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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鬧天庭」的土豆說:「我相信的是 Code is Law」

觀察者 Den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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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 2020 年 @土豆炒青椒 在馬特市發出第一篇文以來,見證過社區裏許多次的論戰,甚至吵架。直到 2022 年 1 月,他也成為炮轟論戰的中心人物,集結了社區中的理性與情緒性爭議。

半年多過去了,我才與土豆私下聯繫,試圖重新釐清當時所發生的事,還能帶給我們什麼啟示。社區吵架真的無可避免嗎?

細說從頭

首先說明當時的論戰背景,若你已熟悉這些資訊,可跳至下一段落。

LikeCoin 區塊鏈在議案 11 之後,支援活躍驗證人最高 50 名,這表示驗證人所持、加上受委託的 LikeCoin 數量,必須進入排名前 50 名,稱之為「活躍」驗證人,才會有驗證人收益。

為了鼓勵更多人來擔任驗證人,議案 20 成立了「社群基金委託委員會(Community Delegation Committee, 以下簡稱為 CDC)」,負責管理一筆社群池裏的公共基金,可以委託給對社群有貢獻的驗證人,並由七人小組來人工審核。

對於許多初始基金不多的新進驗證人來說,這份「社群委託」基金不但能增加收益,最重要的是能協助進入前 50 排名,才會有收益回報,得以支付節點營運成本。

問題在於,「對社群有貢獻」是主觀的質化標準,至截稿時「社群委託」文件中,審批準則如下:

社群基金審批委員會檢視(但不限於):
1. 驗證人節點是不是時常在線。
2. 驗證人有沒有在 Discord 活躍於 LikeCoin 的發展並獲得足夠社群認可。
3. 驗證人有沒有在網站或其他渠道宣傳 LikeCoin 及與他們的委託人/持份者溝通。
4. 驗證人的佣金設定是不是依照社區共識的最低佣金進行調節,及是否合理。
5. 驗證人有沒有參與議案投票。
6. 驗證人有沒有依照他們在 #Validator Intro 所寫的為社群帶來好處
當驗證人真心投入公共事務,自自然然會被社區認可。驗證人獲得委員會五個同意 ( 5 Aye ) 或以上即可獲得社群委託或續期。

土豆向 CDC 申請兩次社群基金委託,皆遭駁回後,發表「炮轰 LikeCoin 社群委托及社群委托改革」,對 CDC 的制度提出批判。這篇文指出 「CDC 成員身兼驗證人但投票未避嫌」的問題,以及可能作惡的制度缺陷,但因措辭激烈,繼而引發誹謗爭議。

該文發表四天後,土豆即提出議案 32 要求解散 CDC,並在 LikeCoin 發起人高重建主動投入抵押資金後,進入投票程序,最終以:

Yes: 31.48%
No: 53.53%
Veto: 0.17%(強烈反對)
Abstain: 14.83%(棄權)

該議案遭否決,也是迄今唯一因「反對票高於贊成票」而被否決的議案。

半年之後

對土豆來說,當時發表了炮轟文,對他來說最沒預料到的,是因此結識了 Welike。

Welike 是一個團體,有經營新聞網站與推廣區塊鏈知識等,不過最為人知的應該是「LikeCoin 零佣金驗證人」,並因而成為「神秘的巨鯨」(意即挾有龐大資金者)。

在 LikeCoin 世界裡,你可以委託資金給驗證人,並分潤驗證人的收益,其中驗證人通常會收取部份比例作為佣金,畢竟伺服器資源需要成本。而零佣金就表示驗證人不收取佣金,因此可最大化委託人的收益,Welike 因此拿下極高份額的委託資金。

然而在 LikeCoin 世界裡,驗證人是「銀行兼立委」,獲得委託資金愈高的驗證人,所代表的投票權也愈高,這就導致了巨鯨的中心化權力風險(儘管 LikeCoin 實行的是「流動式民主」,委託人可以繞過驗證人來直接投票)。

土豆表示,Welike 的觀點與他很一致,不喜歡 CDC 的社群基金申請與續約制度。我翻查 Welike 的投票紀錄,不僅在土豆發起解散 CDC 的議案 32 投下 Yes,在更早之前成立 CDC 的議案 20,甚至是「唯一沒有投下 Yes」的驗證人(投的是棄權 Abstain),立場非常鮮明。

為什麼土豆與 Welike 要反對 CDC 審查社群基金委託的制度?

Code is Law(程式碼即規則)

土豆認為,LikeCoin DAO 仰賴於「信任」CDC 七人小組,既有的鬆散制度很容易產生弊端,也確實發生過 CDC 成員「自己投給自己」而未迴避利益衝突的事實;他理想中的 DAO 是符合區塊鏈的「無需信任(trustless)」精神。

土豆:

现行的 LikeCoin 很多方案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而 DAO 有一个特点,就是不需要信任就能执行。所以 LikeCoin DAO 并没有解决区块链无信任问题。

传统交易都是靠大型机构资产担保,政府信誉,国家授权银行之类达成,而且银行股市什么的注册都是实名制。而区块链一个特征就是匿名,没有身份认证。所以我认为区块链时代需要依靠建立“无信任”背景制度解决匿名环境下安全交易,不用担心财产损失。

还有就是,在财产受到损失的时候,一般都是靠之前的银行注册实名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什么的。而且就算实名制也存在跑路、追不回逃款之类的。到了匿名制上,追查损失几乎就更不可能了。

這讓我想起了 Cosmos 生態系先前有過 Juno 議案 16 通過沒收鯨魚資產的問題,可說是一種多數暴政。除此之外,crypto 資產損失通常只會是個人操作失誤或遭駭客盜取。

「無信任」確實是過往區塊鏈革命的重要核心價值之一,其中最廣為人知的信念便是「code is law(程式碼即規則)」,一切依據公開的程式碼來自動運作,無需再額外信任他人。

土豆:

我是比较倾向 code is law,就像传统的法律也是可以修改的一样,我们可以通过升级代码完善 DAO。类似于 Web2 码工升级产品一样,通过升级代码实现更多的 DAO 的应用。Web2 的产品有一个问题,就是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所以 Web3 时代应该有新的应用可以解决 Web2 的诸如数据采集等问题。

我不认为 code is law 完全自由经济模式会在 Web3 时代完全取代曾经的某机构制定规则之类的,类似于 Web2 时代出现的电商,SNS(Social Network Service,社群网络服务)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购物和网络互动模式,但传统的实体商店,书本等仍然不能取代。所以,我希望 code is law 可以在 Web3 给用户提供新的应用体验,解决 Web2 的某些问题,比如网络身份、大型机构垄断之类的。

另外,code is law 基本上也是从某种程度上把人力解决出来,让人不再去做重复的事(比如 CDC 评委每月人工审核),这和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之类的理念也差不多。

Code is law 也是人治,因为 code 不也是人写的嘛。我们为什么要写这样的代码,需要解决什么问题(类似 Web2,我们为什么要写代码开发这个产品一样)?这些都是需要人脑经过思考讨论后才有的嘛,只是我们把要完成的事交给代码去处理。如果我们有了更好的方案,我们通过修改代码实现升级,类似于法院通过修改宪法升级制度一样。这就是我对 Web3 的一点期望。

當土豆充滿理想性地,理性地暢談這些理念時,彷彿換了一個人似的。但在對談過程中,他仍不時會吐露出對 CDC 的不滿,就跟半年前炮火四射的情形一樣。

Code is Law 能營運一個 DAO 嗎?

回顧 2016 年 Ethereum 創始時期,領頭鋒的 The DAO 被駭客利用合約漏洞盜走了大筆資產,最後使得 Ethereum 社群決議「硬分叉(hard fork)」出來,來強行取回駭客資產,留下堅持「code is law」的 Ethereum Classic 反而難以為繼,三不五時被 51% 算力攻擊。

或許可以說,當時的 Ethereum 社群成員認為「貨幣體系必須為民服務」比「code is law」更重要。這一個歷史性的標誌事件,常讓我誤以為「code is law」已不被接納。迄今仍有不少 Web3 專案因合約漏洞而被駭走資產,但 Ethereum 早已不再處理這種事,或許只有當初的 The DAO 資產是「大到不能被盜」。

我前陣子在 Matters Lab Discord 聽了滿多外部 DAO 參與者,來分享他們的治理方式,確實有一些 DAO 是相當「人治」的,要加入那種 DAO 並不容易,甚至需要獲得內部成員的「信任」。

我想,所謂組織治理通常都是人治、法治兼具,最終都是為了確保內部成員「互信合作」,組織才有運作的可能。由此觀點來看,LikeCoin DAO 的發展模式本就是以人治為主、法治為輔。那麼除了抱怨 CDC 申請過程的體驗不佳之外,更根源的問題應該是:Code is law 能營運一個 DAO 嗎?

土豆:

需要时间检验。现在还在初期,大家都在尝试构想。CDC 现在做的也可以算一种尝试,而且还得到了一定认可,比如说投票(註:應指成立 CDC 的議案 20)被通过了。

在更好的 DAO 典範出現之前,我們還是會循以往經驗。因為一個組織的初創成立,最重要就是靠人的互信,這要如何靠程式碼去定義?

即使我們可以明確去定義組織的目標(譬如做一個 App 想要達到的功能),寫成 DAO 的智慧合約來招募工程師,功能開發完成後,由智慧合約驗收通過就給錢,那恐怕就只是廉價外包形式了。譬如,程式碼品質要如何定義,寫進智慧合約裡?最終還是經常仰賴人來把關。

畢竟,我還不知道我們真能用「無需信任、冷冰冰的規則」來聚集人群,並有效地長久營運下去嗎?又譬如,一個社群可以仰賴獎勵制度,來長久經營下去嗎?但這卻似乎是近年 Web3 社群的常態。

自由市場與國家補助

另一項土豆所點出的問題,則是針對「社群基金委託」這項制度:

我的观点是 CDC 搞的社群委托,把节点分为了国有节点和私营节点两个阵营。国有节点依靠政府扶持,节点佣金普遍比私有节点高。

當 CDC 以「社群貢獻度」來審核社群基金委託時,自然能以這樣的評判標準,來吸引具有相同價值觀的節點驗證人,獲得更高的佣金。

但反之,這就使得節點驗證人,很可能過度仰賴社群基金委託才得以盈利。自此,「國家補助」可能過度干預了自由市場。

在 LikeCoin 文件「社群委託」中指出:「社群委託基金計劃旨在支持一些希望為 LikeCoin chain 治理作出貢獻的新加盟驗證人提供初創基金」,這確實類似於國家補助發展早期產業。此外,「續期」制度能持續檢視驗證人的社群貢獻度績效。

然而,作為「新加盟驗證人的初創基金」,社群委託不但沒有「退場」機制,反而新增了「高社群委託」可獲得 1.5 倍的委託基金;這就使得「社群委託基金」實質上成為「社群貢獻獎勵」。

假若驗證人們都在社群中一起活躍貢獻,這樣不是很好嗎?讓我們來觀察另一個 LikeCoin DAO 的現象。

LikeCoin DAO 議案回顧

回顧 LikeCoin DAO 已完成的前 52 個議案中(參考出處):

  • 有 47 個進入投票程序
  • 有 16 個以 100% Yes 通過,佔全部投票議案約 34%
  • 有 38 個以超過 99% Yes 通過,佔全部投票議案約 81%
  • 有 43 個以超過 80% Yes 通過,佔全部投票議案約 91%

低於 80% Yes 的議案僅有 3 個(依 Yes 投票率排序):

  • 【議案 20】75.76% Yes / 24.24% Abstain
    Propose new set of rules and structure of the Community Delegation Committee
  • 【議案 9】53.57% Yes / 46.43% No
    Delegate the like in the ecological pool
  • 【議案 32】31.48% Yes / 53.53% No / 0.17% Veto / 14.83% Abstain
    Proposal:Dismiss LikeCoin Community Delegation Committee

目前 47 個投票議案中,僅有 2 案未通過:一案是土豆提的議案 32,另一案為議案 51 則是因投票人數(39.02%)未達法定門檻(40%)而未通過,但投票是 100% Yes。

如此高比例的 Yes 投票通過率,我認為有兩種可能性:

一是這種「民主」效率太低,幾乎每個議案都經拍手才通過,等於沒有效率。加密貨幣投資基金 Dragonfly 共同創辦人 Haseeb Qureshi 甚至曾撰文認為「Blockchains should not be democracies」:

Businesses are not democracies, militaries are not democracies, nonprofits are not democracies, and open-source software projects are not democracies. There are good reasons for this.

不過近期 LikeCoin DAO 透過議案 36 成立 Tech Subdao、議案 38 成立 Marketing Subdao,則近似於三權分立中的「行政」機構,並由「立法」議案來審核預算,是踏出合理的一步。

二是這個社群的同質性太高。正如 @leafwind 曾在「議案 32 棄權原因」一文中指出:

畢竟最慘的狀態不是有人提出異議,而是完全沒有異議。

土豆在提出議案 32 遭否決,但仍獲得 31.48% Yes 與少見的高比例 14.83% Abstain。接著很快又提出納入「公共節點」的議案 34,但未能再引發社群討論,最終無其他人投保證金,因押金不足未能進入投票程序。

土豆表示,那之後幾位前輩「都提示过我,时间宝贵,过多折腾这事没意思」。

自此,LikeCoin DAO 的「反對黨」勢力幾乎消失殆盡。那之後的 19 個投票議案中,更有高達 17 個獲得超過 99% Yes。

如果當時⋯⋯

然而,在推動議案 32 時期,土豆的言論用詞多以「有罪推定」的問題,並造成社群紛爭。當時在 LikeCoin Discord 討論中,leafwind 更直指土豆這項問題

你可以說「這個投票機制無法信任,存在可能操作投票的瑕疵」,但說「投票都是假的」意味著我們所有接受 CDC 委託的人都沒有盡責投票,等同開地圖炮指控一群驗證人了,若是如此,請提出證據。

其實這一陣子以來你的說詞都反反覆覆,一下看似合理質疑,一下又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咬定罪狀,你每次的合理懷疑我都有支持,但這樣反覆實在對討論完全沒有幫助。

為此我對土豆說:「反對派的力量集結並不容易,這個能量沒能成功繼續引發後續改革,是有點可惜;另一部分可能因為你當時比較倉促發文或提案,議案就欠缺說服力,也讓自覺無辜的人遭魚池之殃。」如果當時能更妥善地處理議案推廣事宜,是否會更有意義且更有成效呢?

土豆僅淡淡地回應:「可能吧。」


(特別感謝 @閱讀筆耕 協助編輯)

附錄:LikeCoin DAO 前 52 個議案投票 Yes 比例

1: 100.00%
2: 100.00%
3: 100.00%
4: 81.02%
5: 100.00%
7: 100.00%
8: 100.00%
9: 53.57%
11: 100.00%
12: 100.00%
15: 100.00%
16: 99.82%
17: 100.00%
18: 99.99%
19: 100.00%
20: 75.76%
21: 99.99%
22: 100.00%
23: 86.58%
24: 100.00%
25: 100.00%
26: 99.98%
27: 100.00%
28: 86.24%
29: 100.00%
30: 99.99%
31: 99.99%
32: 31.48%
33: 99.99%
35: 99.98%
36: 99.97%
37: 99.97%
38: 99.94%
39: 99.96%
40: 99.98%
41: 99.95%
42: 99.97%
43: 99.97%
44: 97.01%
45: 99.84%
46: 99.98%
47: 99.32%
48: 99.99%
49: 97.78%
50: 99.99%
51: 100.00%(未通過)
52: 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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