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公權力與私經濟行政之實益
IPFS
區別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實益,可歸納以下幾點:
適用之法律不同
私經濟行政適用私法之規定;公權力行政則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等公法之規範。
救濟途徑不同
有關私經濟行政之爭執循民事訴訟以茲救濟,不生國家賠償問題;公權力行政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解決,亦有國家賠償之適用,惟晚近行政事務態樣日益複雜,法律對某類行政事項處理結果,究應視為公權力行政抑私經濟行政而定其爭訟途徑,刻意以權宜方式處理。例如: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之異議及申訴程序,便是如此。
適用之基本原則不同
私經濟行政受「私法自治原則」之支配;公權力行政則以「依法行政原則」為主。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活動雖享有較高的行動自由,仍應受組織法規之限制,不得越權。
受法律之限制不同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同受組織法之拘束,但在行為法方面,私經濟行政除受相關法規之規範外,較少其他限制,例如: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公平交易法及行政機關的內部作業法規等,惟並非完全免除公法上之拘束,尤其是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規定亦有拘束力。
總體而言,私經濟行政受公法拘束的程度,與公權力行政相比,顯然較小。
區別 | 私經濟行政 | 公權力行政 |
---|---|---|
適用法律不同 | 私法 | 公法 |
救濟途徑不同 | 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
適用基本原則不同 | 私法自治 | 依法行政 |
受法規限制不同 | 受公法拘束的程度較小 | 較大 |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區別實益表
整理自:陳志華,趙達瑜,劉華美編著,行政法基本理論修訂三版,國立空中大學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