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廢死 vs 德治死刑
昨天又看到死刑存廢的議題,德治又要拿出來講一下,大法官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但應限縮適用範圍,且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台灣已經邁入了實質死刑廢除的國家。因為死刑又被限縮了-採一致決。名為「死刑合憲,實質廢死」。
當我們在探討死刑的時候,不能夠以民意來探討這件事情即便多數民意主張死刑,而是該探討的就是「義」本身的涵義也就是真理的意義。
廢死聯盟林執行長說追求人權是永無止境的。廢死聯盟聲明:「如果,憲法法庭堅守人權捍衛者的角色,宣示死刑違憲,將能引領台灣社會超越復仇、嚇阻的直覺反應,打破仇恨的循環,並開啟療癒創傷的可能。很遺憾,憲法法庭沒有這樣做。」大法官詹森林:死刑是威力強大的魔鬼,應永遠封印。這是自由民主人權文化對死刑的看法。他們認為死刑代表了仇恨。
以中道文化論之,死刑是義的表現方式之一,它的目的不是對當事人復仇而是要當事人負責任且同理。如果廢死聯盟認為這造就了仇恨,那是當事人並沒有真正的悔改,所以他又會再次進行了殺辱。悔改本來就不是用嘴巴說的。
死刑的公平正義在彰顯的是委屈者被平反、作惡者自作孽、不可活。義的價值被建立,其價值觀包含真正悔改、負責任與同理心。大惡者不是一開始就行大惡,大惡是累積增強的,能被判到死刑、不都是帶著強烈的惡意嗎? 「義」做好,人民才能自我約束。只有義能走入德;人權無上崗、自由無上限、法治無上限,那麽,所謂的廢死與雙性戀的興起想必美國及其他國家一定帶來了和諧與安寧的社會。你/妳看到了嗎??這些社會小偷一堆且還在瘋狂打擊詐騙,這社會的監獄是滿的、刑法也用滿的。自我感覺良好與驕傲倒是一清二楚。
#法治廢死vs德治死刑。是文王進大同又不是民主法治進了大同。廢死聯盟是不是應該探討有死刑的德治文化是怎麼讓刑法成了裝飾品?那廢死聯盟與大法官又該如何做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