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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女性墮胎權之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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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憲法裁判所於2019年承認韓國墮胎罪違憲,結束了韓國對於女性墮胎的刑法。這只是個開始,而且也還遠遠不夠。

美國“羅訴韋德”的裁決自 1973 年以來是保障墮胎權的基礎。美國最高法院上個月的裁決宣告了美國婦女權益歷史性的改變。由於憲法規定的墮胎權不被承認,是否保障墮胎權的決定權交由各州或立法機關決定。

墮胎罪 (1953-2020) by Amnesty Korea


美國社會的退行性改變的同時,我們的東亞鄰居——韓國對女性再生產權益的鬥爭才剛剛開始。

韓國憲法裁判所於2019年承認韓國墮胎罪違憲,結束了韓國對於女性墮胎的刑法。這只是個開始,而且也還遠遠不夠。

我來簡單講述下墮胎權在韓國的現在和未來。



1關於稱呼

韓國社會廣泛使用"낙태" (落胎)墮胎一詞大約是1980年前後(也有타태=墮胎的寫法,意義相同)。其韓文正式名稱是임신 중절(妊娠終絕)。

法律中的官方術語是不同的。 過去在刑法中被稱為“墮胎”,但在現在的母嬰保健法中,則表示為“墮胎手術”。這也引起了社會中實際場景的混亂和不便。

很多人認為墮胎一詞有負面印象,希望社會使用'임신 중지'(妊娠中止)來替代。而不少反對人士認為,妊娠終止或유산 (流産)對胎兒作為生命存在的不尊重。也有人堅持使用태아살해(胎兒殺害)。

社會討論中經常使用的是妊娠中止指代手術行為,墮胎指代法律行為。本文的討論也延續這個使用。

https://wordrow.kr/%EC%9E%90%EC%84%B8%ED%95%9C-%EC%9D%98%EB%AF%B8/%EB%82%99%ED%83%9C/2/




2 歷史來看


朝鮮時代

在朝鮮王朝建立的同時,太祖強調了刑法改革的必要性,並宣布明朝刑法大明律應適用於所有罪行。《大明律》規定墮胎是“流產罪(墮胎罪)”。

《조선 형법》(朝鮮刑法典)沒有將墮胎定義為犯罪。但是,如果孕婦受傷,胎兒死亡,肇事者會受到懲罰。

如果因傷害行為流產的胎兒在3個月左右(受孕後90天)內,甚至不予加重處罰。換句話說,至少在法律上,沒有對墮胎的婦女和幫助墮胎的婦女進行處罰,而且大約3個月(受孕後90天)內的胎兒不被視為“人”。


近代韓日合併歷史時期,

幾項現代法律頒布後,墮胎首先被定義為朝鮮半島的犯罪行為。日本刑法中關於墮胎罪的規定在從美國軍政府解放後仍然有效,直到 1953 年韓國刑法頒布。事實上,通過日本殖民時期的報紙文章,不難證實朝鮮人民和醫務人員因這次墮胎罪而遭受了許多苦難。

對孕婦墮胎的處罰始於 1912 年,當時日本刑法根據朝鮮刑法適用於朝鮮。1907年《刑法修正案》根據德國刑法對墮胎罪進行了嚴格的規定,ㅊ朝鮮刑法第212條是前日本帝國頒布的,對墮胎的婦女處以最高一年的監禁。


後殖民主義時代

解放後,韓國政府於1948年成立,並成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法典編纂委員會起草了憲法,對廢除墮胎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殖民統治一直持續到解放後第一部刑法典於1953年生效。1947年成立的法典編纂委員會在刑法草案中規定,自行流產、同意流產和職業流產均應受到處罰。

當時《刑法》首次明確規定墮胎。當時,19名國會議員提交了刑法修正案,包括徹底廢除墮胎罪,但未能突破“胎兒生命權”的堅固壁壘。


1960年代,朴正熙政府以“祖國現代化”為目標,提出了將理性的現代生活方式應用於家庭生活的“家庭計劃”。在冷戰時期,當第三世界政府接受人口控制政策時,西方發達國家承諾提供財政、技術和智力援助,以阻止亞洲因貧困和對人口爆炸性增長的恐懼而導致的共產主義擴張。作為“五年經濟發展計劃”的一部分,朴正熙政府實施了<計劃生育項目>。

1973年,朴正熙政府首次頒布了《母子保健法》。它旨在允許有限的墮胎。然而,《母嬰健康法》是一項片面的法律,沒有經過公眾辯論的過程。這是因為它是一個名為“計劃生育”的經濟增長計劃項目的一部分。

到如今,韓國福祉部正式發表人工絕育手術實態調查的時間是2005年和2010年,絕育手術件數分別為34萬2000件和16萬8000件。


歷史觀

關鍵是普通人,尤其是女性,除了考慮實際墮胎之外別無選擇的聲音,並沒有在關於墮胎的長期辯論中得到適當的反映。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傾聽他們的聲音,這些聲音才是在嚴酷的歷史中最引起共鳴的。

(我會在之後更詳細討論後殖民主義國家和民族主義政策和女性人權)

22 歲的女性抱怨因家庭原因必須墮胎,並要求墮胎的方法,但因此依法不能進行手術(<Dong- A Ilbo>,1933 年 9 月 2 日)在‘京城醫院’與京城大學婦產科尹泰權醫生會診的內容)



3 宗教態度


同美國一樣,韓國是一個擁有大規模宗教團體的國家。

國內主要是新教為主。宗教界普遍反對墮胎是一種道德罪,主張胎兒的生命權。他們支持Pro-life運動,意思是“胎兒也是需要保護的生命,墮胎就是謀殺”

大多數宗教認為,胎兒也是人,有靈魂。因此,墮胎被視為等同於謀殺的犯罪。

即使在薩滿教的信仰中,也相信如果流產被流產,胎兒的精神仍然存在。

可以看到韓國本土宗教除佛教外,對墮胎的態度相當嚴格。 (首爾酷兒驕傲節上的僧人相當活躍)


從美國來看,我們可以看到宗教保守勢力的態度對民眾觀念的影響和對民主法制的影響。


從歷史條件來看,韓國女性墮胎權力受限既來自法律制度,也來自宗教習俗。

by me



4 韓國法律



韓國社會在此次修法運動之前,約束韓國女性墮胎權力的法律是部。


第一是형법 제269조(낙태)(刑法第269條),1995年12月29日的修訂中指出,以藥物等方式墮胎的婦女,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徒刑或兩百萬韓元以下的罰金。並且協助完成墮胎手術的醫師和助產士、藥劑師或藥師,都要面臨刑罰(二至七年)。



第二部是모자보건법母子保健法 第 14 條,規定了人工流產手術的允許範圍。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墮胎,例如強姦、亂倫懷孕、某些疾病和遺傳疾病,或懷孕會威脅健康的情況。例外情況也需要配偶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墮胎。而現在此法的配套修訂仍然在進行。目前《母嬰保健法》還附加了社會和經濟原因,取消了墮胎罪條款(現行刑法第 269 條第 1 款和第 270 條第 1 款)允許孕婦在懷孕14週內,在沒有任何具體理由或諮詢等程序要求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墮胎。


此外,在懷孕15至24週內,如果有現行母嬰保健法規定的社會經濟原因和憲法法院的決定,也允許墮胎。


於是,截止2021年1月1日零時,墮胎罪已蕩然無存。這是因為憲法法院在 2019 年裁定的取代墮胎條款的立法違憲,直到2020年 12 月 31 日才實施。這是因為 1 月 1 日發生的立法真空。仍然沒有安全和健康流產的法律依據。由於法律的空白,預計該領域暫時會出現混亂。儘管對實施墮胎醫療的醫生的處罰規定和懲罰墮胎婦女的刑法已經消失,但合法墮胎的範圍是模糊的。

處罰已被取消,但仍有工作要做,以重新定義墮胎和討論對墮胎的支持。例如流產的方法包括藥物和外科手術。


流產誘導劑,也稱為“미프진”( Mifepristone,米非司酮),目前已在全球67個國家獲得正式批准和使用,2005年世界衛生組織將其指定為基本藥物,但在韓國仍然是非法的。

韓國墮胎非罪化運動海報


5 目前的社會情況


目前,配套法律遲延。

終止妊娠藥物購買困難。無法獲得引產劑,缺少手術費和健保支持或合適的醫院,很多情況下還是會使用更危險的方法進行流產。也有人擔憂國會會利用母子保健法繼續控製女性權利。儘管墮胎罪已經消失,但人們擔心女性生殖選擇(女性對分娩的所有選擇)的文化和社會污名不會在一夜之間消失。

韓國婦女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員金正惠表示,刑法決定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

“墮胎罪不再是犯罪,因為它在刑法下已失去效力。但是,需要立法來整理仍然存在的《母嬰健康法》的規定。”

迄今為止,《母嬰保健法》尚未修訂。自 2019 年憲法法院作出裁決以來,共提出了七項《母嬰保健法》修正案,但均在國民議會中待決.

by Amnesty Korea

特別是前文提到的,經濟困難問題的討論也很熱烈。

但關於墮胎是否可以被納入健康保險範圍的討論還未正式開始。


但這也是最重要的階段性勝利,從江南站厭女殺人,韓國社會中更多的女性為爭取權益積極的做出了行動。並且也收穫了一定程度的勝利。


下半部分,我將簡單講述韓國女性對於社會權益的爭取過程。簡單介紹韓國女性主義的活動經歷。

更多文章和交流平臺在我的主頁:https://bio.link/picapica


[Reference](참고문헌)


1.         백인성. (2022.06.27). ‘낙태 금지’ 두고 갈라진 미국…한국은 ‘무법 상태’KBS NEWS

2.         나경희.( 2022.06.02). 지금 한국에서 낙태는 불법인가 합법인가. 시사IN

3.         법무부.( 2020.10.07). 임신 14주까지 낙태 전면 허용…낙태죄는 유지.대한민국 정책브리핑(www.korea.kr)

4.          노경목.( 2022.06.29). 한국서 낙태하면 처벌 없다?'…'낙태법'에 대한 세 가지 진실 [법안 스트리밍]. 한국경제신문

5.         Gender archive homepage http://www.genderarchive.or.kr/exhibits/show/abortion/ex9-p3

6.         Amnesty Korea :https://amnesty.or.kr/4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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