民主的奇跡》相關信息:
作者:凱瑟琳·德林克·鮑恩;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副標題:美國憲法制定的127天
原作名:Miracle at Philadelphia
譯者:鄭明萱
出版年:2013-7
ISBN:9787513311243
(邵建,金陵教書匠。出版有《胡適與魯迅——20世紀的兩個知識分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