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獨火塘|狩獵與三種獵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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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傳承的前提,在於文化存續的環境,假設我們今天想要確保文化的傳承,第一要務應該要確保文化不被其他強勢文化或政治外力摧毀,而不是計較有幾個奄奄一息的文化傳人。

歡迎回到【原獨火塘】。今天我們接續前兩週,續談林務局《狩獵管理辦法》修訂相關話題。

Source: Anoop Bhaskar / Unsplash

之前我們大略談過,林務局修訂《狩獵管理辦法》以「獵人」的管理為重點,今天我們來看草案提出的具體管理方案。

這部草案由台北大學法律系助教授張惠東負責研擬修訂,設計出三種可以並行的機制,分別為一般狩獵部落試行自主管理狩獵部落自主管理狩獵,其中一般狩獵大體維持現制,只是簡化流程,由狩獵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許可者可狩獵一般非保育類物種,必須每次申請、逐案審查。

第二種部落試行自主管理狩獵可以說是另兩類之間的過渡型,由部落自我組織狩獵團體,訂定狩獵公約,申請試辦計畫,計畫獲得通過之後,申請名冊上的獵人就可以依計畫進行狩獵(一年為期,需每年申請),狩獵範圍及於一部分保育類動物,此外也必須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獵場資源監測。

第三種是部落自主管理狩獵,也就是在試行順利的情況下,與林務局簽訂行政契約,自此省去逐年申請的麻煩(依照行政契約回報),由自主管理組織認定可從事狩獵活動者,狩獵範圍及於一部分保育類動物,此外也必須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獵場資源監測。

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看,上述設計比起過往進步許多,不過正如我們之前指出,還是圍繞著獵人作為一種職業/專業身分的概念。當然這種理解確實不錯,獵人確實是一種專業,不是任何人都能成為獵人,但從原住民傳統自然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卻還是太過片面。

我們知道「原住民」並不是鐵板一塊,就像各個民族沒有一致的領域觀,各個民族也沒有一致的狩獵觀,但狩獵作為取用自然資源的方式則一。狩獵既然是土地利用的一環,就必須和其他土地利用活動統合思考,若始終只關注「獵人」這種身分,想要透過較為「先進」的管制,來減少所謂的「獵人黑數」,終究流於片面破碎。

又或者,我們可以思考以下這個比喻:文化傳承的前提,在於文化存續的環境,假設我們今天想要確保文化的傳承,第一要務應該要確保文化不被其他強勢文化或政治外力摧毀,而不是計較有幾個奄奄一息的文化傳人。


原獨語錄026|狩獵只是飲食文化的前緣,狩獵只是祭儀信仰的序章。原住民族的自然權與文化權才是重點,不是狩獵。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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