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有义务为其罹患精神疾病的员工提供职业复元?
IPFS
罹患精神疾病以后的职业复元或者职能康复(occupational rehabilitation)是否该成为企业员工福利的当然部分?如今,国内企业似乎仍旧较少考虑员工在罹患重性精神疾病以后的处境,他们或者被解聘,或者被调离原岗位而置于某些较为底层的工作。然而,精神疾病以后的职业复元是精神康复的重要部分,是决定患者能否最终回归社会的必经之路。目前,国内由政府福利部门出资的职业复元多在社区,有一些雏形,虽然还远未普及,而且多局限在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所谓的severe mental disorders,而对于如抑郁症、焦虑症等所谓的common mental disorders远未涵括,而后者实则人数更多。因此,我们假设对于企业员工,如罹患精神疾病,企业若能提供相对应的职业复元服务,是否更为cost-effective?然而,进一步,我们想问,对于任何企业员工的职业复元,应该归属于政府职责还是企业职责?想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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