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未有社會契約的時代我們保有天然的自由

食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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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盧梭《社會契約論》(以第一卷為主)的讀書筆記,想特別分享給與我一樣,因強力而被迫服從卻不甘服從,有反抗的意願卻未能反抗,有名義上的國家卻沒有實質上的政治共同體,在服從與反抗之間思索究竟何為義務的人。

是常常被說教:受了國家提供的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基礎設施、經濟發展紅利的惠益,就應當愛國奉獻、遵紀守法;

也常常被嘲諷:生在這個國度,若沒有勇氣捨身反抗,就等於認同現有秩序、只能認命做一輩子奴隸的人。

當然,也是願意保有一些對理想社會秩序的想像,在心裡種一棵「定海神針」,雖不能至,心嚮往之,的人。


盧梭《社會契約論》的主題,是論辯社會秩序的基礎和政府合法性的來源,並提出他的理想政治制度型態。書的影響毋庸置疑、無遠弗屆,其中「人民主權」的民主理念也已成為普世價值。在今日閱讀這樣經典的小冊子是怎樣的體驗呢?於我而言,一則以喜:閱讀這些成為常識、共識的論述,並不感到陳腔濫調,仍能為他擲地有聲的語句所激發,為精密絕妙的論述所折服;

但,一則以悲:盧梭處在一個君主制仍是世界主流、連哲學家也為君主制合法性背書的時代,他在開篇花了大量的篇幅批駁奴役制度的不正當性,論述強力何以不能構成合法權力,同時也批駁霍布斯版本的「社會契約」——人民與君主之間的交易與契約。這些駁論,本應是他所在時代的課題,遺憾的是,時至今日讀來仍未完全過時。


人是生而自由的。

這是盧梭的第一個核心論點。他所要駁倒的觀點是:存在天然的奴隸。

假如真有什麼天然的奴隸的話,那只是因為已經先有違反了天然的奴隸。強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隸,他們的怯懦則使他們永遠當奴隸。

他以家庭為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孩子對父親的依附關係在成年之後即停止,雙方恢復了獨立狀態,家庭只能靠約定來維繫。

一個人一旦達到有理智的年齡,可以自行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時,他就從這時候起成為自己的主人。

但時至今日,以家庭關係比喻首領與人民關係的論調,仍常常荒誕地將人民視為未成年的孩童。一如那位並非民選產生的特首,自喻為民眾的母親,「不能縱容任性的孩子」。

這一論調甚至產生變體,擴張為基於政治地理空間的想像:大的區域集合體是家長,被視為包含在內的小區域集合體是「不聽話的孩子」。這種變體使得大家長式心態從「統治者對人民」轉移到「一個區域範圍內的人民對另一範圍內的人民」。被奴役者不但意識不到自己身上的枷鎖,反而產生一種幻覺,以為自己是統治者強權的延展部分,像樹幹的分枝,可以把枷鎖套牢在他人的身上;於是也就更加愛護自己的主人和枷鎖了。


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

乍看之下,韋伯那裡也有類似的論述:「任何權力一般都有為自己的正當性辯護的必要」,然而二者意涵不同:韋伯討論權威合法性時是一副社會科學家的客觀眼光,純粹分析政權是如何自我辯護,從而維持統治;盧梭卻是從政治哲學的角度出發,要為合法性訂定一個判斷準則的。

在韋伯那裡,權力不可長久建立於強力之上,只需要用歷史經驗來證明。但在盧梭這裡,合法的權力不可建立於強力之上,則是一個繞口令般的用嚴密邏輯論證的論點。

凡是凌駕於前一種強力之上的強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權利……這種隨強力的終止便告消滅掉權利,又算是一種什麼權利呢?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可見權利一詞,並沒有給強力增添任何新東西。

既然沒有權利,也就不存在義務:

向強力屈服,只是一種必要的行為,而不是一種意志的行為;它最多也不過是一種明智的行為而已……應該向強力屈從,這條誡命雖然很好,卻是多餘的。

(人有趨利避害的本能,需要道德來規訓嗎?)

論述到此是可以結束,但這一章結尾還有神來一筆:

一切權力都來自上帝,這一點我承認;可是一切疾病也都來自上帝。難道這就是說應該禁止人去請醫生嗎?

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

推論到這一步,赤裸裸為奴隸制/專制主義辯護的論點被撂倒了,但卻進化為更具迷惑性的對手:全體人民為何不能與君主訂定契約,轉讓出自己的自由呢?(正是霍布斯版本的社會契約論)

盧梭回應道,一個人若甘願做奴隸,是出賣自己以獲得維持生活的物質資源。然而,

國王遠不能供養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從臣民哪裡取得他的生活供養。難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時,又以國王也攫取他們的財產作為條件嗎?

似乎早料到會有人說人民換取的是國內的太平。於是盧梭緊接著問,

如果專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戰爭,如果專制主無餍的貪求,如果官吏的騷擾,這一切之危害人民更有甚於人民之間的糾紛的話,那麼人民從這裡面得到的是什麼呢?

他進一步舉監獄為例,說明太平並不足以成為一種交換的條件。甚至,

被囚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臘人,在那裡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他們只是在等待著輪到自己被吞掉罷了。

盧梭的論述延伸到世代交替。即使每個人可以轉讓/出賣自身,卻沒有權利出賣自己的孩子。因為他們並不擁有自己的孩子。因此,

要使一個專制的政府成為合法,就必須讓每一個世代的人民都能做主來決定究竟是承認它還是否認它;但是,那樣一來,這個政府也就不再成其為專制的了。

讀到這裡,那些似是而非的表述就顯露出了真面。所謂「歷史選擇了共產黨,中國人民選擇了共產黨。」前半句,難道不等同於說執政黨的地位是基於強力(戰爭)取得的嗎?後半句則模糊不清,選擇是怎樣做出的呢,僅僅是論述的「民心所向」嗎?是一種沒有alternative的默認嗎,這樣與前半句歷史的選擇又有何差別?即便勉強說曾經有一代中國人(的大部分)以一種非投票的方式「做出了」這種選擇,那麼後面世世代代的中國人呢?

會有與「民心所向」相似的聲音說「既然你們沒有起義,沒有推翻它,那就是默許、認可了它的合法性」。然而,在人際交往的領域,我們都已經可以進步到 Yes is Yes, otherwise is no(而非僅僅 no is no),政治領域豈非更應該以明確的決定為準。沉默與不反抗雖然在實質結果上會造成現狀維持,但不等於宣告認同;人民沒有推翻政府,不代表人民承認了政府的合法性。

於是始終我們都要記得:

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得更對。

也就想到,韋伯歸結的三類權威類型,恐怕只有法理型權威會被盧梭認可為合法的權力。傳統型權威追溯到最初只是強權,代代複製;卡里斯瑪型則是基於人民的狂熱,而盧梭說:

說一個人無償地奉送自己……這樣一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就只因為這樣做的人已經喪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而瘋狂是不能形成權利的。

要找尋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實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

最終,掃清了道路的盧梭和盤托出他所構想的社會秩序藍圖和政治權利原理。這是第一卷中最莊嚴、堂皇而美麗的一章。人民之間為了形成共同的力量,以更好地存活下去,而訂定的對彼此都有同等約束力的契約。政治共同體於焉誕生,而其主權屬於人民,不可分割,不可轉讓。

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稱它為政權。至於結合者,他們集體地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

契約並非一旦形成便成為永久的束縛,以至於僵化。恰恰相反,

這個公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復了他原本的權利,並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了約定的自由而放棄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若僅僅止步於第一卷,很容易以為盧梭提倡的是一種確切的民主政府形式。但若往下讀去,就會發現他並不排斥君主制和寡頭制;選擇何種政府形式,端看一國之公民在大會中達成了怎樣的共識——也就是法律。

盧梭嚴格區分法律的制定與執行,以此區分主權者和行政官的行為。他認為,主權不能像孟德斯鳩所說那樣切分,「弄成是一個支離破碎拼湊起來的怪物」。除卻人民共同體的意志(公意),其他由部分人(譬如政府)做出的決定,都最多只是一種行政行為,並非主權行為。

法律必然是普遍的,非針對特定的、個別的目標。

它可以確立一種王朝政府和一種世襲的繼承制,但是它卻不能選定一個國王,也不能指定一家王室。

那麼應該由誰來任命政府呢?是「主權猝然間轉化為民主制而告完成的」。人民成為臨時的政府,執行法律,任命一個符合公意的新的政府,而這個新的政府可能就是他們自身(民主制),可能是一小撮人(貴族制),也可能是一個人(君主制)。

對於立法,及其中盧梭特別關注的政治法,即政府不同形式的確立和運作,盧梭在第二到四卷還有很多不失為精密的構想,都非常值得一讀。

唯一比較粗糙和過時的是,盧梭喜歡用一種數學比例的思維來說明國家的政府形式需因地制宜,譬如越大的國家,政府應當越小,也就越宜於君主制。

本文最後的部分,我想摘取出剩下幾卷中一些精彩的語句。


篡國者總是要製造或者選擇多難的時刻,利用公眾的恐懼心來通過人民在冷靜所決不會採納的種種毀滅性的法律的。
王權派的政論家們……任意地賦予這位行政官種種他所必須具備的德行,並總是假定君主就真的就是他所應當是的那種樣子。
人們寧願要表面的太平而不願意要賢明的行政;他們寧願冒著由嬰兒、怪人或傻瓜來當首領的危險,但不願意為了選擇好國王而發生糾紛。
由於懶惰與金錢的緣故,他們便終於有了可以奴役自己國家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在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家裡,一切都是公民親手來做。
君主……以公共的安全為藉口來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會;從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種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製造的不正常的狀態,來假定那些因恐懼而緘默的人都是在表態擁護他,並且對那些敢於講話的人進行懲罰。
這種只能是以維護社會條約為目的的集會,永遠應該是以兩個提案而告開始……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保留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們繼續當政嗎?

國家是由於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則只能是由於主權者而存在的……使它(政府共同體)永遠準備著為人民而犧牲政府,卻不是為政府而犧牲人民。
當人民合法地集會而成為主權者共同體的那個時刻,政府的一切權限便告終止;於是行政權也就中斷,於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級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樣地神聖不可侵犯,因為在被代表的人已經出現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麼代表了。
如果當人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並進行討論時,公民彼此之間又沒有任何勾結;那麼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公意……但是當形成了派別的時候……每一個這種集團的意志對它的成員來說就成為公意,而對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志……投票者的數目已經不再與人數相等,而只與集團的數目相等了……那麼就必須增殖它們的數目並防止它們之間的不平等。
人們如果不能把國家縮小到恰當的疆界之內的話……那就根本不許有一個首都,而是把政府輪流地設在每個城市裡,並在各個城市裡一一地召集全國會議。
國家的體制愈良好,則在公民的精神裡,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於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於會大大減少的,因為整個的公共幸福就構成了很大一部分個人幸福,所以很少還有什麼是要個人費心去尋求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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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芒果偏偏選擇芒果。我問芒果有毒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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