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政治之三十四] 做好防疫工作 何須延後選舉?
選舉觀察計劃上周發表《「民主派35+初選公民投票」觀察報告》,分析約2430份現場觀察報告,透過7項「投票公正指標」審視民主派初選是否做到公正選舉。報告結果顯示,評估初選投票公正擬定的33個項目,22個的表現被評為令人滿意,5個的表現整體良好,在自由、和平及接受選舉觀察這三大準則方面尤其成功。
然而,投票安排是否公正,不等於選舉是公正。如果投票之前出現重大的政治不公義,例如以政見篩選參選人的話,選舉又豈是一場公正的政治競爭?
除了「DQ」帶來的選舉不公義外,延遲選舉,也可能製造另一種政治不公義。
建制派元老曾鈺成公開指政府因應疫情,應將選舉起碼延後一年;他認為「延選」亦有法理基礎,一來特首未指明新一屆立法會會期何時開始,二來選出新一屆立法會前,特首可按《立法會條例》第11條召開緊急會議,彌補「真空期」。
不過,若細讀立法會條例,第7條已明言立法會解散後的30天內,行政長官必須指明舉行換屆選舉的日期,日期必須是在立法會解散日期後的3個月內。何况《基本法》第69條亦清楚表達,「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如果特首將下屆立法會會期訂於一年之後,其間又不斷召開緊急會議,一方面與立法會條例第7條相違,另一方面則等於實質延續上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違反基本法。當然,特首可以任意運用《緊急情况規例條例》修訂甚至暫停任何成文法則,但法理基礎絕非延後選舉的理由,它只是延後選舉的手段。「延選」與否,最終是政治決定。此話何解?
如果政府「延選」一年是出於公共衛生考慮,防止傳播肺炎病毒,目前理由站不住腳。香港的醫學專家已指出,目前新一輪疫情爆發,肇因豁免檢疫人士;政府不停止豁免,容許打開缺口,反而將焦點放在延後選舉的話,市民豈會信服?而且,專家亦指目前患者之中未見有在初選「排隊投票」群組,出事的反而是慶回歸酒樓宴會。有本地網媒引述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的數據,發現大部分國家(除了美國),皆在新增個案數目持續向下一段期間後才舉行選舉。但新增個案數目是否繼續上升,端賴防疫工作成效。既然政府現已推行要求強制室內室外戴口罩、全日禁堂食等新措施,我們自然要觀望疫情是否受控。以目前情况延後選舉,並非有理有據。
如果未來數周疫情仍然處於高位,那麼將選舉延後一至兩周,未必是個壞選擇。但如曾氏之法「延選」一年,做法實在不符比例,亦只會再一次突顯政府輕視民主。當局繼續容許經濟活動,沒有強制要求僱員在家工作,亦無全面封關「斬斷」豁免檢疫的海外來港人士,卻停止民眾行使法定的政治參與權利,是不相稱地阻礙民主選舉和民眾參與公共事務。如果「延選」一年,以「緊急會議」或盛傳的「臨時立法會」去取代經法定選舉產生的議會處理立法會事務,其實是越俎代庖,因為上一屆議員的民意授權本已結束,民眾亦無法透過選舉收回其授權。這種實質性的「政治續命」,等於台灣戒嚴時期的「萬年國會」,在未辦理次屆選舉前,大法官竟裁定繼續由第一屆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變相無限期當權,直至1990年代初方結束這荒謬的安排。
更弔詭的是,政府和建制派多個月來一直宣傳「反攬炒」,標籤在野反對陣營要「勾結外國」、「癱瘓議會」;「延選」一年,以非常手段處理立法會的真空期,又豈不是等於癱瘓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更惹來西方國家關注,符合建制派想像中的「攬炒派」的期望?
說到底,「延選」與否,不止是觀乎外力因素,而是政府對民主政治的承擔。2014年,伊波拉病毒肆虐西非,但利比里亞共和國同年要舉行大選。利比里亞飽經內戰,政府當然希望透過民主選舉以和平方式處理衝突,卻遇上這公共衛生危機。利比里亞總統面對疫情,其實有將選舉順延兩次,但她最後亦有勇氣作出決定,堅持大選在同年舉行。究其原因,在於民主選舉是保障政府繼續有民意授權運作和保持國家和平之道。選舉最終成功舉行,亦未引來更大規模的疫情,是因為選舉工作人員積極和當地衛生部門及國際專家合作,保持投票人士的社交距離、修改投票程序、確保定時更換填寫選票的文具、控制排隊人流,並在選舉前進行大規模的公共衛生運動,推動國民改變衛生習慣等等。
利比里亞政府有決心繼續選舉,是相信民主選舉能維繫民心和有效管治:在疫情期間,政府權力集中在行政部門,甚至能行使強大的緊急權力,選舉正正是同時保障國民民主權利的方法;在國家危機之中堅持選舉,亦是讓政府重新得到民意授權,強化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以及官員的問責性。利比里亞2014年選舉的教訓,是要盡早計劃好疫情之下的選舉安排,選舉管理機構要密切和公共衛生部門、執法部門和其他持份者合作,並爭取政治共識,在計劃過程,要保持公眾透明度,讓大眾明瞭改變投票程序的理由。
大流行疫情不等於政府管治危機,可以是考驗政府對民主選舉作為公眾利益的承擔。不過,要一個並非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去堅持民主、正常舉行選舉,可能是緣木求魚。但公民社會成功舉辦「初選」,且有近八成票站做足防疫措施,政府斷無可能做不到。目前政府應做的,是責成選舉管理委員會做好防疫工作,同時建立政治共識。選管會一直都自我矮化為一個單薄的「獨立」選舉行政機構,但《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從無禁止選管會和持份者商討意見和建立選舉安排的共識,亦無禁止選舉積極向公眾交代投票日的防疫安排,包括會否增加票站數目、延長投票時間、票站工作人員有無公共衛生培訓,以至中央點票中心會否沿用目前作為檢測中心、並有可能成為隔離中心的亞洲博覽館等。
香港至今無法民選特首,立法會選舉就是民眾透過選票,表達是否信任特區政府和建制派管治的唯一出路。「遲來的公義就是不公義」這句諺語,希望不會用到今屆立法會選舉身上。
延伸閱讀:
. 選舉觀察計劃,《「民主派35+初選公民投票」觀察報告》。2020年7月23日(bit.ly/2X04tHl)
. Anthony Banbury, ''Elections and COVID-19 - what we learned from Ebola'', Devex, 8 April 2020(bit.ly/3f3YIyk)
(本文原刊於明報,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