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劇《辯護人》與修復式正義
前言
最近一連看了兩場演出,其中一場是香港中英劇團的舞台劇《辯護人》。
《辯護人》講述犯人王然在台灣公眾地方無差別殺人,當場被捕,然後被判死刑。其辯護律師同是亦是劇中男主角的陳哲豪發現王然除了精神異常,審訊期間亦被不公對待,為了讓犯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陳哲豪無懼社會一面倒認為王然死有餘辜的輿論,提出「非常上訴」。結果不但令自己成為眾矢之的,被認為刻意延後死刑,姑息殺人犯,更累及家人,女兒被受害者家屬擄走。
要替天行道就只能儆惡懲奸?
應報式正義
劇中犯人的辯護律師陳哲豪一方面認為殺人犯享有基本人權,擁有公平審訊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想借此機會提倡修復式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因此積極遊說犯人、犯人家屬以及受害者家屬見面,希望他們能夠好好溝通,嘗試修補傷害。
相起比「修復式正義」,「應報式正義」似乎更為香港人所熟知,即主張以對等程度的刑罰去懲處犯人,刑罰和罪責應該相當,不應過輕或過重。換句說話,這個做法就是根據犯人的罪行去尋求一個合理的懲罰。「罪有應得」雖然很乎合大家一貫的直覺,可是另一邊廂我們又常說 The damage is done,彷彿意會到縱然關注「如何懲處犯人」很理所當然,懲罰卻不一定有助彌補過失,「懲罰」和「修復」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一直以來,主流的司法電影或者劇集都會提到,犯人的動機、具體犯罪行為以及所做成的後果往往是法庭量刑時的重要參考。然而以上種種都明顯由犯人的個人角度出發,受害者就算受到嚴重影響,也只會作為證人被傳召上庭。
另一方面,假如犯人生於貧民區,生活長期拮据,挺而走險非他本人所願,是無可奈何下的辦法。那麼我們就不難想像把他鎖進大牢也無阻類同罪行在同一地區繼續發生,結果只會治標不治本。
不求重修舊好,但求重新出發
修復式正義
律師陳哲豪在犯人王然被判死刑後除了提出「非常上訴」,嘗試還他一個公平審訊的機會之外,由於未知死刑執行日期,所以爭取時間,極力遊說其中一位死者家屬和王然見面,生怕王然隨時大限將至,溝通從此再無可能。劇中陳哲豪反覆強調,罪行不僅僅是個人行為,背後的社會脈絡同樣重要,要是忽視社會脈絡,只關心「懲罰」本身很可能治標不治本,類似罪行只會春風吹又生。
陳哲豪提倡修復式正義正正因為修復式正義傾向認為犯罪是社會的一部份,而不單純是個人行為,重點不在於如何根據過去的罪行去懲處犯人,而在於如何修復已經做成的傷害,鼓勵透過自願對話,讓犯人了解被害人的傷痛,深刻體會到自己所做成的傷害,繼而促使他們為有關行為負責,並努力彌補過失。
同時,受害者在對話過程中除了有機會了解犯人的行為動機,也可以將在法庭上難以完整表達的情緒與感受渲之以口。儘管對話的過程很可能漫長而痛苦,即使犯人誠心道歉,受害者也不一定能夠/需要接受,更遑論原諒對方。只是透過對話說出感受,讓痛苦可以被他人理解和分擔還是有其意義,有助當事人走出陰霾。
延伸閱讀
無人會否認修復式正義立意良好,可是卻絕非靈丹妙藥,有其限制。例如要是將修復式正義硬生生套用在性侵案件上,就很難避免受害者受到二次傷害。劇中由王然犯案到執行死刑期間大概有兩年左右的時間,當中牽涉的人長期備受壓力。當王然被判死刑,受害者家屬以為事件終於告一段落,可以鬆一口氣之際,律師陳哲豪不但提出上訴令受害者家屬「好夢成空」,更主動接觸他們,遊說他們和王然對話。時間上的倉卒就令我不得不反思陳哲豪會不會操之過急,有點強人所難?還是正正因為時間緊迫,除此以外別無他法?
修復式正義發展至今時今日,如果撇開目的,單看手段的話,有些做法已經形成共識,例如修復式正義的參加者必須出於自願、案件需交由專業人員評估適不適合進行修復式正義,以及進行修復式正義的過程中需要由受過相關訓練的專業人士輔助進行等等。
我是因為《法律何時該寬恕》一書,才首次認識到修復式正義的概念,然後就不禁想像一個法律不單純從懲罰角度出發,同時兼有原諒和寬恕的世界。但在深入探討修復式正義之前,也許我們要先討論司法制度的意義和目的,以至於我們到底希望擁有一個怎樣的社會,畢竟司法制度理應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Never mistake law for justice. Justice is an ideal, and law is a tool.
L.E. Modesitt J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