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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晨:中國的跨國公司急需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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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中國的跨國公司非常有必要進行“普法”教育,因為在短期內美國司法體系的長臂原則不會改變,只有了解不同的司法實踐,才能對企業和企業的高管給予有效的保護。

4月25日,日產汽車公司前董事長卡洛斯·戈恩在繳納了5億日元(約合人民幣3000萬元)保釋金後第二次獲准保釋,而就在幾天前,他被日本檢方追加起訴,懷疑他將30億日元的公司資金轉到兒子的公司。這位日本商界昔日的拯救者和日本司法機構的博弈看來註定曠日持久。戈恩案背後凸顯了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的企業文化衝突,以及司法實踐的衝突。

對於最早披露的案情,歐美跨國公司與日本企業的態度截然不同。戈恩最早被指控隱藏在日產的工資收入,背後恰恰是歐美企業與日本企業文化對於高管薪酬截然不同的態度。

最近20年,歐美企業高管薪酬,尤其是CEO的薪酬,乘火箭般上升,加上股權和其他激勵的金手套,標普500公司CEO的平均薪酬已經超過企業全職員工平均薪酬的1000倍,達到了駭人聽聞的水平,而在上世紀70年代,薪酬差距平均只有35倍。本周,迪士尼公司創始人老迪士尼的孫女站出來指責迪士尼給CEO艾格的薪酬太高,她認為艾格6000多萬的薪酬,如果平均分配,足以給每位迪士尼樂園拿著時薪15美元的員工漲薪15%,還能剩下1000萬美元讓艾格繼續做富有的CEO。

相反,日本的企業文化強調平等,擔心企業高管薪酬與普通員工拉地過大導致貧富分化,高管薪酬是普通員工的幾十倍已經被認為過高。日本甚至制定了相關法規,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管整體薪酬與普通員工平均薪酬的差距不能超過一定比例。

歐美與日本企業文化的巨大差距導致了戈恩的心理不平衡。一方面,他從日產領取的約合650萬美元的薪酬以日本標準來看已經高地駭人,但是他總薪酬1690萬美元與通用汽車CEO博拉的2196萬美元相比仍然有差距。另一方面,他如果想從日產領取更多工資,就必須壓低其他高管的工資,因為日本法律要求把高管薪酬作為一個整體與普通員工對比。可以說,這兩方面的不平衡促使了日產把給予戈恩的薪酬分解成兩部分,而一部分隱形收入沒有向監管機構披露。

都是薪酬惹的禍,日本和跨國公司高管對於日本檢查官選擇起訴的做法也有不同觀點。日本高管大多認同檢查官有權起訴,畢竟日產的確違規,沒有對隱藏薪酬如實申報。跨國公司高管很多卻不以為然,有的認為薪酬的問題應該提交到董事會討論和處理,沒有必要由檢查官大動干戈,另一些則認為,即使薪酬披露不實,也首先是日產作為公司承擔責任,抓捕戈恩過於興師動眾。言下之意,戈恩畢竟是拯救日產於破產邊緣的功臣,這樣卸磨殺驢不好,況且戈恩要求高薪在跨國公司看來也很正常。

從這一角度來看,戈恩案就不僅是全球化語境下企業文化的衝突,也凸顯跨國經營必然面對的需要處理不同法律法規和不同司法實踐的衝突。

戈恩案讓我想起另一位法國企業高管的遭遇。2013年4月,法國公司阿爾斯通負責全球鍋爐業務的高管皮耶魯齊航班剛剛抵達紐約機場,就被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的探員逮捕,理由是他觸犯了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FBI希望以他為突破口,深入調查阿爾斯通全球業務中涉嫌的各種行賄問題。

皮耶魯齊的遭遇與戈恩同出一轍。當然因為是不同量級的高管,皮耶魯齊是下商業航班被捕,戈恩卻是私人飛機落地東京後被抓。

皮耶魯齊在新書《美國陷阱》(中信出版社即出)中講述了自己的故事。從2013到2018年,他因為涉嫌美國的反腐敗法,在美國的監獄裡服刑超過20個月,也經歷了美國司法體系的各種“不公”,尤其是在美國外包給盈利的監獄管理公司治下的監獄服刑,受了不少罪。當然,皮耶魯齊認為最大的不公是自己作為一個小高管,僅僅因為知曉公司在一次印尼競標過程中使用“中間人”撮合(甚至對具體行賄的做法並不知情),就被FBI抓捕作為棋子,壓迫阿爾斯通認罪罰款,他本人也在美國司法體系的重壓之下不得不認罪服刑。

這一案例裡也凸顯了全球化過程中不同地區的企業文化與司法實踐的差異。

以商業反腐敗為例。在2000年9月法國批准並簽署OECD關於反腐鬥爭的協議之前,利用中間人來獲取國際市場項目是一個被容許的慣例(最常見的做法就是利用中間人行賄,但是這種費用必須按照正規程序列出,以便抵稅)。每年,法國企業的高管都會跑到財政部,提交一份公司“特別費用”清單。2000年之後,按照皮耶魯齊的說法,阿爾斯通表面上嚴格反腐,實際上卻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針對新的海外反腐規定,決定強化內部的流程(讓更多高管的簽字審批),讓雇傭中間人變得更加隱蔽。所謂的強化的流程只是為了粉飾真相。

皮耶魯齊參加了2003年為了爭取印尼一個1.18億美元鍋爐合同競標的中間人談判,並因為這一行動被美國司法部指控。但是皮耶魯齊認為,按照法國和歐洲的慣例,如果腐敗行為已被證實,首先針對的應該是企業本身,而非雇員,除非腐敗行為是雇員擅自行為,或者為了中飽私囊。他在印尼競標案中,既不是中間人直接的接洽者,也沒有收取一分錢的回扣,只是公司審批流程諸多高管中的一員,為此受牢獄之災,不公平。

《美國陷阱》也凸顯了法國人所理解的美國司法“長臂原則”,選擇性執法,以及司法背後可能隱含的商業利益驅動。作為親身經歷者,皮耶魯齊對美國司法機構利用輕罪指控或者減刑來壓迫和利誘嫌犯揭發或者做污點證人的做法很不滿,更認為美國司法部對他的“構陷”背後有利益驅動,因為通用電氣(GE)看上了阿爾斯通的全球鍋爐業務,希望假手司法部的反腐敗調查,迫使阿爾斯通出售自己的明星產業。

當然,以事後諸葛亮來評價,皮耶魯齊的陰謀論並不客觀。因為事實上,GE雖然在阿爾斯通選擇向美國司法部支付7.72億美元罰款之後成功並購其鍋爐業務,但是這一併購被證明是前任CEO伊梅爾特任內最大的敗筆,因為全球鍋爐業務在收購之後就由盛轉衰。

戈恩案,迄今也充滿了各種陰謀論,很多人揣測,恰恰因為戈恩計劃推動雷諾與日產的合併,而日本人認為日產已經走出困境,不願意合併,就希望利用戈恩的調查來杯葛。同樣,從大勢上來講,全球車企面臨新能源革命,抱團取暖是唯一的出路,戈恩推動合併無疑是正確的選擇,但是過程中觸動了日本企業敏感的神經,是無疑的。

無論是《美國陷阱》這本書還是戈恩的案子,都提醒全球化的中國企業,必須要直面全球化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一方面中國的跨國企業需要進一步認清美國的 “治外法權”可能給企業以及企業的高管帶來的新風險,以《海外反腐敗法》為例,只要與美國有一絲關聯,比如在美國證交所上市,使用美元交易,都能成為美國採取行動的理由,阿爾斯通也不是第一家受調查被罰款的公司;另一方面,中國的跨國公司也非常有必要進行“普法”教育,因為在短期內美國司法體系的長臂原則不會改變,只有了解不同的司法實踐,才能對企業和企業的高管給予有效的保護。

戈恩(左)

(本文原標題《從戈恩案看全球化中司法與文化衝突》)

(目前擔任《經濟學人·商論》執行總編輯。此前他擔任英國經濟學人集團歐洲金融(亞太區)總編輯。2005年至2009年, 他擔任《財務總監》雜誌主編。在記者生涯中,他曾在新華社國際部、彭博新聞社新加坡分社和《商業週刊》香港記者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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