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真的可以解決酒駕、性侵、兒童傷害嗎?
2017 年 10 月 23 日,網友在 Join 平台上提議「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 增加 鞭刑制度」,共計27000人連署支持。但是,鞭刑真的對酒駕、性侵犯及幼童傷害的犯人有用嗎?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的提案為了解答這個問題,當時我曾訪談黃致豪律師,請教他的看法。
黃致豪說,最早的刑罰是漢摩拉比法典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中國古代也有復仇者無罪的作法。可是,這種作法卻容易造成私刑,也就是私自抓人來凌虐「懲罰」;進一步,還可能會造成世代血鬥,如同阿拉伯國家的狀況。
黃致豪解釋,為了解決這些狀況,國家開始收回刑罰的權力,開始推動刑罰公有化,一方面避免私刑失控,再來透過公開行刑,期待一方面懲罰當事人,再來也讓公眾警惕。鞭刑就是其中一種作法。黃致豪說,鞭刑希望透過公開羞辱的方式,讓受刑者失去尊嚴,進而對他懲罰,就像以前中國的黥面、劓刑、刵刑等,都是類似的方式。
黃致豪指出,刑罰會有邊際效應,輕的刑罰加重,效果會好,但是如果本來刑罰就已經很重了,再加重的效果就沒有這麼好;就算加重刑罰有了效果,過一陣子其實效果還是會慢慢的回復。
黃致豪認為,鞭刑這種意在社會羞辱的刑罰,根本的目的是要貶損一個人的人性尊嚴,公開宣示「這個人跟我們不一樣」。但問題是,社會羞辱沒有終點,這個人一輩子被唾棄,連被社會接納的可能性都沒有。結果這個人反而更容易再犯,而且犯罪秘密化、激烈化、更殘暴。
為了能達到犯罪者透過處置後可以復歸社會,刑罰後來就逐步被修改為「矯正刑」,相信外部行為可以內化,希望透過行為科學的方式逐步改變一個人的行為模式,達到矯正的效果。
黃致豪舉例,在我們生活周遭也有一些類似的模式,監獄之外,像是國民中小學、軍隊等等,都是類似的方式,透過常規的作息,規訓,改變一個人的行為樣態。但是,這樣的刑罰仍有極限。
懲罰只對理性的人發揮作用
黃致豪指出,要透過「懲罰」的方式威嚇其他人不再犯罪,最重要的要素就是其他人犯罪的時候有理智,知道評估犯罪後的結果,如果成本太高,就會放棄犯罪。但如果決定要犯罪的時候失去了理智,那刑罰再重,自然效果也不會太大。
怎樣的人可能在犯罪的時候不考慮後果呢?黃致豪舉例,像是精神病患、物質濫用的患者,他們因為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因此刑事政策對他們無用。另外,有些人是激情犯罪,可能因為憤怒失去理智而犯罪。而像是連續殺人犯這種,往往是在犯罪過程中取得愉悅,對他們來說刑事政策效果也不彰。
那麼,酒駕、性侵和兒虐這些狀況,加重刑罰可以解決嗎?
黃致豪指出,酒駕可分初犯和累犯,累犯中其實有非常大比例的有酒精濫用的狀況,也就是有物質濫用的情況。性侵案件可分為衝動型、機會型(如夜店撿屍)和支配型的連續性侵。其中衝動型、機會型的性侵犯罪刑事政策較有效,但支配型的性侵則犯罪者透過性侵滿足個人對他人的支配慾望,在犯罪過程中取得愉悅。至於兒虐,許多的兒虐都是一時憤怒失去理智的激情犯罪。這幾種犯罪剛好都容易涉及這些面向。因此,黃致豪認為,對於這些案件的防範,加重刑罰恐怕效果有限。
台灣酒駕罰則(圖片取自有話好說)解決酒駕累犯,從防治酒癮下手
酒駕問題該怎麼解決?首先,我們要先了解目前台灣酒駕的現況。目前政府已經多次下修酒駕門檻,目前看起來酒駕初犯已經持續下降,酒駕致死數目也持續降低;酒駕中累犯的比例則逐漸提高。可見現行加重的刑罰對酒駕累犯效果確實不是很好。
台灣酒駕取締件數台灣酒駕肇事案件近期逐年降低酒駕累犯比例逐年增加黃致豪指出,這些酒駕累犯許多都有酒癮問題。酒癮問題常常根源來自於高風險家庭,這些家庭中可能因為有種種問題,或是陷於貧窮,或是情緒控制不佳,導致藉酒澆愁或者以酒精使用作為逃避生活壓力的狀況出現。
黃致豪認為,針對這樣的酒癮患者,可以從制定戒癮治療計畫開始,透過藥物治療、認知行為治療(CBT)與諮商治療的方式幫助他逐步戒除酒癮,根源的高風險家庭則需要重新建構他的家庭支持,才能幫助他擺脫酒癮的狀況。
性侵累犯問題,支配感是關鍵
性侵方面,目前台灣的性侵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場所多發生在住宅區域;而嚴重的性侵致死案例也是逐年下降。與國際相較,台灣的性侵案件發生率低,破案率高。
強制性侵案件逐年降低強制性交多發生於住宅區強制性交多發生於兩造相識的狀況台灣與各國之性侵案件犯罪率與破獲率比較針對刑事政策較無效、支配型的連續性侵案例,黃致豪指出,通常這些人可能過往養成、人格上出現問題,或是自信心不足,因此會透過性侵的方式取回支配感。有些加害者可能童年也有遭到性侵的狀況。這類的罪犯再犯率相對高,有人提到化學閹割的方式希望能解決這類人再犯的狀況,但事實上,他們犯罪的根源原因是「支配慾望」,如果讓他無法以性交的方式犯罪,他可能會以更凶殘的方式再犯,比如異物侵入,造成當事人更嚴重的傷害。黃致豪認為,針對這樣的犯罪者,可能要透過強制治療的方式先對他的心理狀況進行治療,出獄後持續以社區處遇、強制監控的方式觀察他是否回歸社會。
受虐兒童,根源問題是受虐母親
至於兒虐,目前由於沒有特別的統計數據,因此不太知道台灣的狀況。犯罪上則有兩種樣態。一種是來自於保母,另一種是受虐父母親。
在保母狀況上,很多保母其實原先是生了小孩的母親,可能因為家計問題,乾脆考保母執照,之後在家帶小孩。
黃致豪指出,這種保母的工作型態常常都窩在家中,沒有太多機會可以出門;而如果家中缺乏傾吐對象,情緒不容易發洩,如果同時加上家中來自其他親戚的壓力等等,很可能會在認知受到損害後,造成情緒損害。這樣的情緒需要宣洩,可能就會往最弱小的對象,也就是照顧的對象發洩。
對於這樣保母的問題,黃致豪認為可以鼓勵多個保母組成社區托育中心,一起照顧,一方面彼此可以傾吐,再來若有需要也可以彼此照應,有喘息的時間。再來,也可以對保母提供喘息服務,強化勞動環境,或舉辦定期進修,幫助他們充電。
另一種樣態則是受虐父母親。黃致豪說,通常受虐父母親是來自於出問題的刻板男性典範。男性典範出的問題,常見的有物質濫用,比如酒癮;或是情緒控制不佳,性別刻板印象等等。這些因素又可能來自於失敗的經濟結構、社會經濟地位低下、自我尊嚴無法建立的狀況。黃致豪解釋,這些狀況都會導致家庭結構出現問題,而母親為了自己的安全感,就可能會犧牲小孩以換取男性不會離去。進一步,則會出現受暴婦女的旋轉門效應,也就是一再的遇到會施暴的男人卻又難以離去。
要解決這種高風險家庭,黃致豪認為,要從社福機制下手,建立完善的社福機制,給予高風險家庭協助,讓他們能夠重新站起來,減少兒童受虐問題。
黃致豪指出,以上酒駕、性侵、兒虐的問題,事實上根源都在幾個問題上:貧窮、疾病、高風險家庭。這些因素彼此互相影響,比如疾病導致貧窮與高風險家庭,或是高風險家庭引致一些精神疾病、物質濫用等等狀況,進而導致惡性循環。這幾個問題不解決,這類的犯罪就會一直出現。對於這類犯罪的累犯,刑罰政策用處不會太大。反而該做的,恐怕是應該要改善社會安全網,讓出現問題的家庭或個人能夠有個機會再次站起來,而不會落入惡性循環當中,直到發生犯罪。
亂世用重典?你可能被誤導了
但大家為何會鼓吹刑罰加重呢?事實上,很多時候可以發現許多民眾對現況的認知與事實有出入。
根據統計數據,酒駕致死與性侵致死的數字都在持續降低,台灣其實相對越來越安全,但很多民眾卻往往誤以為這些犯罪「越來越嚴重」,因此呼籲要「亂世用重典」。但追根究柢,他們的資訊來源是來自於媒體。
由於社群網站的興起,為了取得流量以從廣告賺錢,媒體無不使出渾身解數以吸引流量。而引發情緒、增加點擊的社會新聞就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對這些社會新聞的報導,就會讓人民誤以為治安在持續敗壞。
而這就會引發「刑罰民粹主義」(周采慧,2015、蔡宜家,2016),民眾誤以為治安越來越差,懷疑官方寬縱刑事被告與受刑人(例如常見的誤解「恐龍法官」),認為嚴刑竣罰可以發生效果,對官方與司法學者採取不信任的態度,論述上則有大量的情緒用語。
他們的論述會極端強調「善與惡」的二元世界觀,認為要嚴懲惡者;為了防範犯罪,要加重刑罰,以達到喝止效果,卻不知道現在刑罰已有更細緻的作法以預防犯罪。這些人不熟悉人權為何,往往誤以為守護加害人的人權,就會無視被害人的人權,把這兩者的人權對立。
而政治人物如果不了解背後的思路,憑直覺以為這就是民意,就可能會往加重刑罰的方式進行修法;但對於最根本的原因由於沒有解決,因此最後對於犯罪仍無法有效防範。
目前「刑罰民粹主義」在很多國家都有發生,比如日本與美國。像台灣這種相對年輕的民主政體,過往的獨裁政權仍留下大量需要釐清的思維,比如善惡二元對立的論述,或是相對於直覺、追求效率的解法,卻不知道可能帶來更多副作用。
政府可以帶頭討論鞭刑嗎?意見仍不一致
或許,深入討論這個議題,做更多事實釐清,有助於改變刑罰民粹主義的狀況。不過,討論平台該由誰搭建?黃致豪認為,政府不應主導這樣的討論,因為當政府帶領群眾討論「鞭刑」議題的時候,就預設了政府有機會導入鞭刑;但鞭刑卻違背了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恐怕直接違反憲法精神,也違背政府成立的初衷,因此不該由政府討論。但也不同的意見認為,如果不是由政府帶頭,恐怕也難以引起更多人願意參與,進而一起思考刑罰的根本目的為何。但無論如何,大家仍不反對應該有更多機會彼此溝通與對話。
在人權的道路上,我們需要持續深化,並且努力與不同的群眾溝通,才能讓大家理解人權的價值。
(本文部分內容為訪談黃致豪律師,特此誌謝)
(鞭刑案當天會議速記,請見:鞭刑案協作會議聚焦反酒駕 與會者望能有具體成果)
附註:
感謝 林蘊晟 提供酒駕相關之論文:
〈酒後違規者對酒駕行為認知之研究〉。周文生 ; 王玉玲。交通學報 13:2 2013.11[民102.11] 頁153–177
此篇在結論建議除了提高罰則之外更要投入醫療問題,增加戒除酒癮管道
〈警察人員酒駕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許明耀 ; 楊曙銘。警學叢刊 47:5=231 2017.03–04[民106.03–04] 頁79–101
此篇雖然以警察人員中的酒駕者為研究對象,但仍然有參考價值,作者在結論建議不應執著於「人」,更要著眼於「環境」,應研發以情境預防為主的防治措施,並且指出刑罰的效用遞減
〈防制酒駕之法制對策 — 兼論日本酒駕治理相關法律〉。黃慧娟。交通學報 13:2 2013.11[民102.11] 頁87–118
這篇雖然也提到日本酒駕重刑化,但仔細看可以發現日本跟台灣重刑化的差異在於「連坐處罰」,而同時作者亦強調日本代駕政策的效果
〈酒醉駕車行為影響因素之實證研究〉。張文菘。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 11 2010.10[民99.10] 頁105–138
此篇研究的統計結果表示低教育程度者酒駕較多,大學學歷以上者較少;職業上做工者酒駕最多,其次為餐旅與駕駛運輸業;無家庭組織者比起有家庭組織者有較高的酒駕衝動性;監控程度影響酒駕行為。
對改善酒駕問題的建議則有:一、加強酒駕法律課程;二、加強警察執法密度;三、宣導聚餐改乘大眾運輸工具肆;四、強化監控機制(包含餐飲業者主動為客人提供酒測服務、代駕服務,以及家人之間的監控);五、宣導酒駕危險的認知程度;六、情境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