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本的「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出爐!能夠為新住民帶來實質好處嗎?
行政院版本的「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民國113(西元2024)年 6 月底出爐。「新住民權益保障法」是否為新住民帶來什麼實質好處?
新住民的定義
政府以往對於「新住民」的定義,始終侷限在外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已歸化本國國籍者。也就是說,無論其身分為何,一定要與台灣人結婚,才能算是「新住民」。
行政院版本的「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放寬了新住民的定義,包含下列身分的移民:
經許可居留的外國人、大陸港澳居民,其被配偶為有戶籍國民。
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簡稱攬才專法)規定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大陸地區人民經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或港澳居民依法得申請定居者。
外國人歸化國籍而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居留者。
外國人歸化國籍者或大陸港澳居民定居設籍後,未滿三年者。
上列人員的子女亦屬新住民
而下列人員不屬於「新住民」:
兼具我國國籍,以外國人身分居留者。
外國人歸化國籍者或大陸港澳居民定居設籍滿三年者。
該草案對於「新住民」的定義,不再侷限於外籍配偶,從事白領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人自願(以非外籍配偶身份)歸化者也包含在內,確實變得合理許多。
然而,目前「新住民」的定義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解釋,例如「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適用對象以外籍配偶身份歸化國籍者為限,不包含外國人自願歸化者。「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卻以未歸化國籍的外籍配偶為限,並將歸化國籍者排除在外。也就是說每個主管機關對於「新住民」的定義不同。
總之,政府對於「新住民」的定義,無論是否已經取得本國人身份,一律以台灣人之配偶為限,排除非外籍配偶身份的移民,導致嚴重不公平現象。讓我疑惑的是,目前移民相關事務,主要分別由內政部、勞動部、教育部、外交部、陸委會等不同部會來負責,倘若未來該草案三讀通過並施行,該法對於各主管機關有關新住民身分的認定方式,是否具有強制力?是否淪落為僅具參考性質的法規?
除此之外,依照該草案,外國人歸化國籍後,定居設籍(即取得身分證)滿三年便喪失「新住民」身分,而只要未歸化國籍,無論在台灣生活幾年,卻一輩子屬於「新住民」。如果真要以「新」或「舊」來認定新住民,是否也要針對外國籍新住民,訂定一個年限呢?
為何要訂定新住民專法?
雖然本人大致上認同行政院對於「新住民」的定義,但不解的是,為何要訂定專法來保障「新住民」的權益?
就如同該草案對於新住民的定義,新住民主要分為外國籍新住民及本國籍新住民(歸化國籍者)兩大類。不過依照現行法規,本國籍(有戶籍國民)與外國籍者,其權益可以說天差地別。
所謂的本國籍新住民,作為本國國民,其權益本來就應該與非新住民身分的本國國民相同。「新住民」確實有可能屬於弱勢族群,但政府針對本國籍弱勢族群或其他有需要幫助的家庭,本來就有一定規範。我認為似乎欠缺了特別為他們訂定專法來保障其權益的理由。
反而本人認為目前亟需解決的,就是外國籍新住民的問題。其實未必要賦予外國移民,和本國國民相同的權利,但以持有身分證為前提建立的台灣社會制度,確實會讓持外僑居留證,甚至連持永久居留證的外國移民在台灣窒礙難行。我認為,這些社會制度上的缺陷,更應該要由「新住民權益保障法」來彌補。
然而,該草案似乎並沒有具體的規範,來保障外國籍新住民的權益。
新住民要的是什麼?
該草案後半段,提供新住民語言及文字學習之資源,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或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等規定,確實是相當重要的觀念。但所謂的「新住民」來自世界各個國家,語言、文字、文化都不儘相同,國家要照顧到每位不同語言文化的新住民,似乎也是不合實際的想法,草案中也缺乏了實質的規範。
難道政府打算沿用過去新住民等於來自東南亞國家的女性,這樣的陳舊思維來草率處理新住民文化相關議題?
其實,如果是針對本國國民(包含原住民族、已歸化的外裔國人等),本來就有義務尊重其語言文化,並投入相關資源予以保護。我想這樣的作法,多數國人應該都沒有異議。然而針對一般外國籍新住民,政府有必要做到這種程度呢?畢竟「新住民權益保障法」本身主要是針對外國籍新住民,政府要如何說服國人投入國家資源來保障外國文化的推動及傳播?
我認為,新住民要的是更實質的權益。比起外國籍新住民文化的推動及傳播等事務,更需要優先推動外國籍新住民(特別是永久居留者)基本權益的提升,讓外國籍新住民可以更方便的在台灣生活。這不只是可以提升外籍配偶的權益,同時也可以吸引外國專才來台打拚,貢獻台灣的經濟,並解決少子女化的問題。
結語
就如同上面提到,目前移民相關事務,主要分別由內政部、勞動部、外交部、陸委會、教育部等不同部會來負責,即使該法案三讀通過並施行,恐怕仍由相關主管機關推動修正相關法規,才有實質的改變。
政府是否真的要透過新住民專法來解決每位新住民的困境?還是只想藉由「新住民」一詞來營造出他們在關心多元社會的假象而已?
總而言之,我認為除了「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對於「新住民」的定義較以往更符合現實之外,草案內容相當空洞,能否為新住民帶來實質的好處,個人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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